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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代际正义与对前人非正义行为的应对立场

2015-02-12

泰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当代人前人代际

张 虎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实现代际正义与对前人非正义行为的应对立场

张 虎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对代际正义的探讨不应仅仅局限在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上,还应把前代人与当代人、后代人的代际关系包括进来。后者涉及一些前人的实践错误对现在和未来的不利影响,而处理好前人的这些非正义行为与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代际正义紧密相关。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是代际正义的重要研究课题,对它的争论涉及对前人非正义的处理,而目前的处理方式分别诉诸于现状权利、补偿正义和分配正义。

代际正义;前人非正义行为;现状权利;补偿正义;分配正义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愈演愈烈,人们在继续重视在场的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系之外,也开始关注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即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问题了。同代内正义(intragenerational justice)相比,代际正义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理论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即结合国际气候谈判中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探讨为实现代际正义应如何处理前人的非正义行为留下的发展困境。

代际正义,即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它应该指涉前代、当代与后代三方间的正义关系。但是一提起它,人们首先想到的却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协调与分配问题,因为前代人已经故去,不会复生,于是对代际关系的探讨落到在场的当代人与即将出场的后代人的关系上。根据这种观点,实现代际正义就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正义。许多学者持这种观点,廖小平等人就认为“代际公平在范围和时域上可以分为‘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和‘在场各代与后代之间的公平’”[1](P25),唯独没有言及前代人,有人认为“代际正义就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怎样公平地分配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享有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正义问题”[2](P120),也把前代人忽略了。这种只关注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的思路,其实是一种以现在为始点往前看的视角,在与代际正义密切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的最初定义中即有所体现,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可持续发展应“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3](P10)。有人即指出,“清楚的是,这个重大的论断从现在出发观照未来,但是它缺乏对造成当下情形的主体的重视”[4](P274)。“造成当下情形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还包括前代人,某些当代的发展问题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是由前人造成的,例如西方工业化以来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造成了气候变暖这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应对,而忽略掉前人实践所附带的这些影响深远的负效应,只是谈论现在和未来的生态保护的责任分配,很容易使问题的讨论流于空谈。

在处理当下或未来问题时无视之前人们行为的影响,无视这种历史向度,有时会使一种延续至今的非正义进一步深化。西方有学者区分了两种处理问题的角度,即“受害者”角度(“victim’s”perspective)和“行凶者”角度(“perpetrator’s”perspective)。受害者角度是“从当下不平等的形成当中理解历史进程所累积的负担,并强调在当下和未来的实践当中积极纠正过去所犯的错误”[4]271,而行凶者角度就不是这样了,它不考虑过去,只关注解决当下问题的最佳手段。举一个建垃圾处理厂的例子,从行凶者角度来说,工厂建在地价便宜的地方最好,因为这会大大减少成本,而从受害者角度来说就不是这样。根据受害者角度,我们首先要分析一下以往什么差别化的发展政策导致了土地价格的差异,地价便宜地区的居民相较于别处的人受到了哪种不公正政策的影响以及再在此处兴建一座不受欢迎的工厂是否会加重这种不公正等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厂址的选择会更慎重一些。两相比较,从行凶者角度看问题,即罔顾过去的非正义行为,更容易使之延续并加深。

代际正义作为一种历时性的正义观同样如此,它不仅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正义关系,还涉及前代人对当代、后代人的正义关系,前者是从现在到未来的向前看的维度,后者是从现在到过去的向后看的维度。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代际正义是我们的目标,而前代人对当代人、后代人的代际关系则已是一种事实,既包括正义关系,也包括非正义关系,代际正义的实现要求我们恰当地处理好这种已然存在的非正义关系,避免使之延续并加深。

以国际谈判中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为例,消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暖可以保护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环境,从而在二者间实现正义,这为代际正义的向前看的维度所要求。但是排放权的分配又不能不考虑发达国家工业化历程已经出现的大规模排放行为。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得到的利益要远大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现在和未来的居民,对气候变暖却比发达国家的人更为敏感(生活设施落后是原因之一),因此抹掉一些国家过去和现在对全人类欠下的“生态债”(ecological debt),要求所有国家在减排行动中承担相同的责任,就不能不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气候谈判中也有一种“能力说”,即要求综合国力更强的国家为应对气候变暖承担更多责任,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道德约束力并不强,丹尼尔·巴特(Daniel Butt)就类比式地反驳说,“如果某人砸碎了我家的一个窗子,我不会问村子里谁最能出得起它的维修费。我会坚持让那个破坏它的人承担花费”[5](P759),因此排放权的分配需要嵌入对过去某些群体的实践错误的考量。这也就是《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提出“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的原因所在,即发达国家的更多责任一方面源于它们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一方面源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6](P5)。

代际正义的向后看的维度要求我们重视并处理前人的非正义行为,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对前人非正义行为的处理却有截然不同的三种立场,即分别诉诸于现状权利(status quo rights)、补偿正义和分配正义,以下分别简述之。

维护现状权利的人强调人们的现实处境,重视他们在利益分配的事实上所处的位置,进而否认现状背后隐含的过去的非正义。与之相伴的一种观点是溯往原则(grandfathering),即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惯例来要求今天的利益分割,以排放权的分配为例,“至少就未来的一定时间而言,溯往原则(要求——本文作者)划给过去已经有过大量排放的排放者更多的排放权,给排放了很少的排放者更少的权利”[7](P229)。这种观点在诺奇克的理论当中找到了依据。诺奇克反对模式化的分配正义理论,即反对按照人的能力、贡献或需要等来分配资源,他甚至认为“分配正义”一词都不是中性的,“听到‘分配’这个词,大部分人想到的是,某种事物或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一旦进入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某些错误可能就溜进来了”[8](P179)。他认为这些分配理论假定了人们面前有一些资源等待分配,只关心它们应该怎样被处理,不关心它们是怎么来的,而人们的一些经过合理途径获得的东西是属于他本人的,是不能随便被某种分配模式所左右的。因此,诺奇克主张用持有正义代替分配正义,只要持有物的原初获取是正当的,人们就拥有对持有物使用、支配或转让的权利。按照这种观点,发达国家过去通过工业化已经获得了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权利,要求它们减少这种排放量是对他们权利的侵犯,不符合持有正义的要求。但这种说法很难满足诺奇克的洛克式的对原初获取的前提规定。一方面,发达国家历史上占有的排放份额并没有为发展中国家留下足够多的排放空间,这从人们为应对气候变暖所制定的排放限额中就可以看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没有从发达国家的排放行为获取很多的好处,它们已经并且还会是气候变暖的最大受害者。

另外一种对现状权利的辩护路径诉诸于发达国家居民对其生活水平的正当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s),即发达国家居民的正常生活建立在高排放的基础上,骤然减低排放量会影响他们重要生活计划的执行。针对这种论调,有学者提出两点反对:一是发达国家的居民到现在有义务认识到这种高排放的生活方式不可持久;二是排放贸易的引入可以有效地缓冲对居民生活方式的影响。[9](P709)

现状权利的辩护有违人们的道德直觉,很难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对前人非正义行为的处理,人们一般诉诸于补偿正义,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在这方面也是着力最多。但是,这条路径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们发现存在一些难以绕过的问题,下面列举三个有代表性的问题。

首先,前人对其行为影响的无知。代际正义是对正义的一种历时性的观照方式,其关注的前人行为的效应一般会经过很长时间才显现出来,有时前代人也难以预见其行为的负面结果,比如温室效应。当然,忽略这个事实,可以说“仅仅这个事实,即伤害行为是由我造成的,就使我对补偿它的后果负责”[10](P40),但要无知者为其行为负责毕竟缺乏足够的道德基础。就认识温室效应的时间而言,人们有1840、1896、1967、1990和1995几个备选年份[10](P40),无论确定哪一个,我们都可以要求一些国家为之后的高排放行为做出一定的补偿。其次,责任归属问题。即使承认前代人应对延续至今的非正义境况负责,但是他们已经作古,要谁来作出补偿呢?他们的后人有义务这样做吗?最后也是引起人们最为激烈争论的,非同一性问题(the non-identity problem)。正是由于今天的部分群体因为某些前人的一些行为而受到伤害,我们才可以谈论前人的非正义,可是依据非同一性问题,这种伤害并不存在。它最先由德里克·帕菲特提出[11](P356),简单说来,就是一种深刻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实践行为(如过去工业化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会影响人们婚姻组合的“机缘”,从而会影响后代的出场,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另一些事件,即不同的婚姻组合方式从而不同的后代就会产生。伤害概念“以可以比较同一主体分别在有某行为和没有这个行为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事实状态和反事实状态为前提”[10]38,但这里有无这个行为会导致不同后代个体的出生,不存在同一主体境况好坏的对比,因此也就不能说后人被导致他们出生的某种行为伤害了。如果没有伤害,代际间的补偿正义就难以自圆其说。

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法回应以上挑战。阿克塞尔·葛瑟里斯(Axel Gosseries)针对第二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影响很大的观点,即用跨代的搭便车(transgenerational free-riding)来使那些因前代的非正义行为而获益的当代人对因其而受害的当代人做出补偿。搭便车行为与寄生虫行为(parasitism)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如果行为X的发出者是我,并且随其产生的伤害被加诸其他人,那么我就是一个寄生虫……相反,如果X的发出者不是我但仍然对我有益,那么我在没有分担由行为的发出者或第三方所承受的代价的意义上就是一个搭便车者”[10](P43)。按这种分类,如果前代因其对他人的伤害行为而获益,他们就是寄生虫,如果他们的后人仍能从这种已经结束的伤害行为中获益,那么这些后人就是搭便车者,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这种搭便车行为之所以是跨代的,是因为“搭便车群体得到的好处和其他群体遭受的害处是因果相连的,这种关系是由搭便车群体的前人造成的……”[16](P46)。葛瑟里斯的观点为发达国家所应背负的历史责任提供了论证,同时我们应注意,发达国家的寄生虫行为即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伤害效应的国际行为在今天也比比皆是,当下它们温室气体的高排放量就是一例,因此发达国家要承担双重的补偿责任。

跨代搭便车也就是从前人非正义行为中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用它提供补偿的道德根据有两点不足:一是如果前人的这类行为没有给他们的后代带来好处,那他们的后代应该就可以逃避补偿责任了;二是根据非同一性问题,代际关系中不会出现同一主体两种状态的对比,获益的观点和受害的观点一样不能成立,有人就认为,“根据这种论证方式,耗尽资源不会伤害到后人,工业化也没能提高当代人的生活水平”[12](P757-758)。丹尼尔·巴特因此试图避开这种利益导向的论证方法,仅仅诉诸于对非正义行为的道德补偿责任。他认为除了前人所犯下的非正义之外,还有一种之后未对该行为进行及时矫正的非正义的存在,“前者处于某一特殊时刻,后者则持续进行”[5](P770),前者的责任人是以前的确定主体,后者的责任人则包括之后新出生的个体。巴特借用了经济学理论中的“重叠世代”(overlapping generations)①来解释后一种非正义,重叠世代指在存在时间上有一定重合的世代关系,比如父与子、爷与孙等等,巴特认为“当我们考虑群体的历时性存在时,一种重叠性世代的模型要比接续性世代的模型更现实”[14](P358),正是这种代际间的重叠关系很容易将有过错的前人的后代卷入这种未及时矫正的非正义中,从而使他们背负一定的补偿责任。假设某年甲国拒绝为其国有油轮泄露到乙国水域的大量原油负责,并且甲国政府为民选产生,大部分甲国人可以说都做出了一种非正义行为。一年之后,甲国居民发生了一定变化,即一小部分人去世,一小部分人出生,如果甲国仍拒绝担责,那么新出生的人也被卷入到非正义之中,不过不是原来拒绝处理泄露原油的非正义,而是未对它进行及时矫正的非正义,即未对这一年乙国的损失进行赔偿和道歉。再过一年,甲国仍拒绝赔偿,于是又有一些新出生的人被卷入这种非正义中。假设过了50年,当年泄露原油时拒绝担责的人都去世了,这也只能说原初非正义行为的责任人不在了,而不能说他们的后代就没有赔偿的道德责任了,如果他们仍拒绝赔偿,他们仍在做出一种不义举动。

代际正义在处理前人非正义时所面临的责任归属问题和非同一性问题其实都是基于一种道德个人主义的视角,根据这种视角,一个人与他祖辈的行为无关,没有理由让他负责,并且这种原子式的道德主体也难以确定和把握。为规避这些麻烦,西方代际正义问题的有些研究转而诉诸社群主义,社群主义强调群体的历史在塑造个人身份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麦金泰尔指出“我生命的历史总是嵌入那些群体(家庭、邻里和城市——本文作者)的历史中,正是从他们的历史中我才获得了我的身份,我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同那些过去连在了一起,用个人主义的思考方式将我和它们隔断就相当于解构我现在的关系”[15](P221)。个人与群体紧密相关,而群体身份的同一性非常稳定,不容易随时间变化而改变,因此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责任不会随着单个个体的死亡而消失,它会在不同世代的不同个体中延续。另一方面,“……群体拥有内在的价值观念……群体中心的观点或可避免非同一性问题。这是因为许多未来群体(例如国家、民族和文化)的存在在不依赖于过去的生态政策这一点上是确凿无疑的”[16](P63)。

有鉴于用补偿正义来处理前人非正义所遇到的困难,卢卡斯·H·迈耶和多米尼克·罗泽认为“不依靠关于环境变化危害的补偿正义,纯粹依靠分配正义就可以为发展中国家现在和未来更高的排放份额作合理论证”[9](P711)。他们认为,分配排放权其实是分配因排放而产生的利益,并且这种分配形式近乎纯粹,因为这里的总排放量作为自然容受能力的极限是固定的,不能应用持有正义为高排放国家辩护(前已述及),也不会随排放分配方案衍生某种负面影响[7](P232-233)。这里排放权分配的关键是如何在由于排放获益较多的国家和较少的国家之中实现一种公平的分配。迈耶和罗泽列举了三种不同的分配模式,并比较了它们的优劣,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足量主义(sufficientarianism)和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

平等主义②的分配模式要求对资源实行平均分配,它重视平等之为平等的内在价值,就排放权的分配来说,使各国人均占有量均等化就是一种符合它要求的分配方案之一。但是在理论上,平等主义却面对一个著名的难题,即拉平反论(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拉平反论指平等主义可以维护一种荒谬的达至平等的方法,德里克·帕菲特打了一个骇人的比方,即为了拉平正常人与盲人视力间的差距,弄瞎前者的眼睛从平等主义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对原来状态的改善。拉平反论揭露出平等主义者的逻辑矛盾,他们“认为一种情形是好的,在这种情形下,无人受益,但有人受害”[7](P234)。从这个致命的反论我们可以看出平等主义其实并不关心个人的福利状况,它“主要关注关系:同各个人相比,每个人的生活是怎样的”[7](P234),这正是“不患寡而患不均”(《论语·季氏》)。

有别于平等主义,足量主义关注分配对个人的影响。它的理论特点在于设置了一个个人福利状况的足量水平,满足低于这个水平的分配主体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而足量水平以上的分配则处于次要地位,具有极小的道德价值。足量主义的缺陷很多,其中用何种原则确定一个足量水平是它难以回答的问题。

优先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即“受益人境况越差,分配给他们利益就越重要”[17](P213),换句话说,分配产生的道德价值与分配主体的境况成反比,分配同样的东西,给福利状况差的人与给福利状况好的人相比会产生更大的价值权重。优先主义解释了我们更同情弱势群体的道德直觉,同时也规避了平等主义与足量主义的缺陷,因为“平等主义者关注相对性:每个人的状况同其他人的状况相比怎样。而按照优先的观点,我们关注人们状况的绝对水平”[17]214,另外它也不需要设置一个足量水平的界限。大致看来,优先主义最终会在分配各方中形成一种平等的局面,但是我们不应忽略它的灵活性,因为它纯以分配产生的道德价值为依据,福利状况较差者的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依据它,给境况不利者的利益可以在道德考量上低于给境况有利者充足的更大的利益”[17](P213)。因此,优先主义可以说是一种修正了的功利主义。

迈耶和罗泽用优先主义来解决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问题,他们提出三种解决方法来处理发达国家历史上的高排放。首先,从最近的时间看,现在发达国家的居民已经从其生命历程中的高排放活动中获得了较多的利益,这些利益远大于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居民从其排放活动中获得的利益,根据优先主义,排放权应更多的照顾后者。其次,现在发达国家的居民不仅在他们自己的时代获得了排放活动的高回报,他们从出生伊始也接受了前人排放活动更多的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由前人工业化历程留传下来的好处(例如街道、医院和学校)构成”[7](P241)。需要注意,这里涉及的是发达国家居民与发展中国家居民当下有利条件的事实对比,因此不会受非同一性问题的干扰。从这种对比中根据优先主义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排放权的分配向发展中国家倾斜。以上两种解决方案能够兼容于道德个人主义的立场,但它们也有缺陷,即局限于当代人的受益状况,如果采用社群主义的立场,我们可以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排放份额。因为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跨代的社群,在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发达国家历史上所有排放活动产生的利益都应计算在内,它们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获得的利益。根据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给发展中国家分配更多的排放权利会产生更大的价值权重。

处理好前人的非正义行为是实现代际正义的必要条件,以上以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为例探讨了对前人非正义行为的三种应对立场。很显然,对现状权利的辩护很难让人信服,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补偿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两种处理方式。同时应引起注意的是,在代际正义的研究中,前人的非正义行为范围很广,除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历史上的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宗教压迫等问题也在深深地影响着今天及以后的代际关系,这种影响或者波及全球,或者局限于某一特殊地域,都需要人们积极面对。就中国而言,除了应代表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赢得更多的排放权益之外,也应重视国内以往的实践历程所留下的大量发展困境和难题,举一个突出的例子,现在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行业收入间的差距就与以往的差别化发展政策不无关系,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我们重新认识和对待以往走过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重叠世代概念在代际正义论证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参见Hugh McCormick。

②迈耶和罗泽在这里指目的论的平等主义(teleological egalitarianism or telic egalitarianism),参见德里克·帕菲特作出的区分。

[1]廖小平,成海鹰.论代际公平[J].伦理学研究,2004,(4):25-31.

[2]刘雪彬.正义、文明传承与后代人:“代际正义的可能与限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6):118-127.

[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Aaron Golub et al."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Do Past Injustices Matter?"[J].Sustainability Science,2013,8(2):269-277.

[5]Daniel Butt."The Polluter Pays?Backward-Looking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A].Jean-Christophe Merle,Spheres of Global Justice[C].Dordrecht:Springer,2013.757-774.

[6]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J].世界环境,1992,(4):4-5.

[7]Lukas H.Meyer and Dominic Roser.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The Allocation of Emission Rights[J].Analyse&Kritik,2006,28(2):223-249.

[8]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9]Lukas H.Meyer and Dominic Roser.Climate Justice:Past Emissions and the Present Allocation of Emission Rights[A].Jean-Christophe Merle,Spheres of Global Justice[C].Dordrecht:Springer,2013.705-712.

[10]Axel Gosseries.Historical Emissions and Free-Riding[J].Ethical Perspectives,2004,11,(1):36-60.

[11]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12]Simon Caney.Cosmopolitan Justice,Responsibility,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J].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18(4):747-775.

[13]Hugh McCormick.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the Non-reciprocity Problem[J].Political Studies,2009,57(2):451-458.

[14]Daniel Butt.Nations,Overlapping Generations,and Historic Injustice[J].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6,43(4):357-367.

[15]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A Study in Moral Theory[M].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2007.

[16]Edward Page.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J].Political Studies,1999,47(1):53-66.

[17]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J].Ratio,1997,10(3):202-221.

(责任编辑 梅焕钧)

Realization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Ways of Handling Predecessor's Unjust Behaviors

ZHANG Hu
(Graduate School of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Beijing,100091)

For the arguing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we should not only think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esent and future people,but also concern about the present and future influence caused by the acts of our predecessors.The latter involves some bad effects inflicted by the failed practice of the past people,the suitable dealing ofwhich having a direct connection with th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between the present and future.The allocation of emission rights among all nations in theworld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and the study of which involves the handling of past unjust behaviors.The ways we have now are status quo rights,compensatory justice,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Predecessor's unjust behaviors;Status quo rights;Compensatory justice;Distributive justice

B08

A

1672-2590(2015)02-0058-06

2015-01-02

张 虎(1987-),男,山东平阴人,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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