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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研究述评

2015-02-12蒋鸿标吴为民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广东湛江524088

图书馆建设 2015年4期
关键词:专类中图法分类法

蒋鸿标 吴为民 (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 广东 湛江 524088)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研究述评

蒋鸿标 吴为民(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 广东 湛江 524088)

从期刊分布、作者分布、机构分布、地区分布、主题分布等方面调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第5版)的研究现状表明,其存在介绍修订情况居多、探讨问题偏少、对问题理解和分析错误、将不规范编码当作规范编码、对复分加“0”问题一知半解等问题。因此,有关研究者要充分熟悉和掌握《中图法》的分类体系和编码方法,避免研究失误;《中图法》编委会要加强编制者的专业能力审查,并吸纳部分作者参与,彻底修正存在的问题,以维护《中图法》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研究现状

1  引 言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第5版)自2010年9月出版以来,截至2014年9月,围绕其研究的论文有200多篇。对《中图法》的研究还在继续,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发现问题,对于指导后续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研究利用中国知网期刊库的高级检索方式,以题名(分别为“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或第5版、“中图法”第五版或第5版)为检索点,精确匹配,获得题录217条(个别作者包括《中图法》编制者发表的论文,本是介绍《中图法》(第5版)的修订情况,却用了“第4版”或“第四版”一词,因而未被统计),去除消息类和内容不相关(如图书改编、分类法应用等)的记录,共获得相关论文198篇(检索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从期刊分布、作者分布、机构分布和地区分布考察各自的贡献率,从主题分布分析研究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反映《中图法》(第5版)的研究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2 《中图法》(第5版)研究现状

2.1期刊分布

期刊是《中图法》(第5版)研究的主要载体,期刊发文量的多少反映其贡献的大小。198篇论文刊登在46种期刊上,刊登两篇及以上论文的期刊和仅刊登1篇论文的期刊均为23种,发文量分别为175篇和23篇,分别占总数的88.4%和 11.6%。其中,《图书馆建设》刊登该主题论文32篇,贡献率为16.2%,居46种期刊之首,表明其对《中图法》(第5版)的研究贡献最大,是研究《中图法》的重要阵地,在促进《中图法》研究和弘扬学术精神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从期刊类型来看,发表有关《中图法》(第5版)研究论文的期刊主要有图书情报类(27种,163篇)、综合类(8种,22篇)、高校学报类(8种,9篇)和其他类(3种,4篇)期刊,图书情报类期刊成为《中图法》研究的主要载体。但在国内出版的18种图书情报类核心期刊中,刊登《中图法》研究论文的期刊只有10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图法》的研究,特别是作为国内的“权威”期刊《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大学图书馆学报》,似乎不接受有关《中图法》研究的来稿,却各自刊登了1篇来自自家单位(国家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来稿(修订介绍),似乎有失公允。

2.2作者分布

作者是《中图法》研究的主要力量,凭借他们的分类实践,对《中图法》(第5版)存在的问题有发言权。在《中图法》(第5版)的研究中,有137位作者参与(本文仅统计第一作者),其中发文两篇及以上(含一稿多发)的作者有35位,仅占总人数的25.5%;发文1篇的作者有102位,占总人数的74.5%。他们的研究对完善《中图法》分类体系、促进改版起了一定的作用。

作者与发文量的比例为:两人各7篇,1人6篇,4人各4篇,4人各3篇,24人各2篇,102人各1篇,呈现“金字塔”形结构,与我国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庞大数量相比,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了分类人员缺乏,另一方面反映了对《中图法》研究的不重视。在137位作者中,来自《中图法》编委会的有7位(南京财经大学的黄建年、上海图书馆的纪陆恩、国家图书馆的卜书庆和曹玉强、黑龙江省图书馆的王敏、北京协和医学院的阮学平、清华大学的周荣),但他们仅是介绍修订概况或《中图法》的应用,没有研究存在的问题,因而《中图法》的改版并没有真正反映作者的意见,这也成为改版后总是不尽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

2.3机构分布

在我国,使用《中图法》的机构主要有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医院图书馆、研究所资料室等。在198篇论文中,高校图书馆(本文以一级机构为统计标准)发文161篇,占总数的81.3%;公共图书馆发文31篇,占总数的15.7%;医院图书馆和研究所资料室发文各3篇,两者占总数的3.0%。

统计表明,有115个机构参与了《中图法》(第5版)的研究,其中高校图书馆91个,公共图书馆18个,医院图书馆和研究所资料室各3个,分别占总数的79.1%,15.7%和5.2%,这表明高校图书馆是《中图法》研究的主要部门,学术氛围浓厚。但国内一些著名高校特别是“211工程”高校对《中图法》的研究较为消极,表明其分编工作处于一种固步自封的状态,缺乏探索精神。

2.4地区分布

地区分布反映了各地区对《中图法》 研究贡献的大小。198篇论文分布在22个省区和直辖市,仅发文1篇的为湖南省和重庆市,发文两篇及以上的省区和直辖市有20个,其中辽宁省发文35篇,占总数的17.7%,居22个地区首位。

统计表明,辽宁、广东、陕西、江苏、湖北五省对《中图法》的研究比较活跃,表明这些地区对《中图法》的研究比较重视,分编人员水平也较高;而甘肃、海南、江西、宁夏、青海、山西、西藏、新疆、云南9个省区的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数量不少,却没有人对《中图法》(第5版)进行研究,表明这些地区不重视《中图法》,或者分编人员严重缺乏。

2.5主题分布

198篇论文主要包括综合研究、专类研究、比较研究、附表研究4个主题。综合研究是指从总体上对《中图法》(第5版)进行评价、分析或对某些大类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共42篇,占总数的21.2%;专类研究是指对各基本大类的修订情况进行介绍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除了N、Q、V、X、Z类没有相关研究外,其余17个大类都有相关研究(其中T类研究仅涉及TB、TP、TS和TU类),共136篇,占总数的68.7%;比较研究是指对《中图法》(第5版)和《中图法》(第4版)的变化或类目的差异进行比较,共两篇,占总数的1.0%;附表研究是指对《中图法》(第5版)通用复分表(包括总论复分表、世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国际时代表、中国时代表等8个附表)和专类复分表的修订情况进行介绍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共18篇,占总数的9.1%。

《中图法》(第5版)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新增类目1 631个,停用或直接删除约2 500个类目,修改类约5 200多个。”[1](这些表述似乎不够准确和规范)但这些新增、停用、修改类目或注释并没有解决《中图法》存在的类目设置不合理、类目设置重复、类目关系混乱、类目注释不当、类名不规范、编码方法不一致六大问题。这些问题才是影响《中图法》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在198篇论文中,涉及这些因素的分别有114、73、58、43、41、12篇(次),分别占总数的57.6%、36.9%、29.3%、21.7%、20.7%、6.1%。

在综合研究论文中,有作者从类目的合并、分离和改序等方面分析了《中图法》(第5版)的修订特点[2],基本反映了改版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类目的合并,是改版的重点。如据笔者统计,《中图法》(第5版)停用类目共2 279个,其中改入同一类别上位类的类目高达2 050个,但停用类目只是减少下一版的篇幅而已(即当前版的停用类目原则上成为下一版的删除类目),并没有解决上述六大主要问题。

在专类研究论文中,研究者或是介绍修订情况,或是选择若干个类目作分析,较少从整体上对某基本大类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例如,在有关G类的17篇研究论文中,介绍“G25(G35)”、“G8”修订情况的分别占了10篇和两篇,单纯探讨问题的只有两篇[3-4],但对一些存在问题较多的类目(如“G4教育”,问题包括G62/63仅按学科名称而不按年级立类,导致不同年级的同名教材混排在一起、含义相同的类目没有设置专类复分表等)缺乏研究、归纳问题不够全面等。又如,在有关H类的19篇研究论文中,介绍“H31英语”类目修订情况的占了17篇,其中有些作者对《中图法》(第5版)“专业英语入有关各类”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不同的归类建议:入“H31英语”类目,并添加注释:“如愿细分,可用组配编号法”[5-6];入“H319.4读物”类目[7-8];入“H319.39教材、教学参考书”类目[9];增设“H319.5”作为专业英语类目[10-11];新增“H319.43专业英语”类目[12],等等。这些建议除了入“H31英语”类目符合专业英语的语言学属性外,其他做法都欠妥,但“如愿细分,可用组配编号法”的注释也欠妥(注释宜为:并采用组配编号法),因为当不愿细分时,专业英语类号也是“H31”,这样就不能与通用英语区分开来。

在比较研究论文中,有作者从《中图法》(第5版)和《中图法》(第4版)的I类和J类相关类目的变化,对若干个逻辑性不强的类目提出了修改建议[13],但研究范围较窄,缺乏普遍性。

在通用复分表研究论文中,也是介绍修订情况的居多,探讨问题的偏少[14-15],而且对相同问题所列举的例子雷同,一些问题较突出的类目却未见研究。例如,总论复分表中的“-03方法论”与“-3研究方法、工作方法”;“-04术语规范与交流”与“-8通用概念”;“-42教学参考书”、“-44习题、试题及题解”与“-67参考资料”;“-49普及读物”与主表中“G623”、“G624”专类复分表提到的“指导读物”、“自学读物”、“课外读物”以及“H194汉语读物”、“H319.4读物”等有何区别与联系、是否重复等问题有待加强探讨。

3 《中图法》(第5版)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些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工作的实践,对《中图法》(第5版)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促进《中图法》分类体系的完善,同时对指导分类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3.1介绍修订情况的居多,探讨问题的偏少。

在198篇论文中,通篇介绍修订情况的有84篇,占总数的42.5%,这些研究对《中图法》的改版作用不大;既介绍修订情况又探讨问题的有47篇,占总数的23.7%;单纯探讨问题的仅67篇,占总数的33.8%。

3.2一稿多登或相同内容反复研究

例如,某作者撰写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G25类目修订刍议》先后发表于《贵图学刊》2012年第3期和《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13年第1期;某作者撰写的《<中图法>五版“生活服务技术”类目异议》和《<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五版“生活服务技术”类目分析》(内容大同小异)先后发表于《山东图书馆学刊》2011年第4期和《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年第11期。这些违反学术道德的做法,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一无是处。

3.3对问题理解错误

例如,某作者认为, 在《中图法》主表中,“D923民法”、“D924刑法”被列为4级类目,而“D922.29经济法”被列为6级类目,与“D922.22税法”、“D922.28金融法”等成为同级类目;“D923.99商法”作为“D923民法”和“D923.9婚姻家庭法”的下位类,“是不合逻辑的”[16]。事实上,D922.28、D922.29、D923.9、D923.99等类号都是采用八分法①编制的号码,它们与“D921国家法、宪法”、“D922.1行政法”、“D922.2财政法”、“D925诉讼法”等同是4级类目(即这些类目在主表中表现为并列关系),而不是6级类目。之所以会引致误解,主要是因为编制者违反编码的一致性原则,一时用层累制编码,一时用八分法编码,非常混乱;本该编制“D922”作为“行政法”的类号,却空置这个类号不用,硬要用“D922.1”代替“D922”,强行当作4级类号使用;D922.21/.27、D923.1/.8采用层累制编码,而D922.28、D922.29、D923.9、D923.99却采用八分法编码,违反了同一上位类下宜采用相同编码方法的原则。又如,某作者认为类号“I059.9”和“I059.99”有隶属关系,而类名“宗教文学”和“其他”并没有隶属关系,“应该是借号法里的借下位类类号,这种连借两个下位类的编码法是不正常的”[17]。同样地,这两个类号的编制也是采用八分法而不是借号法②。所谓“借号法”实际上是错误的编码法,并不是层累制编码的特殊形式[18]。例如,K236~K239本是K235的下位类,位数却与K235相同,从而导致隶属关系混乱。

3.4对问题分析错误

例如,作者A针对“TM925.09 各类型家用电器”类目,认为“各类型家用电器”是一类事物,不是事物的某一方面,作为“TM925.0一般性问题”类目的下位类不妥,建议停用,并将其注释“网络家电、信息家电、智能家电、环保型家电等入此。”添加到“TM925.9 其他电器”类目下[19];作者B参照“S219.09 拖拉机类型”、“U270.9 车辆类型”等类目,认为“类型”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将其作为“一般性问题”类目的下位类比较恰当,建议将“各类型家用电器”修改为“家用电器类型”,并将注释修改为“总论网络家电、信息家电、智能家电、环保型家电等入此。”[20]作者A的分析是正确的,作者B的分析则是错误的。首先,“一般性问题”包含的类目是方面因素(如设计、结构、制造、维修等),不是事物因素(专论性类目代表的才是事物因素),而“各类型家用电器”代表的正是事物因素,并且起到总论的作用,因而将“TM925.09各类型家用电器”作为一般性问题类目是错误的(依据《中图法》一些不规范的类目作为论据也是错误的)。因为在采用专论类号(事物因素)作主类号的情况下,不可能再用事物因素复分一次,如不能对“智能冰箱的类型”编码为“TM925.219”(因为“TM925.21电冰箱”类目已隐含各种类型,所以不宜再用类型复分),但可以对“智能冰箱的维修”编码为“TM925.217”(《中图法》对自然科学类目的专类复分表全部采用2位数编码,有复分时一律加“0”之嫌疑,但下位类复分时不能在复分号前加“0”,所以“TM925.210.7”是错误的);其次,从注释来看,“各类型家用电器”与“各种家用电器”只是技术上的差异,也即各种家用电器应包含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的家用电器,如“TM925.21电冰箱”类目的注释里就包括“智能冰箱、网络冰箱”等。因此,类号“TM925.09”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其注释也应添加到“TM925家用电器及其他电器设备”类目(即总论性类目)之下。这样既符合逻辑也符合“一般性问题”的设置原理。

3.5将不规范编码当作规范编码

例如,某作者通过分类《中国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现其编码与《中图法》(第5版)“K870.5 金石学”类目重号,并认为是《中图法》采用特殊八分法编码的结果,建议用“#”代替分类中需要添加的“0”,如《报告》编码为“K87#.5”[21]。这种分析是错误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会严重影响《中图法》类目之间的隶属关系。之所以会产生重号现象,是编制者采用一般性问题的形式编制了“K870.5金石学”和“K870.6敦煌学”两个类目,但它们却不属于一般性问题类目的缘故(如果将这两个类目作为“K87”的注释“论述金石学、敦煌学的著作入此。”则可避免这种尴尬问题)。这两个类目被当作专论性类目使用(因类名右上角标注了复分符号“⑨”,表示可仿专类复分表分,而一般性问题类目则不能标注此符号)但没有专论性类目的特征(专论性类目代表事物因素,而类名“金石学”、“敦煌学”并不代表事物本身,而是代表事物的高级形态“理论”)。通常情况下,一般性问题类目所包括的方面因素与专类复分表类目包括的方面因素是一致的,即假如“K870.5”属于一般性问题类目,那么类号中的“5”代表的意义应对应专类复分表中的“5”代表的意义,而该类号中的“5”代表“金石学”,专类复分表中的“5”代表“调查发掘报告”,意义不同。而且,一般性问题类目与专类复分表类目是不能重复的,否则就犯了类目重复的错误(如类号“D92”下设置的一般性问题类目与指示性仿分类目“D921/926”的专类复分表类目重复就是一例)。另一方面,按照层累制的编码原理,在类号“K87”下应先设置“K870”(4级类号)作为理论或一般性问题,再过渡到“K870.5金石学”和“K870.6敦煌学”(5级类目),编制者没有这样做,而是强行将这两个类目当作4级类目使用,所以不是什么特殊八分法编码,而是不规范编码。两种错误交织在一起,从而导致复分加“0”与分类号重号、类号位数与类级不一致等问题。同样地,该作者通过研究总结出《中图法》冠“0”类号的6种类型,并认为冠“0”分类号中的“0”不代表类级[22]也是错误的。每个类号都代表不同的类级,即使是通用复分表也不例外(如总论复分表中的“-0”表示1级类号,“-01/-09”表示2级类号等),不能依据《中图法》的不规范编码而认为类号冠“0”是不代表类级的。

3.6对复分加“0”问题一知半解

例如,某作者认为指示性仿分类目“TP368.1/.6”注释中的实例“个人计算机逻辑设计”编码为“TP368.302.2”是错误的,正确类号应该是“TP368.300.22”,否则与“个人计算机运算器”编码冲突,并介绍了编码步骤:“TP368.3”表示个人计算机,其后的第一个“0”是因为“TP368.3”属于上位类目而添加;第二个“0”是因为仿“TP30 一般性问题”分而添加;最后的“22”表示逻辑设计(来源于仿 TP30 分)[23]。该作者的分析是正确的,但编码步骤却是不对的。事实上,第一个“0”是因为主类号“TP368.3”跨越了下位类“.32/.39”,需加“0”补足位数(相当于一般性问题的“0”,即等于在上位类“TP368.3”下重复设置“TP368.30一般性问题”类目,再设置专类号“.32/.39”,“0”代表1级类号);第二个“0”是因为跨越“TP331/337”,需加“0”补足位数(1/7代表1级类号);“22”即是取“TP30”后面对应的号码(代表2级类号)。

3.7实例与分析不一致

例如,某作者给《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集》编码为“I217.01”(笔者注:该类号中的“0”起到概括各个时期的作用,是6级类号而不是5级类号,因跨越了2级类号“71/76”,所以要加“0”代替1级类号“1/6”),并对编码过程作了如此描述:“I文学”为层累制1级类号;“2中国”为层累制2级类号;“1作品集”为层累制3级类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为“I212/217各时代作品集”注释“依中国时代表分”复分而得的层累制4级类号;“0”为根据加“0”规则所加的号码,不计入类级;“1总集”为层累制5级类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上位类,再依“I212/217各时代作品集”专类复分表分,相邻两组子目的分类标准不同(相同子目号“1”的含义分别为“20世纪50年代”和“总集”),所以要先加“0”再复分[22]。上述编码步骤基本正确,但复分加“0”不计入类级的说法不符合层累制编码原理,而且括号中的注释与实例不一致:类号“I217.01”并没有表示“20世纪50年代”的类号“71”中的“1”,只有专类复分表中表示“总集”类号的“1”(按此解释类号应是“I217.11”而不是“I217.01”了)。

3.8问题与事实不符

例如,某作者认为,《中图法》(第5版)对A类修订的不足之处是没有设置“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类目,建议增补[24]。然而,《中图法》(第5版)已在“D61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类目下设置了“D610.2三个代表思想”和“D610.3科学发展观”专类,所以不宜在A类再设置该类目,也不能在A类设置该类目,因为A类突出的是已逝革命导师的著作或研究,对于毛泽东以后的领导人物的相关著作或研究,宜归入相关学科,否则会影响《中图法》的稳定性和读者的固有认识。事实上,《中图法》(第4版)在A类增设“A49邓小平著作”类目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党的领导人著作”或研究的归类已在D类设了专号“D2-0”。在《中图法》(第4版)出版前,关于第二、三代领导人的著作或研究的图书也是归入“D2-0”的,所以不能认为只有在A类设置专类才是对领导人物的尊重。

这些问题表明,研究的实用性有待加强,作者的学术修养有待提高,《中图法》编码方法、复分加“0”原理、分类体系等知识有待熟悉和掌握。作者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学术,尽量避免研究失误。

4 影响《中图法》编制质量的因素

《中图法》的编制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编制者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水平等直接影响编制质量。在参与《中图法》(第5版)编制的160人中,只有25人来自13家研究机构(医院),其余135人皆来自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特别是自然科学类目,除了P、S、R类有相关研究所人员参与外(社会科学类目也只有F、I、J类有研究所或出版社人员参与),其余各学科类目都是由来自图书馆的人编制的。像“数理化”这种既有基础性又有专业性的类目,竟然由高校哲学系的老师来编制,令人匪夷所思。

《中图法》的编制涉及每个学科的体系结构、专业术语、知识更新等,没有相关专业背景是难以胜任的,不具备分类学知识也是不合适的。对于来自图书馆的人而言,编制“图书馆学”类目似乎会好些,让他们编制图书馆学专业以外的类目,既不严肃也不负责任。例如,“O6化学”类目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专业表述,如将“pH”误作“PH”、将具有隶属关系的类目“O657.72 液相色谱法”与“O657.73 吸附色谱分析法”、“O657.74 分配色谱分析法”、“O657.75 离子交换色谱分析法”、“O657.76 络合色谱分析法”编成并列类目等[25]。

对《中图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既代表编制者的专业水平,也代表编制者的探索精神,更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了客观反映编制者的相关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笔者根据参与《中图法》(第5版)编制的160人(包括主持人),利用中国知网期刊库检索其学术成果,从论文内容判断其工作经历,发现曾经或目前从事分编工作的编制者只有30人,对《中图法》作过研究的只有34人(38篇),但基本上都是介绍修订情况,几乎没有探讨存在问题。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有些主持人竟然未曾发表过一篇与《中图法》或与分编工作有关的论文。从发文数量来看,超过20篇(含20篇)的仅10人,分别是黄如花(77篇)、侯汉清(52篇)、曹树金(43篇)、金晶(38篇)、梁凯利(36篇)、黄建年(34篇)、杨涛(28篇)、胡广翔(25篇)、董绍杰(21篇)、阮学平(20篇),但涉及《中图法》研究的仅有7篇,而且都是介绍《中图法》修订情况的,没有探讨存在问题的;从来没有发表过论文的有21人,仅发表过一两篇论文的有33人(包括主持人)。这些数据表明,编制者一方面专业(学术)水平普遍不高,特别是缺乏对《中图法》和分编工作的研究,另一方面普遍缺乏分编经历,对《中图法》的编制原理和设置一般性问题、专类复分表、通用复分表的目的和作用不清楚,从而犯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低级错误。例如,将类号D06、D068、D069设置成并列关系,采用的是八分法编码;又在D06下列出D062、D063、D064、D066四个下位类,采用的却是层累制编码法,违反了编码的一致性原则,造成类目关系的混乱(如果将D068、D069换成D07、D079则不会造成关系混乱)。又如,类号“S-1”,是一个依总论复分表分的号码,已属多余(因《中图法》已在类号“S”下添加了注释“依总论复分表分”,也即凡是注明依总论复分表分的类目,都不宜再设置与总论复分表重复的类目。事实上这种注释也是多余的,因为在总论复分表的使用说明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本表适用于任何一级类目”),但编制者又在该类号下添加了这样的注释“依总论复分表-1分”,造成错上加错。

5  结 语

《中图法》的编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编制者需要具备相关的学科背景,了解相关学科的专业术语、体系结构和发展态势,同时要具备丰富的分类学知识,了解编制方法和设置一般性问题、专类复分表和通用复分表的目的和作用,避免误编和误用。因此,《中图法》编委会在今后的修订工作中,应加强对编制者的学科背景、分编工作经历、研究《中图法》的水平等作必要的审查,以保证编制质量;同时,应改变以往指定某个图书馆为编制单位,再由主持人定人的不合理做法,采取先定类,后选人的办法做好编制计划,选人则要考虑学科背景、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因素,避免非专业化和低水平化,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分工上,应邀请一些权威学科专家负责每大类的专业术语、体系结构、逻辑关系的审核,再由具有图书馆学专业背景且从事分编工作的人员编制类号;应广泛吸收对《中图法》研究较为活跃的作者参与其中,防止“闭门造车”。《中图法》编委会应通过采取专业化的措施,彻底理顺每个类目的关系,严格采用层累制编码法编制类号,适当运用八分法和双位法③解决类号不足的问题,坚决杜绝不规范编码,使《中图法》成为一部权威性高、科学性强、实用性大、稳定性好的工具书。

注释:

①八分法是指若干个具有并列关系的类目,采用扩9法编制位数不同但类级相同的号码,与借号法相反。

②借号法是指对若干个具有隶属关系的类目编制成位数相同但类级不同的号码。

③双位法是指当同位类超过20个时,采用11、12……99的形式编制类级相同的号码,与八分法皆系层累制编码的特殊形式。

[1]《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 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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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鸿标 男,现工作于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吴为民 男,现工作于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馆员。

Research Review on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CLC) (5th Edition)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studying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CLC)(5th edition) from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journal, the author, the organization, the region and the subject, such as introducing the revision in majority and exploring problems in minority, wrongly understanding and analyzing some questions, taking the non-standard encoding as the normative encoding, and having a little knowledge for the question of subdivision plus ''0'' by survey, and so on. Therefore, relevant researchers should be fully familiar with and master 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encoding methods of CLC, and avoid mistakes;CLC editorial committe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the examinition, and attract some authors to involve,completely correct problems, in order to preserve the authority, the scientificity, the practicability and the stability of CLC.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CLC); Research status

G254.122

A

201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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