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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与研究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5-02-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厘清合适保证人实践探索中的相关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 8月8日,联合举办了“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与研究研讨会”。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慧亮等领导及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高维俭教授及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等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来自上海市公检法系统、江苏省检察系统、山东省检察系统、四川省检察系统、甘肃省检察系统的多名业界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

与会代表集中围绕“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与研究”这一主题,分别就合适保证人制度的“价值探寻”、“实践探索”、“问题探析”、“前景探究”四个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现将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合适保证人制度的价值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认为,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有利于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平等司法保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樊荣庆认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一是“国家亲权”与“儿童最佳利益”理念的体现;二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予以尊重的具体体现;三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举措;四是昭示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彰显;五是对于刑事诉讼本身具有重要价值。如能够推动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实现、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栾驭认为,合适保证人制度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取保候审,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治理能力、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孟春指出,探索合适保证人制度,弥补了犯罪情节较轻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不能提供保证人而被迫批准逮捕保证诉讼的现实困境,进一步充实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能够更好地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检察政策。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指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引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案数据显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而已经构建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不能破除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不能将本可以取保候审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纳入该体系,不能有效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怪圈,非羁押的比例太低,而公检法又很难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通过采取非羁押措施来提高非羁押率。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实际上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商勇认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有利于在实践中对在沪无监护人、无法提供其他保证人又无法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贯彻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理念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指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对于推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的完善也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此外,该探索对于解决我们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非常有意义,不仅有利于解决留守或是流动状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羁押问题,也有利于解决有监护人但是监护能力欠缺或是监护资格不具备的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羁押问题。

二、合适保证人制度的主要依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董利副检察长认为:首先,国家亲权理论是合适保证人制度的理论支撑;其次,该制度符合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确立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再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从正面鼓励了合适保证人的做法。此外,《刑事诉讼法》并未对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充当保证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指出,合适保证人制度符合我们国家加入的《北京规则》的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通过介绍中国台湾地区及日本、韩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比较法层面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探索和建立提供了依据。如台湾法律规定的羁押的替代措施主要有三种,即具保、责付和限制居住,而其中可以担任责付者的“管辖区域内的适当之人”与合适保证人最为类似。同时,在日本和韩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即法院有充分理由或者认为合适时,可以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托付给家属、保护团体或其他适当的人,从而停止羁押。

三、合适保证人的主体范围、选任及管理

(一)合适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董利副检察长认为:合适保证人适宜广泛吸纳热心于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文化修养、知法懂法的教师、干部、大学生等人员,特别是具有丰富教育经验和社会工作经历的司法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加入到合适保证人队伍当中。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孟春认为,合适保证人可以是热心未成年人及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有社会责任的企业经营者或者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各类学校老师、辅导员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提到,徐汇区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保证人的相关规定,结合其本人意愿、工作经历及单位、同事的意见,从该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社工、未保办老师、上海师范大学社工系教师、观护基地志愿者中选择了8名富有爱心、勇于担责的人员组成了徐汇区第一支“合适保证人”队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秦明华认为,目前徐汇区合适保证人的范畴是相对合理的,将来可以进一步扩大,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的人员陆续加入到合适保证人的队伍中来以扩大受益涉罪未成年人的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认为,组织作为合适保证人比个人更能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团组织、妇联作为合适保证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利均认为,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多为“三无”人员,取保候审期间要解决其食宿、技能培训等问题,因此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落实应与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机构合作较为适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从比较法层面指出,单位可以担任合适保证人。

(二)合适保证人的选任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庆认为,合适保证人应该是身心健康、耐心细致、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学专业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等素质的人。另外,在充分尊重合适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对合适保证人进行变更,但应对变更的次数有所限制,以确保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合适保证人与合适成年人、帮教人员和观护人员宜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各履其职,不宜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形。理由是专业化、体系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带有非人格化的特点,而一人身兼数职强化了涉罪未成年人对帮教、保证、观护人员的人身依附性,不符合社会支持专业化的需求。上海市徐汇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副主任王朝宗用自己担任合适保证人的亲身经历总结出合适保证人的必备素质:一是以高度的使命感投入工作;二是要有爱心;三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商勇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三类,即在校学生、外来务工青少年和社会闲散青少年。从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来看,上述三类人员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风险呈递进趋势,即社会闲散青少年最有可能会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合适保证人作为经验丰富的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人,他们应当作为社会闲散青少年的首选保证人;对于在校学生,可以将在校老师、特别是与涉罪未成年人有经常接触的班主任作为合适保证人的优先人选;对于外来务工青少年,可以探索由其工作单位出面委托与其有经常接触的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其合适保证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提出,在合适保证人的选任上要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尤其是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

(三)合适保证人的管理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栾驭均认为,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奖励机制,提高合适保证人的工作热情和效率。同时,应加强对合适保证人的管理,包括培训、指导、考评等,以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

四、合适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庆认为,合适保证人除了应当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与检察机关签订保证书、保密协议,在履行保证、监管责任的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合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违反保证责任及保密协议等规定时,应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孟春处长认为,可考虑给予合适保证人和观护基地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明确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合适保证人在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消极履行保证职责的,检察机关可责令检讨或具结悔过,发生被取保候审人脱逃、再次犯罪等严重情形的,应当撤销其合适保证人资格,处以罚款并对观护基地负责人进行追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朱妙庭长认为,合适保证人应有知情权、监督权。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商勇认为,合适保证人应当履行四项职责,即履行对被保证人的日常监管、联系、行踪报告和监护职责。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利认为,合适保证人还应当负有保密义务。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指出,合适保证人义务的承担上,不能要求过严,否则会打消其积极性。

五、合适保证人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发展前景非常光明,但要理顺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观护制度的关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利认为,合适保证人制度要与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逮捕工作全面听取意见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制度做好衔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认为,合适保证人不应该是法定代理人的替代,和合适成年人应该是有区别的。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的时候应该进行综合考虑合适保证人制度在公安侦查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和社区矫正阶段的延续和衔接。而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商勇从办案的角度提出,合适保证人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节省公安机关为寻找合适成年人所耗费的时间,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栾驭、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孟春均认为,合适保证人制度应与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结合,形成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系统化机制。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认为,可以将合适保证人工作与观护帮教工作合理结合,一方面可以通过合适保证人制度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利用观护基地的有利平台;另一方面,可以依托合适保证人队伍的资源优势,充实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力量。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维俭教授提出,在理论上还要进一步探讨合适保证人制度同监护制度的关系。

六、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未来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目前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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