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出版中的代理行为失范及其规避
2015-02-12王明华
王明华
(中国药科大学期刊编辑部 江苏南京210009)
学术期刊出版中的代理行为失范及其规避
王明华
(中国药科大学期刊编辑部 江苏南京210009)
学术出版运营过程中作者和学术期刊社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由于自身先天条件的不足,其相应的出版行为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有关的民事代理问题。分析了学术期刊出版运营实践中存在的广告代理、发行代理以及论文发表代理等代理行为,阐释了相关代理行为的特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提出以现有法律规则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学术期刊出版中的常见代理行为并就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措施。
代发论文 代理 学术期刊 著作权 广告 发行
代理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而成熟的制度,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为扩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范围,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使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学术期刊单位在其学术出版运营实践中一般会涉及组稿、编辑、校对、出版印刷、广告发行等相关业务。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无论是以法人身份还是作为非企业法人编辑部在其出版运营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以民事主体从事涉及其自身业务范围的各种代理活动,这些相应的业务是否都可以通过民事代理来进行运营是一个值得考察与研究的问题。当前有关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的研究对这一问题更多地集中在论文代发等现象,相关的新闻报刊媒体也集中报道了论文代发存在的问题。总体上来看,这些报道与研究更多地从现象或者数据上给予描述,缺乏从出版流程层面全面、系统地梳理出学术期刊出版实践中存在的代理行为,也未能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寻求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1-5]本研究考察这些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便为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规避相应风险提供针对性建议。
1 学术期刊出版运营中的主要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代理则指代理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出版这一社会活动中,如果从民事活动的视角来看,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只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来进行相应的出版活动。而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由于受到各单位现有资源的限制,并非每一样业务都需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相关的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直接接触,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出版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代理人的行为完成出版运营中的一些活动,从而节约资源与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学术期刊出版实践来看,下列几种代理已经存在。
1.1 广告代理
近年来许多学术期刊都开展了广告业务,特别是一些与行业结合紧密的科技学术期刊,其广告业务更是开展得有声有色。随着国家对学术期刊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学术期刊不仅要懂得学术经营,更应有面向市场化运行的经营能力。而广告作为学术期刊市场经营最为普通的业务自然会受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的重视。作为改制后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其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完全和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告公司签订独家或者授权协议,授权广告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广告业务。而作为未改制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期刊编辑部,则可以通过上级单位与相应的广告商签订协议,从而开展广告业务。
1.2 论文发表代理
这里笔者讨论的主要范围限定在法律意义上的论文代理发表行为,并非论文代写代发。论文代发表主要表现为由作者创作完成相应的论文,而委托代理人以作者的名义或者论文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学术出版单位联系并完成学术论文的发表事宜。这些代理人凭借其对相关学科、行业专业学术期刊的掌握情况,采取各种手段与有关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进行合作,通过向作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进行民事代理行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发表代理行为。从著作权角度来讲,由于作者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的不可转移与让渡,[6]因此后面的这种代理行为无疑会助长学术不端行为,是违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行为,从而最终归类为违法行为,需要坚决地给予打击。
1.3 期刊发行代理
学术期刊的发行在目前来说主要有邮办发行、代理发行以及自办发行几种形式。在相应企业化改革的学术期刊社设立相应的发行机构从事专门的发行工作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对绝大部分未进行企业化改革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来说,通过邮办发行和代理发行无疑是更为经济有效的发行渠道。发行代理公司在某一地域往往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相应的服务体系较邮办发行更贴近客户,仍然值得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关注。
2 学术期刊出版代理行为失范的原因
学术期刊出版运营过程中各种代理合作行为往往会出现不可控的情况。比如,在广告代理的合作中,许多广告代理公司会运用所掌握的资源,形成事实上的论文代理。他们与相应的广告单位谈广告合作的时候,超越代理权允诺可以发表论文,以此来吸引广告资源,最终形成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学术出版的倒逼。鉴于相关的利益关系,许多出版单位会事实上形成相关的利益用稿。再如,在著作权代理市场混乱的情况下,某些学术期刊单位与著作权代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完全沦为双方从作者身上牟利的共同讹诈。之所以出现上述代理行为的种种失范,是由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1 法律文化意识的共同欠缺
民商事法律规范属于私法的范畴,调整的是民商事主体相互之间基于个人意愿而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应该说上述这些乱象出现的首要原因在于学术期刊出版中的各方利益主体法律意识的共同欠缺。这种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其一,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依然不高,基于契约与意识自治的合同自由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过程中并没有依法充分享有;其二,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与思想意识依然对人们在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这些思想意识的存在就会使人们在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上十分淡薄。体现在学术期刊出版中,表现为代理行为中的诚信意识、依法办事、合同管理等各方面的欠缺。
2.2 学术期刊出版体制配套改革与政策的不完备
学术期刊出版体制改革近年才引起决策层的关注,从而渐渐成为学界与行业关注的焦点,虽然一部分学术期刊已先期加入到市场化改革的尝试中,但对于绝大多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来说,改革依然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大部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市场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其在市场化运营中无法发挥其主动作用,更无积极性可言。此外,学术期刊评价体制的多样性与社会学术评价体系的量化指标及国际化倾向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国内学术期刊的发展,直接催生论文代发产业黑链。
3 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代理行为的规范
上面简要分析了学术期刊代理失范的直接原因,针对法律与政策的不足提出合理化的管理建议对于解决学术期刊出版中代理失范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代理各方主体资格及代理授权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 63条第 1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清楚地表明代理人可以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日常生活中的事实行为就不应该存在代理。《民法通则》第 63条第 3款还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也不得代理。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来考察学术期刊出版中的上述代理行为,其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况。
3.1.1 学术期刊出版中的三方主体
代理行为的发生至少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事实上学术期刊出版中 3个主体却也并不完全固定。现实中许多非企业法人编辑部对代理人进行授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从法律角度来说,其授权代理行为因存在民事能力的欠缺而成为效力待定的委托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其上级法人单位将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因此,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始就应该由上级法人单位与代理人签订合同,与此同时也要考察代理人的资质以防发生纠纷无法进行诉讼。
3.1.2 学术期刊出版中的代理授权
依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此分类作为学术期刊出版中的代理应属于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65条第 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该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民事行为,无须取得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这就导致了一定基础关系存在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情形,授予的代理权也相应不发生效力,代理权也随之丧失。这种代理授权的独立性和有因性的存在无疑增加了现实中一些问题的出现。[7]因此,对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来说,在与代理人进行代理授权的民事活动中要注意两点:其一,双方需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一般常规的代理权限范围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说明,规范代理方的权限,有了书面委托合同,一般也就不需要单独的授权委托书。其二,遇有特殊需要授权的代理事项,也应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进行授权,从而规范授权方式。
3.2 学术期刊出版中代理权的规范行使
代理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其核心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合理地行使代理权。具体规则归纳起来有:①代理人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②代理行为应当合法。③代理须谨慎、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托他人代理。上述规则在学术期刊出版中不同情形下所体现的代理行为要求又有不同。
3.2.1 广告与发行代理
广告和发行直接涉及到学术期刊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在市场化改革方向下,其重要性也应受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的重视。首先,考察广告发行代理人的经营资质,要选择那些商业声誉较好较大的代理商,与其签订书面代理委托合同,应杜绝与私人签订代理。其次,处理好数人代理的问题。第三,现实中广告发行代理人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越权代理方面。针对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由于代理人往往是以被代理人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活动,有时会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这就需要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广告客户签订广告合同的同时对代理人是否按照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进行核实,如有超越其代理范围与权限的代理行为则应不予追认,凭借委托合同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3.2.2 论文发表代理
论文发表代理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作为第三人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该如何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论文代发行为。查阅当前的相关研究文献,对论文代写代发基本是一致的讨伐之声,但多数研究没有把代写论文与代发论文相区别进行研究。此外,由于我国规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让渡,只能转移作者的财产权,[7]因此代写论文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下是需要坚决打击的代理行为,笔者这里对其不做深入分析与探讨。
考察当前的实际,论文代发代理行为一般有电子数据公司、商业代理公司、期刊社、个人等几种情况,这些代理并不完全是法律代理制度上的代理人,尤其是现有的商业代理公司和个人,往往缺乏应有的代理资质和正规的代理授权,绝大部分存在欺骗性,许多是从事论文代写和代发的中介个人,而且许多论文存在着严重的剽窃、著作权侵害等严重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以为在国家没有对此类代理行为进行规范之前,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探讨问题的解决措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因此,正规的商业论文代发代理机构应该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明确包含相关业务范围的企业法人。作为论文代发这一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如果在稿件的组稿过程中通过与这些代理机构合作,则同样需要查验代理机构的资质,签订代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督促代理机构规范行使论文代发的著作权代理行为。代理公司可建立便捷的投稿代理网络平台。[8]该平台从会员注册、论文平台开放权限、审稿专家聘请等方面都要按照协议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而要想提高商业论文代发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其中最为关键的应该是这些机构要能提供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因此代理服务机构需要构建一批稳定的学术编辑队伍。■
[1] 廖杉,龙云飞,秦曰龙. 学术期刊论文代发产业链的调查分析[J].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2(4):606-609.
[2] 李强. 论文代发现象出现和恶化的原因及其对策[J].江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173-175.
[3] 陈益君,杨建兵,何旭源. 我国期刊代理发行的现状研究[J]. 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2):27-28,30.
[4] 丁亚鹏. 网络代发论文形成黑色链条[N]. 新华日报,2013-04-08,A06.
[5] 胡泽文,武夷山. 论文代写代发现象之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12(7):78-90.
[6] 王萍,王功杰. 代写论文著作权的归属[J].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6(2):162-165.
[7] 王利民. 民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132.
[8] 宁竹青. 著作权代理在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的应用分析[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8(3):277-279.
Academic Periodical Agent in the Publishing Industry:Improper Behaviors and Their Evasion
WANG Minghua
(Periodical Office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09,Jiangsu Province,China)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academic publishing,authors and periodical presses act as main civil subjects.Due to their intrinsic limits,the presses cannot handle with all publishing activities and therefore civil agencies will be inevitably involved.In the paper,major agencies involving advertising,distribution and paper publishing for academic periodical publishing and operation were analyzed 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main problems were discussed.Based on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it advocates that common agent activities should be standardized and in the end,relative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paper publishing agent;agent;academic journals;copyright;advertisement;distribution
D923.1
A
1006-8945(2015)09-0100-03
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