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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与“红线”“底线”

2015-02-12陈正云赵武安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官商会见红线

文 / 陈正云 赵武安

发财与“红线”“底线”

文 / 陈正云 赵武安

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围绕权力的陷阱太多,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习总书记的讲话点中了官商交往的要害,充分揭示了当前官商交往的特殊性和规范官商交往的极端重要性。深入研究官商勾结、相互利用、共同腐败问题,及时建立完善官商交往应循之道,划出“红线”“底线”,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增强治理腐败水平和成效所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官商间关系是良性互动还是消极牵制甚至是权钱交易,关乎政治生态与市场环境,更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官员要想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必定要与商人打交道。因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也不可避免。但经营经济,不等于“官商经济”。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等手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等于权力要服从资本。官员有责任、义务为商人服务,但不能越位,更不能拿公共利益和公平法治为交换筹码,以公权谋私利。商人作为市场主体,当然可以享受官员提供的服务和便利,但应限于政策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而不能拿利益去贿买官员手中的权力。

防止官商勾结,最根本的是把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深化改革,为官商交往立规矩,定道设轨。深化改革是铲除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只有进一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能够由市场机制本身决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市场的“仲裁者”“服务者”和“监管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强力干预。要细化、实化官商交往的原则与规范,建立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为交往行为提供尺度、边界和红线,一旦越过边界就要受到处罚,做到官商交往有道守道,各行其道,越道脱轨者严惩重罚。具体而言,官与商交往应谨遵以下四项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国外有反腐专家列出反腐公式:腐败=垄断+暗箱操作-公众参与。这个公式说明,公开是正义的灵魂,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可以说,公开性是现代的群众路线。要以公开为龙头,让官商交往在阳光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保廉洁,让阳光照射官商交往的全过程,让领导同事、社会公众、监督部门都能看到、听到、知道。

履职需要原则。官员要克服“交往是个人私事”的认识,准确划分“公事”与“私利”的界限。官商进行交往必须以履行公共职责为前提,是出于履行职责和公务的需要,直接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必要性原则。为了防止官商交往过多而产生腐败,应当坚持官商交往所商谈的事项是工作必要的和必需的。因此,应将交往的程度和次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防止利益冲突原则。官商交往过程中,官员要保证完全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不能关系到个人利益,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或潜在的冲突。

根据上述原则,应建立以下规制官商交往的相关管理制度:

接触会见请示报告制度。接触会见之前要向上级请示,经过批准后方可会见。会见后要报告会见的情况和内容。

接触会见事由登记制度。对接触会见的事由和相关内容等事项要登记造册,以备核查。

统一规定接触会见的时间、场所和方式。权钱交易本身是非法和隐蔽的,因此大量腐败活动往往是“场外”交易,借助非工作场所私下进行。所以应规定,接触会见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以与商谈事项相适宜的方式进行。

建立回避禁止制度。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对方或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提出回避,禁止接触会见。在本人履职期间,禁止其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私下接触会见对方。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大商业活动之前以及过程中,一律不得与商人接触。

完善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离退休后,3至5年内不得接受原职务管辖的地区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严格接触会见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物、礼品以及其他便利性帮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私下接触联系,不得泄露商谈事项以外的事项或商业秘密,不得为对方提供接触事项以外的便利条件和帮助。

建立不规范交往预警机制。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官商交往行为的监督,对有关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做到防微杜渐。同时采取聘请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强化违反接触会见制度的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触会见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对接触事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负责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视为无效,并改由其他人员重新办理。相对人在接触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取消申请资格、宣布决定结果无效外,要追缴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对人刑事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违规者要严控、严查、严惩,一旦发现违规就要严惩和曝光,让违规者付出成本和代价。在此基础上逐渐改变人们的习俗理念、观念意识,变成官商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矩。

(资料支持:《检察日报》,原题为《划出官商交往的“红线”》)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施杨 shiyang0915@126.com

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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