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国家功利主义*
2015-02-12石海雄
石海雄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300387)
论当代中国国家功利主义*
石海雄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300387)
国家功利主义是指以追求国家能力最大化为目标,以功利主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论证行为合法性的方式和手段,进而由这一目标统摄其它一切国家行为的价值指导原则或善恶评价体系。它是社会功利主义的异化形态。中国国家功利主义产生有着特殊的文化和历史原因,因而也表现出独特的自我特征,它在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日益表现出严重的缺陷和不足。新形势下,需要我们再造符合时代进步需求的新文化,尊重公民合法权利,构建法治国家,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社会发展主导价值准则由国家功利主义向权利本位主义的转换。
国家功利主义;中国国家功利主义;缺陷;权利本位
一种社会理论和思潮的产生与发展,本质上都是人作为“类主体”对于时代问题在意识和思维层面上所做疗治的企图和努力,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称效用主义)是顺应一个“祛魅”后的“此岸世界”对现世幸福和物质财富的巨大渴望而产生的。它由英国哲学家边沁在200多年前吸收前人智慧而系统创立,经约翰·密尔的改造,最早作为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流行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英国。通过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或表述,如“公众幸福”、“社会福利”、“社会繁荣”、“DGP”等,功利主义逐渐成为一种广为人们所接受的社会科学的伦理基础;相对于其它此类学说,其具有一切取舍都可以直接诉诸人类经验方式这一更加便捷性和明确性的优点[1]。无论在近现代东方还是西方,功利主义都作为主导社会发展的政治哲学而深刻的影响了人类历史的发展。
功利主义的一般形态分“个体功利主义”和“社会功利主义”两种,二者均属于自由主义鼓吹的价值体系。其产生具有典型的自发演进性质:在社会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后,个体从“上帝的世界”解放出来并建立了自主的理性体系,多元社会自治组织构成个体对抗国家的缓冲地带;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自身具备了形塑国家的能力,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给国家在经济领域划出边界;同时,不断完善的民主机制为控制国家权力扩展提供了规则基础,国家仅仅只作为维护个体和社会利益的“工具性存在”,价值次序呈现“先社会,后国家”的特点。在后发国家,上述基本条件几乎不存在。后发国家需要优先提升自身能力,完成政治整合,推动社会发展,阶段时期内政策导向上“先国家,后社会”的特点,使得“国家”成为“目的性存在”,功利主义在此情况下演变为国家功利主义的特殊形态。所谓国家功利主义是指以追求国家能力[2]最大化为目标,以功利主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论证行为合法性的方式和手段,把建设一个强能力国家作为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进而由这一目标统摄其它一切国家行为的价值指导原则或善恶评价体系。从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路来看,国家功利主义是“个体”和“社会”遭遇国家“吞噬”的结果;它把“个体”和“社会”这一目的置换为手段,把“政治国家”这一手段提升为目的,是功利主义发展的畸变。
一、中国国家功利主义及其产生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功利主义原则包含在马克思关于“价值”与“真理”存在“统一关系”的这一深刻立论中[3]。毛泽东指出“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4]。而邓小平提出的“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个有利于”,则标志着功利主义明确成为改革开放建设时期认定和评价我们一切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价值原则。相对于西方社会中“个体”、“社会”和“国家”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在当代中国,强势的“国家”支配着“个体”与“社会”,功利主义展开的政治形态是“功利主义国家”[5],价值形态表现为中国式的“国家功利主义”。
导致这种国家功利主义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传统中国社会个体权利意识缺失的文化惯性使然。几千年中国社会以儒家主导的传统文化“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等级,轻平等、重秩序,轻自由”[6]的巨大惯性所使得个体主体性极度欠缺。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价值主导的儒家思想在处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上主张“家庭本位主义”,个人遭遇遮蔽和取消,社会中的个体归属于依靠血缘宗法所编织起来的“家族小集体”;在“家庭”与“国家”关系上主张“家国同构”,“家是小国,国是大家”,这导致“作为自然结构的‘家庭’与作为政治建制的‘国家,在古典中国以混用、结合、同构的诸种方式紧紧地结合在一起。进而以日常伦理、联系方式、法律机制、经济活动、社会心理来强化稳固这种国家形态’”[7],最终生成国家至上的“国家大集体本位主义”传统[8]。上世纪之初的“新文化运动”因为自身的局限性没有能够完成对于这种“大集体本位主义”的清理和改造,把“个体”解放出来。
其次,由近现代以来中国的国家处境和历史任务所决定。近代中国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由先发资本主义国家所主导的世界,鸦片战争的失败揭示出传统农业古典国家与工业革命打造起来的现代民族国家之间惊人的能力差距,由此导致的惨痛记忆和国家能力预期构成现代中国国家理性形成的认知起点[9]。二战后“雅尔塔体系”形成的历史同样是一部发达国家的实力较量史和落后国家屈辱史,摆脱殖民枷锁的后发国家基于生存安全和主权独立考虑,自然地产生对于国家硬实力的急遽渴求。并且,后发国家对内担负着促进增长、公平分配、国家整合等“赶超”任务,源于社会发展对于权威和秩序的需求,威权体制往往为他们所偏好和选择。这种以高度的政治控制为特点的制度缺乏程序化的规则基础和具有感召力的意识形态,于是治理政绩就成为威权国家合法性的主要支点。而功利主义关注“效用”和“事功”的价值特征,无疑更好的迎合了国家发展实力的急切心理,同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表述也可以缓解由意识形态感召力不足所导致的社会观念紧张。
最后,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观导向作用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形成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是黑格尔哲学,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理性国家观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自己的学说中,黑格尔充分的肯定了国家的至高性质,他指出“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走,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0],给予国家以绝对的权威。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11],这种把国家抬高到神圣顶点的哲学缺乏限制国家权力扩张的精神因素和制度准备,让国家获得了“野蛮生长”的法理基础和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垄断性支配权力。马克思和列宁对这种国家哲学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和道德正当性的重新论证,把黑格尔国家的“神圣性”安放在世俗的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和对社会不公的救济与解除上,从而使得其对落后国家革命发展和社会建设具备了高超的理论俘获和解释能力。“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中国革命建设的指导思想,其中蕴含的黑格尔国家至上的思想基因也随之植入中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之中[12]。
二、中国国家功利主义的特征
当代中国国家功利主义产生于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和历史环境之中,它在功利主义的普遍性之上同时具备了自己的个性特征:
第一,以民族主义作为动员手段。民族主义是人的“类主体意识”分化的结果,其所指向的实践,多数时候发生在该民族面临血缘、地缘、文化和政治边界上的异质群体的对立和冲突情景中,在近现代中国尤其如此。民族主义既是民族成员对本民族深厚的情感归属与心理认同,也是“旨在促进社会生活一体化、同时通过群众动员来决定现代国家政治发展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13]。所以,民族主义历史是一部族群成员协作向心、同舟共济的命运关联史,也是一部族群遭遇的征战史和政治斗争史,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民族主义具备“内向凝结”和“外向分化”的双重性作用,其“内向凝结”作用具有作为动员手段使用的工具意义。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内忧外患点燃了国人血管里激进的民族主义情绪,中国国家功利主义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以“民族复兴”为宏大目标,以民族主义作为动员方式,实现自己对整个社会发展的规范和导向功能。
第二,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作为指导。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逻辑抽象上可以做到彻底和自洽,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并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中,二者更多体现为一定的强弱搭配和平衡统一。功利主义在伦理原则上得以站立起来的“大多数人”这一介质主体,必然决定它是蕴含着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认为个人是一种社会存在,所以人们“应当意识到,自己的真正目标与他人的目标并不冲突,意识到他自己并不反对他人的真实愿望亦即他人自己的福利,相反他是想促进他人的福利的”[14]。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这种“集体主义”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个体的长远利益而主张的集体主义,它是“强个人”之下的“弱集体”,个体既是起点,也是旨归;而中国社会的“集体主义”是以维护集体的长远利益为指向的,个人从属于集体,它是“强集体”之下的“弱个人”,集体是核心,也是目的。中国国家功利主义就是以这种具备“强集体”特点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基本指导原则。
第三,它需要的“同情而公正的观察者”[15]由“卡里斯马型”领袖和政治强人来充当。后发国家的国家整合往往由政治强人和强势政党来完成,卡里斯马型政治家或政治强人的产生与脱颖而出是这种政治演进的自然结果[16]。卡里斯马作为时代精神和国家象征来定义社会问题,进行战略选择,做出价值评判,被认为可以洞察每个个体的需求和欲望,准确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络[17]。功利主义国家的政治动员要求全民要紧密团结在“卡里斯马型”领袖或政治强人的周围,让“群众对领袖如父亲般的依赖,并认为领导是强有力的、万能的和品德高尚的”[18]。因为社会自身的孱弱,个体之间没有形成可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组织,“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9]并且,人们习惯于中国儒家传统所宣扬的“明君”、“贤相”和“清官”文化给予卡里斯马型领袖的道德定位和权威论证,相信“天视自民视,天听自民听”、“圣人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在卡里斯马型领袖指引下,社会和个人的幸福都是可欲的和可能的。
第四,其所指向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中“最大多数人”,是由政治情景所决定的“人民”来体现。在国家哲学中,“人民”是指“推动社会历史发展前进的并没有留下明显个人印记的大多数人”。相对于现代政治社会两个基本的结构支点“国家”与“公民”之间这一具有契约意义的法律关系而言,中国历史语境中的“人民”则是随着国家发展任务和时代情景而具体含义不断变化的一个政治概念。尤其在一个政策朝令夕改、法治缺位的社会里,“最大多数人”常常会沦为一个被意识形态语言所滥用而实无所指的空洞符号。并且,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具有一种利益认知和表达上的“包容性”而给“个体”进入“合作冒险”[20]时以安全感,以此成功地实现政治国家对社会的动员;同时,在一个逐渐远离传统体系包裹的现代社会,“原子化的个人”最容易觉察到的一个事实,就是自己的确属于国家功利主义所指的“承载民族复兴任务的最大多数人”,从而应然地认为自己就是此种价值观所关注的核心对象——人民。
三、中国国家功利主义的后果
由于功利主义评价标准简单而富于经验主义特点,它可以把复杂的社会问题简约化,减少或者避免社会陷入无谓的教条对比和意识形态争斗之中,使得人们易于在物质财富生产和社会进步问题上达成社会共识。改革开放三十年间,中国国家的“GDP”连续四次每八年翻一番,尤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原则为指导的中国社会经济和综合国力呈现了飞速的发展态势,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被世界成为“中国奇迹”。与此同时,中国国家功利主义所具有的缺陷也逐渐显现。
它损害个体合法权益,扭曲正义机制,妨碍公民自由。首先,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主体甄别上把社会区分为“多数”和“少数”两个部分,而其给予关注的却只是“多数”。这种对于“少数人”的“选择性失明”违背现代社会基本正义精神,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每个个体都有基于基本公民权利而享受法律保护和不可侵犯的尊严[21];同时功利主义的“多数”准则,也不能排除一个“反文明的奴隶制”社会出现的极端情况,因为“少数人”奴隶式的牺牲和付出,可以更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其次,由于个体差异和偏好的存在,功利主义所指向的“最大幸福”是不可界定的。因为“幸福”是个体私人的和主观感受的,“这种感觉的强度只能够被主体所经验和知晓,其他人要确实地知晓和推测它是不可能的”[22]。一个认为自己明确了“最大幸福”是什么的国家,必然会妨碍公民的自我意志,制约自由空间的扩展,因为它对社会成员做了均质化的处理,把他们视为没有性格和偏好差别的数量集合,并傲慢地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这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不相容的。
导致财富分配上“国富民穷”,民众税负痛苦,经济结构畸形。在国家功利主义原则指导下,中国社会长时间在财富分配上倾向于突出“国家比重”而削弱“民众比重”。首先表现为国家在经济制度对以“国家所有”为本质的“公有制”的刚性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保证了国家在资源占有上无可比拟的法理优先权,抽空了社会和个体在财产占有上对抗国家的法理基础;其次是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的强化和提高。尤其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转折点,中央财政收入剧增,国家税收增速连续数十年高于DGP增速[23],此后财富分配和事权分割也逐渐呈现两个特点:一个是政府层面中央和地方的不平衡,表现为中央“财权大而事权小”和地方“财权小而事权大”;另一个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不平衡,表现为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递减。税收作为国家“必要之恶”,其伦理合法性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相对于巨额的“三公消费”,政府在民生开支方面却表现吝啬[24]。高税负使得解决大部分人员就业的微小企业生存困难,创新无力,国民收入增加缓慢,内需不足,国民经济缺少发展的深层动力。
加速社会资本流失,导致道德滑坡。功利主义是“目的论”性质的,即一切行为的评价都要从最终的结果和所达到的目的来看。在一个缺乏宗教禁忌约束的社会,这容易诱发“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粗鄙行为方式或者“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正确性”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流行。人性有恶,因此制度成为必要,而人性有善,所以制度才成为可能——一个社会的制度设计无论怎样的正义与科学,它的良好运行也需要个体内心对价值的信仰与制度的忠诚去维系,正如康德所说“道德律令在我心中”。而这种“义务论”所需要的内在敬畏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所完全排斥的。其结果是社会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基础秩序遭受冲击和腐蚀,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法则产生,从而把社会拖入信任匮乏、投机盛行和强者通吃的“丛林状态”。而几十年来国家功利主义在“国家利益”、“经济发展”、“GDP增速”、“维护稳定”的名义下的畅行无阻养成了某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层面行为方式的粗糙、野蛮与蜕化,其中都可以窥见国家功利主义无处不在的推手。
四、对国家功利主义的反思与超越
中国国家功利主义的产生,是在国情处境的客观条件和中国人民自主选择的主观能动共同作用下,国家理性自我焦虑的结果。它反映出民族国家严重的生存危机,又标志着民族国家的自我觉醒和民族认同的开始,是落后民族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蹒跚学步的价值表现形态。从社会发展进程看,它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是社会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时自我迷失的结果;它把集体生存和安全的优先性置于个体权益正当性之上,而后又不恰当地把“先天不足”的自身完全委身于“国家”这个社会发展的“赘物”,并以非理性的姿态不断地促进它的扩张。从个体的处境来看,国家功利主义可能意味着个体困窘的生存状态和国家对个体的冰冷无情,因为一个国家无论组织的多么合理、无论它是多么的富庶,都不可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成功。而国家功利主义“把绩效主义、成功主义夸张到绝对的、荒谬的程度上,实际上构成了对弱者和失意者双重的摧残:在物质上或成功的追求中他们已经失败了,在精神上、价值观上还要再次承受蔑视与打击,使他们存在的合理性甚至都受到威胁”[25],乃至引发个体极端的反社会行为。所以一个“能够让社会中的弱者、失意者得到一定的安慰,能够将社会团结起来、粘合起来”的价值观是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和扩展,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国家间利益的相互依赖性前所未有的增强,国际政治秩序渐趋理性化和民主化,“公理”作为主要的游戏规则逐步替代“强权”。在一个全球伦理视阈下,就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展开深度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共识,中国也成为制定国际规则与建构新秩序的重要力量。并且,经过三十多年“高效率”的经济增长,在国民财富积累取得了相当成就的情况下,物质财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边际效应迅速递减,公民对社会正义吁求日增,对治理绩效合法性的认同程度有了新标准,个体的自我表达与个性发展和社会发育与自主,也成为国家应该关注的新任务。在这一形势下,“一个对内有吸引力、对外有辐射力的,能够整合社会多数成员要求的,带有相当超越性的国家理由或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我们大家的共同任务”[26]。为此,需要我们认真清理文化传统中阻碍社会进步的糟粕,再造符合时代需求的新文化;同时抑制国家扩张冲动,尊重公民合法权利,关怀弱势群体,打造法治国家,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社会发展主导价值准则由国家功利主义向权利本位主义的转换。
[1]约翰·密尔:《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5页.
[2]国家能力指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包括国家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强制能力,国家能力区别于国家利益,参王韶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3]参郑忆石:《毛泽东论革命的功利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4]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541页.
[5]许章润,翟志勇:《国家理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6]参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5页.
[7]任剑涛:《政党、民族与国家——中国现代政党-国家形态的历史-理论分析》,《学海》2010(4).
[8]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1-125页.
[9]国家理性指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叙事和正当说明,从而构成其精神向度的国家理由(reasonofstate),由“为何要有国家?”、“如何才有国家?”、“国家应当如何?”三大问题构成。参许章润、翟志勇:《国家理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259页.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254页.
[12]许章润、翟志勇:《国家理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13]张晓刚:《知识分子立场――民族主义与转型期中国的命运》,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
[14]参约翰·密尔:《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页。对于功利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关系,国内有不少人把二者置于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这明显是对功利主义的曲解和污蔑.
[15]功利主义的评价方式是认定由一个“同情而公正的观察者”把个人欲望的满足放大为社会欲望作为评价标准而做出的,参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16][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52页.
[17][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51-356页.
[18][美]詹姆斯·麦格雷·伯恩斯:《领袖论》,刘李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29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20]罗尔斯在探讨正义原则时把社会及其实践活动的产生比喻为平等个体之间的“合作冒险”,这里借用这一说法。参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21]“减少一些人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参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22]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
[23]时寒冰:《未来二十年经济大趋势》,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页.
[24]韦森:《大转型》,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
[25]许章润、翟志勇:《国家理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26]同上.
(责任编辑马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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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0681(2015)06-0082-05
石海雄(1977-),男,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2015-5-10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研究”(13AZZ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