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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款潜逃的公证处负责人

2015-02-12文/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款个人账户

文/ 李 云

携款潜逃的公证处负责人

文/ 李 云

服刑者:朱某某

原任职务:湖北省十堰市某县公证处副主任

触犯罪名: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被判刑罚:有期徒刑17年。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8日,某县民营企业飞达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心急如焚地来到当地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情况,称“公司2011年放了300万元提存金在县公证处,眼下公司资金周转出了问题,几十名员工四月份工资还没有着落,就等着这笔钱来救急了。可到公证处一问,当时的业务经办人朱某某自2013年年底到现在再也没露过面,公证处账上也没有这笔钱。”

经调查发现,2009年3月8日,飞达电器公司与华厦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双方产生合同纠纷。2011年6月,十堰某县公证处受理飞达电器公司给付华厦公司合同款的提存公证业务,并于2011年6月10日向飞达电器公司出具了受案通知书,被告人朱某某要求飞达电器公司将提存款300万元存入受案通知书中指定的其个人农行账户。2011年6月21日、27日,飞达电器公司先后将200万元、100万元共计300万元提存公证款汇入朱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朱某某在收到提存款后,于2011年6月21日、28日分别向飞达电器公司出具了两份加盖了公证处公章的《公证书》,同时向华厦公司出具了两份提存通知书,要求华厦公司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但华厦公司一直没有受领此款。300万元提存款没有上缴司法局财务统一管理,一直由朱某某个人掌控,并于2011年8月1日将10万元转入郑某(与朱某某同居多年)的农行账户。同年8月4日,朱某某将250万元从其农行账户转到其个人农商行账户,其中一部分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后所有款项被陆续支取。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办案干警发现,朱某某在当地的两套房产、一间临街门面,在2014年初已被处置,其人自2013年年底到案发再也没露过面。调查至此,朱某某携款潜逃的犯罪事实已初现端倪。

要办案,必须找到犯罪嫌疑人。立案后第二天,干警就办理了网上通缉,对朱某某进行全国追捕。在网上追捕的同时,干警继续围绕朱某某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通过技术侦查,锁定嫌疑人藏身深圳。经办案干警近两个月的蹲点布控,在深圳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几经周折,2014年7月5日,朱某某被办案干警从深圳缉拿归案。

在朱某某深圳暂住地,干警们当场搜出20余张银行卡、7张假身份证和1万多元现金。经查,卡内存款寥寥无几,那300万元公款去了哪里?

原来朱某某当时让飞达电器公司将300万元提存款打入自己个人账户,是为了帮朋友拉点存款,见华厦公司一直没有受领此款,即临时起意挪用该款赌博。自2011年8月至2013年底,朱某某先后在十堰、襄阳等地参与“炸金花”、“板九”、“网络百家乐”等赌博活动,输掉240余万元。朱某某参与“炸金花”输掉的第一笔公款是20万元,此后总想通过赌博挽回损失,结果越陷越深,当赌博输掉的公款超过朱某某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时,他整日如坐针毡,不到几个月内竟满头银发,甚至有了想死的念头,但考虑到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女儿,遂起意潜逃,想寻找机会东山再起,结果成了瓮中之鳖。

栏目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拍案辣评

本案暴露出被告人对金钱的贪婪和存在侥幸心理的同时,也暴露出主管部门对公证业务管理的疏漏。如果严格管理,公证提存款不打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公证人员想挪用也不会有机会。本案再次提醒:对公务人员应从提高素质入手,增强其廉洁意识和服务意识,营造不想腐的氛围;同时也要加强管理,加强制约和监督,营造不能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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