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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古汉语中由“之”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

2015-02-12梁银峰

语言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所指主从古汉语

梁银峰

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 上海 200433

试论上古汉语中由“之”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

梁银峰

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 上海 200433

在上古汉语中,当指示词“之”既充当主句中动词的宾语,同时又预示后面的从句所要表达的信息时,这种句子便是预指性主从句,预指性主从句是上古汉语主从句的一种重要类型。虽然预指性主从句中的“之”字具备了向引导宾语从句的标补词的方向发展的句法条件,但由于预指代词“之”字没有真正扩展到动态的命题句或事件句中,这极大地制约了它的虚化进程,导致它一直保留着较为明显的指代性,因而它向标补词演变的历史进程实际上并未完成。

上古汉语 指示词 “之” 预指性主从句

1 上古汉语指示词“之”的语义属性

上古汉语中,由指示词“之”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是主从句的一种重要类型,由于这种主从句涉及指示词“之”的语义属性问题,下面我们首先讨论“之”的语义属性,然后再详细讨论这种主从句。

关于指示词“之”的语义属性,古汉语学界看法不一。一般的文言语法论著沿用清人王引之《经传释词》的说法,认为它同“兹、斯、是、此”一样是表近指的(如刘景农1994:226-227);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它是表远指的,“它是别于其余诸个而言远处的这个”(张玉金2006:151);还有学者认为它跟表近指、远指无关,而是表“泛称”(杨树达1939:87-89)或表“泛指”(郭锡良1980,1989)。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之”的语义属性,需要将它放在整个上古汉语指示词的系统中来考察。就与“之”的语义比较接近的几个指示词来说,如“兹”、“斯”、“是”、“此”、“其”等,据周法高(1959:117-165)、黄盛璋(1983)等学者的研究,“兹”主要见于甲骨文、金文和《尚书》等上古汉语早期的文献,在《诗经》中已经很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大雅》、《周颂》中),此后“兹”便成为一个古字眼;“斯”作为指示词在《诗经》中用得不多(主要见于《雅》、《颂》),《论语》、《檀弓》、《孟子》等书中多见,其他书中少见,它可能是春秋战国时期鲁地的一个方言词。〔1〕郭锡良(1989)认为“斯”和“此”不是地域上的区别,“斯”应是比“此”的指示性略轻的近指词。而“之”作为指示词,从甲骨文时代开始乃至整个上古汉语时期,一直比较常用,所以它和“兹”、“斯”主要是时代和地域上的差别。至于“之”和“是”、“此”、“其”等的区别,学界认为主要体现在句法的分工上:“此”、“是”一般作主语,“之”一般作宾语,“其”一般作定语、兼语(包括小句的主语、分句的主语)。不过这种分工不是太严格,尤其是“此”、“是”,除了经常作主语以外,作宾语的情况似乎也不在少数;“之”和“其”在句法功能上倒是受到较大的限制,如前者从来不作主语,后者从来不作独立句的主语和宾语,但在其他位置上它们有时又可以跟“此”、“是”互换。另外,关于“之”和“其”都可以位于名词性成分前作定语,两者该如何区别的问题,敖镜浩(1998)指出,在西周以后处于这个位置的“之”基本上被“其”所取代,不过这只是个大致倾向,春秋战国时期的例子似乎也不在少数。

“近指”、“远指”这样的语义概念通常典型地体现为处于自然情景(physical situation)中的某(些)人或事物距离说话人位置的远近,这是指示词最初始的用法,研究指示词的论著一般把这种语义属性称为“外指”(exophora)。如果指示词的所指不是自然情景中的人或事物,而是语言语境(linguistic context)中的命题(即篇章内容),这种语义属性一般被称为“内指”(endophora)。根据指示词与所指代的篇章内容的相对位置,内指又细分为“回指”(anaphora)(所指称的篇章内容在前)和“预指”(cataphora)(所指称的篇章内容在后)。“外指”、“内指”的概念分别对应于指称篇章外部-客观世界中的实体和篇章内部-语言世界中的实体。上古汉语的指示词“之”究竟表近指还是表远指跟本文的关系不大,再加上“之”的外指用法本来就极为罕见,〔2〕与内指用法相比,外指用法才能更加典型地体现出指示词的距离意义,或者说近指、远指等概念主要是针对外指来说的。所以我们在本文中不打算讨论,至于“之”字是否表泛指(属于内指)却直接关乎由它所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的问题,所以下面重点讨论一下。

所谓泛指就是无所指,即不指称语篇中的某个(些)实体(entity),上古汉语指示词“之”的语义属性确实如此吗?对此,坚持此说的郭锡良(1980)曾有以下表述:“正因为‘之’经常表示抽象的事物,意思比较空泛,所以很难说出它是称代什么”,郭锡良(1989)又指出:“‘之’所指代的事物,可以近在目前,也可以远在天边,甚至是上下文中没有具体交代的”,“既非远指,也非近指,而是一种广泛的指代”。〔3〕郭锡良(1989)还提到“之”和“此”、“是”、“其”的语义区分问题。他认为,如果“之”表近指,那么就与“此”成了等义词,这不符合语言体系的通例,因为对于同一种语言来说,在同时同地的条件下,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语法作用完全相同的等义词是不存在的。他进而提出“此”表近指,“是”表示中指,“其”表特指。我们认为,“特指”是和“近指”、“中指”不对等的概念,因为所谓近指、中指(包括远指)本身也是特指,因此关于这一问题还需要重新斟酌。据陈玉洁(2010: 87)的研究,“是”在语义上是个指示性弱的中性指示词,它基本上与距离意义无关,可备一说。在我们看来,“之”字表示抽象的事物跟它是否表示泛指是两回事,一个事物即便再抽象,只要它对于听说双方来说是共知的、正在被谈及的那个唯一性的实体,那么它就是特指的(至少是有定的或有所指的),而不是泛指的、无指的;同样,当“之”字在某个具体语境中,被用于指称第二次被提及的某个人或事物时(即回指用法),这时“之”主要体现为指称性上的连续性和语篇上的衔接性,其距离意义不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代表它就丧失了有定性或有指性。〔4〕徐赳赳(2003:50)引用陈平的说法,提出了一个判别有指和无指的方法,那就是看语篇中的某个名词性成分能否被回指,能回指的就是有指成分,否则就是无指成分。比如在下面这两个例句中,前一例句中的“研究生”是有指成分,后一例句中的“研究生”是无指成分:他们下星期要考研究生,这批研究生进校两个多月了,这是第一次对他们进行考试。|他们下星期要考研究生。为说明问题,下面转引若干郭先生举过的例子:

(1)颍考叔为颍谷封人,闻之,有献于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左传·隐公元年》)〔5〕在本文所引例句中,凡是加下划线的部分都是指示词“之”所指代的内容,后文引例同。

(2)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3)弄(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胃(谓)弄(宠)辱若惊?弄(宠)之为下也。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胃(谓)弄(宠)辱若惊。(帛书《老子》乙本,第十三章)

(4)蜩与学鸠笑之曰:“我决起而飞,抢榆枋而止,时则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适莽苍者,三飡而反,腹犹果然;适百里者,宿舂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蜩,蝉。莽苍,苍色草莽的郊野。飡,同“餐”。反,同“返”。)

(5)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周南·桃夭》。归,指女子出嫁。)在例(1)和例(2)中,“颍考叔”和“大叔”第二次被提及,为避免词语的重复,后面用“之”字来指代,这是指示词的典型回指用法。对于发话人(说话人或作者)和受话人(听话人或读者)来说,“之”的所指具有共识性,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所谓“你知我知”,所以这两个“之”字不可能表示泛指。例(3)与前两例类似,“得之”、“失之”的“之”回指“宠”(宠爱),所谓“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意谓得到宠爱让人感到格外惊喜,失去宠爱让人感到惊慌不安。此例中“之”指称的是个相对抽象一些的概念,但抽象概念并不意味着它在发话人的心目中就是表泛指的,所以对于郭先生所谓“之”的指称对象在上下文中没有交代、只是泛指某种东西,我们认为这一分析尚有值得商榷之处。例(4)的“之”同前三例的区别在于,此例中“之”字不是单独用于指称,而是在它后面又加了个表示属概念的名词短语“二虫”,两者构成限定性名词短语“之二虫”,这样就保证了这个限定性名词短语和前面的先行词“蜩”和“学鸠”完全同指了。〔6〕前三例的“之”字由于是单独用于回指,所以它和前面的先行词在语义上并非完全同指,这是因为在上古汉语中,“之”的本质功能是指示而非替代。假如指示词“之”和先行词的所指完全相同,那么“之”就成了第三人称代词,而不是指示词了,但上古汉语的语料并不支持这一观点(梁银峰2012)。需要说明的是,梁银峰(2012)曾部分同意郭锡良(1989)关于“之”表泛指的观点,现在看来应有所修正。郭先生认为“蜩”和“学鸠”是发话人拟想中的事物,所以后面的“之”表泛指。不可否认的是,这里的“蜩”和“学鸠”不是表示特定的个体,所以后面“之二虫”的“之”确实有所虚化(有定冠词化的倾向),但“之”在这里显然不是泛指任何两只蜩和学鸠,发话人使用“之”字就在于表明,他所说的“之二虫”就是前面提到的“蜩”和“学鸠”,与不带“之”字的“二虫”相比,“之二虫”的所指显然是有定的、具体的、清楚的;从受话人的角度分析,他也同样明白“之二虫”的所指。例(5)跟例(4)相同,“之子”也是个限定性名词短语形式,两例的区别在于此例中前面没有出现先行词,但前面没有出现先行词不代表就没有先行词,我们认为,这只是出于某种表达或抒情的需要没有出现罢了。〔7〕这跟《诗经》这种诗歌体裁不无关系,诗人在提到某个人物的时候,不可能像《左传》、《国语》、《战国策》等叙实性历史著作那样,把某个人的身份完全揭示出来。从这首诗所反映的内容来看,“之子”的所指虽未明言,但必定是特指某个女子,而不可能是泛指当时任何一个女子。据《毛诗序》:“《桃夭》,后妃之所致也。”“之子”很可能指周南国后妃。总而言之,在上面五个例句中,郭先生一方面认定其中的“之”本质上是指示词,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它的语义属性是表泛指的,我们认为这一表述本身就存在矛盾:“之”既然表示泛指,自然就意味着其所指是不定的,而这与指示词的所指总是表示有定的、特指的人或事物存在冲突。

Lyons(2005:7-8)指出,是否能够到达“能识”(identifiability)是指示词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限定词(笔者按,如指示词的虚化形式——定冠词)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而言,当发话人使用指示词时,他总是指称某个特定的人或事物,并且希望受话人也能够准确辨认出他所说的这个人或事物的身份、特征。Lyons(2005:7-8)曾经举过下面一组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6)[女护士进入了手术室,这时她说]

a.I wonder who the anaesthetist is today.

b.I wonder who that anaesthetist is.

当发话人(护士)说出(6)a这句话时是基于一种常识性判断,即做手术肯定会需要麻醉师的。不过这句话所反映的另外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发话人并不认识这个限定性名词短语的所指,她也不期望受话人能够认识这个所指:发话人和受话人双方都知道会有这么一个人,但这并不等于识别这个人。在例(6)b 中,发话人同样不知道这个人的身份,但她正在指称某个特定的人,并且希望受话人能够准确辨认出她所说的这个人到底是谁。可见,由于指示词的指示性强于定冠词,所以指示词的所指总是特指的。同样,在上古汉语中,某个指示成分不可能既是指示词,而又表泛指(除非这个指示词发生了虚化,下文会谈到)。

在上古文献中,有不少“之”字表面上无所指称,好像是泛指成分,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

(7)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不阙秦,将焉取之·?(《左传·僖公三十年》)

(8)其母叹曰:“鲁其亡乎!使僮子备官而未之·闻耶?居,吾语女。……”(《国语·鲁语下》)

(9)鸟有翢翢者,重首而屈尾,将欲饮于河則必颠,乃衔其羽而饮之·。(《韩非子·说林下》。翢翢,鸟名。屈,短。重首而屈尾,意谓头部沉重而尾巴短小。颠,跌倒。)

(10)叔孙为丙铸钟,钟成,丙不敢击,使竖牛请之叔孙。竖牛不为请,又欺之曰:“吾已为尔请之矣。使尔击之。”丙因击之。叔孙闻之·,曰:“丙不请而擅击钟。”怒而逐之。(《韩非子·内储说上》。丙,叔孙之子。)

(11)吾不臣天子,不友诸侯,耕作而食之·,掘井而饮之·,吾无求于人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12)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礼记·檀弓上》。伯鱼,孔子之子,名鲤,其母为孔子所休。)

在例(7)中,“不阙秦,将焉取之”意谓如果不损害秦国,到哪里去取得土地呢?从文意看,“之”无疑指称“土地”,前面虽然没有先行词语与之照应,但却有另外一个名词“秦”:在发话人的心目中,秦国作为当时的大国,自然是有土地的,削弱了秦国,自然就会得到它的土地。也就是说,“秦”和后面的“之”在意义上是存在关联的,受话人对“之”的理解是通过前面的名词“秦”来实现的,而且受话人也相信发话人所说的“之”就是指秦国的土地。从这个角度来看,未尝不可把“秦”看作“之”的先行词,指示词“之”的这种用法可称为“联想用法”(associative uses),〔8〕这个术语见于Lyons(2005:4),不过他主要是针对英语中的定冠词the来说的,我们认为,由于两者都属于限定词范畴,“联想用法”也适用于上古汉语的指示词“之”。徐赳赳(2010:346)把前文出现的、起到先行词作用的成分称作“触发词”(trigger),而把借助触发词引进篇章的、具有回指性质的名词称作“联想回指词”,这一观点与Lyons的观点是一致的。这种联想是受话人基于自己的知识背景或者自己头脑中的认知模式做出的。因此,这个“之”仍然是表示有定的指示词,而不是表示泛指。后面例(8)、(9)、(10)也类似:在例(8)中,“未之闻”意即“未闻之”,由“备官”可知,“之”应指为官之道(即做官的道理),名词“官”虽然不是它的回指对象,但可以看作它的先行词;在例(9)中,“饮之”的“之”显然指河中之水,前面的名词“河”可以看作它的先行词;在例(10)中,“闻之”意谓听到钟声,“之”指称钟声,前面的名词“钟”可看作它的先行词。例(11)和(12)跟前面几例相比又有不同,在这两例中,使后面的“之”有所指的先行词不是某个名词,而是其他形式。在例(11)中,由动词“耕作”自然可以联想到后面动词“食”的代词宾语“之”指的是“粮食”,因为一般来说,耕作总会有收获的;由动词短语“掘井”自然可以联想到后面动词“饮”的宾语“之”指的是“水”,因为一般而言,掘井的目的就是为了喝到井中的水。在例(12)中,从文意看,“除之”意谓除去丧服,使“之”得以有所指的先行词既不是某个名词,也不是某个动词或动词短语,而是前文所叙述的整个事件:按照古代丧葬礼制,如果父亲健在而母亲去世,自己只要为母亲服丧一年即可;若母亲被父亲所休弃,而自己又是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对于出母就不必服丧。在具备了这个知识背景的前提下,受话人自然会明白“之”的所指就是“丧服”。

有些“之”字位于不及物动词之后,好像是个羡余成分,但实际上它还是有所指的。例如:

(13)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孟子·梁惠王上》)

(14)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礼记·曲礼下》。不显谏,谓当微言讽谏。)杨伯峻(2005:7)认为,例(13)中的“鼓”字是不及物动词,其后不当有宾语,这个“之”字不是宾语,只是用来凑足一个音节,充当小品词。这实际上是一种以今律古的说法。在上古汉语中,由于各类介词发展得不完善,动词和宾语之间的语义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现代汉语中大多是及物动词和受事宾语之间的关系。在这个例子中,“鼓”意为“击鼓”,虽然它是不及物动词,但照样可以带关系宾语:“之”指“命令士兵发动进攻”这件事,表示“鼓”的目的,“鼓之”意谓通过击鼓而命令士兵发动进攻。另外,对这个“之”字的所指的理解,可以把“战”看作与“之”有关联的先行词,由“战”联想到“之”的所指是“命令士兵发动进攻”这件事,可见这个“之”不只是用来凑足音节,充当小品词。例(14)“之”的指称性更加明显,“逃之”指逃离国君,“君”虽然在前文没有出现,但由前文“人臣之礼”可以联想到“之”指的就是国君,“之”充当动词“逃”的对象宾语,也不是小品词。

不可否认的是,在上古汉语中,无所指称的“之”字也是有的(尤其是在某些韵文作品中),有些“之”的意义很空灵,不过这种用例很少,且受到较大的限制。例如:

(15)师己曰:“异哉!吾闻文、成之世,童谣有之曰:‘鸜之鹆之,公出辱之。鸜鹆之羽,公在外野,往馈之马。鸜鹆跦跦,公在乾侯,征褰与襦。鸜鹆之巢,远哉遥遥,裯父丧劳,宋父以骄。鸜鹆鸜鹆,往歌来哭。’童谣有是。今鸜鹆来巢,其将及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鸜鹆,鸟名,即八哥。跦跦,跳行貌。)

(16)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上》)

例(15)“鸜之鹆之”一句出自春秋时期的童谣,其中的“之”插入名词“鸜鹆”内部,语义上确实无所指称,主要用来表达语气的停顿,类似于今天的“啊”。例(16)中的“之”,既位于单音节名词“足”、“手”之后,又位于单音节动词“蹈”、“舞”之后,也无所指称,恐怕只是为了使双音节的词语变成四字格。

综上所述,上古汉语的指示词“之”主要是对语言语境中的命题内容进行内指,除了极个别用作语气词或词缀的用例外,它在语义上基本上是表示特定的、至少是有定的或有所指的人、事物或事件,而不是表示泛指。

2 上古汉语指示词“之”的预指功能

古汉语学界一般认为,除了极个别的例子外,上古汉语指示词“之”的内指用法中只有回指用法,没有预指用法,〔9〕如关于上古汉语“之”的例子:子曰:“语之而不惰者,其回也与!”(《论语·子罕》)杨伯峻(1980:93)将后两小句译为:听我讲话始终不懈怠的,大概只有颜回一个人吧!这是一种意译,不过“之”是预指后面的人名“(颜)回”是没有问题的。先对某个人进行评价,然后再说出这个人的名字,这在写作手法上是为了吸引受话人的注意,带有较强的语用色彩,这种用法在上古汉语文献中并不多见。所以在描写和讨论它的语义属性时主要是描写其回指用法,不过我们认为预指用法并不少见。例如:

(17)晋赵庄姬为赵婴之亡故,谮之于晋侯,曰:“原、屏将为乱。”(《左传·成公八年》)〔10〕此例引自何乐士(1996)。

(18)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贡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礼记·檀弓下》)

例(17)中“谮之”的“之”,指的是下文的“原”、“屏”(即赵原同和赵屏括)。例(18)中“识之”的“之”,郭锡良(1980)认为表泛指,是“泛指一种道理或情况”,而不是“探下指代”(即本文所说的预指)。我们认为,说“苛政猛于虎也”表示一种道理或情况固然不错,但无法否认它与前面的“之”在语义上存在指代关系,或者说受话人对“之”的所指的理解取决于“苛政猛于虎也”小句所表达的信息,这无疑就是预指。〔11〕周法高(1959:89-90)主张上古汉语的“之”有预指用法,曾经举过下面这个例子:“赤!尔何如?”对曰:“非曰能之,愿学焉。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论语·先进》)周先生引用裴学海(谢纪锋1992:38)的解释,认为“能之”谓能为宗庙会同之小相也,不过将这个“之”字理解为表预指似乎不太典型。这个例子的上文说的是孔子的几个学生,即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等人就如何治国安邦之事在谈论自己的志向,前面子路、冉有刚说过,下面轮到公西华说了。从文意来看,“能之”的“之”如果理解为回指前文所述治国安邦之事似乎也说得通,不一定非得理解为预指下文“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其实在上古汉语中,不仅是“之”字,其他几个指示词,如“夫”、“其”和“是”等也有预指用法。例如:

(19)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论语·季氏》。舍,舍弃。)

(20)中山之相乐池以车百乘使赵,选其客之有智能者以为将行,中道而乱。(《韩非子·内储说上》。乐池,音岳沱。将音匠,“将行”用作名词,指队伍的领队。)

(21)子路宿于石门。晨门曰:“奚自?”子路曰:“自孔氏。”曰:“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与?”(《论语·宪问》)

例(19)“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一句,杨伯峻(1980:173)翻译为:“君子就讨厌[那种态度],不说自己贪心无厌,却一定另找借口。”这是一种意译,从句法结构分析,“夫”表示预指是在“夫舍曰欲之而为必之辞”这个限定性名词短语内部(其中“夫”修饰和限定名词短语“舍曰欲之而为必之辞”),这是与例(17)、(18)的“之”单独用来表示预指的不同之处。“夫”的这种用法有点像英语中的定冠词the,当它表示预指时,只能出现在名词短语内部,如the theory of translation,the lecture by Professor Halliday等。从这个角度说,例(19)“夫”的指称性有所弱化,有定冠词化的倾向,因为其主要功能是为了引出某个有定的指称对象;而且从语义上看,这个指称对象,即“舍曰欲之而为必之辞”是表示类别的抽象概念,而不是表示某个特定的、具体的客体,而这恰是定冠词所具有的特征之一。例(20)“其”的用法与上例的“夫”字完全相同,这里所引的这几句话位于段落的开头,上文的内容与此无关,不存在回指的问题,“其”的语义表预指无疑(其语义指向“客之有智能者”),它也有定冠词化的倾向。〔12〕董秀芳(2011:216)认为这种用法的“其”是个定指标记,可以对译英语的定冠词the。此说可从。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夫”、“其”之所以没有像“之”那样可以单独表示预指,这跟它们在上古汉语中一般不能独立充当主语和宾语,而经常位于名词性成分之前作限制性定语有很大关系。例(21)中“是”的语义指向“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也表预指。

现代汉语的“这”、“这个”和“这样”等指示词也有预指用法,可以作为上述论断的佐证。以下为吕叔湘(1985:205、226)、卢英顺(2012)所举的例子:

(22)宝玉道:“我又有了,这一改恰就妥当了:莫若说‘茜纱窗下,我本无缘;黄土陇中,卿何薄命!’”(《红楼梦》第79回)

(23)……这我不能告诉你。我要说的是这个:我看见了,侦探跟上了四爷。(老舍《微神集·黑白李》)

(24)事情原来是这样的:惠荣她们四个人捣一圈粪,另一边有四个男社员也捣一圈粪,记工的时候,那四个男社员每人记九分,她们四个女社员每人却记六分。(浩然《新媳妇》)

3 上古汉语中由指示词“之”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

从句法的角度看,上文所举例(18)中的“之”字所联系的前后两个小句不是简单地并置在一起,而是具有主从关系:前面的小句是主句,其中包含一个替代性指示词“之”,〔13〕如果“之”字不出现则是一般的主从句,详见下文的讨论。这个指示词既充当主句中动词的宾语,同时又预示了后面的小句所要表达的信息;后面的小句充当前面主句中动词的宾语,它是前面主句的从属形式(dependent form)。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后面的从句和前面的主句之间还存在较为明显的语音停顿,前者还没有发展成完全依赖性的“嵌套形式”(embedded form),因而可以把这种复合句称为预指性的主从复合句(cataphoric hypotaxis)。〔14〕国内也有学者把这种复合句译作“主次复合句”(吴福祥2007)。预指性主从复合句(下文简称“预指性主从句”)是上古汉语主从句的一种重要类型,下文我们将对这种主从句的语义功能类型以及“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详加讨论。

试比较下面的例子:

(25)a.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孟子·梁惠王下》)

b.《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左传·文公二年》)

(26)子西使人召王孙胜,沈诸梁闻之,见子西曰:“闻子召王孙胜,信乎?”曰:“然。”子高曰:“将焉用之?”曰:“吾闻之,胜直而刚,欲置之境。”(《国语·楚语下》)

在例(25)中,a句中“有之”的“之”所指称的内容是“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由于位于“之”之前,所以“之”字表回指;b句中“有之”的“之”表示发话人转引《周志》中的内容,即“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这两个小句,由于在后面出现,所以“之”的这种用法是表预指。在例(26)中,同一段话中有两个“闻之”,前一个“之”回指“子西使人召王孙胜”这个小句,这是上古汉语指示词“之”的常规用法;后一个“之”所指称的内容,即“胜直而刚”这个小句却出现在后面,因而同例(25)b一样,这应该是“之”的预指用法。过去有学者把上述两个例子中的“之”字看作相同性质的语法成分,认为它们在句子中不能自由活动,都已经虚化为动词的后附成分(敖镜浩1998)。我们认为,虽然这两种用法的“之”字都位于句中的主要动词之后,但它们的语义指向显然是不同的,所以将它们同等看待就混淆了这两种用法的“之”字的语义属性。

据我们考察,在上古汉语中,“之”前面的动词最常见的是“闻”,“吾(臣)+闻之”或者“人名+闻之”这类套语很多,后面引出的是发话人或句中主语听说的内容。除了上面所举的例(26)以外,又如:

(27)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28)仲尼曰:“丘闻之: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其骨节专车。此为大矣。”(《国语·鲁语下》)

(29)臣闻之:“知臣莫若君,知子莫若父。”(《韩非子·十过》)

在“闻之”的后面还可以再带语气助词“也”、言说动词“曰”等。例如:

(30)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济富。(《论语·雍也》。周,读为“賙”,救济。)

(31)吾闻之曰:非其义者,不受其禄;无道之世,不践其土。(《庄子·让王》)

在“闻之”的后面还可以出现指人名词,表示所听到的信息的来源。句法上这个指人名词作间接宾语,“之”则作直接宾语,它们和前面的动词“闻”构成双宾语结构。例如:

(32)吾闻之先姑曰:“君子能劳,后世有继。”(《国语·鲁语下》。先姑,死去的婆婆。)

有时“之”可以替换为“诸”,“诸”是“之於”的合音,这可以看作例(32)的变体(不过在句法上后面的指人名词就变成了补语),同时还可以证明“闻之”的“之”是指称后面的引语部分,而不是指称表示引语来源的人。例如:

(33)丧,吾闻诸县子曰:“夫丧,不可不深长思也,买棺外内易。”(《礼记·檀弓上》。县子,人名。外内易,意谓棺材内外都要平整光滑。)

在“闻之”的后面添加“也”字是表示语气的停顿,那么添加“曰”字又是起什么作用呢?我们认为,这个“曰”字的言说义实际上已经虚化了,它主要用来引出后面的引语部分(句法上略相当于英语等欧洲语言中的宾语从句),也就是说,它开始向引导宾语从句的标记成分演变,这个标记成分在语法化的研究论著里被称作“标补词”(complementizer)(Hopper&Traugott 2003:13)。〔15〕国内有些学者译为“标句词”,但由于汉语中这个语法成分所引导的不全是小句形式(也可以是短语),所以我们还是采用“标补词”的译法。只不过在上古汉语里,由于这个“曰”字前后两部分还有较为明显的语音停顿,即它前面的谓语动词和后面的宾语从句还没有整合成高度语法化的“从属性复合句”(subordinate complex sentences),所以这个“曰”字只能算是个“准标补词”。为了说明问题,下面再举两例:

(34)子贡问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论语·学而》)

(35)日,吾固告君曰得众,众不利,焉能胜狄?(《国语·晋语二》)

在上面两例中,既然前面已经有了言说动词“问”、“告”等,所以后面的“曰”字已经有所虚化了。例(35)需要稍做解释,这是晋献公的宠妃骊姬在晋献公面前诬陷太子申生的话,“得众”的主语是申生。这几句意为:前几天,我曾告诉君王(申生)很得人心,倘若众人没得到他的好处,又怎么能战胜狄人呢?与例(34)的“曰”字引出直接引语不同,这个例子中的“曰”字引出的是间接引语,由于间接引语和直接引语相比,它和前面的动词之间联系得更加紧密,所以这种语境中的“曰”字距离标补词更近了一步。另外,对我们的论断有利的一个证据是,据刘丹青(2004)、方梅(2006)的研究,中古汉语的“道”、现代北京口语里的“说”也经历了类似的演变过程,这说明言说动词向准标补词的虚化不是一个孤立现象。我们认为,既然上古汉语里的“曰”字已经发展成了准标补词,所以它进入由“之”字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也就顺理成章了。

另据我们考察,在上述预指性主从句中,“之”前面的动词除了经常是“闻”字外,存在动词“有”和言说动词“言”也很常见。心理动词“记”、“识”、“志”、“知”以及言说动词“诵”等只是偶尔见到。关于“有”和“识”的用例,可参见上文例(25)b和例(18),下面举一些其他动词的用例:

(36)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礼记·坊记》。辟,读为“譬”。坊,同“防”,堤防。)

(37)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礼记·中庸》)

(38)惠公入而背外内之赂。舆人诵之曰:“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诈之见诈,果丧其赂。得国而狃,终逢其咎。丧田不惩,祸乱其兴。”(《国语·晋语三》)

例(37)有点特殊。这段话的大意是:遵守中庸的道理不实行,我知道它的原因了:聪明的人做过了头,愚蠢的人达不到要求;遵守中庸的道理得不到彰明,我知道它的原因了:才高的人做过了头,低能的人达不到要求。“知之”的“之”虽然不是回指“道之不行也”和“道之不明也”这两句话本身的,不过从文意看,依据指示词“之”的联想用法(参见上文),它指称的应是这两句话所述事实的原因,所以仍是回指;但这两句话所述事实的原因的具体内容又出现在“之”的后面,所以又是预指。也就是说,“之”的联想功能用法既建立在前文出现的信息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后文出现的信息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

4 预指性主从句中的“之”是否已虚化为标补词?

在许多欧洲语言(如英语、德语、瑞典语、冰岛语等)中,称代性指示词经常是引导补足语从句的标补词的来源。具体来说,复合句的母句中包含一个指示词,这个指示词既充当前面母句中动词的论元,同时又预示了后一分句将要传达的信息,这样就可以把这个补足语从句分析为那个前置代词宾语的同位成分;当这个预指性指示词不再具有预示性时,这个同位从句就演变成了补足语从句,相应地,这个预指性指示词被重新分析为标补词(Harris&Campbell 1995:287)。如英语中的标补词that就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Hopper&Traugott 2003:190-194)。

我们认为,上古汉语中由“之”字引导的预指性主从句也为“之”字演变为标补词提供了这样一种潜在的句法环境。我们注意到,预指性主从句中的指示词“之”也可以不出现,这似乎透露出“之”字虚化的某些信息。试比较下面两组例句:

(39)a.且臣闻之:“唇亡则齿寒。”(《韩非子·存韩》)

b.张孟谈于是阴见韩、魏之君,曰:“臣闻‘唇亡则齿寒’,今知伯帅二国之君伐赵,赵将亡矣,亡则二君为之次矣。”(《战国策·赵策一》)

(40)a.吾闻之,长者为行,不使人疑之。(《史记·刺客列传》)

b.光闻长者之行,不使人疑之。(《战国策·燕策三》。光,田光自称。)

同样是引用古时的谚语“唇亡则齿寒”,例(39)a中动词“闻”的后面带有预指代词“之”,整个句子是预指性主从句;例(39)b中动词“闻”的后面没有带“之”,而是直接跟宾语从句,这种复合句只是一般的主从句或者从属性复合句。例(40)是同样的情形,引述当时的同一个格言,预指代词“之”可用可不用。上古汉语中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例如:

(41)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国语·越语上》)

(42)百吏皆请曰:“臣闻地之动,为人主也。今王寝疾五日而地动。四面不出周郊,群臣皆恐, 曰:‘请移之’。”(《吕氏春秋·制乐》)

“之”字在这种语境中变得可有可无,能否说明它开始向标补词的方向虚化或者说已经发生萌芽了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支持这一论断的证据至少有三点:第一,在上文所举的诸多用例中,我们注意到,“之”字在这种主从句中的指代性非常明显,仅凭(39)b、(40)b、(41)、(42)这样的例子还不足以证明它已经发生虚化了;第二,主句中动词的语义类型、使用频率和数量均受到较大的限制,如上文所述,只有“闻”、“言”、“有”、“知”、“记”、“志”、“诵”等少数几个,而且其使用频率极不平均,至于其他大量的感知动词或动作动词,如“见”、“恐”、“患”、“疾”、“遭”、“逢”、“笑”、“许”等很难进入这种句式;第三,“之”后面的从句在语义功能类型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关于这一点,下面试作重点讨论。

何乐士(1996)在考察《左传》中“之”字的用法时曾对这种预指性主从句有所涉及。她注意到这个“之”字的所指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俗语、谣谚、古语、成语等,二是先前古书中的文句。这一观察非常敏锐,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也基本上印证了这一判断。上文所举例(28)加下划线的部分是历史典故,例(32)、(33)、(36)加下划线的部分是古训、名言、格言、警句等,从广义的角度看,也可归入何先生所说的这种情况。只有像例(26)“胜直而刚”这句话似乎是个例外(意谓公孙胜的性格直爽而刚毅),不过严格说来,这句话在当时的楚国估计流传甚广,至少在一定地域内是为众人所熟知的,句式上是惯常句,所以也算不上反例。

从语义上看,俗语、谣谚、古语、成语以及古训、名言、格言、警句、历史典故等内容都是人们在口头上反复言说的某个道理、规律、规约、习惯、风俗或静态事件等,而不是表达某个动态性的事件(比如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完成的事件等),这说明这类“之”字预指性主从句在表达功能上受到较大的限制。由于预指性的“之”字没到扩展到动态事件句中,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它的进一步虚化。我们还注意到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一旦主句中“闻”、“知”这样的动词不带预指性的指示词“之”而直接跟宾语从句时,后面的宾语从句就不再限于俗语、谣谚、古语、成语、古训、名言、格言、警句等内容了,这也从反面说明宾语从句在由“之”字来引导时受到较大的阻碍;而一旦不带“之”字时,这种阻碍马上就被解除了。换言之,“之”字的使用与否与后面宾语从句的语义功能类型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试看下面的例子:

(43)寡君闻君将治兵于敝邑,卜之以守龟。(《左传·昭公五年》。守龟,指周天子及诸侯专门用来占卜吉凶的龟壳。)

(44)海上之人有好蜻者,每居海上,从蜻游,蜻之至者百数而不止,前后左右尽蜻也,终日玩之而不去。其父告之曰:“闻蜻皆从女居,取而来,吾将玩之。”(《吕氏春秋·精谕》。蜻,指蜻蜓。)

(45)桓公知天下诸侯多与己也,故又大施忠焉。(《国语·齐语》。与,听从。)

“君将治兵于敝邑”和“闻蜻皆从女居”、“天下诸侯多与己”分别是表达动态性的将然句和已然句,它们分别作动词“闻”、“知”的宾语。我们注意到,在上古汉语中,这种类型的宾语从句的前面一般不需要预指代词“之”来引导。这固然一方面与这类宾语从句跟前面的主要动词的整合程度较高有关(而预指代词“之”前后的主句和从句之间有较为明显的语音停顿);另一方面,一旦“之”字进入这样的句子,就表明它所适用的语境急剧扩大了,它向标补词方向演变的速度也就会大大加快,这反过来有力地说明,上古汉语从一开始就抵制和排斥预指性的指示词“之”向标补词的方向发展。

上文的论述表明,“之”字虽然在预指性主从句中具有替代性,可以预示后面从句所表达的信息,具备了向引导宾语从句的标补词虚化的句法条件,但由于它自始至终不能引导典型的宾语从句(即表达动态性的命题或事件的句子),其指代性还相当明显,所以就制约了它继续发生语法化的可能;与之相应的是,“之”字后面的从句跟前面的主句在句法上也就始终没有整合成高度融合的从属句。

5 指示词“之”预指的从句后置于动词的话语功能动因

史存直(2005:26)曾经试图解释本文所讨论的这种预指性主从句中“之”字所指代的内容后置的原因,他说:“……有时是由于句结构本身复杂,先在句结构中用上一个代词,然后再把这个代词所代的东西补出。”也就是说,史先生是认为谓语动词的宾语太长、太复杂,出于结构性的要求,才将内容宾语小句后置的。这是从形式上做出的解释,但据我们对上古汉语语料的考察,当某个小句的结构很复杂而位于指示词“之”之前的用法(即“之”用于回指)也很常见。如上文所举例(25)a中“有之”的“之”,尤其是例(26)中前一个“闻之”的“之”,其所指代的内容都是前置的,这类句子在上古汉语中还有很多。例如:

(46)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闻之,曰:“再,斯可矣。”(《论语·公冶长》)

(47)公输般为高云梯,欲以攻宋。墨子闻之,自鲁往,裂裳裹足,日夜不休,十日十夜而至于郢。(《吕氏春秋·爱类》)

(48)公行子有子之丧,右师往吊。入门,有进而与右师言者,有就右师之位而与右师言者。孟子不与右师言,右师不悦曰:“诸君子皆与驩言,孟子独不与驩言,是简驩也。”孟子闻之,曰:“礼,朝廷不历位而相与言,不逾阶而相揖也。我欲行礼,子敖以我为简,不亦异乎?”(《孟子·离娄下》。公行子,齐国大夫。子之丧,死了儿子。简,怠慢。历位,越过位次。)

上面三例中,加下划线的部分分别是后文“闻之”的“之”所回指的内容,从形式上看,不能算是简短,但都没有后置,其中例(46)“之”所回指的内容表示的是过去季文子的某种惯常表现,例(47)、(48)“之”所回指的内容表示的是不久以前发生的具体事件。看来,要深究“之”字所指代的内容后置的主要原因,还得从这个后置小句本身的语义功能上寻求解释。

上文指出,指示词“之”所预指的内容大体上有三类:一是俗语、谣谚、古语、成语、古训、名言、格言、警句等;二是先前古书中的文句,由于这些文句往往是对某些自然规律、人生哲理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等的高度概括,这在本质上与第一类是一样的;三是以往的一些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典故等。但如果所表述的内容是动态的命题句或者事件句,这时就不用“之”来预指了。我们认为,隐藏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应该有话语表达上的功能动因。发话人在言谈或辩论过程中为了增强自己的说服力,经常用“吾(臣)闻之”或“△(代表发话人的名字)闻之”这类套语来引出一些当时的俗语、谣谚、古语、成语、古训、名言、格言、警句等,而只有将这些内容放在谓语动词之后(或句末),才能满足话语表达上的功能需求,因为这些内容往往是他们所要着意强调的,这种语序正符合句子的信息编排一般所遵循的从旧到新的原则:越靠近句末,信息内容就越新,句末往往体现的是焦点信息(张伯江和方梅1996:73)。我们注意到,“闻之”的后面一般有语气停顿(或者加语气词“也”),这正表明了发话人在提醒受话人,后面的内容是他所要强调的。反之,如果发话人把所要强调的内容安排在动词之前甚至句首,那么这些内容在句法上便成了话题,而话题作为评述对象,往往代表的是旧有的、已知的信息,这种语序与句子在信息表达上的功能需求显然是冲突的。下面一例需要讨论一下:

(49)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孟子·离娄上》。“不失其身”、“失其身”意谓自己的品质节操无所失、自己的品质节操有所失。)

在这个例子中,加下划线的部分是后文“闻之”、“未之闻”的“之”所回指的内容(可看作古训),假如将所回指的内容后置于“闻之”、“未之闻”也说得通,而且还符合本文所讨论的这种预指性主从句的通例。但加下划线的部分之所以没有置于“闻之”、“未之闻”之后,是由于“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和“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构成了对比性话题,而对比性话题往往是句子所强调的内容,这跟普通陈述句中的话题一般代表的是旧有的、已知的信息有所不同。

至于指示词“之”所引导的第二类内容(先前古书中的文句),或者第三类内容(以前的一些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典故)也是如此,这两类内容也往往是发话人或句子主语所要强调的,是向受话人传达的重要信息,假如将它们前置于动词,就会与整个句子的话语功能表达相冲突。

像例(25)a中加下划线的部分、例(26)中前一个加下划线部分以及例(46)-(48)中加下划线的部分前置于动词和指示词“之”,是由于这种语序更符合人类的认知特点:一般说来,先发生的事安排在先,后发生的事安排在后。

6 结论

本文的结论如下:

1 )在上古汉语中,指示词“之”在指称语言语境中的命题时,除了极个别用作语气词或词缀的用例外,不管是回指还是预指,都是指称某个特定的、至少是有定的或有所指的人、事物或事件,而不是表示泛指;

2 )上古汉语的指示词“之”存在预指功能,而且这种功能在汉语中不是一个孤立现象,上古汉语的“夫”、“其”、“是”以及现代汉语的“这”、“这个”和“这样”等都有这种用法;

3 )当指示词“之”既充当主句中动词的宾语,同时又预示后面的从句所要表达的信息时,这种句子便是预指性主从句,预指性主从句是上古汉语主从句的一种重要类型;

4 )由于“之”字在预指性主从句中的指代性较为明显,主句中动词的语义类型、使用频率和数量均受到较大的限制,“之”字后面的从句在语义功能类型上也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些因素共同制约了指示词“之”向标补词的方向发展;

5 )指示词“之”所预指的从句之所以后置于主要动词,除了出于结构复杂性的形式要求,更主要的是这种从句在语义上所表达的是焦点信息,其后置受到了话语表达功能上的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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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银峰,男,1972年8月生,河南濮阳人。复旦大学中文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汉语史。

On the Cataphoric Hypotaxis Introduced by the Demonstrative “zhi”in Archaic Chinese

Liang Yinfeng

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In Archaic Chinese,when the demonstrative“zhi”(之)is not only used as the object of the main verb,but also anticipates the information expressed in the following clause,this kind of complex sentence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ataphoric hypotaxis.Although the demonstrative zhi in the cataphoric hypotaxis can potentially develop into a complementizer mainly introducing object complements,the process of its grammaticalization has not finished completely because the cataphoric demonstrative zhi has not spread extensively to the dynamic propositional sentences or eventive sentences,which in turn has greatly prevented the process of its grammaticalization and retained its salient properties as a demonstrative.

Archaic Chinese;demonstratives;“zhi”;cataphoric hypotaxis

H141

A

1671-9484(2015)03-0258-14

2014年5月16日 [定稿日期]2014年12月6日

10.7509/j.linsci.201412.029539

*本文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YY08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C740057)、复旦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以及复旦大学“卓学计划”科研经费等资助。论文初稿曾在第八届国际古汉语语法研讨会(2013年8月,韩国成均馆大学)上宣读。修正过程中吸收了审稿专家和《语言科学》编辑部提出的宝贵意见,谨在此表达真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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