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国尸体解剖法的思考与建议
2015-02-12陈新山
陈新山
◆医药卫生立法研究
关于制定我国尸体解剖法的思考与建议
陈新山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尸体解剖的法律法规,这明显地影响了我国尸体解剖、医疗纠纷和死亡鉴定工作的开展。鉴此笔者建议:国家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尸体解剖的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国卫生法治体系。
卫生法学;立法;尸体解剖;法医学
尸体解剖法是卫生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关于尸体解剖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我国尸体解剖、死亡鉴定等工作的开展。鉴此,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亟待研究和制定我国的《尸体解剖法》,以填补这一空缺,完善我国卫生法制体系。
一、目前我国尸体解剖的现状分析
尸体解剖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并提取有关检材和证据的过程。尸体解剖不仅是查明死者死因及与死者死亡有关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步骤,而且有利于各种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解决,其对医学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根据尸体解剖的目的和对象的不同,目前我国学界一般将尸体解剖分为普通尸体解剖和司法尸体解剖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医疗卫生部门的一般尸体解剖(autopsy),如医院的病理解剖(pathological au-topsy),以查明死因为主要目的。后者则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系统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即法医学尸体解剖或法医解剖(forensic autopsy),以及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系或教研室受政法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的法医解剖,其不仅要查明死亡原因,还要查明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或意外)、死亡时间和致伤工具等。
然而,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及对死亡管理的缺陷,加上又没有专门的关于尸体解剖的法律法规,使得目前我国尸体解剖工作非常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法律,文件滞后
尸体解剖是一项严肃的技术工作,既有技术要求,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尸体解剖法,仅有一个与尸体解剖有关的文件,即原卫生部于1979年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这个规则只是原卫生部的行规,不是国家法律,且其内容不全、条文滞后,远不能满足目前尸体解剖工作的需要。鉴此,研究和制定我国的尸体解剖法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
(二)解剖分散,管理混乱
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和部门较多:仅一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系统内部(除省级以外),鉴定机构就被进一步分为地、县或市、区两级;有的一个城市就多达十余个,既有公安系统的,也有医学院校和司法管理部门注册的社会鉴定机构;一些院校的和社会的鉴定机构也是一个城市里就分设有几家,致使其条块分割、管理混乱,资质良莠不齐、技术力量分散。这与西方发达国家一个地方只有一个鉴定机构形成明显的反差。[2]
(三)鉴定质量不高
由于对一些鉴定机构的入门资质把关不严,对鉴定人员又是重使用、轻培养,再加上受目前某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一些鉴定人员的资质不高、技术水平较低,所作的鉴定质量不高。有的尸体解剖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个别的甚至给予错误信息,这直接影响到尸体解剖鉴定的权威性、社会可信度和法院的采信率。
(四)医学院校和医院的病理解剖很少
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和医院的病理科是进行尸体解剖的重要部门之一,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病理科和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都没有尸体解剖可作,有的甚至多年来从未作过一例尸体解剖。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既影响医学教学和科研的发展,也不利于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影响尸体解剖和水平整体质量的提高。
(五)责任追究不严
尸体解剖需要鉴定人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目前我国不仅鉴定单位和个人出庭作证率不高,而且对因尸体解剖及其鉴定报告造成的错误和不良后果缺少责任追究制度。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利于提高尸体解剖的质量。
二、对我国尸体解剖的立法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尸体解剖的现状,开展我国尸体解剖立法的调查研究和启动相关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和必要。笔者建议: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尸体解剖的立法工作
制定《尸体解剖法》这样一部法律,不只是某一个专业和部门的事情,其所涉及的面广、部门多,需要国家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合作。只有国家重视了,组织多部门开展合作,才能成立专门的班子。由该班子起草初稿,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现阶段首要的工作是,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研,为制定《尸体解剖法》打下基础。
(二)《尸体解剖法》应定位于国家法律,而不是部门规章
虽然开展尸体解剖的部门主要在卫生和公安系统,但尸体解剖还与检察、法院、司法、教育、交通、铁路、民航、保险、民政、体育和外交等部门密切相关。因此,尸体解剖立法,既不单是卫生部门的事情,也不仅是公安部门的事情,而应是全国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尸体解剖法》要定位于全国性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规章。这是制定《尸体解剖法》最重要的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尸体解剖法》从形式上属于法律范畴,涉及法学、生命法学和伦理学;但在内容上,其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涉及大量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故必须通过全国多部门多专业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三)《尸体解剖法》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由于《尸体解剖法》既有社会学科又有自然学科的属性,因此,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1.一般的法律方面的内容。
如该法律的正式名称、性质、适用范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尸体解剖宏观方面的内容。
包括尸体解剖的概念、目的、意义,开展尸体解剖的程序要求与管理规定等。
3.尸体解剖类型方面的内容。
尸体解剖的类型大致可分为普通尸体解剖和司法尸体解剖两大类。普通尸体解剖包括医院的病理解剖、家属自愿要求进行的解剖等。司法解剖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强制要求的解剖和法医尸体解剖等。此外,尸体解剖还应分为现场尸体检验、尸体外表检查、局部或系统解剖、普通尸体解剖和特殊类型尸体解剖等不同类。
4.尸体解剖对象方面的内容。
要对不同类型的尸体解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即什么样死亡的尸体应作哪种类型的尸体解剖。当务之急是要对强制实行的解剖对象和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例的尸体解剖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
5.尸体器官、标本的采取、利用及保存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各种尸体解剖均涉及尸体器官、标本的采取与保存,对此均要有相应的规定。
6.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及个人的执业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包括对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和实施解剖者个人的条件、资质及执业要求进行具体的规定。
7.职业道德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尸体解剖法》中应特别增加与尸体解剖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违法乱纪与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等内容。
8.其他内容。
如经费开支,涉及尸体解剖的教学与科研问题,以及“虚拟解剖”和“分子解剖”,等等。
[1]吴在东,李维华.积极开展尸检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学科学水平做出贡献[J].中华病理学杂志.1982,11(2):81-82.陈新山.从“王贝之死”看加快推进尸体解剖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J].医学与法学,2012,4(5):71-72.
[2]陈新山.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医学研究所简介与考察见闻[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18(5):320-321.
(责任编辑:王林智)
Reflection and Suggestions on M aking Autopsy Law in China
Chen Xinshan
Up to now,there are still no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autopsy in our country,which obviously af-fected the autopsy,medical disputes and death appraisal in our country.Therefore,the author suggested the legis-lation on autopsy should be attached importance to and strengthened by the state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per-fect health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health jurisprudence;legislation;body anatomy;forensicmedicine
陈新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