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伦理争议及法律规制*
2015-02-12汪丽青
汪丽青
◆生命伦理与法律
论人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伦理争议及法律规制*
汪丽青
人类胚胎植入前的基因诊断,是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遗传学诊断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技术,其运用在世界各国引发了强烈的伦理争议,相关地出现了相关判例和立法规范。鉴此,为了增进人类福祉,应适时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与法律规范。
胚胎植入前的基因诊断;伦理争议;法律规制
近二十余年来,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遗传学诊断技术的发展,胚胎植入前的基因诊断技术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gnosis,以下简称“PGD”)
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且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临床。该项技术在国际上又被通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是指在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移植之前,将体外受精发育到六至八细胞期的胚胎,通过快速的基因诊断,选择基因正常的早期胚胎移植入母体子宫,从而获得理想胎儿的一种孕前诊断技术。Handyside于1989年报道了一个案例,该案例即是第一个通过PGD技术成功地避免患有基因疾病孩子出生的例子。[1]2000年,世界上第一个运用PGD技术进行基因特征选择的美国婴儿Adam Nash的诞生,[2]更是引发了人们对该项技术运用的探讨。
一、人类胚胎植入前之基因诊断的运用领域
PGD能够使医生从一个发育三天至八细胞的体外胚胎中选取一个细胞研究其染色体。该技术的运用目前主要存在于两个主要领域:性别选择和基因选择。前者可以分为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和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后者可以分为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和非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
(一)性别选择
就性别选择而言,科学家们发展了两种途径。第一,精子分类技术(sperm-sorting),为了人工授精而分离携带X染色体或者Y染色体的精子来创造单一性别标本(用于卵子受精前)。①第二,研究体外受精中在实验室里发育三天的人类早期胚胎的染色体,可以使父母通过选择男性胚胎或者女性胚胎移植入子宫而进行性别选择(用于卵子受精后)。
(二)基因选择
就基因选择而言,只能通过对体外受精后的人类体外早期胚胎实施PGD技术。
1.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
就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运用:
第一,非整倍体的检测。具有非整倍体的胚胎不会附着于子宫壁上,或者在附着后会很快停止发育并且流产;或者虽然这种胚胎有的能够发育完全,但是会出生一个伴有染色体异常的孩子。这种非整倍体状态的例子包括唐氏综合症、特纳综合征、克兰费尔特综合征和帕劳综合征等。
第二,单基因疾病的检测。PGD技术也可以被用来检测在染色体特定位置上引发疾病的基因。过去十几年间,科学家发现很多疾病都是由有缺陷或者变异的单一基因造成的。一旦基因被识别和定位,它可以被PGD识别到。单一基因紊乱包括囊细胞性纤维症、泰萨克斯病、肌肉萎缩症和镰状细胞性贫血。
第三,染色体易位的检测。PGD可针对携带染色体易位的病人进行检测,通过测试其体外早期胚胎,从而大大降低了流产的风险,也大大降低了与染色体易位相联系的新生儿智力迟钝和出生缺陷的风险。
第四,为一个生存孩子的组织配型。PGD领域的最新发展允许医生来决定一个胚胎与一个患病急需干细胞配型的兄姐是否在免疫学上相配。此种运用所选择的胚胎发育而出生的婴儿又被称为“救命宝宝”或者“设计婴儿”。PGD告诉父母胚胎本身是否受疾病影响和这个胚胎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捐赠者。
2.非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
基因改良(Genetic Improvement)是非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即选择孩子的有利特征,如头发颜色、身高、智力等。这种技术目前还不存在。但是,基因改良的未来派特征并没有阻止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和其他人对这项技术的未来加以评论。
二、人类胚胎植入前之基因诊断的伦理争议
(一)性别选择的伦理争议
此种争议主要体现在:临床医生有权提供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服务吗?
反对的观点认为:第一,为了满足特定人的性别偏好的性别选择很难归于“卫生保健”和“不育”的范畴之中。不育,妨碍到基本的生命活动,关乎人类基本的生育权的实现,因此是值得临床医生注意的,但是,不能拥有一个某一性别的孩子却不会构成对人类基本权利的妨碍。因此,有学者认为,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更加类似于隆胸等美容手术。[3]第二,即使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是安全有效的,但其也不是没有风险的:它会加强父母对某一种性别的预期,会加剧杀害女婴的行为。第三,对于性别选择争论的一个重要方面集中在其运用的后果,即在一些国家由于选择性流产所造成的性别比例的失衡。
但赞成的观点认为,就某种程度而言,非医疗目的的性别选择在某些方面是有益的:
第一,对于想要另一个与现有孩子性别不同的父母而言,此种性别选择是非常有用的,其具有不增加社会过多人口的优势;第二,通过帮助夫妇生育较少的孩子以达到性别平衡,此种性别选择可使夫妇降低抚养大家庭的经济和人工负担;第三,对于准父母而言,对特定性别孩子的抚养体验对于他们来说可能非常重要。[4]
(二)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某些宗教团体和反堕胎组织强烈反对人类胚胎植入的前基因诊断。
1.用PGD避免疾病的伦理争议。
这是人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最主要目的。该种运用虽然从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但其本身也会产生如下一些令人困窘的问题。
(1)父母能否不选择一个带有某种疾病基因的胚胎?1989年,世界上第一例运用PGD成功避免患有基因疾病的孩子出生。[5]此后,该技术被用作诊断唐氏综合症、镰状细胞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戈谢病等疾病。此种目的的PGD运用通常与一些伴随一生的严重疾病的检测有关。这些疾病通常在孩子出生之时或者之后很快就发病。但医生并不总能准确地预测相同疾病在不同孩子个体上的表现。
(2)具有残疾基因的父母能否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一个带有同样残疾基因的胚胎?2003年夏天,澳大利亚的一家不孕诊所运用PGD检测携带有聋哑基因的胚胎,因而不移植入母体内。残疾活动家进行抗议该做法。按照他们的观点,聋哑并不危及生命,这会导致聋哑人口人为地减少。[6]
无独有偶,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Sharon和Candy为一对同性恋伴侣。她们求助于精子银行,欲怀孕出生一个带有聋哑基因的孩子。按照精子银行的行业做法,聋哑人是不可能作为精子的捐赠者,从而拒绝了她们的请求。她们只好求助于一个男性聋哑朋友。六年后,她们拥有了一对聋哑儿女。[7]这个案例在美国激起了强烈的反响。[8]美国另有报道说,一对夫妇曾经恳求医生检测他们的胚胎,以选择具有唐氏综合征的胚胎。这对夫妇解释说他们已经有一个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儿子,他们想带给他一个相似的弟妹。医生拒绝帮助他们。[9]
(3)适应症的范围有必要界定,但摆在医患双方面前的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一项技术,如PGD如果仅仅因为它可以被运用就应该被运用吗?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决定、何时决定这项技术的运用?因为技术的运用应包含着平等、人格尊严等社会价值,目的是尊重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而并不仅仅是专家的健康照顾义务。因此,此种目的的PGD的运用适应症,即所避免的疾病的范围有必要进行界定。
2.用PGD怀孕的伦理争议。
PGD运用最广泛的领域是治疗不育。经过PGD检测,发现三分之二以上的有反复流产历史和经历多次体外受精失败的胚胎、超过半数的大龄孕妇的胚胎的染色体均异常。如果仅允许染色体正常的体外胚胎植入母体内,成功怀孕的比例将大幅增加。[10]如此,医生能使他的病人免受重复辅助生殖治疗的痛苦。然而,此种目的的运用也面临伦理争议。该技术作为一种诊断人类胚胎染色体异常的方法仍具有实验性。例如,通过该技术诊断而被选择出生的孩子其先天性畸形的比例比正常人群大。[11]专家通过对此类孩子的随访,发现他们的神经学最佳性评分略低。[12]
3.用PGD治疗他人疾病的伦理争议。
此种情形是指通过PGD对备选胚胎的选择而治疗他人的疾病。典型的案例是患儿的疾病是遗传性的,对胚胎进行PGD检测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胚胎自身的健康,二是为了治疗患儿的疾病。“备选婴儿”“设计婴儿”的词汇由此产生。此时,“滑坡理论”处于严密的检视之下,更为严重的表现为:患儿患有一种并非基因缺陷所导致的疾病,“设计”此类婴儿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为了救治患病的孩子,因为其自身相对于普通人群并无罹患此类非遗传性疾病的更大可能。此类案件实际上是父母寻求一个与患病孩子人类白细胞抗原(以下简称“HLA”)相配的孩子。②此种运用引发了一系列伦理争议:如当需要孩子的器官、骨髓来治疗他人疾病时,应该如何应对?父母能代理孩子作出器官或者骨髓捐赠的意思表示吗?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当父母本身罹患某种疾病而常规的治疗方法无效时,能否生育一个HLA相配的孩子来救治自己?此类伦理学的争论持续拷问着现代人的道德伦理与法律。
(三)非医疗目之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性别选择和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讨论在临床实践的范围之内。而非医疗目的的基因选择又被称为“基因改良”(genetic enhancement),有时被称为“特征选择”(trait selection),目前这种技术还不存在。但这个问题将我们带离临床实践之外的未来和假定的理论境地。目前的PGD技术不允许父母选择体外胚胎的良性特征,如头发颜色、身高、完美音质、高智商和其他的对于人类独一无二的特质。但是,现实能力的缺乏并不会影响对相关问题的前瞻性思考。
反对基因改良的第一个理由是,基因改良所致的最大问题,是会引发日益加剧的不平等。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只有足够富足的人们才能获得此类改进。这种结果上的区分将会导致两个相关联的问题。第一是加剧社会不平等。改进的个人将会较那些没有改进的个人更容易获得社会成功。最极致的是,改进将会发生于生殖细胞系的操作,使社会优势被后代所继承。这可能最终产生一个被基因贵族所主宰的政治体系,他们拥有财富、特权和资源。第二个是造成个体不公,这会在微观水平上呈现,如果基因改进的个体与另一些没有改进的个体间竞争稀缺的资源,那么基因改进的个体将会在社会相互作用中产生决定性的优势。
反对基因改良的第二个理由是,它会妨碍或者降低人性。美国生物伦理学的总统委员会主席Leon Kass认为,“总的来说,生物科学的‘改良者们’的一大难题是他们通过打乱现存的正常人类特征而产生了一些改变,这些人类特征即是人类灵魂的活动,构成了人类蓬勃发展的基础。随着生物科学技术超越可理解范围的干预,我们实际上不能掌握这种转变也不能将它们视为我们自己的体验。而且,我们将很难证明所导致我们身体的、思想的和行为的变化是否是我们人类自己的改变”[13]。
三、人类胚胎植入前之前基因诊断的各国司法判例
英国和美国作为PGD技术开展最早的两个国家,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法律纠纷,其相关的司法判例为其他国家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的Nash案[14]
1994年,Nash夫妇的第一个孩子Molly出生。Molly出生后不久便被诊断出患有范科尼贫血。③Nash夫妇决定采取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来挽救女儿的生命。1999年,Nash夫妇经历了辅助生殖治疗,共产生出十五个可供移植的体外受精胚胎。这些胚胎被基于下列两个目的进行了PGD检测:一是检测携带有范科尼贫血基因的胚胎并加以排除;二是选取与Molly组织相配的胚胎。2000年8月,Adam出生时他的脐带血被立刻提取,并于几周后被移植到Molly体内。[15]
该案例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出生于俄罗斯的医生Yury Verlinsky,他掌管着芝加哥的生殖遗传学研究所。该事件被公开之后,诸如“设计婴儿”等词语不断涌现,大多数人支持Nash家庭的做法,因为此类案件仅涉及脐带血的提取,对婴儿不会造成伤害,并且父母具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他们希望拥有另一个健康的不具有同样致病基因的孩子。[16]
(二)英国判例
英国于1990年成立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HFEA),该机构对于包括PGD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采取的是特许主义。下面两个判例为英国在PGD运用领域的典范。
1.Hashmi案。[17]
Hashmi夫妇的孩子Zain生来就患有严重的地中海贫血症,其除了通过HLA相配的干细胞移植得到治疗外别无他法。但Zain的兄姐的HLA都与他的不相匹配。他们的主治医师建议其采取由上述Nash案中的美国芝加哥的生殖遗传学研究所采用的技术。根据英国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法案》的规定,PGD作为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治疗的一部分应该由HFEA许可。
HFEA认为,此类申请只能通过逐个案件审查的方式来进行,并于2001年12月作出了批准的决定。2002年2月,HFEA向医院发布了一个许可,允许对Hashmi夫妇进行包括HLA配型的PGD在内的IVF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该案被起诉。
Josephine Quintavalle为代表生殖伦理评论团体(the Comment On Reproductive Ethics,以下简称“CORE”)起诉,该团体以对人类胚胎的绝对尊重为基本信条。针对HFEA发布的决定,请求司法审查。她认为HFEA没有权力对PGD进行许可。初审法官于2002年12月支持了她的请求,宣布HFEA的决定无效。HFEA提出上诉。2003年4月,上诉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CORE就该案向英国上议院寻求裁决。英国上议院于2005年4月确认了上述判决。[18]
虽然Hashmi夫妇最终没能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来拯救患病的儿子,但这个判决在英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为一些希望通过PGD技术选择健康的、与患病孩子HLA相配的胚胎家庭带来了希望。
2.Whi t ake r案。
Whitaker夫妇的儿子Charlie出生后不久就被诊断患有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如果Charlie有一个与之HLA相匹配的弟妹,其细胞能够帮助Charlie创造红细胞,那么给他就有百分之九十康复的可能。Whitaker夫妇求助于医生,希望被允许运用PGD技术检测并选择合适的体外受精胚胎。同Hashmi案一样,Whitaker夫妇主张他们想拥有另一个孩子而不仅仅将其视为一个捐赠者。
相比上述的Hashmi案,虽然两者非常类似,但是Whitaker案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是偶发的而不是遗传的。基于此,HFEA拒绝了Whitaker夫妇的请求,其理由是该种PGD的运用不是为了检测胚胎本身是否携带有致病基因,而只是为了给Charlie寻找HLA相配型的体外胚胎。[19]无法在英国本土得到治疗,Whitaker一家转而求助于Nash案中Verlinsky博士,在其芝加哥生殖遗传学研究所注册并接受治疗。2003年6月,Whitaker夫妇的孩子Jamie出生,他的脐带血被立即采集。2004年,Jamie的脐带血细胞被移植入Charlie的体内。[20]
在与Whitaker夫妇相同困境的家庭的诉求下,HFEA重新审视了先前的政策。2004年6月,HFEA改变了在该案中的立场。[21]HFEA的改变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如反堕胎组织不赞成这项技术,认为它遗弃了健康胚胎,而被选择的胚胎“被允许出生是因为他们能够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捐赠组织”[22]。即便如此,HFEA的这一改变使得在英国PGD的运用范围得以扩充,即从先前遗传性基因疾病的筛查,再到如今为了治疗患病孩子的非遗传性疾病寻求HLA配型的治疗开辟了道路。
(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有关PGD的刑事判决[23]
如前所述,德国对于胚胎采取的是“人的模式”的保护。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这个判决表明司法实务界对这一模式的动摇。该案案情如下:被告为德国柏林的一位妇产科医生,其主要业务为协助人类辅助生殖,他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三次为体外胚胎实施PGD技术。2005年,他在实施PGD之前因担心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遂向一位大学教授取得一份法律鉴定意见书,其内容表明其他的行为不违反《胚胎保护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也同时指出,此行为在刑法学上尚无一致意见,故建议其实施后自首。2005年12月,在受术妇女同意后,他即实施PGD技术,并于2006年1月向柏林检察署自首。柏林检察署于2006年1月22日依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作为不起诉的处理,并表示无法判断PGD是否违反《胚胎保护法》。大学教授及被告辩护人均向被告说明,此不起诉的决定意指被告可以继续实施PGD技术。2006年4月和5月,被告再度实施PGD技术,引起柏林检察署重启调查程序,并向柏林邦法院提起公诉。在2009年5月4日,柏林邦法院判决被告在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滥用生殖技术罪和滥用人类胚胎罪。柏林检察署以这一无罪判决违反实体法为理由,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于2010年7月6日以其上诉无理由而驳回。其理由有两点:一是不构成滥用生殖技术罪,因被告具有阻却犯罪的意图;二是不构成滥用人类胚胎罪,因其抽取细胞的目的是为了检测,而并未继续培育剩余胚胎。
该案作为一个标志性判决,表明德国《胚胎保护法》已无法应对新兴生殖科技带来的挑战,除了引发德国各界思考该如何修改《胚胎保护法》之外,也促使立法者尽快表明对于PGD技术可罚性的明确立场。即便赋予人类胚胎以生命权,也实难推论PGD技术是对胚胎生命权的干预。因为PGD仅是从人类胚胎采取细胞以检测其基因结构,并不会削弱胚胎存活的机会,而只是提供受术妇女决定是否将体外胚胎植入子宫的资讯。真正导致胚胎死亡的原因,在于受术妇女拒绝植入不适格的体外胚胎。如果认为医师实施PGD不法侵害胚胎的生命权,则必须证明受术妇女后续拒绝移植的不作为,是否能被评价为不法侵害胚胎生命权的举动。若是无法评价受术妇女后续行为不法,那么性质上属于预备行为的PGD操作的医师,则无法被评价为非法。综合而论,无法期待受术妇女具有植入不适格胚胎的义务,因此导致此类胚胎死亡的行为更难以认定为不法。因为,受术妇女在享有生殖权的前提下,医师实施PGD技术只是为受术妇女提供作为决定所必需的资讯,此行为难以被视为对胚胎生命权的不法干预。
四、人类胚胎植入之前基因诊断的立法例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PGD的立法规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未对其进行规范,究其原因,有的国家是因为技术上没有达到,因此没有规制的必要;对于另一些技术上比较成熟的国家,则此种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于PGD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代表国家有美国、新西兰。第二种模式是采取禁止的立法例,如德国、瑞士等国家。第三种模式采取的是有条件许可的模式,如英国、法国等。
(一)宽容模式
1.美国。
美国有两个立法层面,即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就联邦层面而言,总的来看,联邦政府并不直接规范医疗行为,而是交由各个州去调整。美国国会也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规范PGD的权力。PGD处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基因检测技术的过渡类型,因此从规范的地位而言,存在相混淆的可能。在州立法层面,各州对于PGD的运用基本上没有限定,人们甚至可以将PGD用于非医疗目的选择孩子的性别。
2.新西兰。
在新西兰,自2006年起,PGD成为该国政府公开补助的项目,当存在有遗传严重基因异常的风险时,政府将补助使用此技术的费用。[24]
(二)禁止模式
1.瑞士。
瑞士于1998年通过、2001年1月1日生效的《生殖医学法》中,明文禁止PGD,但政党与社会各界反对的浪潮不断,尤其是在2004年,公民投票认可了《干细胞研究法》,容许自剩余胚胎中取得胚胎干细胞进行研究。其随后公布的《联邦人类基因检测法》,仅规范产前诊断的基因检测,即产前诊断的时间点在胚胎着床后、出生前,并未对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着床前的基因检测加以规范。[25]
2.德国。
二战结束以来,德国以重视人权著称,其对人权的保障延伸至生命的始点,即卵子受精之时,于1990年12月13日公布《胚胎保护法》,以刑罚禁止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胚胎的行为,并将该法设定为附属刑法。该法虽然允许基于生殖目的而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相比于其他国家,德国对于辅助生殖技术与胚胎研究领域有着宽泛的限制,而且对于胚胎的制造与多余胚胎的销毁,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该法被视为世界上对胚胎保护最为详尽的法律。因《胚胎保护法》对于胚胎的保护使得德国医学界不敢为病患实施PGD,德国健康保险也将PGD的治疗排除于保险范围之外。德国联邦众议院在2009年4月24日通过《基因诊断法》,只允许基于医学目的在母体内、出生前的胚胎或胎儿进行基因诊断,并不及于尚未植入母体的体外胚胎。且这种出生前的基因诊断,如果是针对胚胎或者胎儿的性别、非医疗相关的特征、或依据一般已被公认的医学科技情况直到满18周岁后才会突然发生的遗传疾病时,不允许其进行。[26]
从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在德国是禁止PGD运用的。但是自2010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PGD的刑事判决以来,其已承认以筛检严重遗传疾病的PGD具有合法性。
(三)有条件许可模式
1.法国。
1994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妇女有高度危险产下患有特别严重、且依据当时的医学标准尚无法治愈的基因疾病的胎儿时,可在申请并得到许可后实施PGD技术,但直至1999年才准许第一例PGD申请。[27]
2.英国。
英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直处于世界最先进之列。与先进的技术相对应,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的制定也紧跟时代发展,在国际上独树一帜。其有关PGD规范的法律文件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
(1)英国《人类授精与胚胎法案》(1990)第三条规定,原则上禁止制造、储存和使用人类胚胎,仅容许例外情况下以发给证照的方式对使用人类胚胎加以许可。
(2)2001年12月13日,英国通过了胚胎的遗传疾病检测法规,使得具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得以经过PGD的诊断选择而出生健康的宝宝。在新条款规制下,夫妇得以使用PGD的精密检测方式,确认其胎儿并未罹患遗传疾病。[28]
(3)2003年,HFEA颁布实践法规Section14,对于PGD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4)《人类授精与胚胎法案》2008修正案。关于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规定,其将原本交由HFEA个案判断的行政权力,转为依法审查其可行性。新法于第一段关于医疗许可部分增订第1ZA段以规制PGD的运用: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本不能许可,除以下所述一个或多个目的以外:
A.确定胚胎具有基因、染色体或线粒体异常,可能会影响到生育结果;
B.胚胎可能会产生基因、染色体或线粒体异常的确知风险时,确定是否有这种异常或者其他异常的情况;
C.继续怀孕,胚胎会发展出下列三种确知的风险,而选择性别:
(a)伴性遗传严重身心残疾;
(b)伴性遗传严重疾病;
(c)其他伴性遗传严重医学症状。
D.手足救助的情况,即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孩子,可藉由再出生孩子的脐带血干细胞、骨髓或其他组织而被治疗,确认与再出生孩子具有相符合之HLA配型;
E.当无法确认精卵的提供者为谁时。
世界上首例PGD婴儿自1989年诞生,截至2008年底,全世界已有超过400个经过该技术诊断而健康出生的婴儿。[29]该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2012年6月29日,中国首例经过PGD技术④对早期胚胎进行检测的婴儿出生于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0]我国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基因诊断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31]比较上述美国、新西兰、瑞士、德国、法国和英国对于PGD的规制模式,自由模式容易导致PGD被滥用;禁止模式不利于PGD技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条件许可的模式如英国针对特定的事件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进行许可,能够有效地防止PGD的滥用。
注释
①确切地说,精子分类技术很难归到人类胚胎植入前的基因诊断技术的范围中,但是鉴于研究的必要性,放在这里一起加以讨论。也有的学者将其归入到广义的人类胚胎植入前的基因诊断技术的范围中。
②“HLA相配”是指决定诸如血液、器官和干细胞等组织的抗原是否与现存的患病孩子相匹配,又称为“组织分型”。
③是一种由基因变异引发的遗传性贫血,它会导致骨髓障碍和癌症,许多患者在早年会发生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患有此种疾病的很多孩子活不到他们的第七个生日。
④医院为一对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的夫妇实施了PGD技术,对14个体外受孕胚胎进行筛查后选择一个健康且配型成功的胚胎植入母体内并顺利生产,目的是利用这个孩子的脐带血拯救她患地中海贫血症的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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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洋)
On Ethical Controversy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Human Pre-im 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is
Wang Liqing
Human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is a new technolog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genetic diagnosis technology,and its application led to a strong ethical contro-versy all over the world,consequently,related cases and legislative norms appeared.In order to improve human welfare,we should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ethical rules and laws.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ethical controversy;legal regulation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人类遗传物质辅助生殖运用的民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6)和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其处分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F15-Z02)的阶段性成果。
汪丽青,滨州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