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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有机体视域中的国家概念演进

2015-02-11李绍华

党政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阶级职能市民

李绍华

〔摘要〕

马克思借用“社会有机体”思想认识国家、市民社会等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对国家的建构基础、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以及国家的消亡等哲学范畴进行了研究,其国家观在其社会有机体思想逐步成熟中趋于完善。充分认识马克思社会有机体视域中国家概念的演进轨迹,对于进一步深刻理解唯物史观,强化国家认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唯物史观;国家观

〔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092-05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是比拟生物有机体的特征而提出的,马克思借用“社会有机体”来描述人类社会既是一切社会要素、结构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又是人及其全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活动着、变化着的辩证过程。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社会有机体是在实践基础上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体,构成社会有机体的社会要素是极其复杂多样的,且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些要素并非都均衡地发挥作用,而是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根本要素。“社会有机体”范畴的提出表明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结构和运行既在整体把握中去探幽入微,认识要素、结构等细节,又在具体分析各种要素,尤其是深入探究决定性因素的基础上去勾勒全局,把握整体;既注重揭示社会的根本方面,又强调阐明社会的整体面貌,坚持二者并重,相辅相成,对人类社会具有了深刻的把握和认识。

当然,马克思对人类社会这一社会有机体的认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探究马克思早期思想中对此问题的认识轨迹,我们发现,马克思对国家、市民社会等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的把握也逐渐趋向清晰和明确。

一、自由理性建构国家

马克思最早论及“有机体”是在1842年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撰写的《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中。马克思在该文中指出,应该对自然界进

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从对各种元素的初步感性认识提升到对自然界有机生命的理性认识。只有这样,表现出来的才“不是浑沌一体的幽灵,而是活生生的统一体的精神”。而且,“元素也不是处在静止的分离状态。它们在不断地相互转化,单单这种转化就形成了地球的物理生命的第一阶段,即气象学过程”。由此,马克思对自然界的有机性进行了阐述,说明了在生命有机体中各种元素既彼此分离又相互转化,不同职能在其中发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动态统一的过程。在对“生命的有机体”进行详细论证描述的基础上,马克思进而引出了对“国家生活的有机体”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国家生活的有机体”犹如“生命的有机体”,它的“不同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如果“试图把人民当作原生无机体”,“把人民机械地划分为几个固定的、抽象的组成部分并要求这些无机的,强制固定的部分独立运动(这只能是抽搐运动),指望这样做可以引起有机运动”,那么,“他根本不知道国家生活的有机体本身”。〔1〕马克思由“有生命的有机体”引出“国家生活的有机体”,意识到国家生活就像生命有机体,也是一个统一体,正如构成“生命的有机体”的各种元素之间的运动是辩证联系和矛盾运动一样。“国家生活的有机体”中各个构成部分也并不是互不相干的、机械的共存,而是相互联系、矛盾运动的统一体。这是马克思对国家属性的初步认识,具有了国家生活是一个有机体的思想萌芽。

不过,此时的马克思在历史观上还未完成从唯心主义者向唯物主义者的转变,在谈到国家与自然关系和国家的本质时,依然还停留在唯心主义的认识上,认为“国家这一自然精神王国,不应也不能在感性现象的事实中去寻找和发现自己的真实本质”。所以,他还没有找到国家或人类社会产生的真正根源,他虽然认识到各种成分在国家这一个更高的统一体中彼此转化,但却认为“那些由于自己的本质而时时刻刻正在统一的整体中消失的差别是普鲁士国家精神的自由创造物。”〔2〕自然在其中,只是发挥着“盲目的自然必然性”的作用。“在真正的国家中是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会作为这种粗鄙的要素同国家达成协议;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神经贯穿整个自然,并在每一点上都必然表现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3〕虽然,马克思在为《莱茵报》工作期间,已经意识到国家并非完全如黑格尔所说是合乎理性的法律的体现,已经看到了“物质利益”对整个社会生活的支配作用,人们总是从自己等级的物质利益出发来行动。这一点可以从普鲁士政府和莱茵省议会对待林木占有者的态度中看出,实际上,在物质利益面前,理性精神非但没有在他们头脑中占据上风,相反,他们已经沦为富有的林木占有者的工具和奴仆。对此问题的探究使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开始萌芽,似乎经济关系可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可能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经济利益的政治工具。但马克思这时还未冲破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最后藩篱,因此他仍然强调,“应该根据自由理性来构想国家”,“不是理性自由的实现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4〕《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内心充满了矛盾,他一方面承认“物质利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以鄙视的口吻提到“物质利益”的支配作用,认为这都是“脱离常规”的现象,不符合黑格尔关于国家的理性原则。马克思的矛盾,来自于他对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既有理念冲突的困惑,究竟是由经济关系或者物质生产来建构国家还是由黑格尔的自由理性来建构国家,这是马克思急于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

1843年3月,马克思辞去了《莱茵报》主编的职务,退回到书斋,在莱茵省宁静的小城克罗茨纳赫潜心研究和思考。他阅读了大量书籍,写下了五本包括二十四本著作摘要的《克罗茨纳赫笔记》。从这些书和笔记看来,马克思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历史和政治理论问题。虽然此时马克思仍然没有放弃黑格尔的理性原则,认为“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5〕但是,面对现实政治问题的困惑,马克思决定深入到历史中去寻求答案。马克思通过读书和思考,回溯了包括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瑞典等众多欧洲国家从公元前600年到当时的漫长历史。他通过研究以法国革命为主线的历史资料,将各国的历史前后比照,试图发现隐藏在这些国家和民族特殊历史后面的一般历史进程,从而找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研究欧洲国家的封建社会历史时,他发现这些国家的封建经济所有制对这些国家的阶级和政治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发现,封建主义“欧洲的衰落,由航海业、贸易和工业”以及市民阶层的兴起造成。〔6〕在研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他注意到各个不同阶级和阶层的经济利益产生的冲突及其对革命进程的影响。在英国,“国家制度的许多改革,(其起源)与其说归功于开明的政策,不如说归功于自私自利的打算”;在瑞典,“由于财产状况而具有影响的一切东西……在债主、封建者、承租者、企业头头身上变成了中间的权力,政府依赖它并不比臣民差”;〔7〕从这里可以明显感到,马克思已经开始关注资产阶级的政治对经济因素,尤其是对所有制关系的依赖。endprint

基于此,马克思开始对黑格尔的哲学唯心主义观念进行了第一次清算,并体现在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中。这部未完成的著作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进行了批判,对国家与市民社会①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界定。在黑格尔的 “理性国家”之中,是找不到正确理解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规律的,相反,这一点在“市民社会”中却能够找到,而“市民社会”则一直被黑格尔所蔑视。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变成了理念自身所具有的一种想象的内部活动。所谓“现实的理念”被他描述为一种按照一定原则和抱有一定目的行动着的“独立的主体”。而真正的、现实的主体即市民社会则被他当成了“谓词”。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强调,在理念与现实的关系上,应该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关系再颠倒过来,“观念应当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8〕真正的主体是现实的事物,而反映这些事物的理论和思维只能是“谓词”。廓清理念与现实的关系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比较清晰了。据此,马克思断言:“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9〕国家并非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前提,而是相反。可以看出,此时马克思已经认识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世俗的物质生活关系是政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真正的活动者”和“原动力”,政治国家不过是它的“产品”和“被规定的东西”罢了,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相反,正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认识在马克思社会有机体思想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明马克思已经开始运用唯物主义原则来考察社会问题,对社会有机体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初步有了正确的认识。

但唯物主义立场的确立仅仅表明马克思初步形成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抽象的基本命题,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依据何在?市民社会如何决定国家和法?马克思意识到要弄清市民社会如何决定国家和法,必须首先了解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10〕为了进一步弄清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开始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上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在该《手稿》中,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考察了人类社会历史,发现了劳动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虽然,此时马克思还没有将劳动分解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范畴,但确实有了进一步区分劳动的不同方面的想法。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以赞赏的口吻所引证的波兰经济学家斯卡尔贝克的一个观点看出来,即“把个人的、人生来就有的力量、即智力和从事劳动的身体素质,同来源于社会的力量,即相互制约的交换和分工区别开来”。前者是人本身的一种能力,后者则是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明显外化的表现,是来自社会的力量。马克思一方面反对把社会看作是抽象的、脱离人的独立实体,认为要避免重新把“社会”作为一种抽象的东西与个人相对立;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结构是人的活动的对象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生产劳动是整个社会的物质基础。“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1〕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便是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手稿》从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市民社会背后的物质生产,从而揭示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基础。不仅如此,这一论断已不仅限于搞清市民社会的本质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而是涉及到社会结构的基本方面——物质生产、政治关系以及各种意识形态。与《批判》提出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相比,《手稿》提出的物质生产领域决定社会其他领域的论断,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表明马克思对社会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

三、作为“共同体”的国家

在1846-1847年马克思同恩格斯一起写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他们在对自己过去的哲学信仰和思想伙伴进行严肃的反思和批判中制定了唯物史观的理论系统,并从唯物史观出发对国家及其相关概念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阐释。

《形态》明确指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结构形式,是在“现实中的个人”生活过程中构成

①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研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32.

的。现实中的个人一方面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另一方面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在生产的过程中,人们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而国家就是这个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所形成的。因此,“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有生命的个人”,并非是从人们所想象出来的人、虚幻的人出发,而是从“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出发。〔12〕

分工产生所有制和分配,并出现阶级之分。进而,个人利益或家庭利益(即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产生了。为了解决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这种表面上超然和“独立”于特殊利益和全体利益之上的共同体产生了。但是,这种共同体并非真正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真正的共同体,相反,这种共同体只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而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只是虚幻的共同体。为了实现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的统治,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统治阶级必然要将“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因此,国家的所谓“独立”形式并非国家的本质,而是假象,国家无非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特殊利益的工具,这才是国家的本质。〔13〕

分工有自然分工(非自愿)和社会分工(人们出于自愿),当社会还没有进化到社会分工阶段时,人就无法驾驭人自身,人的活动就只是异己的力量。要想消除这样的异化状态,前提条件是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速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的发生。市民社会就是“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它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已经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又仍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国家,因此,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4〕endprint

因此,马克思并未简单否定共同体本身。尽管这个共同体还是虚幻的共同体,还不是真正的共同体,即还不是以市民社会作为建构基础的国家,但是,没有这样的即使是虚幻的共同体,人们就无法“消灭分工”从而重新驾驭“物的力量”并消灭异化状态。因此,暂时留在哪怕是虚幻的共同体之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革命无产者才能借此控制“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也就是说,虚幻的共同体的存在只是达致真正共同体的暂时过渡,因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并“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5〕在马克思眼中,真正的共同体便是“自由人联合体”,为此,便是共产主义社会。

四、具有双重职能的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国家的形式、本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全新阐释的基础上,开始更为深入地研究国家的其他属性,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国家的职能的研究。

有关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论述我们较为熟悉,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我们传统上对国家职能的认识。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就已经明确认识到国家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6〕这些论说,已经非常明显地表明马克思对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认识。法兰西内战爆发后,马克思基于对内战的观察,在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起草的致欧洲和美国全体会员的宣言《法兰西内战》这一著作中,对国家的阶级统治工具职能仍然沿用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的思想。而恩格斯在其1884年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家庭、私有制、阶级的起源与国家产生的关系进行了唯物主义的阐释,对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有着更为明确的界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17〕

但是,如果仅仅将国家的职能限定在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一方面,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做了片面的理解。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对国家的另一重要职能——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论述。甚至还特别强调,社会公共职能的履行是实现政治统治的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8〕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的公共职能内涵较广,它包含了除政治统治之外的一切国家职能。在古代亚洲,除财政、军事部门外,就是执行公共管理的公共工程部门。由于亚洲帝国主要经济支柱为农业,因此亚洲的公共工程部门主要履行的是为农业服务的经济职能。〔19〕由于时代发展的局限,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对公共职能所涉及的范畴进行全方位的论述,但国家需要履行公共职能的认识使我们对国家职能的认识更为全面科学。

国家既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有公共管理职能。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阶级性的表现,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是国家社会性的表现。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互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国家一方面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

五、打碎寄生赘瘤的国家机器

1859年1月,马克思完成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定稿,并写作了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对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结构和发展图式进行了集中表述,经典地分析了社会有机体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使社会有机体思想变得系统化、明朗化和精确化。马克思在《序言》中确定了从总体上把握社会有机体各要素本质特征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等科学范畴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马克思还对新旧社会有机体发生更替的客观条件作了科学的表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0〕消灭旧的社会有机体的任务,只有在解决这一任务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胚胎里发展起来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

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以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国家机器依然完全与社会独立,相较于市民社会,其成为更可怕的压迫力量,“它放纵过去的一切反动势力,形成一个万恶之渊薮。表面看来,这是这个政府权力对社会的最后胜利;实际上,这是这个社会里一切腐败成分的大泛滥”。而且,国家机器本身还是不可改良的,仅仅依靠通过社会变革,或者指望经济的发展并不能摧毁国家机器,因为 “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21〕旧国家机器具有寄生性,要建立新的社会有机体,必须用巴黎公社式的国家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必须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形式取代这种堵塞了社会机体的每一个毛孔的寄生赘瘤,“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22〕

马克思提出的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国家将会消亡这一论断仅仅指的是国家逐渐丧失其实行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职能,马克思说:“当阶级的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自己的政治性质。”最终,国家将“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恢复“独立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23〕这实质上指明了国家权力最终将向社会的回归,即“还权于民”,在此过程中,逐渐消除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实现政治民主化,国家这一管理组织逐渐被社会的管理组织所代替,人民的广泛参与将取代国家成为社会有机体治理的中心,作为管理和立法的来源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2〕〔3〕〔4〕〔5〕〔12〕〔13〕〔14〕〔15〕〔16〕〔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332-333,333,344-345,226,129,67、73、84,84-85、119,86-88、130-131,118-119、121,84、132,762.

〔6〕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M〕.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8.

〔7〕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12辑〔Z〕.人民出版社,1980.65.

〔8〕〔9〕〔18〕〔21〕〔22〕〔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2.15,12,523,93,57-58,95、100.

〔10〕〔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32,3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79.131、148、121.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17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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