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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

2015-02-11李英杰郑小六郝企信

天津农林科技 2015年1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土地

李英杰,郑小六,郝企信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河北 050031)

根据中共中央要求,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 、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现已成为农业领域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如何全面理解和正确领会中央精神,有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笔者仅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形式、地位、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以及扶持政策等几个方面,提出个人思考,以供讨论交流和批评指正。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家庭承包经营的普通农户)而言,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较高的科技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的一种创新形式[1]。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4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体现在于是着眼于市场需求、面向市场生产、适应市场竞争,而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2]。”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农业经营主体。

2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随着生产水平、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组织和经营方式的不断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是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渐进发展过程。其发展的进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组织化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并受其所限。基于我国农业人口基数大,农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仍旧是我国农业生产中数量最大、经营土地面积最多的经营主体,将在一段时期内、较广的农村区域长期存在[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在经营方式上具有显著差异,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发展方向,但近期前者不可能完全取代后者,二者将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并存。

2.2 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形式,是生产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主体,在农业生产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正如中农办主任陈锡文所说:“不是家庭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世界各国概莫能外[4]。”特别是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的特点,使其可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配置农地资源、提升土地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因此,家庭农场应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占主导地位。

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合作经营、集体经营或者是企业经营形式,除了从事一些需要较大投入的设施果菜、养殖业、加工业和特种农业之外,作为农业经营中提供服务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没有他们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就不可能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产品生产[5]。

从现状和发展趋势看,4种新型经营主体中,生产农产品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为其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功能上逐渐分离,但生产与服务相互的依存关系日趋紧密[6]。

3 适度经营规模的调控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是在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7]。经营规模的变化,会对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生不同影响。没有规模则没有效率,“规模”太小,虽然可以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但会影响劳动生产率,制约农民增收。有规模不等于有效率,如果土地经营规模过大,虽然可以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会影响土地产出率,不利于农业增产。所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强调效率最优配置,核心是实现土地生产率与劳动生产率的最优配置。如何把握好规模适度,应从3个方面衡量:一是与当地资源禀赋相适应;二是确保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三是与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就全国而言,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现有生产条件依然落后和农村人口仍然很多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欧美大农场式的规模经营方式,特别是美国“土地大集中、资本大投入、装备高科技、企业式管理”的模式[8]。对于不同区域,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重点鼓励和发展家庭经营式的农业生产,通过土地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从国内外对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占优的观点是,将实现种地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相当的经营规模作为“适度”规模的参考标准。实现这种收入平衡,经营规模也因区域、作物、生产力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农业部调研数据,若从事粮食作物生产,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6.67 hm2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3.33 hm2左右。上海松江区将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确定为6.67~10 hm2,甘肃天水市测算的家庭种植苹果适宜规模为1.67~3.33 hm2[9]。对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度”规模问题,更多的与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密切有关,重点考虑的是劳动成本、监督成本、管理效率等因素。应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联合合作和扩大服务的方式,促进农户形成规模、服务形成规模,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10]。

4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从当前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农业部门对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扶持。如何使政策更有针对性,应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需求出发,应其所求,帮其所需,才能更好地提高政策绩效。

4.1 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基础要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是必由之路。对土地流转要积极引导,确保规范有序。土地流转的组织,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土地流转的方向,应鼓励土地在农户间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同时要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土地风险。土地流转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社会、自然、经济、生产、技术等条件,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规模“适度”。土地流转的价格,应采取协商、公布指导价等手段,调控好土地流转价格处于合理区间,使转出方获得合理的财产性收入,转入方有较好的生产利润。

4.2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条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保障在于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是必然之举。在农业公共性、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建设投入方面,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普遍提高农田基本建设水平,提升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应对灾害能力。对从事粮食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种粮大户,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按照其经营规模或生产粮食数量,以支持其改善农田基本设施、产后烘干、储藏设施等条件和满足生产流动资金需要等方式,对其进行补贴或奖励,提升其生产经营条件[11]。

4.3 落实财政金融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要靠财政金融支持作为有力保障,倾斜支持是必出之策。补贴政策方面,应在提高对农业生产的财政补贴力度总量的同时,增量上主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向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良种、优惠价格直销农资、优先提供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配套优惠政策。完善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以及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完善小额信贷产品,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4.4 完善人才支撑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后劲在于人才支撑,人才培训是必行之事。采取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吸引农村中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和更多的专业型人才加入和充实到新型经营主体队伍中来。建议在农村建大学生创业园,积极引导农口院校大学生回乡创业,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可考虑对相关经营主体给予引入大学生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12]。将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提高新型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13]。

4.5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率在于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必施之措。建议进一步完善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措施,重点培育农民专业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构建覆盖新型经营主体生产全程的社会服务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产业政策、产销信息、先进技术、优质农资等方面的服务[14]。

[1]汪晓文,杨光宇.现代农业园区: 应重点培育的新型经营主体[J].河北学刊,2013(5):118-120.

[2]国务院副总理 汪洋.在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农民日报,2014-04-09(1).

[3]陈锡文.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考虑—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中共党史研究,2014(1):5-14.

[4]宋亚平.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吗?[J].江汉论坛,2013(4):5-9.

[5]郭熙保,郑淇泽.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地位[N].山西农经,2014(1):30-31.

[6]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三农”问题的创新与挑战[N].东方早报,2014-03-25(4).

[7]胡爱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条件及组织形式——基于日本的经验[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1):59-63.

[8]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之一[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6):44-51,97.

[9]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 张红宇.土地流转更有序 规模经营正发展[N]. 农民日报,2014-12-23(5).

[10]谭智心,周振.农业补贴制度的历史轨迹与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关联度[J].改革,2014(1):94-102.

[11]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56.

[12]记者 骆玉兰.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N].农民日报,2014-02-26(1).

[13]钱克明,彭廷军.关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J].农业经济问题,2013(6):4-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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