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着“公益”光环发展下线重庆处罚传销头目没商量
2015-02-07
顶着“公益”光环发展下线重庆处罚传销头目没商量
重庆万盛区退休女职工江某,以招募“环保志愿者”、推广“中国农业服务平台”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发展所谓“志愿者”800人,涉案金额近200万元,日前被重庆市工商局万盛区分局查处,被处罚款30万元。
鼓吹买垃圾处理器就能成为所谓“环保志愿者”
40岁的江女士是重庆万盛区的一名家庭主妇,家庭经济宽裕,热心公益活动。2014年9月中旬,她的远房表姐江某到家里做客,动员她加入了一个叫“中国农业服务平台”的组织,成为一名光荣的“环保志愿者”,还有可观的“资金补贴”。关注环境卫生,扶持农村贫困人口,既有成就感又能助人,这多好啊!江女士想。
于是,在这位远房表姐的鼓动下,交了4100元钱,购买了一台“厨房垃圾处理器”,成为了一名“预备环保志愿者”。
然而,一个月之后,一心想为环保事业尽力的江女士,没有得到任何安排。远房表姐的解释让她有点摸不着头脑,“你再去发展两名预备志愿者,才能够成为正式志愿者,而且还能够享受21个月的资金补贴。”
无奈,江女士只好忽悠两个闺蜜成为了预备志愿者,她则成为了正式志愿者,并拿到了21个月的资金补贴100元,“如果我的两个闺蜜再去发展下线,我就有更多的补贴。”这样会无休止地循环下去吗?江女士心里直打鼓。最后是江女士的一个闺蜜识破了这个骗局,才把江女士从这个“志愿者”的陷阱里拉了出来。
宣称发展两名下线便获“资金补贴”
在万盛区,像江女士一样掉进陷阱的有数百人,万盛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摸排,发现涉案人员江某今年58岁,是万盛区一家花木公司的退休职工。她宣传购买厨房垃圾处理器,加入“中国农业服务平台”,就可成为“环保志愿者”,并获得“资金补贴”。只要不断发展下线,资金补贴就越多。万盛区工商分局认定江某涉嫌传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项目”起源于江苏南通:2014年1月6日,王伟出资28万元,胡光花和陈明分别出资1万元在江苏省成立南通金宝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推广“中国农业服务平台”项目。加入该项目须支付货款4100元,获得型号为ML-A210的某牌厨房垃圾处理器一台,成为预备志愿者;预备志愿者必须再发展两名预备志愿者加入(即让另两名志愿者分别交4100元),才能成为正式志愿者,成为志愿者当天起,享受21个月的资金补贴,补贴方式为:第一、二月每月领1000元;第三、四月每月领2000元;第五、六月每月领3000元;第七至九月每月领5000元。第一次领到5000元时,即第七个月,公司要扣掉4100元购买机顶盒,加入下一个循环;第十至二十一个月每月领8000元,二十一个月共可到手118900元现金,然后就自动出局。如果志愿者还想获利,必须通过其发展的两位下线再发展四位下线,发展模式与前面一样。
800名“志愿者”掉进传销陷阱
很快,该“项目”推进到了重庆的璧山区。经该“项目”璧山工作站站长陈某(另案处理)介绍,万盛区涉案人员江某缴纳12300元成为“环保志愿者”,不断发展下线,并于2014年10月1日建立了“万盛工作站”,当上了“站长”。至2014年12月,江某在万盛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志愿者”800人加入该平台。
江某以站长身份在万盛地区从事“中国农业服务平台”推广期间,招募申某、赵某、刘某(三人均为“中国农业服务平台”的志愿者)协助她进行推广。至2014年12月,江某共收取直接和间接发展的“志愿者”资金199.26万元。
万盛区工商分局认定“中国农业服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实际上就是传销:组织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已经形成了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该项目要求志愿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补贴”,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了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同时,“志愿者”还以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为依据获得21个月的补贴和第二循环的补贴,形成了传销的“金钱链”。
而涉案人江某通过介绍在万盛区共发展“志愿者”800人加入平台项目,形成了金字塔型的传销网络。江某在该项目中既要介绍发展人员,又要负责管理万盛区的网络运作,实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虽然该项目规定一个志愿者只能发展两名预备志愿者,但是实际中,为了多获得返利,往往是一个参与者找多个身份证并办理银行卡,自己再以该身份证的人的身份缴纳资金加入该项目。也就导致了部分提供了身份证号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志愿者和预备志愿者。因此,在一个人的层级图中,该人既是上一级的志愿者也是下一级的预备志愿者,而且,受21个月高额返利补贴和二循环补贴的刺激,参与该平台的人极力推荐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和找身份证自己交钱再加入。因此该案中的许多参与者都能以自己为顶端形成金字塔的组织网络。
据此,万盛区工商分局日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某做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199.2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3.74万元;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