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2015-02-07于腾
于 腾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一、自由概念的解读
自由的概念和对自由的追求由来已久。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状况下,人民对自由的认知、对自由的追求、对自由的保护,都有一定程度、方式和内容上的差异。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自由的含义往往是指摆脱束缚、强调自立自主,我们可以很轻易的察觉出这种解读之下对原始本能释放的渴望和带有一定动物性上的价值追求。如今,在法治社会之下,人的社会属性和理智性日益凸显,对于自由的追求也在意识和行动上达成了一种规范性和规则性[1],即自由是指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的个体的行为和思想上的自我做主,同时法律也应当致力于实现人们的这种合理的对不受羁绊状态的追求。我们认为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的改变与发展,正是法律的应用和发展带来的文明的进步,是法治社会对人们思想的一种改善和升华,同时我们也确信这种进步也会进一步促进法治健全、法治完善。
二、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的产生源于对自由的追求
人们追求、实现自由的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法律就成为了追求自由的工具。自由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和扩张性[2]。平等性要求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任意性往往因为人人直率的行为而带来彼此的冒犯和侵犯,扩张性又往往会以某些人的过分的扩张自由,扩张冒犯和侵犯。由此三者的结合使得因无序的追求自由而使矛盾升级、矛盾激化。
然而,法律是理性的,它为自由找到了制衡点,它从客观的角度去解决因自由而产生的矛盾。同时法律又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人人可以追求自由,人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阻碍别人的自由。这种公平的适用性给法律带来了威严和自觉力。另外,法律的强制力也保证了法律实现自由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所以,自由需要法律的产生以实现其从应然到实然。
(二)自由价值的存在规制法律的发展
自由选择了法律,而法律也必须应当体现自由。因此,即使限制权利是为了更方便的实现自由,法律也不应当全盘的压榨和剥夺自由,这无疑是落后的暴君式和独裁者的法律的历史重演和回放。真正的良善的先进的符合人民要求和现实的法律应当充分体现自由。立法者应当意识到没有法律的自由和剥夺自由权利的法律都是万万不可的。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不应当遗忘其为人们实现自由的使命,不应当走向其他不利于实现自由的歧径。在法律的发展中也出现过个人的权威超越法律的界限、恶法损害人类自由的现象,这些经历和教训告诉我们,时时铭刻法律对自由的追求,可以防止法律变异、法律出轨。
三、如何正确处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完善立法,加强人民权利方面的立法。良法之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对自由的实现。另外,始终坚持由义务本位的立法传统转换为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使权利文化的观念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行动中[3]。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定中增加对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人民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事实上就会满足对自由的需求和对自由的追求。
其次,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公民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公民在形式自由权利时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任何公民违背上述的做法都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有例外。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再次,强化法制教育的宣讲活动,使人民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物质的支持,同时作为被保护的主体,人民应当学会将自由权利转化为现实[4]。这是一种需要强化的意识,也是一种需要提升的能力。只有加强对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升人们对主体权利和主体自由把握和应用[5],才能真正的使应然追求变成实然现实。这是我们认识法律与自由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社会下人们应该具有的认知和进步。
总之,自由是法律的一种价值追求,法律应当保障自由的实现。从这一目标上来说,我们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中提升立法技巧和改善立法习惯,充分考虑和加强对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使人民主体和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
[1]郭永祥.浅析法律与自由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8(2):20.
[2]高全喜.法律与自由[J].学海,2002(2):2.
[3]周建业.论法律与自由[J].法学论坛,1987(3):66.
[4]袁才荣.浅谈法与自由[J].渝溪学院院报,2004(3):9.
[5]王洋.有关法律与自由的关系[J].犯罪研究,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