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财政收入与政府公务相统一之原理
2015-02-07舒冠凤
张 犇 舒冠凤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 烟台 264100
一、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性
任何人的生存都要依靠着必须的生活必需品,其来源于个人财富的兑换。人形成一个矛盾的社会,人的矛盾必须有解决的机构,由国家负责建立这些机构。这些机构共同组成本国的国家机构,代表本国人设立这些机构的组织就是本国人组成的议事机构,即议会。其建立政府考虑许多因素,权衡每个代表的意见,这样就能包容许多不同的背景的政治意见,防止一意孤行[1]。
财政收入是国家机构运行的基本保障,国家机构并非直接财富的创造者,而本国的国民才是财富的创造者,这样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来源于本国国民的创造的财富,这样国家机构才能来源于国民,服务于国民。
二、财政收入的合法性
财政收入来源于国民的财富,根据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洛克的观点,人类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那些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私有的财产权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只要本国的国民同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私有财产给国家机构,代表国民的议会认为国民让渡自己的财富的行为是一种合乎国家利益和本国国民利益的事情,就应该把这种行为制定成一种本国的规则,即法律。议会制定的财政法律既是国家机构合法获得国民财富的依据。国家的财政收入就获得自然的合法依据。这只是国家机构获得财政收入的合法根据,但是如何具体的去执行这种有关财政收入的法律,就必须依靠法律的程序。
三、政府公务与财政收入的相一致性
既然国家机构的财政收入合法合理的源于国民创造的财富,源于国民财富的财政收入,如何使用这些财政收入,以及产生的财政余额或者财政赤字将如何解决。
财政收入用于国家机构的运行是产生合法财政收入来源基本原理之一。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根本原理与最根本的标准。因此当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结余或者赤字时必须向国民议会做出解释。
财政收入不仅要用于国家机构的本身的维持,更要用于其他国家机构的国家管理活动中。当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国家机构本身运行的维持后,其他的资金应当运用到对国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民的需要。国家机构从国民的财富中获得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应把这些资金运用到每个国民个人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上去。
国家机构的建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国民服务,服务于民的都是国家机构这一抽象的概念的最终目的。当财政收入出现结余时,国家机构依然要用这些资金服务于民。当出现财政赤字时候应该向国民议会做出说明原因。国家机构的一切事务活动都应该遵循着收入与活动相一致。
四、当前财政权的弊端与财政权的改革即归入人大
既然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国家机构的公务管理活动相一致,就应把财政收入的管理权交由国民议会掌握。议会建立的基础是在共同体的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限制州政府以及其他权力的政治价值观念。在共和政体中,中央政策的宏观经济是通过公共财政来实现的,财政完全可以实现[2]。
从法律规范角度看,我国政府间财权划分中缺乏规范的法律界定[3]。国民议会是整个国家国民与主权的代表,而财政收入是从国民财富中获取的,既然财政收入来源于国民收入,那么应当由国民来予以监管,因此财政收入由代表国民的国民议会来进行监管就是一种非常合理的方式。
财政收入归国民议会管理后,由国家机构向国民议会申请支出,这样才能够保证国民财富不被浪费。当国家机构申请的财政拨款不能够实现为整个国民服务或者国家利益时,国民议会有权利拒绝拨款。当国家机构申请的财政收入符合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时予以拨款。
五、结论
国家机构的财政来源也应该是建立在国家机构可以服务于整个国家与国民的基础之上,这是国家机构的劳动或者服务经费。如果国家机构不服务于国民或者国家,那么国家机构就不应该得到财政资金的支持,根据人的自私本性,没有人会把自己的财富贡献给那些侵害自己利益的国家机构的身上因此国家的财政权利的用途必须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责相一致,相符合。
[1]LOW-INCOME WORKERS AND THE FEDERAL TAX SYSTEM by NancyS.Abramowitz Copyright(c)2007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The Executive and Financial Powers of the Commonwealth:Pape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by Andrew McLeod.
[3]吴旭东,周波.税收基本法:政府间财力划分的法律基础[D].地方财政研究,2008(10).
[4][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