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错案的成因
2015-02-07张潇文
论刑事错案的成因
张潇文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近年来,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聂树斌案”带给社会的阴影还未消散,“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又一次次冲击了司法公信力,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及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每一个冤假错案的背后往往关乎着个体自由和生命的得丧,代价不可谓不大。冤假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其背后一定有因可寻。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重建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
关键词:概述;成因;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张潇文(1990-),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刑事冤假错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的入法,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是因为每个冤假错案的产生总是伴随着刑事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无视程序正义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使得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值大大降低。毋庸置疑,在法治社会,公平正义关乎每个个体的尊严和安全,而现行的司法现状让人们对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感到担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水平怀有疑虑。当然,导致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司法机关的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力量的干预;既有程序上的缘由,又不乏实体上的弊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
一、刑讯逼供的盛行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法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的现象之严重。事实确实如此,通过观察近年来爆出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每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伴有刑讯逼供的隐情。尤其是那些大案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经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层层讯问后,无异于在“鬼门关”走了一遭。例如被错误关押的佘祥林至今无法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粗暴落后的执法方式和不良的社会现象,自古有之,它甚至一度被公开合法地实施着。时至今日,其在司法实践中仍被司法工作人员视为破案的一大法宝,加之办案人员受司法系统内部盛行的不合理政绩观(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如不切实际的要求“命案必破”、一味追求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的影响,出于功利目的,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非法取证手段便成为普遍现象了。
二、检察院监督权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然而,诉讼潜规则在司法系统内部被心照不宣地运用着。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我们透过一些冤假错案的现象可以发现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早介入诉讼活动,并与侦查机关一起“并肩作战”,其监督制约功能严重弱化。在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抱有成见,容易将其主观定性为“待罪之身”,此外,为尽快完成考核指标,检察机关难以做到细致严格地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和材料,无法保证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甚至经常出现公诉机关明知案件存在严重漏洞,仍将“带病”案件移送至审判机关的荒唐现象。
三、法院缺乏疑罪从无的理念
在中国人的传统法律思维中,对于犯罪分子从来都是“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这几乎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仍没有明确规定实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实践中法官往往折衷采取“疑罪从轻”的做法。法官采“疑罪从轻”之举无疑是他们“疑罪从有”的心理在作祟。
我们可以发现,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办案法官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往往接到案件首先看起诉状起诉的被告人的罪名,然后才是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实行有罪推定;另一面,刑事审判过程中没有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和被告自身的陈述权,使被告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意的过度干预
司法实践中,每当有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就要首先面对来自被害者家属的判案压力,唯恐稍有不慎而引发上访等破坏社会和谐的政治后果。受害者家属因为其特殊的身份立场,往往对于犯罪嫌疑人抱有极大的怨恨,总是先入为主地将其认定为案件的真凶,并用仇恨的心理来审视、定性犯罪分子的行为,而一旦司法机关无法满足他们期待的结果,他们便会想当然地将其认定为司法不公,继而对司法机关不断施压。由此可见,民意有时会成为冤假错案的推动力之一。而“死者生还”的结果也使司法蒙羞。
总之,冤假错案的代价实在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每一个文明法治国家,莫不把尊重人权,公正司法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我国自不例外。但是,残酷的司法现实告诉我们刑事错案的防治之路任重道远。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个个血淋淋的刑事案件迫使我们必须进行系统的刑事司法改革:我们不仅需要完善立法、培养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还需要积极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建设健康独立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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