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就ICCPR的保留及其正当性
2015-02-07马牧原
论我国就ICCPR的保留及其正当性
马牧原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是“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框架公约之一,我国1998就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仍未批准。学界在对《公约》的批准《建议书》中提出了就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保留建议,虽然提出的保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总体上是较为正当的。
关键词:条约保留;ICCPR;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93.8
作者简介:马牧原(1992-),女,汉族,辽宁本溪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其保留和批准现状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内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以下简称《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框架。《公约》对《人权宣言》中的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做出规定。
(二)《公约》的保留与批准
《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并于1976年生效。截止2010年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正式签订并加入了《公约》。1998中国也签署了《公约》,但囿于国情和政治法律等一系列因素,我国至今仍尚未批准其生效。实际上许多国家从签署到批准《公约》都经历了较长时间,且在批准或加入时都对《公约》提具了保留或解释声明。
二、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一)国际条约法中人权条约的保留
条约保留是法律研究领域一个相当模糊的问题。条约保留的传统规则是全体一致原则,即一项保留必须得到其他所有缔约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有能效。但对人权条约而言,这阻碍了其目的的实现,已不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际法院提出了保留须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符的原则,不一味地须经全体接受才可保留或禁止任何保留,这是公约获得国际社会普遍参与的前提。这种和谐一致的保留很好地协调了国际人权条约完整性和普遍性的要求,也有利于更多的国家参与。我国政府对人权条约提出保留主要基于三种原因:政治因素、法律因素和政治与法律的混合因素。
(二)我国就《公约》的保留建议和理由
我国虽尚未提出就《公约》的正式保留,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联名发表了《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建议书》将中国国内法和《公约》的重要实质条款进行逐条对比,就《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指出《公约》的批准应与我国国内法相协调,在批准时应尽量不保留,把保留和声明的条款减少到最低限度。
根据《建议书》的分析,《公约》的大多数条款都与中国法律基本一致。但对于第19条规定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建议书》建议我国在批准时必须明确指出,对该条不能无条件地承认,应声明必须在《宪法》范围内实施。对于《公约》第22条规定的个人的结社自由权,《建议书》建议在批准时声明该条应按我国《宪法》和《工会法》实施。因为根据我国《工会法》,不允许成立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对抗的工会;另外我国实行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所以在我国结社不包括政党。《建议书》中这些“解释性声明”在性质上等于保留。
三、对《公约》保留的基础和正当性
(一)不违背《公约》保留禁止的合法性
现代保留制度中除非条约有特定限制,就推定允许保留。《公约》的第19条和第22条既不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或《公约》本身禁止保留的内容,也不是《公约》第4条2款所规定的不可克减权利,因此《建议书》所主张的对第19条和22条的保留并不为《公约》和习惯法所禁止,是合法的。
(二)国内法保留依据的可行性
《建议书》中提出对《公约》的第19条和第22条保留的依据,都是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相冲突。虽然《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但与其第19条相比起来,可以理解为以特殊原则优于一般原则,这也与《实践指南》的规定相符。故《建议书》中以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相冲突为依据对《公约》提出保留是可行的。
(三)目的和宗旨“和谐一致”的合理性
《建议书》中只对《公约》的第19条和第22条提出了保留,但这两个条款与很多其他条款在内容上紧密联系。不过像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的“保留就不应造成有系统地使所承担的义务缩减为仅等于国内法目前比较低要求的标准所体现的义务”,尽可能小幅度地提出保留并没有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建议书》提出的保留符合和谐一致原则,并不会有悖于条约保留的合理性原则。
四、结语
《建议书》提出的保留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总体上是较为正当的。对《公约》的保留,我国应合理采纳《建议书》的保留建议,通过实现《公约》的完整性与我国具体国情之间的平衡,促进《公约》在我国早日得以批准。
[参考文献]
[1][英]Anthony Aust.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9.
[2]朱文奇,李强.国际条约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2.
[3]胡城军.对2011<条约保留实践指南>制度填补条款的合理性探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