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私法自治在亲属继承中的功能定位
2015-02-07冯雪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济南250103
冯雪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 济南250103
一、问题的提出
亲属继承制度作为民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界定不明或不当的情形。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越轨现象,这样的结果可能违背民事立法的本意,不利于民法发挥其特有的调制规范功能。
王泽鉴指出,“亲属法关于贯彻两性平等及促进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改革,亦在于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1]坚守私法自治本质在于维护个人自由。亲属继承法律关系自身具有隐秘性和保守性,如何把握法律介入的度是亲属制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而私法自治则是评价法律介入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标尺。
二、研究必要性
解决亲属继承纠纷,需坚守私法自治原则。针对私法自治的功能角色许多学者做出了精当的定位。德国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2]王泽鉴认为,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3]王利明认为,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承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必要的限制。[4]梁慧星认为,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5]私法自治在整个民事法律规范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具有主导核心作用,亲属继承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私法自治原则的指引。
三、私法自治在亲属继承规范中的功能定位
杨立新认为,亲属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固定亲属身份;二是维护亲属亲情;三是强调义务中心。[6]亲属继承法本质上属于具有显著财产特征的身份法。梁慧星认为,在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二元分类中,遗产继承关系属于财产关系,而人身关系仅指家庭亲属间的身份关系。此论断有其合理性。但亲属关系是不是单纯的身份关系,是值得探讨的。[6]纵观现今各种亲属成员间的法律纠纷争端和继承关系争议,无一能摆脱财产绳索的纠缠。私法自治理念始终贯穿于亲属继承法律制度中。要发挥好私法自治在亲属继承法律制度中的功能价值应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晰私法自治精神在亲属继承立法过程中的指引功能
亲属继承制度规范立法主要解决私权和公权的利益分配平衡问题。我们必须时刻检视私法自治理念是否得到有效贯穿。亲属继承法作为是民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时刻坚持私法自治原则的指引。自治法的主要评价标准,是体系性和经济性,而不是像管制法那样偏重目的性和文化性。[7]在亲属继承立法中,坚持私法自治理念的指引,既是民法内核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文明的进步。
(二)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在亲属继承纠纷司法实务中的评价功能
法律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关键是通过对主体间的利益和风险分配来达到调制目的。现今许多的家庭矛盾争议纠纷体现在对财产的分配或管理上面。因此,在协调和维护亲属关系的过程中,坚持私法自治的评价功能是必要的。
(三)发挥私法自治原则在亲属继承制度执法过程中的约束功能
德国《基本法》第6条在所有的公法和私法领域设定了有约束力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一方面禁止国家损害或妨碍婚姻和家庭,另一方面还要求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不受其他力量的妨碍。[8]在亲属继承制度知心过程中,私法自治原则应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标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组织不仅要“依法行政”,还要“知法行政”。知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对法律、法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内涵和精髓的理解和贯彻落实。解决亲属继承纠纷,行政主体需要在“合法行政”过程中,以“私法自治”为约束标准,解决法律问题。
[1]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
[2]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
[4]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7]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