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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定

2015-02-07李云英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资格公益

李云英 赵 妍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应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要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其次,是所提起公益诉讼的事项能够获取足够的利益。而上述“足够的利益”指向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并不是单个人或某几个人的私人利益。[2]其特征主要包括: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应当是无利害关系人。二、认为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潜在风险就能够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现实的侵害为必要条件,原告一旦依据现实情况合理地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可能被侵害,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原告不能随意的对权利进行处置。行政公益诉讼由于所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因此原告在处理社会公共利益时并不能像处分自己私利那样自由随意。

二、原告资格确立的原因

(一)贯彻宪法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性权利全方位保护和救济的要求

私权和公权都受到司法权的保护。在行使公权过程中若表面上看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损害个人权益,公民个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对此行为进行诉讼。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法律对社会公共权利的保护不应当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还处于很大的困境之中,因为行政诉讼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因此,尽快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是非常现实也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

(二)有助于行政机关实现依法行政

行政法治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和控制,同时也离不开外部监督。因为行政公益诉讼是人人都有资格参与的,因此其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手段的实质和目的就是将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行政行为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在这种人人监督的氛围中必然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促进行政机关实现行政法治。

(三)更新传统诉讼的利益观,弥补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缺陷

现代行政公共事务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专业化、流动化和社会化,这就导致政府在有限的活动范围针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进行管理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为了实现确保国家行政管理,借助社会公众之手来弥补行政力量的缺陷的目标,确立行政公益诉讼非常必要。

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原告资格确立的标准

诉讼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因此首先我们要考察的是原告资格的确立问题。我认为,公共利益说是比较符合中国当前国情。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执法,可以根据社会现实,维护特定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另外,公共利益的提供,可以使法官获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建立在依法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克服了诉讼法的滞后性

(二)原告资格的范围

我认为从公共利益的涵义和性质出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和执法,同时也为确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我国应尽快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建立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其资格,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国社会的各种社会公共利益。

(三)减轻原告资格规定对受案范围的过度依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应当添加一项:“如果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你则有权依据此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探究,将不仅局限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将为合理建构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我希望通过本文对原告资格确定的分析,能够对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原告资格的确立有所帮助,同时也使我国社会公共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1]肖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刍议[Z].经济研究导刊:黑龙江省报刊出版中心,2012,12(158):228-231.

[2]苗文文.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Z].商品与质量: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商科技信息研究所,2012,5:199.

[3]付颖.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J].法制与经济(上旬):广西日报社,2012(09):68-70.

[4]王晶.论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Z].技术与市场:四川省科技信息研究所,2012,11(11):108-109.

[5]吴凯.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Z].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201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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