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话语权的法制保障
2015-02-07刘圆圆
刘圆圆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一、网络话语权概述
话语,是表达内心情感、自由意志、内心需要的重要载体[1],从辩证唯物论角度审视,话语即为主观观念或思想意识的外在表达,现代社会信息网络诞生并且日益普及,使得话语载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一个虚拟的数据空间,人们可以自由通过网络平台宣泄自己情感,表达自己意见,实现宪法中规定并保障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其中最为基本的当属“话语权”,即言论自由。因此对于网络话语权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以信息网络传播平台为介质的语言表达权利。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隐蔽性,而使得借助互联网传播为介质的网络话语权更具平等性、自由性、随意性。
二、网络话语权行使现状及问题
(一)网络话语权的行使现状
网络话语权开辟了网上民主监督的新时代,任何公民都可以直接将自己的监督意愿直接送达被监督对象,公民利用网络话语权广泛积极参与使得直接民主成为可能,可见公民网络话语权在现实中积极行使,使得公民参与到民主政治当中,表达意见,充当监督者的角色,但同时网络话语权的过度行使或超限行使也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以近期社会一些热点案例为例,过激的言语攻击,毫无顾忌的隐私挖掘公开,不负责任的推波助澜,随意捏造事实人身攻击等等现象的产生也让我们看到了网络话语权作为一把双刃剑在行使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反思[2]。
(二)网络话语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
1.网络话语权行使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网络的开放性、隐匿性使得公众在其上发表的言论意见不需经过任何筛选核查即可进入公众视野,网监部门以及网站运营管理者从来不会核查这些言论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这就导致网上谣言四起、虚假信息横飞[3],任何公民都可随意捏造事实,且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很难追究,依靠此类虚假信息与谣言散布二形成的网络舆情一旦形成规模,并且借助互联网的信息核裂变快速传播,那么就很难再还原事件起初的真相,这对于公民对于网络信息的信任与判断造成极其严重恶劣的影响,容易形成集体盲目随从,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2.网络话语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新型网络环境下公民话语权的立法存有一定漏洞,我国还未完全步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利用信息网络时间较短,各类网络规制法律还未健全,我国对于新兴网络领域的法律规制,多集中于维护公民、集体网络安全权,对网络话语权行使缺乏法律保障以及合理限制,同时缘于我国网络立法的笼统化和行政化,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刑七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刑九(草案)对于网络环境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加强保护,但是依旧有一定的模糊定义从而带来执法困境,其次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这些情形会造成执法过程中某些网络行为难以用法律加以规制。
三、网络话语权行使的法律保障
(一)立法方面坚持保护和限制相结合
应加强网络立法,使得公民网络话语权有法可依,充分保障公民在信息化时代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观念以及意见建议,这就需要适应时代需求与信息化要求的网络立法跟进,针对时下各类多发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事件行为,依托成文法律明确提出公民网络话语权的保护;其次立法应注重对于公民个人人权的保护,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等,对于此类权利的保护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倡导性与鼓励性的宣传口号,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强制性规制,维护信息化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并为权益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有效救济途径与后续保障措施。
(二)构建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
要建立健全网络言论监察机制,发挥网络警察对于互联网舆情监测重要作用,在公民表达话语权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对于有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公开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严格依法办事,在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网络话语权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减少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公民网络话语权。只有有关法律执行的规定的愈细致、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愈容易限制,同时也能够从根木上改变法律被虚设和架空的局面。
(三)建立明确的法律追责制度
明确建立健全互联网络用户准入制度,加大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进力度,对于所有匿名用户严格加以限制,并加强监管,努力做到当他非法行使网络话语权时“无所遁形”,能够通过一定网络技术寻找到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人;其次从源头处加强管理,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教育,使其在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注重用户信息收集并且做好保密工作,在事件发生时可以给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有力的追查证据,便利法律追责。
[1]胡钰.新闻与舆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2]刘建明.基础舆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何琴.公共批评与网络暴力分析[J].东方传播,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