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律师协会对律师的保护问题
2015-02-07陈红妹
陈红妹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李庄案、裴金德案,这样的案件不断发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律师是一个为民众维护权益的群体,如今他们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侵害。律师的工作更多的是要与司法机关等打交道,相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去保护他们。律师协会应该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组织。
一、律师的合法权益的现状
在当今社会,律师受到的威胁来自很多的方面,律师受到的侵害也并不仅仅表现在我们上文案例中所表现的这一个方面。它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人身权和执业权。
(一)律师的人身权受到侵害
律师的人身权主要受到两个群体的侵害:当事人和司法机关。
1.当事人
每个案都会有败诉的可能,但是对于有些当事人而言,他们认为案子之所以败诉是律师的原因。有可能是自己的辩护律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或者是没有能子力等等,也有可能是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使了什么阴谋诡计。这时他们会把败诉的情绪发泄到律师的身上,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例如江西搏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亨柏被三名不明身份的人砍了十多刀。
2.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有些时候,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阻止律师为某些案件辩护,会恐吓、殴打、甚至绑架律师,例如江苏的周坚律师就遭遇这样的侵害。律师也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威胁。执业过程中律师为了保守职业秘密,没有将有关的案件材料提供给司法机关,会被冠以“帮助帮助被告人隐匿罪证”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取证的时候,证人因各种原因改变证言也会让律师陷入“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刑事责任陷阱中。其中《刑法》第306条对律师威胁最大,在律师维权案件中涉及律师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占一定的比例。①
(二)律师的执业权受到侵害
1.会见难
中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受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的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延迟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我国《律师法》第30条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律师的这种执业权利并没有被允许充分的利用。律师与当事人会见难。首先律师在会见之前要经过批准或者是变相的批准。这就剥夺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机会,降低了两者会见的便利性、充分及时性。侦查机关利用职权阻止律师的会见。他们常常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有时候普通的案件也以此为借口,令人费解。侦查机关还会故意拖延安排会见的时间等等。其次,即使律师得以会见当事人也是要受到诸多限制的。虽然律师会见时法律规定了可以不被窃听,但是侦查人员会在现场监视。另外,律师会见的时间是受限制的。律师会见当事人一般会在当事人接受完侦查机关的询问工作之后。再者律师与当事人的见面时间也是受限的,通常是半个小时左右。次数也同样受到限制,侦查阶段只允许见1 到2 次。实践过程中这样的做法严重的阻碍了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不利于他们对案件的了解,进而对接下来的取证工作以及辩护工作的开展产生很不利的影响。这是对律师执业权的一种侵害。
2.取证难
律师面临的另外一种执业权的侵害就是体现在取证难的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当律师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时候,他们常常是不配合的。在法律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缺乏强制性的,这就为被调查人提供了不配合的借口。律师对此无能为力。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表现在可以申请有关的侦查机关帮忙收集证据,但是这种途径往往也是受到阻碍的。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形子下可以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帮忙取证,也没有规定申请被拒绝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形式,而没有什么实际的效果。
3.阅卷难
法律上没有对律师阅卷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受到限制。法律中没有明确要求公诉机关必须提交全部的证据材料,因此开庭时他们会在法庭上拿出一些新的证据,使得对方的律师缺乏相应的准备和对应措施,败诉的可能性增大。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是相当不利的。另外,对于阅卷范围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有关人员会以此为借口,阻碍律师阅卷。
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保护作用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团体性组织。对于律师现在面临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律师协会应该起到一个保护的作用。律协应该成为律师的一个强有力的后台,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律协更明显的表现为一个自律性的组织。律师协会的职责中虽然有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等,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对律师的管理、监督以及对于律师的处分。作者因为律协应该改变现在的这种状态。律协应该强调对于律师的保护作用。
(一)律师协会的定位
律师协会的定位应该是这样的:律协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自治性组织。③
1.强调律师协会的独立地位,是社会团体法人,不是政府的“二级机构”
律师是一个要与权势打交道的职业,与他们进行业务往来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这些国家机构,因此他们特别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后台,来保护这一行业的自身利益,律师协会是最名正言顺的组织。因此律师协会必须要明确他们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而不是政府的“二级机构”。我们不否认在监督管理律师合法执业的方面,律师协会应该和国家司法机关站在相同的立场。但是在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尤其是侵害律师权益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时候,律师协会应该与他们站在对立面,与律师们站在一起,成为律师的辩护人,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强调律师协会的独立地位。
2.强调律师协会的自助性,律师协会应该是一个自治性组织
《律师法》对于律师定位的性质是“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作者认为仅仅强调律师协会的自律性是不够的。律师加入律师协会,缴纳会费。他们并不仅仅是想要找一个管理他们、约束他们的组织,他们更加希望的是这个组织可以成为他们的保护组织,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律师协会的这种自助性也很重要。
(二)强调对于律师的保护而不是处分
律师协会对于律师的处罚与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是不同的。司法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律师协会的处罚是一种行业内部的处理,不具有强制性,它更应该强调的是一种警示作用。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处罚应该抱有的是一种纠正错误并改正的教育性的目的,对其他的律师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律师协会的惩戒不应该过分的去强调处罚的重要性。因此,在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律师协会不应该就同一问题对律师在进行处罚。如果律师协会进行就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会严重的打击到律师执业的积极性。此时的律师协会应该作为律师的辩护人去保护律师,这样才与律师协会的自助性相吻合。
在当今社会,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律师协会应该挺身而出,作为律师的强有力的后台,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强调律师协会自律性的同时,关注它的独立性、自助性。更多的去强调律师协会对于律师的保护作用,不要过分的强调它的惩戒作用。
[ 注 释 ]
①梁仁伟.律师权利的问题与保护政策[J].学术论坛,2003(5).
②梁仁伟.律师权利的问题与保护政策[J].学术论坛,2003(5).
③张书占.略论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J].中州大学学报,2005,1(1).
[1]张书占.略论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J].中州大学学报,2005,1(1).
[2]梁仁伟.律师权利的问题与保护政策[J].学术论坛,2003(5).
[3]王东旭.论律师在刑法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D].山东财经大学,2013.
[4]韩雨良,韩新磊.试述律师在执业中的自我保护[J].才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