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权——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思考
2015-02-07徐佳峰
浅析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权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思考
徐佳峰
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边防检查系,广东广州51066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将证件真伪的认定权赋予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出入境证件鉴别工作提供了发展空间,也提出了要求,本文对法条的立法背景、证件真伪认定的概念、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以及本法条的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作者简介:徐佳峰(1987-),男,广东汕头人,教育学硕士,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边防检查系助教,研究方向:出入境边防检查。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边检机关不断加大检查力度,查获持用伪假出入境证件的案件持续增多,切实保障了我国出入境安全稳定。但另一方面,有关的投诉、复议和诉讼也随之增加,以福州机场边检站为例,仅2008年就引起行政复议5起,行政诉讼2起[1]。争议的话题集中在证件真伪问题上,有关当事人和法庭都对证件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这给出入境执法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这项规定首次将证件的真伪认定权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出入境管理机关,直接推动了证件鉴别工作朝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在新法出台的大背景下,对此规定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的概念
目前,对于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认定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解读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从技术调查的角度看待证件的真伪认定,“出入境证件真伪的鉴定指有关机关对所提交的出境入境证件真伪的问题,进行技术性比对、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2]。”这种看法将证件的真伪鉴定视作物证类鉴定中文件检验的一个分支,突出了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的技术性、专业性。
另一种看法则将证件真伪认定看作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出入境主管部门中具有一定资格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综合运用法律、证件信息阅读技术、证件安全防伪特征检测技术等手段、仪器设备和相关信息分析持有人持有、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对其是否由签发机关依法印制签发、体现签发机关真实意思的表示等作出判断,并为出入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事实根据的一种行政行为[3]。”这种看法突出了证件真伪认定的行政属性,从认定的主体、方式手段、对象、判断依据等作出比较全面、详细的解释。
三、对本法条的理解
(一)行政主体法定
本法条明确规定了出入境证件真伪的认定权属于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上的行为主体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将认定权授予以上行为主体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
一是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赋予对证件真伪的认定权。一本出入境证件,从制作、签发、到公民接受边防检查,都离不开出入境管理机关,另外打击制作、提供、持用伪假证件非法出入境及其他违法行为是出入境管理职能部门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将出入境证件的真伪认定权赋予出入境管理机关,才能使其在进行出入境管理工作时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认定出入境证件真伪,提升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执法威信。
二是证件真伪的认定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和实践性。出入境证件的制作涉及纸张、印刷、装订、签发等环节,各国在制作出入境证件时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采用了大量的防伪技术,证件中的防伪点属于高度涉密资料,只有签发机关的特定人员才能掌握证件中防伪点的分布。对防伪点的检测需要专门的人员采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在长期的检查工作过程中,边检机关收集了大量的证件参照样本,配备多种高科技含量证件研究设备,定期对检查员进行证件鉴别能力的培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规范,因此其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一般的检测机构有的不熟悉防伪知识,有的缺少真实证件样本,难以做出准确结论。
(二)首次明确证件真伪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
所谓行政确认,一般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4]。对出入境证件真伪的认定过程,就是对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真伪的认定是一种评价行为,不是制裁与执行行为。如果确认证件为真实有效,则予以放行,如果确认行为的违法性之后,则会进行处罚与执行。根据《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认定人对出境入境证件真伪进行认定后,应当出具出境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意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一般来说,当认定证件为伪造、变造后,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认定对象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为宣布证件无效并且证件可以被公安机关收缴。同时认定相对人还会被认为持用伪造、变造、骗
取的证件出入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准出境或入境,罚款、行政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证件真伪的认定是出入境管理机关对持证人实施放行或者处罚的行政确认行为。
(三)证件真伪认定结果的权威性得以维护
由于《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台之前对于证件真伪的认定部门一直比较模糊,认定结果的权威性一直是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虽然出入境管理机关具有证件真伪认定的能力,但认定结果却一直得不到司法上的承认。一旦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予认同,经法官或当事人提请法官同意,就需要提交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作为主要定案证据。本法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检机关关于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的法律效力,鉴定人员关于某证件真伪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性的充分证据。尽管本法条并未赋予边检机关关于出入境证件的司法鉴定权,但它事实上也为法官直接采信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的证件真伪鉴定结论提供了法律依据,除非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充分依据的异议,否则法庭将可以直接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由此极
大提高了出入境行政案件的审理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四、结语
出入境证件在公民出入境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出入境证件真伪的判断,是出入境管理机关履行相关职能的基础。《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明确了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权的行政主体,顺应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的客观需求,在法律层面上为真伪认定工作提供了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出入境证件鉴别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确保对证件真伪认定的科学性,进而确保出入境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是出入境管理证件研究机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勤,陈巍.福建福州机场边检站证件研究室科技引领新飞跃[J].中国边防警察,2015(3):11-13.
[2]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62.
[3]国务院法治办公室政法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8-199.
[4]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