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浅析
2015-02-07何晓玉
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浅析
何晓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义乌322000
摘要:在我国,逮捕制度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审查之前被羁押的制度。它主要可以使刑事诉讼工作顺利开展,但是如果逮捕制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刑事诉讼法将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引入其中。但是目前逮捕必要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受到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逮捕;审查制度;人权;犯罪嫌疑人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何晓玉(1989-),女,汉族,义乌人,本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可知,我国审前羁押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存在很多的问题,有的逮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有的逮捕处理证据并不充足,有的逮捕处理过程不合理等等,因此,审前羁押逮捕缺乏公信力与权威性。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虽然逮捕必要性条件更加细化,逮捕工作也更加完善,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立法漏洞。
一、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意义
之所以会出现“逮捕”这一词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但是这一权力主要用作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即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逮捕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使大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侵犯另一些人的人权。从原理上分析,拥有人权就不应该被逮捕,但是往往人权不能逃避逮捕和刑罚,利用它们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如果失去保护,人权自然也就消失了。从以上分析可知,逮捕是有利又有弊的,同时还具有风险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逮捕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措施。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审判机关定罪之前,他们都是无罪的,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等羁押措施,这样才能使刑事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因此,逮捕措施的执行应该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实施,不能以保证诉讼工作为借口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逮捕必要性其实存在重要的意义。在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定罪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既要使诉讼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终使得这两者之间可以达到平衡。作为审判人员,要对犯罪证据进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进行合理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取保候审、是否应该被判监视等做出合理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被逮捕条件,那就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因此,设置逮捕必要性条件一方面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权,它是避免逮捕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率一直呈上升趋势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以后,案件的审查逮捕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大部分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均被批准逮捕。很多侦查人员的办案理念就是,只要犯罪就应该被逮捕。但是关押犯罪人员的场所、规模都是固定的,如果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就会导致关押场所压力增大,同时也使司法成本不断增加。
(二)逮捕必要性审查证据不够充分
审查逮捕是属于案件侦查的中间环节,侦查机关有时在案件侦查期限内不能找到有力的证据,但是为了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通常收集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逮捕必要性的证据通常比较缺乏。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不足往往就导致逮捕率不断上升。
(三)逮捕必要性审查证明标准不明确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得知,逮捕制度执行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应该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最后结果常常具有很大差异。尽管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都进行了细化,分为不同的情形。但是,逮捕必要性还是缺乏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只有明确的证明标准才能使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对流动的犯罪嫌疑人批捕不公正
在执行司法程序过程中发现,我国人口分布密集,流动性大,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人口流动性非常大,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也成为流动人群,有的趁机逃脱法律制裁,有的逃回原籍不再返回,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正常开展,也浪费了很多我国侦查部门的资源。再次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因此,针对那些流动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逮捕的措施,很多司法人员通常也是这样处理的。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人人平等,不能只为了对流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就有失法律的公正。
三、加强审查逮捕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在惩治罪犯的同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得到尊重,并具有人权。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工作追求的重要目标。由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首先要将逮捕必要性作为重要考虑条件,严格保障无罪之人不会被恶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得到保障。而针对逮捕必要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加大逮捕力度,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如果没有必要逮捕的,应该严格实行不批捕。
(二)建立逮捕必要性提请前论证制度
公安机关在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的时候,应该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关于逮捕措施的执行,公安机关要采用书面形式说明逮捕的必要理由,不仅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要有证据证明逮捕必要性,这种情况下,检查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证据掌握案情并判断逮捕的必要性。这一制度建立以后,公安机关不仅会积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还会充分掌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据。针对审查逮捕案件,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要认真审查,如果认为不批捕的案件需要说明理由,同时要求被执行其他的强制措施。
(三)充分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
尽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必要性进行了细化,但是这一项内容只是例举形式,在很多司法活动中并不能一一呈现,所以,我们需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完善的司法解释。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二,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存在过失,有没有被胁迫等情况;第三,犯罪情节中是否存在作案未遂、自首、立功等情况,可以依法减轻刑罚;第四,看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认罪、后悔等表现,看其是不是危害社会、是否有毁灭证据等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然后再综合上述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考量后再执行是否批捕,最大限度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被创设,检查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审查羁押必要性的职责,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关于这一制度,刑事诉讼法仅仅从原则性的层面进行了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大,因此需要具体和详细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案件如果缺乏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检查机关要严格监督,让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这样才能加大打击力度,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需要检查机关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打击犯罪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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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连宏.浅谈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22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