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2015-02-07姜琪
姜 琪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姜 琪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场环境和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多变。依法治企的理念逐步获得企业的认同,企业法务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法务制度进行概述,分析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现状,提出优化企业法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法务制度;现状分析;发展趋势
一、企业法务制度概述
(一)法务制度概念
企业法务是企业内部由企业雇员组成的职业群体,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经营行为,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现代法务制度是伴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是以总法律顾问为领导的法务组织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全面参与企业运营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和体系。现代企业法务制度的特点:一是法务工作职能的转变,由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的单一职能转变为防控经营风险、为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全程参与企业经营与运作的综合职能;二是法务管理系统的构建,重视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价值,建立以总法律顾问领导的法务管理组织。
(二)企业法务制度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后期,企业法务制度在西方产生。1882年,位于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企业法律部。二战以后,伴随市场的扩大、风险的增多,美国、西欧、日本等国家的企业纷纷设立法务部门,法务工作在企业内部全方位开展,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达到鼎盛。现在,法务机构职责更加明确、分工更加细致、管理更加严密,已成为企业的重要部门,在企业管理和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伴随改革开放和加入WTO,我国企业法务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2002年,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主要职责。2004年4月,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落实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三个“三年目标”,分别是“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现在,中央企业又开始实施法治工作新的五年规划目标(2015-2019),从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工作体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依法治企管理体系建设、法律价值创造等六个方面对未来五年企业法制工作做出了部署。相较于国有企业,近几年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几乎深入到国民经济每一个领域,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大,大中型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一改过去单纯依靠外聘律师的情况,加强企业法务制度建设,聘请专职法律人员、设置专门法律机构,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二、当前我国法务制度现状
(一)法务工作开展程度不平衡
大型企业法务制度日趋完善。近年来,国资委不断推动中央企业法务制度建设,截至2014年9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共有2584家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超过2万人。大型民营企业在经营决策和管理中不断强化企业法务制度,纷纷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赋予其更高的地位和权重,法务总监一般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法务机构全面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法务工作已经全面融入到业务管理和流程上。
中小企业法务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一份对几百家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仅有13.3%设置了独立的法务机构,34.1%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中小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低,许多中小企业仍在聘请外部律师与成立法务机构之间徘徊,法律资源配置薄弱,重大决策缺乏法律论证,应对法律风险经验与能力不足。
(二)对企业法务制度定位存在误区
不同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需求不同,导致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通常情况下,大中型企业以及处于竞争激烈、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更高,而中小型企业、行业风险小的企业对法务工作不够重视,甚至连法务工作的职责也不明确。尽管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广、支撑企业法务工作,但很多企业仍不能清醒认识法务工作的作用,与国外的大企业相比,法务工作职责范围狭义化、地位弱势化。企业法务制度缺乏社会的认知和认可,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法律部门,但工作多停留于表面,企业法务大多被排除在核心团队之外,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冲突时,往往会放弃法务意见,法务的重要性无法体现。
(三)法务队伍专业素质与人员稳定性不足
企业中法务职业群体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企业选拔内部非法律专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后充当法务人员,这类人员对企业忠诚度高,但法律知识技能不足,对于复杂问题往往难以胜任;二是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这类人员具有职业抱负、理论扎实,但缺乏工作经验;三是公检法人员、社会律师、其他企业法务人员,这类人员实务经验丰富,但由于缺乏对业务、管理模式的了解,无法脱离原有思维模式的影响,往往与企业意图产生冲突。不管哪一类型,都应结合自身优势,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熟悉企业情况、提高综合能力,才能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由于企业法务在现阶段仍是新兴职业群体,很多公司尚未意识到重要性,法务部门及法务人员边缘化,薪资待遇不理想,职业发展受限。许多法务人员在现任企业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后,跳槽进入薪资更高企业或者进入公检法、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难以保持团队稳定与工作持续。
三、企业法务工作发展趋势
(一)加快企业法务制度设计与法制建设
现代企业法务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地建立起来,法务职业群体不断壮大。在此发展趋势下,将总法律顾问纳入公司领导团队,提高法务机构地位与权重、确立法务人员的考核和问责制度等,都亟需明确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多数中央企业及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了企业法务制度。中央企业法务制度是在国资委的推动下,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部门;民营企业的法务制度是企业为适应经济发展、防范经营风险自发构建的,目前尚无专门文件进行规范和要求。
完善企业法务制度,必由之路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统一法务制度体系,细化企业法务系统设立制度和工作职责。在《公司法》中规定“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维护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务系统独立性,统一监督管理企业所涉的法律事务,防控法律风险。
(二)赋予企业法务更多职权,全面参与企业管理运营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法务部门对企业核心事务参与程度低,职责和权限狭窄。企业应赋予法务部门更多职权,将法务工作定位为包括合同管理、诉讼纠纷处理、规章制定、知识产权、企业投融资、证券事务、知识产权、核心决策事项于一体的大法务部门,充分发挥法务工作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是以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处理为基础性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重大投融资及对外合作等事项参与程度,把控规则、限度风险;三是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四是建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务工作介入到职能部门与生产部门的风险防范中,将风险防控理念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之中。
(三)加快专业法务人才培养进程,提高法务队伍稳定性
法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法务工作的成效,企业法务人员必须熟悉企业与所在行业特点,懂业务、懂管理、精通法律法规与诉讼技巧。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企业对高素质法务人才的需求不断提高。首先,加强对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高等院校要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培养质量,从源头上拓展卓越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路径,开展“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模式。企业要重视对在职法务人员二次培养,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其次,提高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待遇与地位,拓宽职业发展路径,确保法务职业群体工作忠诚度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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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
A
2095-4379-(2015)22-0193-02
姜琪(1989-),女,汉族,山东德州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