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悯囚制度
2015-02-07朱孟静
朱孟静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71
一、悯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监狱产生之后经历了一个从落后到进步的漫长的演化过程。随着监狱的产生和发展,狱政思想开始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监狱的立法与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纵观古代的监狱制度,其中悯囚制度的出现尤为重要。“悯囚”顾名思义怜悯囚犯。统治者不是单纯地以惩罚犯罪者为目的,而是加入了教育感化相融合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囚犯基本生活的保障。对于出身贫寒或者由于家远而导致囚粮暂时得不到满足的囚犯,官府要暂时予以补给。秦汉时期,则是明确规定由官府予以发放囚粮。对患病的囚犯要及时予以医治,并且要予以实施单独关押以防止囚犯之间相互传染。
(二)对特殊人群的照顾。一方面体现于对老幼病弱囚犯的宽宥。比如统治者规定八十岁以上的年老者、八岁以下的幼者以及盲人、侏儒等囚犯,在囚禁期间可不戴刑具。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女囚的优待上。孕妇在监狱关押期间也可不戴刑具;妇女除了实犯死罪外可以交予亲属取保候审;而犯有死罪的则要待到生产百日之后再执行刑罚。
(三)特殊情况下对囚犯的人性化政策。如存留养亲、离监奔丧,即家中有年老的直系尊亲属无人侍奉,可以准许囚犯回家予以照料,待老人去世之后再实际执行刑罚;囚犯在押期间父母去世的,可以在获准后回家办理丧事,料理完成后再回监狱服刑。再如,听妻入狱政策,即对于犯有死罪而娶妻无子的囚犯,官吏可允许其妻入狱,等到怀孕有子后,再予执行刑罚。
二、悯囚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形成期——西周
西周时期,中国古代悯囚制度开始形成。统治者吸取了前朝暴政亡国的教训,首创“三赦”、“三宥”、“三刺”之法等慎行悯囚制度。其中,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三宥即“一宥不识,二宥过失,三宥遗忘”。三刺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1]这一政策意在对囚犯实施刑罚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举措,从而达到对囚犯教育感化的目的。
(二)发展期——秦汉至魏晋南北朝
秦代继续坚持了狱制中的悯囚思想,其主要体现在对囚犯基本生活的供给上,如对囚犯衣服、粮食的发放。秦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2]
西汉统治者坚持“宽缓刑狱”的思想,并以此为指导,实施了一系列的悯囚政策,其中以“秋冬治狱”政策最为突出。依照该政策的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多在秋冬季节对案件进行审判和执行。这一政策无疑是对“春生秋杀、重德轻刑”思想的具体体现。
汉代在其悯囚制度中还有几项特别的管理规定,一是“纵囚还家约期还”。每年伏腊时和特殊情况下,囚犯可获得暂时回家的准许,但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再返回监狱继续服刑。二是对在押女囚的优待。《汉书》:“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不得系。”《汉书·刑法志》中记载“孕者未乳,……当鞫系者,颂系之”[3]三是对狱囚的基本生活的相关规定,如狱中生病,由官府予以医治;死于狱中或服役处而又无家可归丧的,由官府予以埋葬。
(三)成熟期——隋唐
隋初统治在监狱管理中亦表现出一定的宽缓思想,隋文帝会到各地的监狱巡查,询问囚犯的情况,在法律中对刑具的规格作出统一的规定。隋朝统治者废除了很多残酷的刑罚,在其制度上更彰显了其人性化的一面。
唐朝统治者的悯囚思想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如下:①对老弱病残孕的优待方面。据《唐六典》记载:“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系而待断。”[4]②对狱吏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其滥用职权。明确规定若有狱吏违反狱具使用的规定,就要被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③对狱囚基本生活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官府对其基本生活用品的垫支及对患病囚犯的救治方面。
(四)完善期——宋至明清
宋王朝统治者吸取了五代狱制混乱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教训,在悯囚制度方面,同样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①对狱囚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医疗的保障。太宗年间曾令官长督促狱吏,五天对监狱进行一次检查,包括打扫监狱囚房、洗涤械具等,囚犯的住宿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规定要保障贫困家庭囚犯的食粮得以供给;患病的囚犯得到及时的救治。②严格对狱吏的管理,防止狱囚被狱吏肆意虐待。
明朝的悯囚制度深刻体现了其仁恕思想的实行:①对关押狱囚的宽容,特别是对女囚犯的优待。据《明会典》记载,对特殊囚犯要实行散收,根据其所犯罪行轻重不同分开关押。更特别设有女监,对女犯实施分别关押,设伴婆予以监视。②关于狱囚的基本生活待遇方面。《大明令》中明确规定,根据季节变化、昼夜的更替对狱中的条件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关押期间生病的囚犯,官府要及时给予医治,允许其亲属探视。
清朝的悯囚制度主要内容如下:①关于狱囚基本生活待遇方面。凡是被收监关押的囚犯,每天要为其提供一升仓米,寒冷的时候要发放絮衣以御寒。②加强对狱吏的管理,防止其肆意凌辱囚犯。清律规定,狱官要严格按照制度对囚犯进行管制,不得随意对囚犯施用戒具;要按时为囚犯发放衣服、粮食,保障其基本生活。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受到应有处罚。③对妇女罪犯的优待。设女监将女囚和男囚隔离开来,分别关押;犯有轻罪的女囚,审判官提取录供后可以交给亲属取保候审,不予关押。
三、悯囚制度的启示意义
纵观中国古代悯囚制度,在其实践中虽然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在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它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人类文明的优秀文化成果,对实现当今社会的稳定繁荣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狱囚的生活水平
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就现代囚犯的生活待遇而言,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监狱内的生活配套设施越来越完善,国家提供囚犯的衣食住,并明确规定不能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并且狱管人员会经常组织服刑人员进行多种文体活动,使囚犯更加努力地在监狱服刑改造。
(二)对特殊群体囚犯采取特殊的形事司法政策
古代统治者实行的悯囚制度中,关于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规定尤为突出,是其“仁政”思想更为深刻的体现。当前我国实行对未成年犯和女犯分押的制度,同时给予了女犯区别于普通男犯的特殊优待。针对特殊群体与普通群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时予以适当照顾。例如刑法规定对一部分人不适用死刑,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1]
(三)提高狱管人员基本素质,保障依法治监
刑罚的执行不仅仅是以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为目的,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从而实现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监狱在此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维护罪犯的基本权益、实现监狱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都需要依法治监作为坚强的后盾。实现依法治监首先要推动管理制度实现法制化、规范化。一个良好的法制状态,必然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现行《监狱法》为监狱机关执行刑罚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以致在执法实践中难以解决。其次,实现依法治监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全面提高狱管人员的素质为目标,引导其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加强对其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推动其执法水平的提高。
[1]库尔班白克·艾尼瓦.中国古代悯囚制度漫谈[J].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赵友新,张万军.中国古代悯囚制度考略[J].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史),2007.
[3]万安中.中国监狱发展的探索与思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怀效锋.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