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浅析
2015-02-07尤月成,孙昌伟
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浅析
尤月成孙昌伟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700
摘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三农”的各项补贴力度逐渐加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国家征地补偿款、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畜牧养殖补贴款、残疾人扶贫安居工程专款等各种专项补贴,在让农民受益的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沃土,必须加以惩治。
关键词:涉农惠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
作者简介:尤月成(1969-),男,汉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昌伟(1989-),男,汉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员。
随着国家涉农惠农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广泛推进和深入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三农”的各项补贴力度逐渐加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国家征地补偿款、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等各种专项补贴,在让农民受益的同时,这些专项资金也成为了一些村镇干部垂涎觊觎的“唐僧肉”,由此导致的职务犯罪行为屡屡发生,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必须重拳打击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行为。
一、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一)涉案罪名及涉案人员均较为集中
武清区院反贪部门查办的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种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管辖罪名偶有发生;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为直接经手或管理该类资金的基层工作人员,且大多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和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这四类人中。
(二)作案手段相同或极其类似
作案手段呈现出相同或极其类似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开支或加大开支,套取资金,而后私分或贪污;二是虚构受补贴人员、冒充受补贴人员领取补贴资金归个人所有;三是与乡镇经管站主管领导、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不入账、做假账等形式侵吞专项资金;四是采取虚报户头、虚报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
(三)以共同犯罪为主,串案、窝案频发
专项资金的上报、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涉及环节复杂、人员较多、程序繁琐,靠个人实施犯罪行为难度较大,因此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政府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工合作,实施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行为,形成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二、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发案原因透视
(一)涉案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村干部普遍只有中小学文化,学历偏低且年龄偏大,缺乏财务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等专门知识,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不强,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自己实施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认识不清,作风霸道,自律意识较弱。
(二)制度落实不到位,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和有效制约
主管部门监督缺位,主动监督意识不够。一些村干部以虚报支出,而经管站对村财务账目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核,忽略对实质内容的审查,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对专项资金核定与发放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够,存在着“上报多少、核定多少”,“上报越多、领取越多”的现象;村民自治制度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村干部权力集中,大搞“家长制”、“一言堂”,村民内部监督乏力。
(三)政策宣传不到位,公示程序不规范
农民获得的政策信息较少,大多数农民对资金的性质、数量、发放对象、标准、用途、时间、审核核定等实质性内容不清楚,无力对村干部的侵吞、挪用等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的使用、发放、人员等信息公示不全面、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公示程序的不规范使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实施涉农惠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三、打击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路径探究
(一)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构建以村、镇、街道、派驻检察室为中心的一线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纪检部门与派驻检察室联合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村民代表、户代表、党员代表熟悉情况,掌握实情的优势,构建健全严密的职务犯罪预防网;二是检察机关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等各职能部门定期送法下乡,向广大农民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加强监管。
(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严格执行村账乡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认真落实财务审批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财政行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对涉农惠农专项资金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要进行岗位审计和离任审计;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规范村干部权力规范运行。认真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村理财小组等组织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加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素质
一是通过定期普法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村两委班子成员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建立廉政教育机制,把对村干部进行廉政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开展以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为主题的廉政教育活动,促进村干部正确行使职权;三是重点加强对村财会人员村财务管理、做账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使村财会人员熟练掌握规范做账和管理财务的基本工作技能,促使他们牢固树立不做假账的思想意识。
[参考文献]
[1]金耀龙.涉农职务犯罪资金管理机制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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