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研究
2015-02-07尹相丽
尹相丽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天津 300000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是民主司法的必然趋势,是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必须将深化检务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促进步,开展卓有成效的推进活动。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意义
(一)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必须深化检务公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法机关,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惩治犯罪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深化检务公开可以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增进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深化检务公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公正廉洁、规范司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检察权的公信力。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为广泛吸纳民意、让人民通过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来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必须深化检务公开,凸显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可以全方位地了解和监督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不断提高检察权的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四)深化检务公开是提高检察官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法律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职责的履行,都是由具体的检察人员来进行。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可进一步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提高,推动检察队伍建设。
二、深化检务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充分原则。一是对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要充分公开,不得遗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公开;二是对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要如实公开,既不能为规避法律责任和风险而故意发布虚假内容,也要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发布内容有误。
(二)及时便捷原则。为使人民群众能更加及时和便捷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当采用平面媒体、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布和宣传。
(三)开拓创新原则。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使其更加开放和透明。
(四)依法原则。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包括检察业务和检察行政事务两方面内容的公开。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事项不得公开。在深化检务公开的工作中,要对上述两方面的情况严格加以区分,依法执行。
三、深化检务公开包括三方面
(一)检务公开的内容要深化
1.在案件信息方面,探索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案件信息公开,将其作为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一是要同步公开案件办理进度,做到每天对受理的案件同步更新办理进度信息,既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对防止案件超期、久办不决等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二是对生效法律文书要进行统一上网,允许公开查询,在不侵害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为保障当事人的隐私,上网公开的法律文书应隐去涉及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家庭情况、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等信息。
2.在检察政务信息方面,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及十个方面重点整治内容的情况要主动公开;结合中国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包括统计数据和综合分析要主动公开。
3.在检察队伍建设方面,对检察人员的奖惩情况要公开,一方面要公开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使检察机关的先进典型经得起公众的检验;另一方面要公开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体现出检察机关绝不袒护姑息、不怕自揭家丑的勇气和信心。
(二)检务公开的方式要深化
1.要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检务公开方式。一方面积极开通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检察门户网站等互联互动平台,另一方面应积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将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包括重大决策部署、具体工作举措、典型案例等,通过发布信息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领导专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由于新闻媒体也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所以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与新闻媒体进行合作,也要避免媒体权力对检察权进行干预。
2.要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法律文书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所以要考虑到公众普遍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一方面要对认定的事项和引用的法律规定等进行尽可能全面、详细、明确的阐述,讲明作出决定的原因和依据;另一方面,如果法律文书过度使用法言法语,容易给公众造成法律文书“高高在上”的感觉,应多使用便于公众理解的语言进行释疑解惑,让法律文书易懂,才能达到获得公众认同和接受公众检验的目的。
(三)双向互动的深化
为确保检务公开工作能够充分把握民情、体现民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要积极探索推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进行双向互动的方式。包括:
1.搭建平台,设置网上举报、网上联络、网上咨询、网上接访等栏目,方便与人民群众的互动。
2.探索新的民意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自身所进行的民意调查,其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难免令公众质疑,可以探索引入信誉良好的正规调查机构进行此项工作,提升民意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3.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救济机制。社会公众对检务公开工作有疑义时,可以提出质疑和申请,包括要求检察机关释疑、申请公开某些内容或申请对某些内容予以保密等,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四、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的保障
(一)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各检察院自身的组织领导,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组织领导,上级检察院在抓好本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检查指导。
(二)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设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检务公开评议员信息库”,主动邀请评议员参与重大信访案件和涉及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的处理,并监督重大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正常办案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力度,提升工作实效。
(三)要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深化检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舆情监控引导小组,在提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的同时,对公开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产生涉检负面舆情等风险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和应对。
[1]王建平,杨伟.浅析深化检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EB/OL].正义网,2014-8-19.
[2]金建庆.深化检务公开改革之实践与思考[J].检察风云,20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