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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契约自由精神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罗马

杨 霞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耶林说:“罗马曾三次统一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梅因说:“罗马法至今仍是全球法学的标准语言。”由这两位先贤的言语可知,罗马法的确在世界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学领域,不像是古希腊只专注于公法的研究与发展,而更加着重于私法。所谓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与公法相对。私法方面的进步与完善,代表着一个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进程。“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私法进程的发展发挥着弥足轻重的作用”[1]。契约自由原则是奠定资产阶级民法的基础之一,是资产阶级民法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之一。该原则最早是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这一实体法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的。众所周知,《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制而成,其中的众多思想都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阶梯》。自然,契约自由的理论渊源便可追溯至罗马法。如今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观点是,契约自由思想是随着罗马万民法诺成契约的出现而产生的[2]。它是罗马人固有的关于法律的观念以及罗马共和国末期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相融合的产物,其中经济的发展对于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罗马万民法的形成当属罗马这一时代最伟大的壮举,其中的大多法律观念以及理论都对后世各国的法学界产生着难以抹灭的影响。盖尤斯认为,契约之债的设立只要求缔约双方的一致同意即可;而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关于诺成契约的阐述也意在说明契约之债的缔结只需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并不要求有书面的文书或者是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场。如若一方不在场,那么有信函之类的也是可以认定契约的成立的。故而所谓“诺成契约”,亦即契约只要依赖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产生。只在乎实质上是否有合意,而无关任何书面等等形式要求。显然,“诺成契约”中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核心的观点,体现出了社会极大的民主性以及个人的能动性。个人不再处于那种行为处事被动的状态,如此契约之中呈现的是轻松自然的氛围,自然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诺成契约”的形成,更多是得益于当时罗马强盛的经济条件。经济的发展对于政治以及法律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罗马四处发动战争,靠侵略他国来扩大自己的版图,因此后来也有许多非罗马籍的人入住罗马。而这样一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必定更加蓬勃,之前的市民法也远远不足以应付罗马境内的所有公民,因此更是亟需完善法律制度尤其是关于契约方面的法律。因而万民法在此历史条件下也应运而生,符合了当时状况下的需要。而其中,代表着契约法巨大飞跃的“诺成契约”,也拉开了它独有的帷幕,展现着它不一般的风采。而在此前,《十二铜表法》中所言的“耐克逊”,不仅交付手续繁琐,而且还需多名证人作证,二者皆具,才能够使交易得以完成。这里描述的契约的形成方式甚为形式化,异常繁冗,显然与现今所讲求的“契约自由”不相吻合。但出于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社会背景,也算是不易。此后,契约也就是债务双方的协议,这种情形下的契约比之前描述的更加成熟发展化。“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是罗马法成熟的四大契约方式”[3]。口头契约最为原始,约定了一问一答的方式,类似于今日民法中所经常提及的要约与承诺的简化版;文书契约依书面文字而定,类似于书面合同此类;要物契约,即只要发生物件之间的实质流转与交易,即使未达完备的形式要求,也认为其成立契约关系;诺成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视为契约成立,而无需有固定形式。故而,诺成契约代表着罗马法中所固有的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过渡,具有跨时代的意义。诺成契约中体现出的对个人意思的充分尊重、对契约的形式主义传统的排斥等思想,仍然在今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马法的契约自由精神,通过“诺成契约”的表现,诚然对后世影响深远。但是,在当时的那个背景下,仍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不足。审视古罗马的国家制度,不难发现它是奴隶制的国家。因此,那些他国的战俘沦为奴隶后,几乎丧失了所有的权利。他们便像物一般,任人买卖,任人鱼肉,活得毫无尊严。自然,关于“契约自由精神”的落实也终究与他们无关。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奴隶也获得了平等生活的权利,他们也可享受一些法律上带来的公平自由。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工作,可以追求自己的梦想,可以过自己想要的生活[4]。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还有更多的奴隶仍然得不到权利的保障。再者而言,在当时“家长制”的制度下,家长享有绝对的权威与决定权,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一定意义上也受到了限制。因而,在那个时代所强调的“契约自由”实际上只是少数人的自由。也就是说,以“诺成契约”为代表的“契约自由精神”由于它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整个罗马时代的自由权。总而言之,每部法律都会有其局限性,但我们也不能因为这些潜在的局限性及瑕疵而否认它存在的意义。整体而言,罗马法以“诺成契约”为主的契约自由精神,在延续千年之后,依旧在法学领域发挥着偌大的作用。

[1]俞尧.浅论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及影响[J].学理论,2011-12-20.

[2]马俊拘,陈本寒.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01-10.

[3]陈刚.自然法.所有权.契约观念——罗马法的精神[J].江苏社会科学,1990-04-11.

[4]纪录片.相约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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