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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无主物品的界定以及归属权分析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乌木民法通则模糊性

牟 晨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民法通则》是我们国家对在民事活动中一些具有一般性的问题上所做的法律上的规定,是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不过《民法通则》作为一般法,对一些具体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十分清晰的规定,从而也就导致了一些法律漏洞的出现。像《民法通则》中的对无主物品的界定就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很多物品由于归属不明而造成了麻烦。下面就对《民法通则》中无主物品的界定以及归属权的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

一、《民法通则》中对无主物的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对无主物的界定是指那些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物体。从这一界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其有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指没有所有人,即这样的物品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也都可以占有,像抛弃物这样的物品。另一方面指的是所有人不明确的物体,这样的物体并不是完全的无主物,只是在当前情况下对其具体的归属者不明确。对于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在《民法通则》中采取的是先占原则,即先发现或者先获得者即可享有对该物体的所有权。另外对于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地方则适用于特别的条款,比如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等则归国家所有。但在实际情况中有的物体会很难界定其是否属于无主物,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典型案例,给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民法通则》中无主物品的界定和归属权存在的问题

在《民法通则》中对无主物品的界定以及归属权的规定方面存在着很多模糊的地方,正是由于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一系列物品所有权纷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无主物品种类概念的模糊性

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无主物品的种类给出特别详细的说明,其中有一条规定的是“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这个规定中“埋藏物”和“隐藏物”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究竟何种物体算是埋藏物,法律条文中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这就给实际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困难。在今年年初的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的事件就在国内引起了对这类物体所有权的归属的讨论。“狗头金”这样的物体到底算不算是埋藏物,如果是埋藏物那就应当归属国家,如果不是埋藏物则应当归属牧民所有。在这个事件中主要的争论的焦点就是“狗头金”属不属于埋藏物,这就充分暴露了无主物品种类概念的模糊性。这个案例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给出一个权威的解释,有了权威的解释,以后再遇到相类似的案件才能顺利解决。还有一个案例就是之前四川农民在自家自留地中挖出乌木的事件,在这个事件中争论的关键点也是乌木到底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在《民法通则》中对这一点的规定是森林、草原、滩涂、山岭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这个案例中“乌木”应该属于何种资源,应当把其纳入矿藏还是一般埋藏物,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和权威专家给出解释,不然在这个案例无论是当地镇政府还是当地村民采取相关行动都会于法无依,不能很好地依法办理,这都是相关概念的模糊性所导致的。

(二)无主物品归属公示制度不健全

当无主物品拥有所有人之后,如果不进行及时的公示很大程度上还会被外界认为是无主物,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导致相关纷争的出现。进行了公示,相关物权在法律上就有了保障,就不会带来相关纷争。但是现在在我国所有权的公示制度还并不完善,没有对公示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常规的途径就是相关所有人在根据先占先得的原则下取得对相关物品的所有权后,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然后取得相应的物权凭证。这样做一方面是对所有人相关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对国内珍贵资源储藏量和分布情况的统计和掌握。有一个案例所显示的就是无主物品归属公示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这个案例发生在浙江东部地区,当地有一户人家自家院子中存留有祖上留下的多罐银元,但因没有确定具体位置而未挖出,而同时这个村子被要求拆迁,在拆迁完成后部分银元被挖出,另一部分仍埋留地下。这之后被拆的院子成为废墟,由于未对废墟加以保护和所有权说明导致了一部分拾荒者在废墟上挖到了残留的银元,由此而引发了一场官司。在这个案例中,这片拆迁过的废墟及废墟上的所有物不能说没有所有者,但是由于没有任何标志,即没有进行公示从而导致了部分银元被挖走,这也充分显示了公示的重要性。

(三)无主物的界定程序不规范

对于无主物的界定必须采用规范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如果没有准确的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很多矛盾。对无主物的界定如果是一般的无主物就可以直接运用先占原则,如果是比较特殊的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要进行严格界定。首先可以先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然后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鉴定,最后决定无主物的归属。在四川省乌木物体的处理上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就有欠妥当。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说明和行政凭证前,直接对乌木进行强行回收,这就导致了当地村民跟政府的对峙。在这种情况下,当地镇政府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然后根据法律规定走相应的规范程序,还需要对当地村民加以说明,消除村民的疑惑,让乌木征收工作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进行,这样才会让大多数人心服口服。像这个案例中的镇政府的行为,在没有给当地村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粗暴简单的对乌木进行直接征收,必然会引起村民的反抗。另外,乌木既然属于国家所有,当地镇政府就需要对乌木的相关处理情况进行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的情况的发生。所以对于特殊无主物的界定一定要走规范的程序,防止不必要的矛盾的产生。

三、无主物的界定和归属权的问题的完善措施

由于现在的《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对无主物的界定和归属权的问题规定的不明确性,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所以这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进行及时完善和修改,使这些法律法规能更好与现在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首先需要对相关概念界定清楚,比如“无主物”“埋藏物”这些在法律条文中运用的词语,要对这些词语的概念、内涵、外延阐释清楚,能对现实情况产生有效的指导,让这些词语意义更加明确,使其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模糊概念。另外对无主物的界定过程要有明文规定,在界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应流程来,防止出现相关人员的凭主观性任意胡来,保护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出现。除此之外,在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充分兼顾到法理和现实情况,近年来物权的归属方面出现的案例较多,在进行法律相关条文修改时就应该结合具体案例,再根据法理学知识,慎重修改和完善法律条文,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才能更好贴近现实生活,才能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无主物品的界定和归属权问题才能得到更好地解决。

四、结语

《民法通则》中对无主物品的界定和归属权做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在对无主物的界定和归属权上还存在很多疏漏,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很多依照《民法通则》不能解决的案列,这就要求对《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可以使物权问题得到更好解决,使物权纠纷案件有效减少。

[1]毛海东.浅析<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和归属问题[J].法制博览,2015(08):274.

[2]昌志高.无主物所有权归属及其占有保护——以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为例[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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