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论”浅谈德沃金的法学思想
2015-02-07臧威
臧 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11
德沃金作为20世纪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其著作多不胜数,研究的问题也不胜枚举,究其著作核心莫过于权利论,同时该理论也引起了后世法学家的无休止的争论。那么德沃金是为什么要提出权利论?权力论作为一项备受争议的法学理论,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对于德沃金的学习,浅谈一下作者对于权力论的认知。
一、“权利论”提出的时代背景
笔者认为,每一项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议,该争议的出现又必定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关联,甚至可以说是当时社会矛盾的直接表现,所以每一项法学理论都摆脱不了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权利论也是如此。德沃金提出权利论的背景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的美国面临着许多问题,不仅在二战后出现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还存在着因越南战争而导致的美国人民的反战情绪、种族歧视问题以及大学生反抗传统呼吁自由等诸多问题,可谓是陷入了内忧外患,美国政府举步维艰。在这段时间当中,主要有两个原因促成了德沃金权利论形成:一是美国社会传统的自由观念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攻击,老年人批评它过于宽容,而年青人则认为它太过于僵化,德沃金要为自由主义进行辩护;二是这段历史中关于法律的争论如什么是法律,谁需要遵守法律等问题上升到了政治的高度,德沃金认为当前的法律观念不足以帮助当时的人们认识法律并预测法律未来发展的走向,所以应当提出一种新理论以帮助美国走出当时的困境。
德沃金权利论是基于批判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提出的,他把批判的焦点集中与其老师——哈特那里,“现在我要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总攻击,而且,当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靶子时,我将把哈特的观点作为一个靶子。”①德沃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师承哈特,对于哈特的法学思想有着很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学习了哈特的思想之后,他认为哈特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由纯规则构成的,规则本身并不能用好坏进行评价,也就是恶法亦法。德沃金的观点是法律不仅有规则,还应该包涵原则和政策,其中原则不是人们创造的,而是从已存在的法律、判例中推到得来的,这其中不少原则都属于道德原则,原则的适用性要比规则大,如若遇见了法律规则没有规定的疑难案件,就需要法官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从原则中发现规则。出于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深入批驳,德沃金阐述了他的法律原则说,并以此演变成了他独具特色的学说——权利论。
二、权利论中的权利探究
德沃金在权利论中论述的究竟是哪种权利呢?笔者认为这些权利应是道德权利,理由如下:首先道德是人们对于善恶、是否正义等观念的认识,那么在道德上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道德提倡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最应该被保护的,是个人作为公民最应该拥有的权利;道德权利“可能表现为未受到法律承认的习惯权利;也可能表现为理想的权利,这种权利将会随着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而最终得到法律的确认;还可能表现为一种凭良心的权利要求,该要求的正当性不在于现实的或者理想的法律法规的承认,而在于由已受启迪的个人良心的原则加以承认。”②据此,我们不难看出道德权利不一定会通过法律表现出来,而且其多是通过法律规定出来的法定权利的来源,可以说道德权利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
其次,德沃金认为每个人都享有不被任何他人侵犯的权利,其中某些权利是写进法律之中的,但是有些没有写进去的却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比如道德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说是个人最后的底牌。然而权利不是人们用来追求个人目的的保护伞,我们不能为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由去否定少数人的权利,更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去牺牲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权利的问题上德沃金已经预见到了个人权利会与他人、集体的权利产生冲突,所以他否认绝对的个人权利,必要时可以为了他人或集体的利益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德沃金没有针对如何解决因两种权利冲入产生的纠纷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最后,道德权利对于公民和政府而言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个人而言,道德权利是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政府而言,个人的道德权利是一项义务,因为德沃金的权利论强调的就是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面对政府滥用权力时,作为个人存在的公民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国家作为一个庞然大物,个人的力量根本不足以与其对抗,公民能做的只是对国家的监督,想要真正做到约束国家权力,还是需要靠国家自身能够规范地行使国家权力,而这不是单靠法律就能解决的,更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民服务、尊重个人权利的道德良知。
三、权利论的核心内容
个人享有的权利可谓多种多样,德沃金认为这些权利有主次之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就是要求一个国家里的所有人都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他将平等权利解释为平等关心和平等尊重的权利:平等关心指的是作为公民存在的个人理应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各项保障和福利,不论其年龄大小,残疾与否;平等尊重是指公民不论能力大小,国家都应该尊重他们个人的意愿,不能因为一个人能力强而给予其更多的自由,一个人能力弱而剥夺其一定的自由。而后,德沃金又将平等权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指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每个人所获得的社会利益分配是平等的;实质上的平等是指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体要有公平对待的权利,意味着国家必须给予每一个人同样的尊重。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因为资源的相对有限、个人天赋及后期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很难实现完全的平等。如果要实现德沃金的平等权利,国家需要摒弃功利,不能够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由去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一项道德方面的约束。德沃金对于平等的描述是针对政府而言的,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美国兴起的民权运动这个大背景:上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黑人要求消除种族歧视,妇女要求受到平等对待,还有因经济危机而失业的一大批穷人与富人之间产生的阶级矛盾,这些都是摆在国家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德沃金通过思考这些问题,提出公民有受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项权利对政府来说就是义务。其实纵观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平等正是其用来击败封建专制的一柄神兵利器,同时也是全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德沃金只是将其放大了而已。
四、结语
德沃金的权利论强调的是法律权威来源于道权利和道德,政府要着重保护个人权利,同时政府要担负着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义务。虽然说德沃金权利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美国法律及社会发展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对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同样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的中国,教育质量大不一样、社会保障难以全面覆盖、城乡户口就业不公平等诸多问题已经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国家在日常的管理中没有表现出对于公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不处理好这些社会现实问题,和谐社会的建设只会是一纸空文。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不仅是文明、富足的,更重要的是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国家能够一碗水端平,尊重个人的意愿,实现社会利益的平均分配,这是德沃金的思想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 注 释 ]
①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0.
②李常青.权利冲突之辨析[J].现代法学,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