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展望
2015-02-07吴宇航
王 磊 吴宇航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一、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概述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现场勘查是侦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犯罪现场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收集分析的重要环节。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根据所收集的犯罪痕迹和线索,可以对于侦查方向及案件性质进行推断和确定。
关于诉讼证据概念的定义,历史上曾经有分歧。根据之前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里对于诉讼证据的定义采取了“事实说”,即认为证据是一种事实。而学界中另一种主流的“材料说”则认为证据是一种材料,用以证明案件。这种“材料说”不仅解决了之前“事实说”存在的循环定义的弊端,而且使得证据的概念形式与内容真正的联系起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42条的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也说明证据概念的“材料说”已经以法条的形式正式被确立下来。
现场勘查属于侦查工作的一部分,与诉讼证据同属于广义上的诉讼法学内容,因此两者从系属上就有着密切的联系。现场勘查的目的在于获取线索和证据,而现场勘查本身又会不同程度的受到诉讼证据规范的影响。可以说,收集诉讼证据本身就是现场勘查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场勘查也是收集诉讼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两者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要更好的推动诉讼流程的进行,就必然要很好的将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相结合相联系。
二、现场勘查材料的诉讼证据性质评价
现场勘查作为侦查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为侦查活动提供了大量的现场勘查材料。除去一部分用来作为侦查线索,大量的现场勘查材料都可以用来做诉讼证据。对于这部分现场勘查材料,有必要进行诉讼证据性质评价。根据上述的证据评价规则,现场勘查材料的证据评价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现场勘查材料的证明能力评价
1.现场勘查材料的关联性评价
关联性评价,与英美法上所说的“排除合理怀疑”有着相当的相似性。对于现场的痕迹物品、人员访问、人身检查等,并不是全部都与案件有关联。侦查人员对其要做的首先就是与案件进行关联,将其中与案件有关联的部分进行甄别整理,以便用于对于案件进行分析以及诉讼证据的整理。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的是合理联系,即要求关联的合理性。对于现场勘查材料,最重要的便是材料说明的事实与案件的发生有无合理联系。
2.现场勘查材料的客观性评价
客观性评价,即判断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现场勘查材料的客观性评价主要是对现场勘查材料中的记录的客观性进行鉴别。现场勘查过程中,如果由于勘察人员的疏忽而导致现场勘查笔录里面的内容客观性降低,那么对其进行客观性评价并没有意义。对于现场勘查材料的记录是否与勘查实际相符合,这部分是可以进行客观性评价的。因此这里所说的客观性评价,主要是指现场勘查材料是否与勘查实际相符合的部分。
3.现场勘查材料的合法性评价
合法性评价,就是对于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其他侦查活动中(例如逮捕),由于手段或者行为方式超出了自己的权力范围,有可能会使得本身完全正确的结果变得缺乏合法性(如安装窃听器以获得嫌疑人的语音)。现场勘查在这一点上与那些侦查行为不同。现场勘察尤其是实地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员可以采用几乎任何科学技术所能控制的方法和行为方式。因此对于现场勘查材料的合法性评价,更多的是从现场勘查材料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
(二)现场勘查材料的证明力评价
现场勘查材料在获得后,并不因为获得的阶段相同而具有相同的证明力。现场勘查材料的证明力大小因为一些习惯性标准而大小不一。例如,在侦查阶段,经过现场勘查后,会获得大量的现场勘查材料,其中通常包括了痕迹、物品、照片、访问笔录等。其中的物品和物品上的痕迹若作为证据自然属于物证,其证明力较强。而照片一旦成为证据,则应当属于书证,其证明力就要略低于物品。此外,需要作为证据出现的现场访问笔录若无法与证人同时出现,那访问笔录的证明力大大降低,甚至有成为传来证据的风险。而经过证人到庭后质证的现场访问笔录,可以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成为证据,但其证明力仍然低于物证。
三、现场勘查工作未来的改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立法有向西方法治国家学习的趋势,特别是人权保障的部分。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想要保证案件的侦破率,就必须要提升侦查的水平。不可否认,审讯在之前的侦查过程中尽管时常侵犯嫌疑人的人权而出现冤假错案,但是对于案件的侦破的确有重大的帮助。然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由于侦查过程中要更加保障人权,那么对于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就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时就需要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收集更多的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某种程度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现场勘查工作的要求。针对上述关于现场勘查材料的证据评价方法,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现场勘查工作中,应当相应地更加注意以下几点:
(一)现场勘查时提升现场的利用率以获取更多更好的诉讼证据
现场是线索和证据大量存在的地点,因此对于现场勘查工作的意义不言而喻。这块“宝地”的利用率,无论是从效率还是效益上,都直接影响了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尽管侦查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视对于现场的勘查,但是力度仍然不够。今后对于现场利用的加强,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引起注意:
1.正式勘验前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
勘验前要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首先要求勘察人员做到及时到达现场。案件发生后,勘验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尽可能的减少无关人员对于现场的破坏。其次,勘验人员需要合理的划定需要保护的现场的范围,因为如果划定的范围过小,则会使得现场出现残缺,从而漏掉现场的组成部分,甚至会因此疏漏关键信息。
2.开始勘验时做好充足的准备
开始勘验时做好充足的准备,指的是从两个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一方面,要从技术上做好充足的准备,即要充分的预见到勘验过程的各种物品痕迹,以便于准备好所需要的各种相应的工具。另一方面,还要从心理上做好充足的准备。在开始勘验前,应该事先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以便制定好勘验的顺序。在勘验过程中,切忌在对于案件情况的了解不充分的条件下,盲目动手进行勘验。这种盲目的勘验不仅仅效率低下,甚至还有破坏现场原状的危险。
(二)现场勘查中强化诉讼证据意识以提高诉讼证据的收集意识
现场勘查工作的改进,还应当从态度上对收集证据的工作更加重视开始。以前的勘查工作中,时常因为勘查人员的疏忽而漏掉大量的线索证据。今后的工作中,要从思想上更加重视收集证据的意义,让收集证据取代口供等传统侦查对象成为侦破案件的核心要素。具体而言,应该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1.注重线索量的提升
线索是证据的最初来源,因此收集证据首先就要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收集足量的线索。注重线索量的提升,意味着不仅要从线索的数量上进行提升,而且应该对线索的质量进行提升。线索数量上的提升,就是最大限度的挖掘现场所提供的信息,其主要依靠勘验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经验。而线索质量的提升,就是要对线索的清晰度、可信度等重要方面质量的提升。
2.注重线索向证据的转化
线索向证据的转化,主要是指将本身缺乏证据资格要件的线索,将要件完善,使得这部分线索具有证据资格,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由于证据对于侦破案件的意义越发凸显,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必然要高于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之前的要求,因此更加要注意将有条件的线索尽可能的转化成为证据。线索向证据的转化,实际上就是提升线索的证明能力。要让线索中尽可能的去除主观臆断、与案件的关联度尽可能的提升、尽可能的符合法律规定,以便于让线索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更加具备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现场勘查中需要更加保护证据的证明力
保护证据的证明力,是现场勘查今后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在决定将现场勘查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后,应该尽可能的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所收集的证据能够更好的证明还原出的真相。根据证据的一般内容,笔者认为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勘查活动中注意证据的形式要件
注意证据的形式要件,就是使证据更加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的规定。现场获得的证据及其珍贵,因此更加需要注意其形式要件,竭力避免因形式要件的瑕疵而使得现场勘查获得的证据的证明力降低。注意证据的形式要件,就是要让证据在形式要件上做到完善,最大限度消除法官因为形式要件瑕疵而导致的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质疑。
2.勘查取证时更多地关注证据的内容性要件
注意证据的内容性要件,首先是向证据规定等法定证据种类以及影响心证形成的经验法则靠拢,使得证据的内容性要件更加符合证据种类及经验法则中证明力较强的范围。既然在经验法则中,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那么在对于现场勘查的对象进行提取时,在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就应该尽可能的提取实物,而减少采取照相提取等其他的方式。此外,书证的证明力来讲,如果某一书证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其证明力相对的就要略低一些。基于此,即使是在无法提取实物的情况下对实物进行了照相提取,也应该注意更加全面的记录下现场诸如现场的全貌、实物之间的相对位置、实物的物理属性等内容,将无法提取实物而采取照相形式固定的物品照片与提取的实物更好的关联起来,以便于更好的还原现场本身的面貌,提升照片的可信度,进而保护其证明力。
[1]管光承.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9.
[3]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J].法学研究,2004(2).
[4]陈艳红,邵宗豪.不可轻视的现场勘查笔录[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3).
[5]董坤,杨梅.现场勘查失误与冤案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3).
[6]郭哲峰,谢柯.现场勘查中常见的失误及对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3).
[7]张莉.对新刑事诉讼证据概念和种类变化的评价[J].经济与法,2012(15).
[8]张欢.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评价规则[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9(3).
[9]沈敏.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运用[J].政法学刊,20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