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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抵抗权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行使抵抗公民

潘 岩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公民权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变迁,并不断扩展其疆域,出现了诸多新的权利种类。①抵抗权或者反抗压迫权,也成为受到人们关注的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抵抗权的思想流变

在现代社会中,抵抗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并没有获得普遍的确认。但从思想源流上看,“抵抗权”的思想去源远流长。抵抗权在我国,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我们当下的哪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的思想渊源,在我国历史上却并不是无据可循,②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那里。孔子曾言:“……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意思是如果国家有道,则可以入仕为官,辅佐君王治理天下;如果国家无道,则可以远走他乡,不受君命。孔子还言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大意是说,如果君王自行得正,百姓自会循善而行;反之,如果君主自身行的不正,即使是以命令要求百姓,百姓也不会按其要求行事。从这段里里,我们隐约可以看出其抵抗权的思想萌芽。

真正将“抵抗”上升为一种正当权利的观念,则源于战国时期的孟子。据《孟子·梁惠王上》记载: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乎?”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在孟子看来,破坏仁的人叫做贼,破坏义的人叫做残,贼残之人,叫做独夫。从这段对话中,表达了孟子对失去仁义的君主的蔑视,如果君王不义,没有对百姓及臣子行保护之责,那就变成了残害百姓的暴君,臣子以及百姓是可以起来讨伐他的。像商汤讨伐夏桀,武王讨伐纣王,只不过是杀了一个独夫民贼而已,并不是弑君。

从孔孟的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到,他们认为,对于君主无良的言行,百姓是可以不听从,不服从的;在这些君主倒行逆施、残害百姓时,人们甚至可以拥有讨伐他们的权利。他们虽然没有明确出表达百姓可以对于暴君有抵抗的权利,但他们的思想已经深深的影响了他们的后继之人。

此外,战国晚期的荀子,也曾经写道:“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狂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③有人据此认为这是抵抗权思想或意识的一种体现,认为是“孔子愤怒地谴责这类暴政行为,论证了人民抵抗暴政罪不在民的道理,其中充满着抵抗主义的精神。”④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荀子所言之前后来看,其“罪不在民”,并非指“上失之,下杀之”,而是指不君王不能“不教其民而听其狱”等,并不是说“上失之”,则“下杀之”可也。

相对而言,国外有关抵抗权的思想则可谓源远流长,并且为不少国家宪法或法律所肯定。从思想源流上看,国外抵抗权的思想主要源于主权在民以及天赋人权的自然法思想。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人民有对暴政进行抵抗的权利。他不但对暴政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诠释,认为:“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同时明确指出,“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这不是叛乱,而是正当的革命。⑤霍尔巴赫对人们的抵抗权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指出:“大自然允许一切受打击、受压迫和权利受侵犯的人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保证自己获得一切必需的东西,给不公正的压迫者以反击,迫使他按照人类本性行事,因为他的狂暴、贪婪、不公这些反社会行为破坏了人类的行为准则。不但如此,人民如果出于自保的必要性,还可以消灭这种压迫者。这样做也不过是人战胜野兽罢了。这就是有权诉诸战争的理由。”⑥这一观点与孟子的言论不谋而合。在他们看来,欺压人民的暴君本身即如野兽,推翻他们的统治乃是正当的行为。

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1776年美国最先将抵抗权纳入正式文本的《独立宣言》。由杰斐逊起草的这份著名文献明确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⑦改变或废除,就是用革命的手段,来推翻无道的政府。受美国革命的影响,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并为此后历部宪法遵为序言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规定了抵抗权。《宣言》第2条指出:“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⑧

二、公民抵抗权的内涵

广义地说,抵抗权是指国家或者社会中的公民或是群体因个人之良知或宗教上的理由,对法律的拒不执行或者积极抵抗的一种权利。不过,在政治学和宪法学领域中,抵抗权是指公民所拥有的当面临统治者以不正当的法律侵害、压制人权时,在必要的时候对因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可以采取不服从,乃至抵抗的权利。⑨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先生指出:“抵抗权是承认人民可以对一个政府的违宪行为,或一个为违宪成立的政府,行使抵抗或不服从的权利。”⑩可见,与自卫权着重于防范来自于他人的侵害不同,抵抗权主要表现的就是对统治者非法侵害行为的抵制与反抗。有关这一点,霍尔巴赫说得非常明白:“因为不取得人民同意的权力是不合法的,因为人民只能服从合乎人性的法律并且不能放弃自己的福利,所以社会是不能容忍压迫或者同意压榨的,不管它们以什么形式出现。人民有权收回他们交给国王的权力,有权用武力反抗压迫自己的暴力。联系社会和社会统治者的纽带只有符合某些条件才能予以保存。如果统治者割断这些纽带,那么对于社会来说,这些联系也就断绝了。”⑪统治者的倒行逆施促成了人们的反抗,怀有正义之心的人们不能坐视统治者的无道。所以,公民的抵抗权一定程度上就是抗议权和行动权的组合。

抵抗权是一种自然人权,因为在遭受来自于国家的压迫时,表示抗议和采取行动实为正常人本能的心理反应。抵抗当然也应当成为一种法定权利,否则,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言的“废除政府”、“反抗压迫”就会沦为一种空洞的道德说教。法国著名文学家加缪在谈到“反抗者”的角色时,就这样说道:“反抗行动的同时也就是对视之为不可容忍的侵犯予以斩钉截铁的拒绝,朦胧地相信他有一种正当的权利。更确切地说,反抗者这时怀有他享有‘……权利’的印象。从某种程度上说,反抗者若未怀有自己是理直气壮的这种感情,便不会有反抗。”⑫可见,正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权利的珍惜,才促成当事人站了起来,用自己的行动来反抗国家的暴虐。

三、公民抵抗权行使的时机

然而,也必须看到,抵抗权虽然重要,但轻易启动该项权利,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所以,给予必要的限制也是必需的。一句话,只有在具备特定情形的危险之下,公民才可以以行使抵抗权的形式,反抗来自国家或政府的不法侵犯。大致说来,这些具体的时机包括:

(一)遭遇国家权力的严重迫害。抵抗权的行使,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是个人受到来自于国家的严重迫害,或者是宪政秩序受到了严重损害,以至于人民必须使用抵抗权来进行救济。如果这种迫害是针对个人的,个人有权予以反抗;如果这种损害是广泛与普遍的,如施行专制独裁制度,则人民集体有权予以反抗。一般来说,单个人遭受迫害的情形只有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同情且感到义愤时,这种抵抗才可能是有效的。

(二)抵抗权属于应对暴政的最后手段。抵抗权的行使,应该是在使用其他手段仍然无法得到救济情况下,才允许行使的一种权利。理由很简单,因为该项权利的行使,很容易与暴力、革命联系在一起,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冲击。因此,只有在所有法律救济手段用尽而无济于事时,才能将抵抗作为一种最后的选择。

(三)主体的有限性。从上文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抵抗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而非包括集体在内的宽泛意义上的主体,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看,我们认为抵抗权的主体具有有限性。

四、结语

抵抗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权利,自古以来即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为部分国家宪法或法律所承认。承认公民的抵抗权,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了国家的民主性质。通过梳理古今中外有关抵抗权的讨论,对于我们合理界分国家权力的边界与运作方式、程序,建构科学的公法体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 注 释 ]

①[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40.

②<论语·卫灵公>、<论语·子路>、<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宥坐>.

③荀子·宥坐篇第二十八.

④杜刚建.古代罗马与古代儒家的抵抗权思想比较[J].北方法学,2012(1).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1,133-134.

⑥[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陈太先,眭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8.

⑦董云虎,刘武萍主编.世界各国人权约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357.

⑧朱福惠,邵自红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236.

⑨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抵抗权也可以表现为一种个体的、非暴力的,对政府行为的不服从.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⑩陈新民.宪法学导论[Z].自印本,1996:54-55.

⑪[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陈太先,眭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98-99.

⑫[法]阿尔贝·加缪.反抗者[M].吕永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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