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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的立法与完善

2015-02-07母彩佳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监管法律

母彩佳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541006

从互联网出现至今,其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但近年来国内频发网络谣言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事件,互联网发展有如脱缰野马,必须加以监督限制。

一、网络监管的定义

关于网络监管的定义目前很多,但都不够权威。一般来说,网络管理是监控网络运行状态,以便它可以高效,可靠,安全,经济的服务。网络治理网络的一般运行,在网络呈现缺陷时能保证事实呈报和处分,并使网络体系高效、可靠、安全、经济的服务。网络管理包括硬件,软件和人的应用,综合和协调,以监测,网络资源配置,测试,分析,评价和控制,以期达到可以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内,满足网络的需要,如实时运行性能、服务质量等。其目标很分明,即在可能的范围之内尽可能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网络监管的现实紧迫性

(一)网络欺诈、网络盗窃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安全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①这两者都是为了通过非法途径将他人的合法财产占为己有,对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有假冒好友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托儿诈骗,网银升级诈骗等。而互联网盗窃的基本模式有通过自身职务相关的行为获取网民的隐私信息或者使用木马病毒等非法软件达到窃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目的。网络欺诈和网络盗窃不仅给受害网民带来了精神和财产损失,同时也导致了网络信用环境的恶化,最终必将恶化我国网络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淫秽色情讯息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巨大隐患

色情信息,主要是指猥亵行为,总体上使人的欲望,使普通人的腐败,变质,没有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和其他内容。网络色情是社会的弊病,不仅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更重要的是它会危害我国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影响起世界观人生观的正确树立。有研究显示,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有绝大部分的青少年是由于观看了包含网络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网页视频引起的犯罪欲望。而且目前网络淫秽色情讯息层出不穷,难以防范,于是从2014年4月中旬到11月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由此可见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巨大威胁。②

(三)网络侵权严重阻碍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侵权,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通过互联网或具体网络行为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有站点侵权、公民侵权、积极侵权和消极侵权等形式,其分类的标准主要是按行为主题和按侵权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过错。具体形式可以包括网页网站侵权、网络隐私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

三、我国网络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网络监管立法实践起步较早,从1994年至今相继颁布了总计60余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之九修改(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不断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加以完善,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犯罪规范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分类立法,未成体系。凡是网络犯罪,往往没有一成不见具体形式,其犯罪方法往往日新月异,同样其侵害的客体也不具备稳定性,因此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立法十分消极被动,形成了许多杂散的法律条文,并且分散在多部部门法律法规中,而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

二是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监管的法律,仅仅在刑法中有明文法律规定的相关罪名,除此之外的其他网络犯罪形式几乎没有准确清晰的规定和定义,通常都只是说明对相关网络犯罪在刑法中的惩罚措施,这意味着在针对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往往存在极大的自由空间,而这显然使相关法律行为不具备应有的实用性和效率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缺少必要的、强有力的基本法

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许多网络监管方面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这表现出我们对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决心,是应该认可的。但与此同时也显现出了许多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首先,层级方面。我国网络管理的立法普遍存在立法层级太低,力度不足,多半始终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品级的网络监管的立法,更缺乏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根本大法。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和网络实践的不断深入,对制订一部强有力的网络监管基本法的呼声必然会逐渐高涨。其次,在内容方面。我国网络监管的立法表现出与时代脱节的滞后性,关注的对象仍多位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对网络使用方面的立法规范存在许多盲区,而且现有立法具有宽泛性,内容过于笼统,不具备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

2.立法不够全面,存在空白

尽管我过网络监管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进步,但在进步的同时我们要看到与网络监管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我们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特别是在立法空白方面要做的还有很多。互联网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如何调整甚至制订颁布新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例如,“支付宝”,“余额宝”等网上理财产品,可能会涉及到存款或存款社区是不特定的公共问题,有许多内容和现行立法禁止规定有冲突,但我们不应该绝对地去看待法律,如何调整、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满足人们网络生活的需要和保障其财产安全才应该是网络监管立法关注的重点。从这一点出发,网络监管的立法必须面面俱到,尽量做到不留法律空白。

3.现行法律存在缺陷

自然人仍然是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主体。但在日常网络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存在着很多由法人参与或实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现有的诉讼法规定中,有关“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十分缺乏,而现实中针对网络侵权等犯罪行为,电子证据意义非凡。这导致在诉讼活动中,只能从“试听资料”的定义中引申出“电子证据”的存在,这样的引申显得过分牵强,也无益于实际操作,使得网络监管十分被动。

四、中国网络监管立法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中国现行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缺少必要的、基本的强行法;立法不够全面,还存在很多空白等等。特别是在网络版权保护、淫秽色情信息管理和网络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十分匮乏。另外,在立法方面,中国多种立法主体和多方进行网络监管的制度可能会造成法条法规的重叠、进一步导致交叉管理或重复管理,这将会严重影响执法的效率。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现行的网络监管立法制度,必须要做到在全国人大的统一立法领导下,严格区分各部门的立法管理范围,切实解决好现存的立法冲突问题。

(二)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可以完成互联网的切实有效管理,是履行网络执法的最基本前提。一方面,网络实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网络监管的成本和难度,让用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自我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形成,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发布虚假有害信息,将网络活动规范化、法制化,对维持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并且能够大幅度减少网络犯罪的问责成本,还能够修补网络纰漏,真正做到预防网络犯罪行为的产生。可见网络实名制有许多的优点,但同时我们不能只看到它的优点而看不到它的缺点,具体来说主要是网络实名制的实行有可能会带来网民真实身份信息的泄露和盗用,甚至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跳板,这绝对是网络监管工作所不希望出现的,因为这会造成更大规模的网络混乱和无序,给互联网管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立体监管体系

网络监管全部依靠政府部门来进行实施显然是不现实的,互联网监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监管必须要有一个全方位,能够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其中的立体监管体系。例如现在有许多举报政府官员的信息都是民众通过微博等方式向外界公开予以披露的,这就是一个很好的网络监管方式。现代社会信息流通高度发达,信息发布渠道也多种多样,如果能通过这些渠道将网民、社会团体、民间团体参与网络监管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互联网管理工作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的同时,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切实保护好参与帮助监管工作的公民和团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他们免受他人的恶意报复和打击。

五、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大政方针和哲学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理论告诉我们,要真正建立好于我们有效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和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当前国情,从中国社会本身出发将国外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加以扬弃而不是囫囵吞枣、依样画瓢地单纯模仿。只有这样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广大中国公民提供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保驾护航!

[ 注 释 ]

①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72-710.

②新华社.全国开展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EB/OL].http://news.jcrb.com/jxsw/14_5.html,2014-4-14.

[1]马海群等.信息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25-64.

[2]邹奕萍.网络漏洞隐患日益突出[EB/OL].http://news.enet.com.cn,2003-03-14.

[3]郑成思.检讨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01(5).

[4]严文明.我国网络立法现状分析[EB/OL].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2007-06-29.

[5]李晓欲.国外网络立法扫描[N].光明日报,2001-08-01(5).

[6]网络文明工程组委会.国外的网络立法[EB/OL].http://imcp.ccnt.com.cn,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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