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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工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2015-02-07巴秀丽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经济法权益农民工

巴秀丽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一、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特性

相对贫困。农民工群体往往来自于农村,生活条件相对落后、生活质量低。在这群体里,恩格尔系数高,食品消费几乎占他们收入的全部,生活质量欠佳。所以,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许多人都来到了城市谋求更高的劳动收益,成了城市里的工人。在社会和政治阶层上,他们往往毫无竞争能力。相对城市人来说,他们的社会风险承受能力低。

地位低下。农民工群体由于所受的教育程度偏低,与金钱、权力与热门的专业行业完全不沾边,以从事加工制造业、环卫、家政、餐饮、保安、建筑业等行业为主,没有任何职业的优势,难以融入城市主流文化和生活方式之中,甚至有一部分人会一直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社会地位较为低下。

二、农民工权益经济法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城乡之间的差距也成为构建和谐城市社区的重大障碍。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经济法,就应当以促进社会和谐,缩小贫富差距为宗旨,以维系社会公平公正为目的,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特别是在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社会保护中,经济法更具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经济法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群体得到公正公平的社会待遇,进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中国目前正处于艰难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里的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弱势群体被歧视,权利被剥削的事情时有发生。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当中,社会各界更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度,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让他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在工作的城市中,真正享受社会公平公正的待遇,让他们体会社会的温暖,感受到身处在一个有爱的城市、友善的社会。

农民工群体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只有保护好他们,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农民工群体的保护工作也是密不可分的,以经济法为保障,为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保护,消除社会上的不公平待遇,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农民工群体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是经济从二元化向多元化,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社会经济的大潮中,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就业的城市,但是不能随便选择户口所在地,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社会身份,也无法永久地融入进他们居住和工作的那个城市。虽然经过国家政策的改革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他们在城市里的生存状况有所改观,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依然不能忽略。

(一)就业受限制受歧视

目前,我国的户口被划分为两种:农业户口以及非农业户口。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城市都设有隐性的就业门槛,相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无法享有本地居民的权益,自然难以找到体面的、正规的工作,唯有做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辛苦工作,比如:环卫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等。所以便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粗活、重活,由外来农民工承包了,而收入高的、工作环境舒适的工作却被本地居民独揽。不仅如此,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如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的等,农民工群体也无法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劳动待遇的不平等

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已经成了农民工群体普遍的工作标准,也就是所谓的行规。企业为了使这种剥削体面化、表面合法化,建立了只包工作任务,不包工作时间的这种不平等的劳动用工制度,通过间接手段让农民工加班加点,他们每天普遍都要工作10个小时或者以上,每周工作连续6天,工作强度比一般人都大,但是他们的工资标准有时却比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还要低,且无须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逃避了法律的监管,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即使这样,企业老板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有时还会引发恶性刑事事件。

(三)工作环境恶劣

由于所从事的工种一般脏、险、苦、累,因而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生活居住条件也很差,生命身体健康时刻受到威胁,在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患有职业病比例不断增加,工伤比重也在加大,特大伤亡事件也时常见诸于报端。据调查显示,某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既不为工人配备劳动安全防护设施,也不给工人提供健康检查,在高温时户外工作也没有任何高温作业补贴或者补贴过低。

(四)福利保险被隐性化

城市居民都享有社保、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但这对于工作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想参加企业投保的商业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他们来说,劳动的工资收入几乎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他们一旦失去赚钱的能力或者机会,他们也就失去社会生存能力,基本生活也难以继续。

(五)农民工及其子女受教育权利被歧视

在第一代农民工身上,由于受教育权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大多数人文化教育程度低,劳动技能水平差,能受到的再就业培训的机会也很少。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城市居民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再就业、再学习的机会,以增强他们的职业技能。事实上劳动技能、文化素质低的农民工比他们更需要这些培训机会,但是却少有用人单位愿意出资对他们进行培训,即使是上岗前的培训。再者,他们下一代的受教育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各地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来缓解进城务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但问题依然不少。如,一些地方划定师资力量薄弱或生源短缺的学校为农民工子女定点小学,师资较好的学校以种种理由拒收农民工子女,人为造成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导致他们难以接受到高水平的义务教育。此外,留守在农村的子女常年与父母分离,缺乏沟通和交流,缺失家庭教育,生活、学习、性格、心理等都受到极大影响,稍有诱因就会发生极端事件,贵州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这种弱势的境遇不断地在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身上反复循环,其最终必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农民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分析

首先,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尚有欠缺,它直接将我国公民分为两种——农村和城市,也就是说无论农民工来城市打工多久,为这座城市做出了多少贡献,只要没有城市户口就一直不能改变他们是乡下农村人这样一个身份与地位,因此许多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社区设施,农民工也就无福消受。

其次,我国对农民工保护的法制建设严重不足。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时代在变化的脚步,国家还需要针对当前的形式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建设,缓解社会压力。国家虽然在200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政策,但依然无法满足农民工的需求,保护力度和执行力度不够。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法律或法律的某一部分来专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憾事。

第三,农民工自身方面。改革开放前,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更是一知半解,即使是走出农村来到城市,依旧保留原有的思维模式,一旦被利益被侵犯,常常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解决。同时,他们的经济条件有限,不愿意因为一般的权利纠纷而走依法处理的程序,再加上举证能力有限,这也无利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

五、经济法保护农民工群体的思想体系

经济法是为了调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的法律,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的国家干预论。经济法将社会作为调整的基础,以实现社会公平为最追求的目标,不断提升强化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保障人们合法权益的实现。为了张扬人们尊重的普遍性、人权的平等性以及维护人的尊严,应当对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多加关注。

市场虽然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但却存在供应与需求的矛盾、周期性经济危机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存在巨大差距时,就极其容易造成社会动荡。这就是需要经济法的原因,也是国家进行干预的价值所在。

六、健全农民工权益经济法保护策略

首先,应把侧重点放在农民工基本利益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的手段对农民工利益进行积极的保护,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群体的在城市里毫无地位的现状,提升他们“主人翁”的意识。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对农民工给予物质帮助,还要赋予农民工一定的社会参与权、事务决策权,以期提高社会地位,发挥经济法的有效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的劣势地位。此外,在家庭层面和社会层面给予知识、技术和其他资源的支持,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只有真正改善他们自身的发展能力,才能真正地为他们寻求出路。同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政策绝对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的规定,没有被真正有效执行的法律对社会根本毫无用处可言。

其次,应进一步加大和完善政府财政支出的制度,适度发展福利基金的援助。从根本上规制政府公共投资方向,公共投资可适度向农民工群体倾斜,增加以农民工利益方向为主的公共财政支出,逐步改变社会公共投资失衡的现象,缩小社会差距,从社会的情况来看,应当在农民工子女异地义务教育事业,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加大支出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基本人权,将居住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落到实处。

第三,完善农民工的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优惠制度应更多地倾斜于农民工群体。国家在制定政策制度时应较好地利用减免税制度、起征点制度、免征税制度等税收杠杆,把政策实施的侧重点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健全农村信贷担保制度,健全国家财政性补贴制度和农业贷款保险制度等,利用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等手段,降低贷款门槛,建立农业贷款激励机制,让农民工阶级“有款可贷”,鼓励农民工群体二次创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除此之外,国家宏观经济制度、市场秩序制度等其他与农民工权益有关的制度的也是不容忽视的。

七、结语

毫无疑问,作为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工,他们身上深深烙印着时代的特征,对他们权益保护问题显然也需要在国家和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和完善。这不仅需要通过上层制度的建设来关爱和善待农民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他们建立一个和谐平等公平的生存空间,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减少歧视,使农民工群体真正融入到城市的大家庭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新时代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1]鲁建民.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

[2]杨满珍.浅谈城市社区农民工之权益保障[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3]程信和.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的走向[J].社会科学家,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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