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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

2015-02-07唐霞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微商电子商务

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

唐霞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21世纪是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由于互联网和无线通信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由无线技术产生的新产品的大量普及,使得传统的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虽然直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就电子交易作出专门立法,但是从1994年起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尽管如此,我国的立法的节奏仍然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近年来,以微商、淘宝等为代表的电子网络购物平台,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

关键词:微商;电子商务;法律漏洞

中图分类号:D922.29;F724.6

作者简介:唐霞(1990-),女,汉族,重庆人,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013年,微商开始在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出现并迅速崛起,微信已经从一种社交软件逐渐变成营销软件,各种化妆品护肤品、衣服、饰品的销售信息越来越多,把朋友圈变成生意圈的人越来越多,微商开始成为年轻人青睐的新型创业方式。目前从事微商的人看来,以年轻群体为主,其中又以年轻白领和大学生群体居多。他们在自己的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展示、售卖商品,甚至自己亲试商品,把自己的“朋友圈”变成了“生意圈”①。

其是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子商务,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它的出现丰富了电子商务营销的模式。我国传统对于网络和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团购和淘宝上等电子商务方面,在这方面的研究已逐渐成熟,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人乐于通过微信购买商品,自微商打开电子商务的大门以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商发家致富,但是同时也有很多人因为卖家信息不准确,误导消费者,而维权机制几乎没有,更有甚者存在同学间朋友间相互欺诈的情况。但因为其发展时间不长,规模还不算特别大,所以国内学者对于微商这一块的研究并不多见。

微商是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对于用户来说,这是一种基于社会化关系,在用户制定购买决策、分享购物体验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服务。目前微商刚发展不过两年多时间,但是它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已有5亿用户已经开始使用微信这一软件,而且微商在其中的人数占大部分,但是学界对微商的研究还处于尚未真正开始,不成熟的微商运营模式需要法律的规制,而这正是研究微商法律问题的起点。

一、什么是微商

(一)微商出现的历史背景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微商的出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必然性。

1.经济原因: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由于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兴起,人们对于网络购物已经习以为常,网络上超低的价格也极大地吸引着众多的消费者,这引起了人们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兴趣。作为网络购物的新生产品—微商更是与淘宝、京东等大型网络营销平台打起了价格战,在微商方便快捷便宜的商品更加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且通过其独有的模式网络社交平台,迅速在移动电子市场上有了一席之地。

2.技术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电子市场的迅速发展,运营商们也加速了移动社交软件的更新换代,为了能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减少成本,扩大利润,走在市场前沿,推动了各种技术地不断发展,使各种移动社交软件频频出现,这为微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3.政治原因:市场经济内容的多样化使得微商市场的推广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政策鼓励人们创业,鼓励人们尤其是大学毕业生积极创业。而且现在就业形势不太好,微商0门槛、无学历限制、操作简单,每天能上网的要求更是吸引青年的眼球,使青年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更乐于接受,甚至勇于尝试。

(二)微商的概念

微商的定义:微商目前尚无统一认知的定义,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它是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对于用户来说,这是一种基于社会化关系,在用户制定购买决策、分享购物体验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其依托于社交关系和熟人经济实现发展经营。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运行环境和商务模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调整电子商务的运行。在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网络市场不能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新的消法对于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也只是起到一定的作用,加上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不是很高,维权也觉得麻烦,使得电子商务市场更需要法律的规制。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主要是单行规则,而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立法主要是根据电子商务应用实践对传统民商事法律的修补和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的专门立法。

目前最新的关于电子立法的即2008年国家商务部起草的《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并且为了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督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以及2009年4月,英航、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出台,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三、微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微商刚发展不过两年多时间,但是它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已有5亿用户已经开始使用微信这一软件,而且微商在其中的人数占大部分,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微商市场的混乱和对熟人社交关系的影响。频繁的刷屏,影响正常的社交关系,缺乏完善的售后保障和市场监管,成为微商发展的障碍。然而学界对微商的研究还处于尚未真正开始,不成熟的微商运营模式需要法律的规制,而这正是研究微商法律问题的起点。

目前法律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淘宝依托支付宝淘宝解决了买家与卖家的信任关系,再加之它的一系列完善的交易体系、评价体系、服务体系、物流体系、维权体系这才得以十年来中国的电子商务迎来全面的繁荣发展,但是即便如此,它依旧没有彻底解决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鱼龙混杂的假冒伪劣现象。微商主要以社交+电商的模式进行销售,在我国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这块的法律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使得法律存在大量的漏洞,对于维权制度相对完善的淘宝都不能保证客户的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作为新型的移动电子商务微商的运营不能受到法律的监督,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更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一)门槛低。目前为止,像淘宝、京东这样的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对于入门者的门槛设立要求比较高,尤其是京东商城,一般的个人想进驻京东没有一定的资金及资质的支持,根本不可能,就连淘宝想进驻天猫也得有个好几万的保证金。而微信正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微商的经营者目前为止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一个微信用户想要成为一个微信商城商品的经营者,通过手机号码或者QQ号码注册一个微信号,通过微信朋友圈平台即可发布产品信息,因此,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账号,可以进行几个平台进行营销,也没有任何的资金要求,这对于人们创业尤其是想创业却没有资金支持的大学生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消费者的特殊性。基于微商的特殊性质,消费者一般分为两种:熟人和陌生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是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微商经营者通过朋友圈发图爆照介绍产品,朋友之间看到感兴趣的产品,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乐于购买,认为安全有保障,不会有什么问题,就算有什么问题,朋友之间也方便解决。然而对于陌生人,一般情况,微商经营者通过主动加其为好友来增加其好友数量,或者在新浪、搜狐、豆瓣、百度论坛上不断发帖,刷新流量。总有一些消费者对梯子上的商品感兴趣,从而按照帖子上的方式加上微商经营者的微信号,通过这种方式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他们对经营者本事的情况根本不甚了解,只能通过经营者每天发布产品图片,发布产品有效的使用反馈,但是该反馈的真实性消费者难以确定,微信上又不能显示其他人的对于该产品的任何评论,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的几句话以及几张图来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微商的交易模式一般是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直接进行,并没有像淘宝之类的由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保证服务,微商的交易方式一般是经营者提供支付宝或者银行账号,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按照经营者所的方式,先把货款转给对方,对方在确认货款到账之后才会发货。然而这种交易模式具有很大的风险性,首先,经营者收到货款之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是否真的依照约定发货没有保障,不能确保消费者最后一定能收到货物,经营者可能以空手套白狼方式获取货款,再删除好友;其次,经营者可能依照约定给消费者发货,但是在消费者受到货物之前,对于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只能得到商家的口头保障,具有可能受到假货、次品的风险。因此这种交易方式对其资金的安全性甚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性具有相当大的风险。

(四)一旦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维权十分困难,且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表明微商是否适用新消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拥有7天的反悔权,新消法可以适用于淘宝、京东等交易制度相对完善的网络购物②,但是由于朋友圈的交易性质属于私下的行为,不适用该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对此进行规制。一旦消费者受到欺诈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不能根据该法去维权③。而且由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具体信息,比如经营者的名字、地点、商品情况等并不了解,如果发生侵权事件,除了法律制度上有间隙之外,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也是一大困难。行政主管部门使维权难以进行,消费者协会更是无法调解。由于采取层层代理的机制分销商品,经营利润和风险一并转嫁给了最底层的代理,不少微商也遭遇传销和诈骗。目前微信管理平台也只能通过封号、限制其加好友等方式来对该行为予以限制,并不能做出实质性的处罚,对于微商的侵害行为并没有威慑作用,更是不能挽回消费者所受的损失。

四、立法措施

(一)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立法与电子发展速度差距较大的问题,加快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将微商、淘宝、京东在内的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法律规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尤其是像微信这种尚未成型的移动电子购物平台的特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④,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大监管力度

1.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专门成立一个微商或者淘宝经营者的一个登记平台,经营者采用实名认证方式,并且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消费者在进行网购之前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查询自己看中商品的店铺基本信息,且在微信或淘宝上或其他电子商务店铺可以以独特的方式显示出来,对接下来是否予以消费给予信誉参考。以微商为基石,审视整个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缺陷,对于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支持消费者的救济维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将网络店铺与认证平台相衔接,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维权机制,在微商中建立大众可见的评价机制,将一般好友评论和用户评论进行分开显示,用户评论设置为每个人都可见,这有利于其他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判断。

3.支付可采用其独有的支付方式:微支付,由银行和微支付的组成的战略联盟协助支持为推动的整合运营模式,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可以嵌入支付宝支付链接,有利于维权的取证。

4.改变以往只能通过退款退货的惩罚方式,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但是也只有个别情况才能被立案调查,绝大部分的微信交易都不能收到法律的规制,无法将电子商务市场纳入法律的监督之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以微信平台为例[J].现代商业,2015.

[2]庾聪聪.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3]聂军.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江西财经大学,2010.

[4]汤敏.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研究[D].浙江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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