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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越轨、犯罪与“社会一体化”预防理念
——基于四川省三市调查的启示

2015-02-06熊谋林马丽源代亮亮刘美彤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越轨矫正犯罪

熊谋林 胡 瑶 张 琪 马丽源 代亮亮 刘美彤

(西南财经大学,成都610074)

青少年越轨、犯罪与“社会一体化”预防理念
——基于四川省三市调查的启示

熊谋林 胡 瑶 张 琪 马丽源 代亮亮 刘美彤

(西南财经大学,成都610074)

“越轨”(deviance)是指那些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要求并因此受到许多人否定评价的行为。青少年越轨行为则是指青少年偏离或违反一定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由于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心智的不成熟和叛逆心理,青少年越轨行为较为普遍甚至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巨大阻力。然而,传统的青少年越轨行为社会控制系统弊端突兀,且功能弱化。本文通过对四川省三个地级市预防青少年越轨及越轨行为帮教工作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发现并总结青少年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青少年越轨预防介入时间较晚,未形成良好的事前和事中预防机制;社会组织参与力度面窄,过于注重形式;青少年帮教工作人员缺乏,专业人才匮乏,机制严重不足;各部门在青少年工作方面配合度不高;工作开展经费不足。为此,本文在总结一般规律基础上将视角转向重点青少年的越轨预防方面,并大胆提出预防青少年越轨的关键是构建多维度、多部门、全方位、系统化的 “社会一体化”青少年越轨预防与帮教体系。

青少年;越轨 ;预防;帮教;社会一体化

我们先前的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高峰期在中学和小学毕业阶段(89.06%),主要集中在盗窃和抢劫犯罪(80%),犯罪数额高(9530.5元),文化程度低(中学以下89.06%),前科严重(平均2.9次)等特点。①熊谋林,程乙峰,周静,陈树娇.《未成年人犯罪与娇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第24-33页.这反映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控制工作还须加强,尤其是犯罪预防的措施和研究都有待深化提高。一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立法虽对青少年犯罪、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场所禁止等保护措施较为细致,但在事后预防措施上除刑罚、收容教养、工读学校外,并没有全面的预防青少年违法行为措施,以及详细的部门实施方案。在学术研究上,尽管目前有《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社会科学》等未成年人研究的专业期刊出版,以及学者们关于青少年犯罪和越轨研究的丰硕成果。然而,就本文所关注的青少年越轨或犯罪的早期干预和预防来说,其学科建设和专业性均显不足。①原《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姚建龙博士感受最深,他明确指出目前青少年犯罪研究呈现出专业水平较低、实证研究缺乏与选题重复等5个不足。参见姚建龙.《远离辉煌的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青年研究》2009年第1期,第83-92页.

因此,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工作还需拓展:第一,未成年人研究和立法突破以犯罪为中心,推动建立犯罪之前的越轨或未成年人身份违法行为等强制矫正立法和学术研究;②熊谋林.《比较视角:青少年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2期,第76-89页.第二,学术期刊避免关注严重行为的单一化,建立早期预防和干预的专业性期刊,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来学术研究的发展需求。③美国的青少年越轨的早期预防和干预等专业研究非常活跃,如《青少年越轨预防与干预(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for Juvenile Offender)》《儿童早期研究(Early Child Research Quarterly)》《早期和强化行为预防(Journal of Early and Intensive Behavior Intervention)》《早期干预(Journal of Early Intervention)》等学术期刊悠久的历史和专业性.为此,本文以早期干预和预防越轨为核心,在对我国未成年人越轨预防和犯罪控制的若干有利措施略作归纳后,建议以越轨和犯罪双中心而建立“社会一体化”能动预防机制。最终摆脱过于依赖以青少年犯罪为核心的事后控制,拓宽至早期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以求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而努力。

一、理解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如何产生的?

贝卡利亚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④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19页.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从目前来看,开展预防青少年越轨的重心是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越轨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包括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青少年、流浪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⑤姚建龙.《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以“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为例的研究》,《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第63-73页.之所以说这类青少年是重点,不仅因为其所处的“失学、失业、失管”状态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或潜在不安定因素。⑥China Daily, Bad School Impact Juvenile Delinquency, 2004-10-25. 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daily.com.cn/english/doc/2004-10/25/content_385464.htm.而且,这类青少年将对社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工作到位,未来的犯罪数量就将急剧减少,社会整体犯罪率将下降。

(一)青少年越轨、犯罪与矫正可行性

俞国女对浙江省的研究显示,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率为16.93%,同时初犯的比例为83.07%。⑦俞国女.《未成年犯矫正对策与再犯预防实证研究— —兼未成年犯个案矫正模式的构建》,《法治研究》2012年第5期,第112-122页.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普遍性,这说明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第一,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犯罪黑数”较大,司法机关介入时,前期多次行为并未获得及时干预;第二,司法机关的干预效果明显,只有将近1/5的人选择重新犯罪。美国2004年的统计也显示,大约有40万青少年因为身份违法被警察拘留或有限制拘禁。这一统计数据意味着18%的美国青少年曾遭受过类似待遇,是1996年的2.5倍。⑧OJJDP. Statistical Briefing Book.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2006.由于青少年越轨本身的普遍性和成长轨迹,青少年越轨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社会犯罪和违法趋势的晴雨表。但如果工作缺失,那么青少年就容易产生积习难改的犯罪习性,从而彻底走上犯罪道路。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与越轨预防办公室公布的研究显示,如果干预及时,将减少12%的严重犯罪累犯。①Lipsey M.W., et al., Juvenile Justice Bulletin: Effective Intervention for Serious Juvenile Offender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pril 2000, NCJ 181201. Available at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 ojjdp/181201.pdf.在这些干预措施里面,以人际交往技术训练、私人咨询、行为计划等针对未进特殊机构的越轨者,以及人际交往技术和以社区为导向、家庭模式为导向的家庭收容教养是最有效的。②Lipsey M.W., et al., Juvenile Justice Bulletin: Effective Intervention for Serious Juvenile Offender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pril 2000. Available at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ojjdp/181201.pdf.

对于预防的可行性来说,也许政策制定者会质疑:青少年犯罪可以被预防吗?对于这个问题,不妨用著名犯罪学家马文·沃尔夫冈的经典名著《出生组的越轨(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来解释。从1945年出生的10000份18周岁以下未成年青少年越轨(包括犯罪)的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明显的集中现象,多数越轨者的改造成功率较高,具有严重恶习且反复犯罪的人只占少数。6%具有恶习的犯罪人实施了71%的杀人和69%的加重伤害;18%具有恶习的人代表了超过一半的的违法行为;没有积习的人代表了33%的所有违法行为。③Erickson, M. 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A New Direction in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64 (3):362-367.既然如此,这再次反映出两个问题,(a)大多数青少年改造效果好,说明青少年本身具有较强的改造和教育属性;(b)不能改造的毕竟只能是少数,可以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应对这少数部分,但这并不否认改造的效果。

(二)犯罪产生与生命历程演变

值得疑问的是,如何开展预防呢?是等到青少年已经表现出不良行为以后,或者是严重不良行为,直至犯罪发生以后才开始预防,还是全方位地开始预防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首先回答青少年犯罪是如何产生的?答案非常简单:青少年犯罪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从“习惯—不良行为—越轨—犯罪”逐渐发展的过程。④Loeber, R. and Farrington D.P. From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Adult Crime: Criminal Careers, Justice Policy, and Preven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但必须追问的是:青少年的越轨和犯罪行为在什么时候开始萌芽,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从目前掌握的中文资料来看,尚没有青少年越轨和犯罪生命周期方面的研究出版,不妨借助于国外资料进行展示。

著名的精神病、心理学、遗传病学、青少年越轨教授洛夫·劳勃(Rolf Loeber)的研究团队,对匹兹堡越轨青少年进行过追踪研究,并利用量表展示未成年人越轨、犯罪的形成周期平均年龄(表1)。如表所述,青少年从幼儿对语言和行为习惯的掌握能力开始,以及正式入学阶段后的学习和社会影响,均从不同程度影响了青少年的心理、智力判断,从而最终导致青少年越轨、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平均至14.5岁,青少年实施与成年人无异的纵火、杀人、伤害等一系列行为的发生,这反映出青少年犯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和家庭原因。

美国司法部青少年越轨预防办公室1998年的一项法庭资料研究指出,13岁以下的少年有过违法行为的人以后更容易形成积习难改的犯罪人,尤其是男性的年龄更低。⑤Wilson, J.J., and Howell, J.C. 1993. Comprehensive Strategy for Serious, Violent, and Chronic Juvenile Offenders. Program Summary.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1993.其原因是,早期的越轨行为由于未受控制,严重影响了后期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最终形成重复的犯罪人。因此,大量的积极预防计划以Early Steps,Early (Child) Intervention,Early Education等命名而建立起来。③例如,北卡罗莱教堂山分校的“Abecedarian Project”,“西雅图儿童委员会的”Second Step”预防计划,德国法兰克福的“the Early Steps Intervention”预防计划,以及”The ‘Faustlos’ intervention”预防计划。参见Laezer, K.L., et al. Evaluation of Two Prevention Programs ‘Early Steps’ and ‘Faustlos’ in Daycare Centers with Children at Risk: The Study Protocol of a Cluster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Trails, 2013, 14: 268-277.表1中所列四个项目均为劳勃评价的实施效果较好项目。例如,对芝加哥一项父子计划项目的研究显示,提前干预和预防的计划的青少年越轨率比未参与该计划的比例少8.2%,逮捕率低6.3%。④Reynolds A. J., et. Al., Long-Term Effects of An 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 on Education Achievement and Juvenile Arrest: A 15 Year Follow-up of Low-Income Children in Public Schools.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2001, 285 (18): 2339-2346.最新的研究显示,美国佛罗里达、宾夕法尼亚、华盛顿等州根据实证研究已经开展了30多个早期干预计划,并且有20-30个项目正在建设中。⑤Greenhood, P.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Programs for Juvenile Offenders,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Programs for Juvenile Offenders, 2008, 18 (2):185-210.

表1 男性青少年犯罪形成周期与平均年龄指数、成功项目列表

(三)有效预防与理念更新

由前文可知,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提是:在青少年成长的不同阶段适时教育和矫正青少年的行为习惯,而且干预力度要尽可能早。否则,单纯从严重越轨、犯罪等结果行为出现后预防,显然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然而,这对于中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和预防来说却举步维艰。尽管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已基本普及,但保护青少年的终极目标却难以有效实现。

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挽救理念在内容细化和合作监督等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则指导。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中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打架、逃学、饮酒、吸烟行为并未受到高度重视。当城市化进程成为青少年越轨的孵化剂后,青少年在新型城市中所接触到的事务更加复杂。再如,无论是国家政策导向还是法律法规规定,对问题青少年实行“教、感、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均比较抽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以至于,除形式意义上的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一系列政策外,目前还没有发现其他能够普及推行的细则,如工读学校的强制必要性、社区教育、服务劳动的细则问题。

另一方面,问题青少年的反社会认知还依然较为强烈。当前,青少年犯罪群体正削弱转型时期平安社会的预期信赖,这反映出当前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挽救的工作还较滞后。尽管目前的刑法体系对青少年犯罪采取了前科封存和否定累犯等宽宏政策,而且也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传统观点对犯罪和越轨问题少年的固有认识,使得犯罪“标签”主义和“问题”青少年意识较浓。例如,关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等特殊术语的负面含义,就给违法者本人强加了“危害社会”的贬义色彩。因此,要在保护青少年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必须转变两个理念。首先是转变对重点青少年的歧视和过度定位。如果以“标签”色彩来看待“五类青少年群体”,可能会强化相关特殊群体的排斥心理,反而制造出犯罪群体。②沈纪.《国外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三大模式及启示》,《预防靑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第90-96页;王 玥,《优势视角下边缘青少年参与社会服务的成效研究》,《青年探索》2014年,第1期,第20-26页;贺云祥,孙道萃,胡祥福.《以标签理论<防未成年人犯罪之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4期,第19-25页;卢琦.《社会管理创新視角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第8页.

其次,未成年人关注的两个极端化。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我国实践工作中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和越轨预防的工作,出现针对留守儿童和形式主义社区矫正的两个极端:

极端一:志愿者扎堆留守儿童的关爱帮助。新近的政策和媒体评论反映出,各大志愿组织和网络媒体均强烈表达出对农民工子女的关注。然而,这个术语本身包含了一种弱势主义的过度关怀情节。借助于解读青少年越轨原因的文化冲突理论,青少年越轨本身是因不能满足主流文化标准,从而出现亚文化群体意识规则支配下的自暴自弃或英雄主义。③Martin, A. G. Juvenile Justice: Process and Systems. Sage Publications, 2005, 83-85.

极端二:社会力量涌入社区矫正引发形式主义。新刑诉法实施以后,不同社会组织均关注于缓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针对未成年人所强制执行的社区矫正。就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来说,在经费和人财物力均不充裕的情况下,如何管理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并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在有限条件下,司法机关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收监执行违法青年,要么继续容忍青少年的缓刑违法行为。

因此,若过于强调其社会弱势群体和社区矫正的形式主义,往往忽视对这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心理疏导。同时由于司法政策关注中心的“一边倒”趋势,容易忽略对闲散青少年、流浪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以及不构成违法犯罪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力度。因此,建立一个多维度的能动预防体系,有助于全面预防青少年越轨和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二、文献回顾:继续充实“社会一体化”的必要性

我国著名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认为:“犯罪是个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①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救治》,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年,第5页.因此,解决青少年越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某一方的力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通过对相关文献和资料的归纳总结,先前对青少年越轨和犯罪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不仅就青少年越轨原因、矫正现状和不足、预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而且还提出了各种社会组织协作、社会一体化、社会能动化等全方位预防体系。鉴于本文的主题与之高度相关,故重新予以梳理,以期在内容上更进一步充实社会一体化理念的研究必要性。

(一)略读文献中的“一体化”

关于青少年越轨频发(特别是重点青少年越轨)的原因,学者们的分析主要有:

第一,学校方面。思想道德教育流于形式致使学生对行为没有正确的认知。同时,学校

为抓升学率和校风声誉,把所谓的”问题生”推向社会,致使孩子们不能接受系统教育,更使他们对不良风气的抵抗力下降。第二,家庭方面。家庭教育的缺失。比如残缺、单亲家庭、畸形或充满暴力的家庭、留守或放任自流的家庭、有吃喝嫖赌恶习成员的家族等都极有可能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第三,青少年自身。从众、模仿、情绪化、易受同辈群体的影响、较少与教师和父母沟通。如果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很容易诱发越轨行为。

多篇研究指出,目前对于青少年矫正执行不力,造成越轨行为频繁,甚至是二次或多次

犯罪。例如,针对目前青少年越轨预防和帮教的缺失,研究指出对“游荡”少年监管空白问题。②朱巍.《检察环节中创新未成年人社会管理机制实务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5期,第212-214页;杨庆庆.《从社区教育的发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校外辅导站的兴起为契机》《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1年6月第2期,第17-23页;赖梁盟.《犯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研究——以瓮安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背景》《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第12-25页;秦克寅,张建华.《社会工作视野下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的预控与矫治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8 年第6 期,第50-52页;储国梁,杨重辉,葛海英,朱海翔.《构筑城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机制的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第25-29页黎楠.《让游荡的孩子“回归”——关于健全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呼唤》《中国质量万里行》 1999年第7期,第30-32页.上述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和表现为:首先,帮教主体各自为政,衔接不畅,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其次,帮教理念滞后、手段单一,帮教工作不科学,缺乏专业化;再次,帮教工作形式化严重,帮教工作常常出现“教”多而“帮”少的状况;最后,监护人与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缺乏沟通,监管措施无法落实到位等等。③李慧织,储昭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4月第4期,第58-62页;叶国平,陆海萍,尤丽娜,徐爱梅.《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实践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第109-113页;安文霞.《论未成年犯刑事司法帮教一体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37-41页;田媛.《关于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第265、271页;赖梁盟.《犯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研究——以瓮安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背景》《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第12-25页;李文革,吴元兵.《基于共青团组织的青少年社会服务研究》《人民论坛》2010年9月第302期,第194-195页;刘长想.《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和发展》《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5期,第22-27页.

针对上述问题,不少学者对预防和帮教青少年越轨行为提出能动的“一体化”应对策略。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法律研究室万春主任指出,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至少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司法机关内部办理案件工作一体化;二是公检法司办理案件工作体系一体化;三是社会帮教体系一体化。①胡发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动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研讨会综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第96-101页.夏佩群、洪海波提出建立“司法社会一条龙”协作模式: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与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的衔接,以刑事诉讼为载体推动综合治理的社会化,完善教育考察、矫正帮教工作。②夏佩群,洪海波.《论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构建——以W市“阳光驿站”帮教模式为实践样本》《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11期,第69-76页.据李晓凤介绍,武汉市青少年工作创立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四位一体”的青少年社会服务格局。③李晓凤.《武汉市青少年社会教育经验模式研究——从青少年社会服务的角度》,《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12期,第14-21页.郑明芬、吴文娟提出以社区闲散青少年、失业待业青年、弱势青少年、流动青少年等为主要服务对象,借助社会组织的自有资源,积极发动民间力量,创新服务运作模式。构建以“社区—企业—学校”为主线的“两站一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网络。④郑明芬,吴文娟.《沿海中小城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3月第1期,第24-27页.还有学者提出实施“家庭细胞”、“校园育苗”、“社会防护林”工程等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社会联动预防机制进行预防。⑤吉朝珑.《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的构筑——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45-61页.此外,有研究针对家庭环境、家庭结构、家庭功能等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提出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观念、改善家庭环境、优化家庭结构、强化家庭功能等多个理论措施。⑥李旭东,周冬.《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对策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44-49页.

文献分析显示,大多学者都主张整合社会力量,各部门衔接,共同推动预防和帮教青少年越轨、犯罪工作。我们认为,这样的对策建议非常好,且反应出较为先进的理念。事实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造成的青少年越轨、犯罪的预防和矫正体系欠缺并非中国仅有。David M. Altschuler提到未成年人司法相关的决策者需要相互配合,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矫正机构、公共机构成员、假释机构、社区审查委员会、县级政府,法院服务人员和其他公共和私人服务提供商。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职责分配,和相互冲突的官僚、组织的利益,以及不同的职业定位,加之未成年人司法的规模和组织的复杂性,使得未成年人矫正极难实现基本的沟通,协作更是少得可怜。⑦Altschuler, D. M., Tough and Smart Juvenile Incarceration: Reintegrating, Deterrence and Rehabilitation. Saint Louis University Public Law Review, 1994, 217.

(二)问题与片面化

不可否认,这些研究对于青少年越轨和犯罪预防在中国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具有较高的实施意义。然而,就整体情况而言,先前的研究对于文献的总体把握和归纳并不充分,某一单篇文章出现自我论证和片面叙述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要么仅从犯罪和司法机关的相互协作入手,要么仅从学校和家庭角度入手,要么仅从社区、企业、学校的角度入手。尤其显得重要的是,先前的研究普遍将重点放在对越轨青少年的帮教和犯罪的预防上。先前研究在宏观上对于没有越轨、犯罪的青少年问题的“事前预防”,关注还稍显不够。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上,如何将教育、预防、社会参与、司法矫正等多角度整合在一起,也还稍显欠缺。尤其是,如何对部门、社会组织、家庭之间的协作加以协调,还依然任务艰巨。在各种建议的论证上,先前的研究在外文文献分析上严重不足。众所周知,青少年越轨、犯罪研究在英美国家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各种理论学说纷繁复杂。因此在没有充分掌握各种理论前提之下,使得政策制定者难以在各种意见中做出取舍。

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如何建立可行的预防、参与、矫正体系?怎样才能使这些对策行之有效?依然是摆在预防和帮教青少年越轨工作面前的棘手问题。为此,我们对青少年越轨、犯罪的定义、影响因素、有效预测、理论解读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求为全方位研究青少年越轨、犯罪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

(三)青少年越轨理论

文献收集发现,我国关于青少年越轨的理论介绍比较全面的是项亚光副教授。他对西方青少年犯罪、越轨成因的各种理论有过介绍,并将其按照传统和现代理论进行区分。①项亚光.《西方社会越轨理论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外国中小学教育》2010年第6期,第31-35页.我们先前的研究对青少年越轨的定义和刑事责任问题,也做过详细的研究。②熊谋林.《比较视角:青少年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2期,第76-89页.这些有益探索,为全面掌握青少年越轨、犯罪的外文资料有较大帮助。表2是西方世界持续已久的关于青少年越轨理论的解读,这大致可发现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青少年越轨的界定比中国目前认定的越轨行为宽。对比我国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至少购买烟草和酒精的行为,目前在中国还没有认为是越轨。如前述,由于不同程度的青少年越轨是青少年犯罪的前期行为,而这些行为与犯罪具有紧密先后关系。当然,中国的部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在西方已经被视为犯罪,例如暴力行为和盗窃行为。③关于犯罪行为的界定范围,中国的去罪化决定了犯罪范围较窄,但这些被中国去罪化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西方基本都被看成是犯罪。参见Moulin X, Bin L., Solving the Puzzle against Overcriminalization: The Experience of Decriminalization in China, Crime and Minor Offences.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2013, 21: 47-98.

第二,影响青少年越轨的因素多方面。既包括来自于父母的影响,也包括家庭原因,还包括同龄人交往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因此,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极有可能诱发新的越轨行为。

第三,青少年的越轨行为并非不可预测。社会科学作为思辨性学问,在定量方法应用以前可能很难以在扎堆因素中找出有效的预测因子。但这种方法上的缺陷,在计算机科学和统计学发展后,得以迅速被社会学科所接受。就青少年越轨而言,通过父母的行为以及与同龄人之间的接触来判断整体上的越轨趋势和可能性已经被认为是有效的预测因子。

第四,解读青少年越轨的理论丰硕,各派学说均有影响力。除开古典犯罪学理论无法占据有利地位以外,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门学科均在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研究做出努力。因此,一个科学的青少年越轨预防体系应当是建立在全方位基础之上。

基于上述文献的梳理工作,不难发现青少年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或心理缺陷,其社会认知和判断能力无法与成年人相比。这也就决定了,从社会和司法的包容度来说,青少年越轨行为甚至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行为。④研究已经指出,由于青少年本身容易遭受各种越轨行为的侵犯或受环境影响,越轨对于青少年来讲是正常的行为。参见Steinberg, L., Adolescence (8th). New York: McGraw-Hill, 2008.既然是一种正常行为,那么预防青少年越轨应当避免:

表2 青少年越轨定义、成因、预防相关理论,综合文献分析

单纯地将那些有过越轨历史的青少年看成是“问题”类,而应当从越轨产生的原因上重新更名为“正常”类,至少可以看作成长过程中的“不成熟”类,从而将整个青少年群体纳入到一体化预防体系中;

简单地在司法部门、家庭、学校、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组合协作,而应当将与之相关的社会、家庭、学校等多个社会微观元素都纳入到一体化预防体系中;

片面地以越轨或犯罪结果谈“事后”矫正、帮教、预防,而应当是包含事前习惯、行为引导,“事中”教育、挽救,“事后”矫正、帮教的一体化预防体系;

草率地以主流青少年的行为标准评价越轨青少年,而应当以包容、积极的心态有耐心地采取切实可行的中长期一体化预防体系。

三、调研:社会一体化的应用和不足

上文关于青少年越轨预防的社会一体化思考,难免因过于理论化而陷入自我言说。为了印证“社会一体化”理念切实可行,我们于2014年10月赶赴四川三个地级市及其下属机构的共青团委和相关部门,时间持续1周。调研地点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和江阳区,资阳市雁江区和广元市利州区,调研单位包含检察院、司法所、社区组织、社会志愿者、工读学校、小学、企业。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地方,已部分地实际按照“社会一体化”思路落实对青少年越轨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帮教工作。然而,上述各地工作面临的整体问题是:

a、实施理论支撑不足,对工作内容认识不准。

b、经费保障力度不够,项目实施效果难以持续保障。

c、综合性人力资源匮乏,越轨预防和矫正效果参差不齐。

d、组织机构协调性差,工作交接与执行力协调欠佳。

e、法律限制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完成各项有益工作。

f、政策指导不明确,无法准确掌握所做工作的重要性。

g、青少年越轨及矫正理念认识欠缺,各机构的工作支持存在冲突。

i、参与人员专业度不高,难以专注于青少年越轨预防和矫正工作。

为此,我们将调研笔录和访谈资料整理后,完成本部分内容。该调研由本项目团队4个研究生成员按录音、录像、笔记、摄影组分工完成。

(一)泸州市两区

1.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模式

纳溪区的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模式—“纳爱基地”(依托纳溪区检察院而建立)。该基地区党委副书记兼任站长,成员由群工办、区团委、区妇联、区中小学督学办、区关工委、区法庭、新乐派出所、区司法所、区中小学、各村等指派人员组成,是一个针对青少年救助、关爱、犯罪预防和帮教中心,兼具“捕、诉、监、防”功能。基地工作围绕三级平台开展,一级平台是“纳爱基地”;二级平台是遍布全区的15个镇、街道社区服务站(园区管理站);三级平台是就业实践点(由爱心企业提供)。基地关爱预防工作包括:(1)留守儿童(包括问题少年、特殊儿童)心理辅导;(2)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法制互动课堂”主题活动;(3)组织帮教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劳、教结合;(4)签订“检企共建协议”,针对涉罪青少年解决其工作问题,防止矫正对象再犯罪。

江阳区的未成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模式—“酒城护航成长中心。①参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建“酒城成长护航团”实施意见及酒城成长护航团帮教计划》.江阳区的青少年矫正、帮教工作同样由区团委牵头检察院直接领导,工作人员均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对心理疏导员要求持证上岗。其职责是对失足青少年实施帮教、矫治,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考察、心理疏导、亲自疏导、预防犯罪、真情关爱等活动。充分利用辖区师资优势,建立一支由警察学院心理教师和中小学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的“心理咨询团队”对失足少年进行专业心理疏导。与纳溪区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工作重点不同,江阳区的工作思路重点放在个案的处理。针对个案对越轨青少年不定期进行考察回访,并且在探索基础上建立的“临时家长制”②所谓临时家长制,就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和重点青少年(行为瑕疵少年和无监护人、家庭背景特殊的少年)由社区推荐,联系高校、中小学校教师担任其“临时家长”,在心理上、学习上、生活上提供咨询、引导帮助,进行跟踪帮教.很具有借鉴意义。

2.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一线工作人员也指出当前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1)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的工作理念存在分歧。犯罪青少年不捕不诉工作的开展难度大,不拘不捕再犯罪风险高,后续帮教工作繁杂,周期长,专职人员力量不足。

(2)青少年犯罪预防、帮教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志愿者多是以兼职形式参与,检察院、司法所、群工办、社区中心等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断层。

(3)各部门间联合实施青少年帮教、管理政策缺乏可持续性。“运动式”“冲浪化”的工作模式,导致工作反复、治标难治本。

(4)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财政经费保障力度不够。

(5)家长在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中参与不积极。

(6)逮捕审查和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时间不够。刑诉法规定逮捕批准审查期限为7日,某些偏远地区案件难以为涉罪青少年社会调查提供充足时间保障。

(二)资阳市雁江区

1.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模式

作为资阳唯一城中区,雁江区青少年总人数271422人。从表三看出,资阳雁江区留守儿童针对留守儿童在雁江区重点青少年所占比重达到99.44%,无疑是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的重中之重。资阳市在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提出的管理模式—建立“三位一体,八方联动,五个一推进”工作机制。①其中“三位一体”是构建“教育、感化、挽救”衔接联动的“三位一体”;“八方联动”是指公、检、法、司、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团委等群团组织、乡镇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参与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五个一推进”包括“一周一次集中宣传”、“一月一次警示教育”、“一季一次主题活动”、“半年一次联席会议”、“一年一次视察座谈”.近年来,雁江区检察院和司法局对矫正青少年定期进行风险测评和矫正效果评估。雁江区检察院未检科建立心理测评室、宣泄室、沙盘室对涉案青少年心理进行帮教。雁江二小积极开展学生安全,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刑人员子女保护工作。资阳市大众网的公益团队和资阳市一卡通“一分公益活动”,融入了社会各方力量,成为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关爱、救助、帮教管理的良好平台。资阳市雁江社区服务中心开展“留守儿童五点钟课堂”融入师范院校志愿者力量为留守儿童提供课业辅导服务。

2.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资阳市雁江区在开展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总体来看收效明显,2011-2013年未成年人涉罪率从12.4%下降到8.6%,犯罪率也从11.4%下降到8.1%,①参见资阳市雁江区共青团公布的未成年人涉罪、犯罪统计表(未成年人涉罪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公安机关掌握的未成年18岁以下犯罪嫌疑人人数;未成年人涉罪率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未成年人涉罪人数除以公安机关掌握的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所得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18岁以下犯罪人数;未成年人犯罪率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未成年犯罪人数除以法院判决生效的罪犯总数所得出的比例)但在工作中仍然遇到一些问题:

表3 雁江区重点青少年结构表(人)

(1)服刑人员子女的成长面临困境。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亲身经历一件案件,父亲蹲监狱,母亲离家出走。最终导致该服刑人员的子女没有稳定的教育和生活寄养环境。在亲属不愿意为服刑人员子女承担扶养责任情况下,最后由民政局给予低保待遇才勉强有亲属愿意扶养,但生活和学习情况不甚乐观。

(2)参加社区矫正后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高。据该区检察院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法律意识淡薄,在缓刑期间报到不及时,反复结伙实施犯罪行为。

(3)基层司法所矫正、帮教管理工作繁杂,专业度不高,人员力量不足。该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她一年的固定工作内容有10项,社区矫正只是其中的一项,还有诸如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9项工作。而事实上,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要占据她大部分工作时间,而一个司法所的从业人员仅有一人,有的所只有所长一人。而且在部分地区,司法所和群众办公室是一个办公室挂两个牌子,社区矫正工作根本就没有时间和工作资源保障及时有效完成。

(4)针对18岁以下的未在校学习的闲散人员的犯罪预防和管理帮教工作呈现空白。该区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既没有在学校读书,又没有在工厂工作的未成年人来说,如何加大对这些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是个很大困难。因为类似人员很容易结伙出去实施违法乱纪行为,而按照目前的机制没有严重行为,他们又不方便介入。

(三)广元市利州区

1.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模式

广元市的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工作主要由团委负责协调,检察院未检科、司法所和社区中心具体实施。广元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一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公办学校—正德中学。正德中学隶属于利州区教育局,教师享有编制,由财政统一拨款。其对象主要是对判处缓刑,附条件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有暴力性行为和恶劣不良行径的青少年,进行全封闭、全寄宿、半军事化管理以达到行为矫正目的。据校长反映,送这个学校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是家长无法管教而自愿送过来的青少年,学生具有较大流动性。学校开办四年共接受学生258名,成功转化240余名,调研时有7名学生在该校就读。学校针对每一个“问题学生”制定了帮教转化方案。在了解学生基本信息基础上,详细分析造成学生行为异常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然后制定具体的辅导、转化策略方案,具体包括:隔离教育、一帮一教育手段、学校与家长沟通交流、老师参与日常生活的教导、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等。这些学生经过在该校矫正学习后,返回社会一般都不再重新实施违法行为,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都有很大的转变。

利州区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另一工作平台是利州区芸香社区。芸香社区是一个综合性的社区,集合了留守儿童救助站、检察院社区监所、“四点半”学校、区图书室等于一体。同时,社区定期开展“国辉”讲座,对社区居民进行比较全面的家庭道德、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针对法制宣传教育还编制了《广元市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以案释法的形式向青少年宣传法制知识。①参见中共广元市政法委员会.《关于编辑<广元市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的通知》广政法(2012)35号.广元市留守儿童救助站属于综合型社区服务站点,工作内容主要是对留守儿童、流浪少年、出走少年进行暂时性接管救助。利州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家长法制学校”,针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家长法律素养。该学校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将法制教育融入家庭教育,从而改善家庭法制环境和社会法制风貌,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越轨行为。

2.广元市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在广元市利州区开展调研,我们意识到工读学校对于矫治越轨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的重要性。目前,该工读学校在生源方面主要是家长自愿送来,强制性引入和教育项目并没有真正开展。回顾本文观点,对越轨青少年提前预防和干预有利于塑造正确的行为模式,我们认为目前工读学校在全国教育系统和青少年越轨干预方面的重要性认识均不足。

(1)针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很难具体落实到位,这与青少年个案差异性不无关系。某司法所只有3个人,但需要做大量的司法工作,而社区矫正仅是其九项工作任务之一。与工作任务相反的是,该所目前在册的帮教对象有70多人。在此情况下,该所只能每月按规定内容集中式学习半天或一天,至于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按时劳动,以及劳动内容等完全无法进行有效跟踪调查。

(2)未成年人帮教管理工作琐碎、工作量大,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

与较多的工作量相比,该所目前的社工队伍极其缺乏,没有法律或社区专业学生,最终出现非法律或非专业人才处理专业问题的现象。

(3)负责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办案经费不足,工作开展起来困难。该司法所工作人

员告诉我们,他们每个案子的经费很少,这样很难对每个越轨青少年进行跟踪调查。

(4)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分工不协调,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家庭、其他部门的工作理念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工作衔接出现矛盾。按该所的管理方式,工作人员尽量对越轨青少年不予以收监。但家长对不收监执行的,一般承诺会严加管理青少年。但对于实际管理与否和是否具有管理能力存在撒谎情况,这造成越轨青少年司法工作人员与家长的交流不顺畅。同时,该所的工作内容和理念也难以与公安局的办案目标相契合,最终出现收监和不收监的冲突。

(5)工读学校的越轨预防和矫治能力尚没有引起重视,家长和公立学校对工读学校学生有不正确的认识,工读学校在观念上被认为是问题学校。家长普遍认为,来工读学校的都是有问题的青少年,所以一般不愿意自愿参加。升学阶段的公立学校,也基本对进入过工读学校的学生有严重不安感。与此同时,学校或其他机构对于青少年越轨的提前干预不足,这造成大量具有不良习惯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无法予以监督,从而在学校内部成为影响他人或自我迷惘的潜在越轨主体。

四、社会一体化:预防青少年越轨、犯罪的有效方案

建立社会一体化的预防青少年越轨、犯罪的理念,有理论、社会、刑事政策的基础。先前关于青少年越轨的研究偏重于后果研究或消极性研究(事后预防),尽管各种探索青少年越轨原因的类似研究不乏少数。然而,这些对于青少年越轨预防等积极性措施比较支离破碎(事前和事中预防),在结构和内容上稍显单调,并无法使人信服其可信性。如果认为青少年越轨并不可控制,那么积极预防方面的研究也就作用稍小,且青少年越轨变成了犯罪。然而,各种研究均一致证明,有效的积极预防体系有利于减少青少年越轨事件的发生。①Loeber R., Farrington D.P., and Petechuk D. Child Delinquency: Early Intervention and Prevention. Child Delinquency Bulletin Series. May 2003, available at https://www.ncjrs.gov/html/ojjdp/186162/contents.html.基于这一基调,我们认为全方位的社会一体化措施切实可行,其社会和刑事司法意义较大。

(一)强化重点青少年理念问题

重点青少年一直属于社会的稳定因素之一,对重点青少年的关注和教育在事前预防中显得尤为重要。这个工作牵涉各方面问题,至少如下工作必不可少:a、最大限度地保障适学青少年在校接受教育,严格控制“劝退”、“开除”比例;b、减少社会闲散人员比例,加大对流动青少年的教育与就业政策的支持力度;c、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学生以及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妥善安置,给予人文关怀;d、帮助失足青少年就业,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e、积极引导帮教管理的青少年参与社会公益或企业劳动,使其受到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通过劳动锻练进行思想改造,重新塑造社会责任意识、家庭责任感。 通过上述措施,最终将其转化成为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使帮教效果得到进一步巩固、从根本上防止被帮教人员再走上犯罪之路。

当涉罪青少年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这些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约翰布雷思维特指出,重新回归的羞愧是减少犯罪的好方法,这需要创造条件以便越轨者接受社会价值观念并重新回归更大的社会。②王钰,王平,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关怀和重塑的核心是,将越轨青少年看成是矫正的主体而予以尊重,而不是视为犯罪控制对象以压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牢记贴标签的危害,这将使越轨青少年给自己定义为“我就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人”。对涉罪青少年尽量避免或不用“犯罪”,犯罪带有明显的惩罚和威慑作用,但“犯罪”会让涉罪青少年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嘲笑、冷漠,这不利于青少年真心回归社会。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有利的做法是,积极响应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的宽容,使用“违法”、“越轨”、“失足”等,尽量避免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犯罪”称谓。

(二)各地应积极引进工读学校、建立社区学校

工读学校作为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而办的特殊学校,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6条欲推广的内容。四川省团委预测,到2015年四川省工读学校将扩大到17所。③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0/12/30/013021829.shtml.访问时间2014年11月3日.到时,工读学校将保留学生原校学籍、保护学生隐私,对于那些经教育矫治转化后的学生不贴“标签”,学生仍可回原校继续就读。同时,工读学校将实行封闭管理,阻断学生与不良社会人员的交往途径,减少新的违法犯罪。

引入早期预防和干预理念后,我们认为应积极推动工读学校建设,同时拓宽工读学校的范畴。根据行为习惯或越轨的严重性程度,只要越轨一次严重影响青少年正常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如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均强制送工读学校。这样有利于青少年改掉坏习惯,重塑身心,并防止特定时间内再犯罪。但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立法、司法、社会应当共同肯定“越轨对于青少年是正常不过的事,我们要做的就是教他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从而,切实以学校干预方式,矫治越轨未成年人。

在引进工读学校的同时,还可以以一个或多个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学校。把因越轨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集中在一起或者分严重程度的批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心理疏导、参加劳动如社区打扫卫生等。对那些已经改造形成良好习惯的越轨青少年来说,可以将其交还于正常的家庭或学校教育,同时社区学校可以定期家访或到公立学校随访。

(三)构建多维度、多部门、全方位、系统化的 “社会一体化”体系

图1 全方位社会一体化可视图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整理和四川三市的实地调研,我们认为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的关键是构建多维度、多部门、全方位、系统化的 “社会一体化”体系。构建一个全方位社会一体化,具体包括教育一体化、参与一体化、组织一体化、预防一体化、矫正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保护一体化。

1.教育一体化

教育一体化首先要求学校应转变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推进素质教育、规则教育,坚持教书育人并举;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加强生理卫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不妨借鉴武汉市的经验,形成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四位一体”青少年社会服务格局。①李晓凤.《武汉市青少年社会教育经验模式研究——从青少年社会服务的角度》《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12期,第14-21页.在这个经验支撑下,可以建立一个“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参与教育平台,加强对青少年越轨心理和行为的监督,并有针对性的给予教育。针对闲散青少年和流浪青少年,给予浓厚的社会和组织关怀。有学者认为,一旦未成年人对学校的依赖程度恶化,就会出现更高的越轨可能性。在惩罚性的文化中,越轨青少年不会在一个主流学校中长时间停留。②Anderson,C.L., Double Jeopardy: The Modern Dilemma for Juvenile Justi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January, 2004.

青少年之所以选择越轨,是因为其心志不健全,难以独立应对突如其来的生活改变。尤其是辍学的青少年,在缺乏学校或家庭依赖性后,其必然寻找学校外的组织获得依靠。在这个过程中,是否给予其健康的组织依赖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组织依赖感。例如,针对因经济困难失学或经教育改正希望重新返校的青少年,学校应给予宽容和帮助其返校;对上学有抵触心理又未达到工作年龄的青少年,社区可以建立社区劳动学校或社区就业培训学校,为其将来就业等培养一技之长;对已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社区、社会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上岗培训和联系就业单位。

实践中,社会对越轨或犯罪人的容忍度较低,甚至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也被认为是不可挽回的。另外,学校也缺少适合这些学生的替代(其他)教育计划,从而严格参照正常青少年的教育模式。可以想象,一旦各方组织者参与到教育活动中,以多样化的教育手段实现教育一体化后将成效显著。不管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特殊学校,还是学徒与帮工学习,只要能够提供未成年人一个良好而有序的学习环境,那么越轨青少年的恶习将得到显著改善。

2.参与一体化

传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区三部分,①秦克寅,张建华.《社会工作视野下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的预控与矫治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8 年第6 期,第50-52页.或者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②郑明芬,吴文娟.《沿海中小城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3月,第1期,第24-27页.这种模式固然较好,能够在政府带领下统一行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不同机构的功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难以快速应对越轨青少年的行为改变。同时,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等多种现象,均成为青少年越轨问题恶化的外因。

张鸿巍教授提出,司法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公安、检察、法院等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最终形成执法、司法机关与综合治理、共青团、学校等合力帮教失足未成年人的一体化工作模式。构建办案专业化与帮教社会化有机结合的配套工作体系,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③胡发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动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研讨会综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第96-101页.我们认为,青少年越轨的预防、帮教工作单靠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协调力量比较弱小,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才是必经之路。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工作是一个贯穿青少年成长始终、横跨社会企业或非盈利性组织。故而建立参与一体化,由(重点)青少年、家庭、学校、社区、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民政部门、矫正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志愿者和企业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参与,可能是更优的方案(如图2)。

图2 参与一体化

3.组织一体化

青少年犯罪预防、帮教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是以兼职形式参与,检察院、司法所、群工办、社区中心等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的断层。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机构,实现挂牌统筹领导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必不可少。当前我国立法没有设立专门的帮教机构,而是采取了多机关分段负责的模式。立法的本意是汇集全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青少年越轨预防、帮教工作取得实效。①李慧织,储昭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58-62页.但实践的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出现各自为政,责任推脱,社会资源的浪费,一些部门对此问题重视力度不够。 组织一体化要求由共青团牵头,各部门负责人(正、副领导人)挂名建立一个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委员会,如图3。统一行动理念、行动方针、制定统一的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多方参与,多方配合,共同致力于青少年越轨的预防和帮教工作。如果能认识到犯罪主要是因青少年成长环境和社会干预不足的共同作用结果,那么具有高度组织性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对于预防青少年越轨、犯罪作用巨大,但需要将工作落到实处。

图3 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委员会组织构建图

4.预防一体化

建立一个从“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的纵向系统化体系,有利于多角度、不同阶段观察青少年越轨现象。

(1)针对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做好事前预防。首先,提高政府对青少年越轨事前预防的重视程度。其次,建立工读学校、社区学校、留守儿童之家等公益服务组织。这个阶段的主要对象是留守儿童、社会闲散青少年、不良行为青少年、叛逆或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等重点群体。既注重知识的传播,更注重思想道德素质的养成,最终使重点青少年成为遵纪守法和道德良好的合格接班人,从而不断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以抵御社会的不良影响。同时,还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定期进行心理评估和疏导,让青少年树立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2)对有不良行为和涉罪青少年要做好事中预防。首先,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学校处分的不良行为青少年,责令学校、家长或社区将其强制送入工读学校,视其改造表现来确定工读学校的学习期间。①以特殊学校方式提前措施干预在正规学校发展缓慢的学生,这被认为是一种预防青少年越轨的有效措施。其实用对象主要是,智力发展或者有不良习惯,以及贫穷或离散家庭无法开展正常教育等的青少年。参见Campbell F. A., et al., Young Adult Outcomes of the Abecedarian and CAR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terventions. Early Child Research Quarterly, 2008, 23:452-466; 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ors, The First Three Years: Investments That Pay. Washington, DC: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April 1997; Karoly L.A., et al., Investing in Our Children: What We Know and Don't Know Abou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s, Santa Monica, Calif: The Rand Corp, 1998; Barnett W.S. Long-term Effects of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on Cognitive and School Outcomes. Future Child, 1995, 5:25-50; Zigler E,et al., 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 a Promising Preventative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American Psychology, 1992, 47: 997-1006; Schweinhart L. J., et al., Significant Benefits the High-Scope Perry Preschool Study Through Age 27. Ypsilanti, Mich: High/Scope Press, 1993; Ramey C.T., et al., Persistent Effects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on High-risk Children and Their Mothers. Applied Development Science, 2000, 4: 2-14.其次,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涉罪青少年的司法理念要达成共识,形成对涉罪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再次,延长检察院批准审查和审查起诉的期限,加大人力、财力、精力的投入,确保对涉罪青少年社会调查的全面落实。

(3)对已经因越轨服刑释放的青少年或被判缓刑、假释的青少年,要做好事后预防,防止其再犯罪可能。布驰指出,传统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公开表明一个越轨未成年人是法律的违背者,这种模式会给未成年人打上烙印。这种标签会刺激未成年人采用偏离正常轨道的自我形象,并且会减少潜在的复原可能性。①Jeffrey A. Butts, Can We Do Without Juvenile Justice? Criminal Justice Magazine, 15(1): 50, 55 (2000).因而,首先要消除青少年就业、再教育的歧视,鼓励社会企业或组织吸纳越轨青少年作为学徒。其次,积极做好矫正工作、完善涉罪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严格控制青少年犯罪信息的外泄,建立全面、多方位的帮教制度。第三,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5.矫正一体化

现有的社区矫正服务存在两个局限:一是,司法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受关注太多,缺乏相应的社会服务跟进。另一个局限是管理方式单一,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完全不同的前科背景、家庭环境及社会需求,而社区矫正一般采用的是统一化管理办法。②周湘斌.《个案管理服务:适合于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方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1-16页.对涉罪青少年的矫正建立一个有别于成年人矫正的体系,从专项建设资金、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措施方面,开发出为涉罪青少年量身打造的体系,从而防止矫正对象之间的“交叉感染”。 同时,针对越轨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开展还应有两个要求。首先,从社会角度介入,将青少年的家庭关系、学校关系、同伴关系、社区关系调整结合,以发展社会资源网络来改变犯罪青少年的社会环境,达到矫正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其次,对越轨青少年父母应强化一旦犯罪极有可能被收监执行的可能性,让家长和未成年人都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其中。最后,宣传社区矫正劳动的重要性。目前的社区矫正多为形式上的思想考察和定期报到制度,是否真正发挥矫正的作用无从得知。我们认为,加大宣传社区矫正需积极参与劳动的力度,鼓励或迫使涉案青少年通过对社区服务来增进感情、建立信任、体现价值,从而发现生活的意义有重要作用。

6.区域一体化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每个地区在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拥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应该结合区域自身发展特征和社会资源的拥有量,为预防、帮教青少年越轨工作建立一套规范的、可统一操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方面,在城乡越轨青少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问题上,合理安排基层组织在教育系统、社区矫正中的人力资源,以及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的素质培养。就目前来看,乡村是留守儿童和隔代教育的重灾区,基层组织人员如何在较广地域范围内有效落实青少年越轨、预防、矫正还面临着挑战。另一方面,如何帮助流动青少年在进入城市后快速适应新的成长环境,以及如何就学校教育方面快捷地办理入学手续,还需要打破地域限制。至少就目前来看,建立比农民工子女学校更加有序的教育体系是塑造未成年人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7.保护一体化

与青少年越轨预防一体化一样,青少年保护也需要各方能动参与。对于教育系统来说,需要加强安全常识的培训,尽早提高青少年、儿童的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家庭作用来说,在家庭教育和行为示范作用的宣传上,还需要大力下功夫。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青少年保护应当加强对早期行为的监测和管理,不能过于依赖于事中、事后保护,从而避免重矫正轻预防保护的局面。对于志愿者组织来说,应当建立覆盖更广区域、内容更丰富的青少年保护公益网络,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中。目前各大公益组织依然是以农村留守儿童,或支援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灾区等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对于大量越轨青少年的疏通和辅助教育还较为缺乏,社会工作对越轨、具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心理引导工作也还任重道远。就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业来说,目前提供支持的平台范围和宣传力度均有限。对于大量在本地无固定居所等青少年越轨、犯罪者来说,广大企业以志愿机构吸纳青少年犯罪人参与劳动还未能推广。对于家长来说,应当树立起早期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己所不能的情况下应当尽早将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送入特殊学校矫正。

青少年越轨和犯罪的预防、保护需要多元化、能动化的社会一体化理念。唯有此,才能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一张有效的预防和保护网络,从青少年的成长、心理等方面进行关护,避免越轨青少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和感染。无须重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未来的犯罪群体数量。

五、结论:青少年越轨预防与社会一体化重申

本文关注于青少年越轨,以及与预防控制措施相关的理论背景和原因,由于注重理念上的文献分析和问题导向意识,造成社会一体化的讨论并未详细展开。这显得本文的论证变得些许徒劳。不过,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立法、社会政策都无法逃避其实际效果,我们对西方国家的文献梳理,为定位中国的青少年犯罪、越轨预防工作创造了条件。转型时期,中国面临着高速城市化和新型城市移民增大的压力,这给进入城市陌生环境或留守家园的儿童越轨创造了条件。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真落实青少年越轨、犯罪的防治工作,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何时介入的困惑。青少年越轨的发展并非仅有越轨者自身的力量,多元化的越轨预防体系对于社会稳定和未来犯罪人口的减少具有重要作用。青少年犯罪发生的潜移默化影响和社会越轨的聚集效应决定了,青少年越轨预防工作应当尽早落实。考虑到青少年越轨本身的多样性问题,一个提前的干预机制和专业预防、矫正队伍建设就意义重大,至少应当为未成年人保护和越轨预防开展积极有组织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本文与先前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用大量文献和模型提供社会一体化的全方位理念。尽管社会力量解决不了所有的青少年违规,然而有序而分层次、分阶段的未成年人越轨预防体系符合青少年的成长轨迹,并进而确保青少年最终不实施犯罪行为,这才是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参与一体化是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越轨预防的最佳协作理念,毕竟未成年人处于强烈的社会感染和自身环境评价体系中。因此,有必要建立由各个部门协作、双亲、学校、社区自愿者、企业参与、志愿者配合、同龄人影响的全方位一体化体系。为此,我们宁愿用康树华教授的观点来结束本文:在越轨预防方面,应当有社会的全面参与,从而彻底了解犯罪的历史。

2014-10-30

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四川省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主要研究规范刑法学与定量犯罪学。胡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张琪,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马丽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代亮亮,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刘美彤,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生。

本文为西南财经大学与共青团四川省委合作项目“青少年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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