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送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5-02-06刘鹏
刘 鹏
1.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0041;
2.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辽宁 大连110000
目前法律中规定的主要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这些送达方式均面临着不同的送达问题,以下本文就对送达面临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在审判实践中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直接送达存在一定困难
近年来,法院的受案数量激增,而司法人员的补充却并不及时,绝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受到了案多人少,办案人员有限问题的困扰。在此情况下,法院已无力组成专门机构进行送达,只能依靠办案法官加班加点、利用业余时间送达,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不利于法官身心健康。
(二)委托送达效率低、成本高
委托送达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由于委托送达的法院不止一家,所以,即使是统一地域的受送达人,也会经过较多的委托流程,这不但影响了委托送达的效率,还影响了诉讼的效率,不利于及时将委托书下达到各个基层。2、委托送达涉及司法部门以及法院,司法部门需要做好资源投入工作,法院需要抽出时间安排送达工作,在完成受托流程时,存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3、超期委托送达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不但影响了工作的效率,还会延长正常的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快捷便利,但送达效果不确定
在《民诉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中,邮寄送达是成本最低的一种。但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的采用,重要的原因在于邮寄送达是否产生送达效果,无法判定,为避免实践中产生争议,法院一般较少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四)留置送达法律要求严格,很难实现
留置送达需要满足较多法律法规条件的要求,首先,受送达人必须拒绝接受文书,其表现包括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其次,拒绝接受的过程必须有证人;最后,见证人的身份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一般得是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下,留置送到很难实现。一般在送达的过程中,会遇到住所无人或者单位代表不配合的问题。
(五)公告送达当事人诉讼成本高、且易引发诸多问题
作为一种补救性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具有被动性,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公告的适用范围界定比较模糊,所以会引发较多的问题。选择公告载体自由度过大。根据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无论采用何种载体刊登,当事人看到的可能都极小,因此这类公告等于是形同虚设;缺席判决后,易引发当事人信访案件。3、公告期间过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4、当事人诉讼成本会相应提高,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增加司法辅助人员,加大送达力量,并与基层组织联动,建立基层司法协助送达网络
可以通过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基层司法协助送达网络,由社区干部协助送达,对其进行司法培训,并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费用,根据司法协助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司法协助网络除了有助于完成送达法律文书等司法辅助工作外,还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有效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完善委托送达程序
专人负责,建立文档案号,如同办案件一样,统一协调处理。如果由于委托法院提供受送达人的信息不全面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送达任务的,应当将原因在指定的期限内转告委托法院。
(三)加强邮寄送达,与邮政部门联合设立“法院专递”
充分利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省时、省力、便捷,提高了送达效率,建立送达催办、送达跟踪、送达反馈等一系列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无效送达的情形。在交付邮件时应在邮件封面注明寄送材料名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附情况说明后,由法院直接送达。
(四)适当放宽留置送达的要求
扩大送达地及签收人范围,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如当事人的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等都应该成为送达地点,只要在上述地点受送达人无理拒绝签收的,就可以留置送达。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除了法定代表人外,可以由办公地点的其他人员签收。
(五)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1、避免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确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被告是自然人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后,方可公告送达。2、刊登公告的媒体应相对固定。尽可能减少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的送达形式,直接将公告刊登在报纸上进行送达。3、建议在网络上开通公告送达平台,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审判实践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常见的主要是工作效率不高,成本比较大,受送达人不配合等,这影响了法院结案的时间,还影响了判决生效的时间。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针对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应对的措施,要重视诉讼判决书以及公告传达的重要性,还要完善委托送达流程,加强与邮政等物流公司的合作,要对留置送达的条件进行适当放宽,可以找相关负责人代签,这样才能保证送达的效率。
[1]张丽娟,李秀霞.送达瑕疵及其规制[J].山东审判,2011(05).
[2]张晋红,蔡伟珊.论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