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服刑人员违纪黑数成因和控制
2015-02-06许靖,曹文清,吕晗
狱内服刑人员违纪黑数成因和控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科研项目。
许靖曹文清吕晗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狱内服刑人员违纪黑数,在我国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话题,它是犯罪黑数的分支,具有犯罪黑数的典型特征。要想控制狱内服刑人员违纪黑数的上升,需要严厉查处违禁品,并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
关键词:服刑人员;违纪黑数;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6.7;D64
作者简介:许靖(1990-),女,江苏徐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二级心理咨询师)研究生,研究方向:罪犯改造;曹文清(1991-),女,河北沧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罪犯改造;吕晗(1990-),男,山东菏泽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罪犯改造。
一、综述
(一)目前我国对犯罪黑数研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上犯罪黑数严重,监狱更甚,监狱集中关押违法犯罪的服刑人员,都是有前科的犯罪人,他们对违法犯罪手段途径更为熟稔,也更难查处狱内违法违纪案件。
2.当前监狱问题呈爆发趋势,本文所有案例都可以从新闻中查到出处,均为近年来监狱系统发生的大案要案。必须研究其背后的问题,以便遏制监狱恶性事件高发态势。
(二)分类
1.绝对违纪黑数即纯黑数,是指实际在监狱已经发生但未被狱警发现的违纪数,无论服刑人员是否正在实施,也无论该行为是否在追诉期内,只要未得以暴露,处于潜伏状态,就可以称为绝对违纪黑数,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向相对违纪黑数转化。
2.相对违纪黑数,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后被狱警所觉察,但没有做出处理,这部分违纪由于没有得到追究而未能纳入监狱违纪统计中,故称之为相对违纪黑数。
二、狱内违纪黑数产生原因
(一)制度因素
1.“零脱逃”口号
中国监狱系统在罪犯脱逃方面存在巨大压力,从政府层面到群众,都要求监狱固若金汤,罪犯插翅难逃。“零脱逃”则是重中之重,也是对某所监狱的最高评价。
2.追责制度
监狱逃跑一个服刑人员,实际免职接受调查的人数远远超过新闻报道所提及数量,首当其冲是监狱长,其次是主管安全副监狱长,甚至政委,还有正副监区长,承包该罪犯的狱警,与此事有联系的监狱其他管理人员,波及人数很少有十人以下,多则二、三十。
3.狱侦耳目制度
通过狱侦耳目帮助,监狱在管理罪犯方面的确省心省力,然而,狱侦耳目获取情报方法和行动上是严格保密的,这就导致没有一个明确的力量对其加以制约,再加上监狱服刑人员为了减刑铤而走险是不鲜见。
(二)操作因素
1.警囚比例低
造成狱警疲劳工作的主要原因是监狱罪犯过多,狱警太少,为了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保卫监狱安全,狱警们工作只能“连轴转”,白天干不完的活晚上继续干,加班加点已经成为习惯。
2.监狱系统腐败
在社会荣誉上,狱警很少被提及,春节晚会的主持人会向公安警察、部队官兵送出问候,但从来不曾提及监狱狱警。
(三)违纪黑数产生的普遍原因
1.被害人方面原因
(1)被害人不愿报案或不敢报案。被害人不愿报案主要发生在一些暴力犯罪中,监狱服刑人员也有正常的生理需求,但由于自由受限,大多只能自行解决。个别有特殊需求的服刑人员会通过暴力和恐吓等形式强迫实力较弱服刑人员,受到侵害的服刑人员被由于顾及自己的颜面,怕报案后被其他人耻笑,更害怕他人得知后落井下石,大多选择隐忍不发。
(2)被害人认为不值得报案。狱内的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部分人认为自己损失不大,尚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就当孝敬所谓的“上级”,还有部分受害人认为自己报案也不会受狱警的重视,所以不去报案。
(3)被害人没有报案意识。
(4)受害人对狱警不信任而不报案。
(5)某些受害人怕暴露问题而不报案。
2.旁观者知情不报
(1)旁观者对狱内违法犯罪行为态度冷漠。
(2)旁观者对狱警工作的不配合。
三、降低违纪黑数的建议
(一)严厉查处违禁品
服刑人员私藏的违禁品现象是世界各国监狱的普遍现象,也是每所监狱最为头疼的问题,是自古以来监狱系统就存在的问题,屡禁不止,无法杜绝,即使在努力也只能减少违禁品数量,全世界没有一所监狱敢宣称解决服刑人员私藏违禁品的问题。
(二)人防与技防相结合
1.加强“技防”
前沿科技、尖端设备的发展为监狱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但在应用时,要充分考虑系统组网集成的灵活性,全面提升监狱日常精细化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水平和能力。
2.加强“人防”
毛泽东层曾指出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决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力量的对比不是军力和经济力的对比,而是人力和人心的对比”。
[参考文献]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武姗姗.从两个角度看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及其控制[J].中国科技信息,2005.
[3]闫斌.论“狱侦耳目”制度被滥用的危害及对策[J].政法论丛,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