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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案管作用 完善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15-02-06马士磊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业务部门检察院

马士磊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一、检察院内部监督的基本内涵

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是什么?有些学者认为,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受理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实行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分离,从而进行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制约。

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是否仅仅限定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本人认为,实行简单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离并不能切实的反映刑事案件的整体性程序活动,这种侦、捕、诉的分离模式其本质就是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内部监督制约。但是这种监督制约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有案件进入到下一环节,才能由下一部门对上一部门对案件的审查结果进行事后审查监督,存在了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而且这种监督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缺乏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制约。本人认为,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范围的基本限定

基于立法机关授予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律的同时便是自身权力运用的过程。为保证执法活动公正、有效的进行,权力的运用就必须得以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被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便是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只要有权力的运用,就应该有权力的监督制约。检察院的内部监督制约便是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检察院不仅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享有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而对于非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同样享有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因此,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对象不限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非直接受理的案件同样属于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范畴。

(二)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对象的界定

检察院内部实行侦、捕、诉相分离,是为了防止职权的过分集中而产生执法不公,属于内部监督制约的一种表现,但是并不是内部监督的完整活动。因为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是集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于一体的,对于非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是不存在侦查权的。检察院建立内部监督制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不仅仅是侦、捕、诉相分离就可以的。这是因为检察权不限于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权力,还包括逮捕权、诉讼监督权等。所以内部监督制约的对象应当包括全部检察权的运用。

(三)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外延

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领导与监督下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的职能部门有权指导下级检察院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因此,相对于整体检察系统外部机构而言,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应当涵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监督。

二、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传统的检察院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等。传统的检察院内部监督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要么是对案件的管理范围小、内容窄,要么是管理程序上的滞后性,要么是案件办理与案件监督主体的统一性,不能有效的体现在检察权运用的全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将对全院的全部案件进行实时的日常性的监督,其通过对案件办理程序及实体的审查,来进一步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的运用,进一步对执法办案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综合性的业务部门将会对检察权的运用起到承接的作用,保障了检察权运用的整体性。因此,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也将会提升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整体性。

三、案件管理中心对于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就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有效的行使,保证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对于检察权运用的监督,首要体现便是对于办案过程(即各项检察权的具体运用)监督。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作为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措施,主要职能便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全面管理。

(一)案管对于案件监督管理的原则

案件管理中心对于案件的监督管理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的,其必须理顺案件办理及案件管理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案件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协调原则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新成立的部门,必须协调好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首要体现便是处理好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与配合关系。从监督的角度来讲,其是基于检察院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制约,而非诉讼意义上的监督。各业务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履行法律授予的检察权,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流程的集中管理、监控、服务;通过对案件的督促、督办、按期反馈等保障案件实体与程序质量,完善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能力。就配合来说,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案件的集中管理、监控、督促、按期反馈需要各个部门的进行配合,否则就会出现有意见无反馈的局面,从而导致办理案件过程中实体或程序上的违法现象。

2.互补原则

案件管理部门各职能的界定应与其他各个业务部门遵循互补原则,应是对原有监督制约工作的补充,而不是重复劳动,其本质也是为了人尽其用,提高效率,确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力度。

3.及时性原则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办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对案件全流程的实时性管理、监控,故其必须要符合及时性原则。从案件管理部门来讲,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案件全流程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发现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必须及时传达到承办人,否则就将面临程序或实体上的错误。从各业务部门来讲,对于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应及时的予以处理并向案件管理部门做出信息反馈,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二)案管对于案件监督管理的方式

1.个案管理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具体案件的监督管理实现对案件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案件整体质量。案件管理部门以对具体案件全流程的监管的方式,通过对具体办案程序、节点文书的审查、办案期限的预警等实现对案件采取事中审查或事后审查。审查后,由案件管理部门向具体办案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具体办案部门作出相应反馈。

2.案件质量考评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案件质量考评实现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考核,确定具体的A、B、C、D等级,并对考核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分析、查找原因,制作案件考核报告书,分发到具体业务部门,督促各业务部门予以重视。

3.宏观管理

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制作案管月刊,对业务部门案件办理及程序等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必要时对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全院受理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案件质量考评、类案分析等业务综合分析,宏观上把握全院案件办理情况,使检察长和检委会客观全面地掌握全院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发挥案管参谋职责,服务领导决策。

四、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相衔接,提升内部监督制约能力

(一)与纪检监察部门衔接

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方式、监督阶段与监督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相衔接的必要性。两者有效的衔接,必将形成不同层次的监督,将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与对案件管理相结合,加强了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有助于检察工作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变。纪检监察部门主要监督对象是“人”,监督的方式是通过对“事”的监察来监察“人”,在没有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前,无法对人进行监督,其本质是事后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对象是“案件”。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的集中性管理来实现对具体人执法办案的实时的监管,体现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应该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有效的通报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案件管理过程中的发现的办案人存在的问题,应定期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纪检监察部门在其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并予以及时纠正处理。两者的有效衔接,将监督延伸到普通案件上,形成了网格化的监督,扩展了监督的深度和宽度,实现了对“人”、“案件”监督管理的同时性、统一性,势必将提升检察院内部的监督制约能力。

(二)与检察委员会相衔接

检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对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具有管理、决策、监督等职能。由此可见,检察委员会主要是对业务部门提请的重大案件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在此过程中会对提交讨论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则是对全部案件进行实时监督,主要是对执法办案的程序进行监督,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监督。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部门的衔接,有助于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完整性,对于执法办案实现了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跟踪,即对于案件办理起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更将有效的制约执法人员对检察权的具体运用。将案件管理部门与检察委员会相结合,不仅有利于对于全院进行宏观管理,还是对执法办案全方位的监督,提高检察业务的监督水平。

[1]向泽远,葛琳.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N].检察日报,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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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勇.探讨如何构建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J].法学教育,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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