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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审查中“积极效果”与“有益效果”的辨析

2015-02-03原敏强孟辉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实用性

原敏强 孟辉

摘要:本文从立法本意、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了实用性审查中“积极效果”与“有益效果”的实际意义,并结合案例分析使“积极效果”与“有益效果”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为审查员提供了在实际审查中准确把握“积极效果”的方法。

关键词:实用性  积极效果  有益效果

1 问题的提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也是审查员所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由于“积极效果”与“有益效果”在字面意义上具有相似性,很多审查员在进行实用性审查时将“有益效果”等同为“积极效果”,给实用性审查工作带来不少争议和困惑。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积极效果”和“有益效果”是实用性审查中应当明确的问题。

2 问题的分析

实用性的立法本意是发明内容在产业上的可实践性,一项发明只有具有产业上的可实践性,才能保证申请人和公众获得相对更加直接的利益,从而激励申请人和公众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技术创新。发明不能是纯理论的,而必须是能够在实践中实施的发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规定,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审查操作规程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就应当认为其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对说明书撰写形式的规定。针对其中所涉及的“有益效果”,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指出: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通过分析法条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积极效果”所评价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本身,是对技术方案面对社会需求时所产生的正面效果的评价。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积极效果”时应以社会需要为前提,只要不是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求的,都是能够被社会所需要的。

“有益效果”所评价的客体是技术特征,是对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其涉及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撰写要求。

可见,技术特征可能会产生“有益效果”,但这种“有益效果”并不一定会被社会所需求。因此,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对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中的“积极效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不能作为评价技术方案面对社会需求具有积极效果的唯一依据。

3 案例分析

[案例1]一种带防风架的室外乒乓球台

权利要求:带防风架的乒乓球台,其特征是:防风架焊接在乒乓球台的两侧并且与球台表面垂直,防风架上铺设有防风布。

说明书中有益效果:人们在进行乒乓球对战时可以将防风布铺设在防风架上,这样在室外打球时可以避免自然风力对乒乓球路的影响。

分析:通过阅读申请文件,可以明确该防风架及铺设的防风布确实可以起到阻挡自然风的作用,但是如果从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在乒乓球台两侧安装防风布虽然起到了阻挡自然风的作用,但是运动员在大比赛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方位和角度击球,而挡风布把球路只限定在了乒乓球台的面积内,严重阻碍了乒乓球的运行线路,影响比赛,使乒乓球台失去了原有的比赛功能,因此该技术方案脱离了社会需要而不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案例2]一种输液器悬挂装置

一种输液器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一弹性的硅胶带,该硅胶带外部一侧设置有一半球形的硅胶袋,硅胶袋的下部缝合在硅胶带上,上部开口,用于放置输液袋。

说明书中的有益效果:使用时,患者将本实用新型装置的硅胶带从头部向下套在脖颈上,当需要进行双手协同完成的动作时,可将输液袋放入半球形的硅胶袋即可。

分析:通过阅读申请文件,确实可以将输液袋放入半球形的硅胶袋,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输液时必须将输液袋倒挂以实现液体在压力及重力的作用下输入人体,而上述技术方案中的硅胶袋并不能提供输液袋的倒挂功能,因此该技术方案脱离了社会需要而不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审查员将“有益效果”等同于“积极效果”而判定其具有使用性,则上述两个案例会被授权,这样的申请只会使中国专利库增加了一些垃圾专利,对社会需求并没有任何积极的效果。

4 结论

一件申请的主题是否具有实用性所要求的“积极效果”,审查员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社会正面需求为主旨来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价,严格把握其定义“积极效果是指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该实用新型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积极和有益的”。

参考文献:

[1]潘莉.浅析实用性审查中的“积极效果”[J].审查业务通讯,2013(2):39-43.

[2]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方舟之.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研究[D].湘潭大学,2013.

(本文第二作者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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