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的社区功能及其在解纷中的作用
2015-02-03韩富祥
韩富祥
摘要:宗教寺院是举行相关仪式,履行宗教义务,宣传其教义的重要场所,是宗教发展标志性的外在符号。清真寺作为伊斯兰教的寺院,尤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功能作用和建筑风格,在社会发展中经历了诸多发展变化,体现出了不同的时代性,笔者通过调研,理清清真寺历史文化发展的内涵,探究其社区功能的特殊性,明晰解纷中的作用,以法律思维寻找现代解纷的路径,深入思考清真寺解纷作用发挥的正能量。
关键词:清真寺;社区功能;解纷
中图分类号:D92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3-0058-05
清真寺是伊斯兰教信徒穆斯林开展宗教活动和部分社会活动的场所,“伊斯兰精神是以清真寺为媒体渗入穆斯林的心灵,穆斯林礼拜和敬事安拉,又是通过清真寺而上达。清真寺在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中乃至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与穆斯林的关系极为密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时期清真寺在穆斯林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功能体现也有异同。
一、早期的清真寺及其功能
(一)阿拉伯早期的清真寺及其功能。清真寺的产生是在公元623年默罕默德迁徙麦地那时期,据传穆圣到达麦地那后受到了当地的欢迎,并纷纷邀请其到他家居住,穆圣当时选择了他所骑乘的骆驼卧到什么地方他便就住在什么地方,于是骆驼在走到一片椰枣树林附近卧了下来,穆圣的辅士汉姆泽宣布在此建立伊斯兰教史上第一座清真寺,这便是坐落在麦地那的库巴清真寺。自此,清真寺便成为了穆罕默德处理政务,提出领导纲领,研究制定伊斯兰法律,处理日常社会管理事物及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和基督教等其他宗教寺院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每一个穆斯林聚居区都会修建一座清真寺,所以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在伊斯兰教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四大“哈里发”时期,伊斯兰教在推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和社会治理模式,学术研究和探讨工作逐步深入,形成了各大学派,在法学方面形成了四大法学派,公元10世纪基本形成了影响世界的法律体系,使其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当时这些伊斯兰学术研究的兴起及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清真寺,也可以称之为这是寺院文化内涵与功能发挥的延伸和拓展,由此,清真寺在穆斯林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影响也逐步扩大。
(二)我国早期的清真寺及其功能。自唐朝时期伊斯兰教传人我国以来,随即在中华大地上兴建了清真寺。据史料分析,我国早期清真寺的雏形是家庭生活场所,在伊斯兰教中两个以上的穆斯林礼拜就需进行集体拜,故家庭成为了先前清真寺功能的替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伊斯兰教得到了唐朝皇家的认可,在社会上逐渐宣传开来,清真寺便随即而生。据史料记载,“唐宋时期来华经商的阿拉伯、波斯等国商人,多系穆斯林,他们初来华时,只是做买卖,是侨民性质的客居,所以华人称之为番客……。唐时,这些穆斯林在中国建立的礼拜寺,据说有两座,一是广州的怀圣寺(即光塔寺),一是长安大学习巷礼拜寺。宋时建有泉州的清净寺杭州的凤凰寺、扬州的麒麟寺等。也有一些早期的传教士修建的清真寺,比如来广州传教的先贤宛嘎斯修建的清真寺,之后此人亡故于此地,后人称之为先贤清真寺。
从功能上看,我国早期的清真寺根本性功能是宣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慈善功能。利用清真寺宣教这也是早期阿拉伯人最主要的并且是习惯性的做法。虽然宣教还有其他方式和途径,但清真寺宣教则更为直接和集中。有一些实践性的宗教活动,比如礼拜、诵经等在清真寺直接可以在清真寺学而践行之。故我国早期清真寺对集中宣传伊斯兰教起到了重要的标志性的作用。在当时清真寺还有一种商旅客人生活的功能,尤其为阿拉伯商人提供住宿休息饮食的便利条件。
二、近代清真寺的发展及其功能
(一)近代世界清真寺的发展。清真寺是随着伊斯兰文明的发展而改变,在历史发展中伊斯兰文明经历了多次重大发展,同时也受到过重创,尤其是十字军东征、蒙古军西征等时期,伊斯兰发展产生了新的变化,但有学者认为阿拉伯帝国历史上一度灭亡,但伊斯兰文明不仅没有消失而且传播得更远。由于文明的传播,信教人数及成分也发生了变化,清真寺在各个地域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从建筑风格上融入了更多的地方性、民族性的元素。近代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清真寺的建筑水平也趋于现代化,内部装修及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各国清真寺虽然都有礼拜殿、宣礼塔等组成,但不同程度上带有当地建筑风格。中亚地区的清真寺以中亚丝绸之路文化元素为主,与我国新疆地区的风格有些类似,又与西亚地区的有明显区别,而我国大多数清真寺则带有极强的的中华古建筑特征。从文化特征上而言,各国各地区因文化特征的差异使其在功能发挥上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清真寺生活及文化氛围较浓,清真寺则是教职人员、旅行者、部分信教群众履行宗教义务及生活的重要场所,因为对这些人员清真寺提供必要的吃住,同时在清真寺学习伊斯兰文化,逐步形成了较强的生活氛围和特色文化。
(二)近现代我国清真寺的发展。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清真寺的发展呈现着极强的时代性,他与政治经济文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在清朝时期尤其在康乾盛世,宗教发展相对比较宽松,清真寺的发展沿承了明朝时期的特征,因为“在明朝时期伊斯兰教获得了和平安定的发展环境,明朝统治者又对回回人实行怀柔政策”。执政者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青海西宁的东关清真大寺就始建于明洪武年间,在文学上代表性的作品是朱元璋的伊斯兰百字赞,所以当时一段历史时期内清真寺的功能有了较为完善的拓展。在清朝后期因左宗棠对西北回族的迫害而致使西部地区众多的清真寺被毁,使其发展受阻。
民国时期清真寺的发展呈现出了自由发展态势,政府因忙于战事和其他事物而对宗教较少干预,各地发展不平衡,西北地区发展比较快,主要原因是马麒、马麟及马步芳执掌甘青两地时支持其发展。民国时期从马麒开始在甘青两地兴修清真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重新将西宁东关清真大寺修葺一新,该寺可以说是当时西北地区伊斯兰发展的中心,甘青两地的清真寺都由西宁东关清真大寺统一管理,其功能突显出了政治性和教育性,逐步发展成为研究伊斯兰文化,培养伊斯兰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由此延伸出各地清真寺的发展与变化,尤其是“海依寺”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和功能更加明确,政治性色彩融入其中,也为当时的社会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时马麒将一些政务在西宁东关清真大寺进行处理,比如青海建省的建省千字文报告就是马麒由西宁东关清真大寺发电报至北洋政府。从功能上看,民国西北地区的清真寺不仅具有宗教活动的功能,依托其宗教还具有稳定社会和行使宗教司法权的功能。“到20年代,在依赫瓦尼革新运动的冲击下,甘青宁穆斯林地区普遍实行了阿訇掌教制。至民国末年,全国各地多数穆斯林地区也相继改行阿訇掌教制。阿訇掌教制,成为回族伊斯兰教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主流倾向了”。笔者在调研时听老人们介绍,民国甘青两地的清真寺的阿訇由西宁东关清真大寺统一委派,每个清真寺的教长有权处理宗教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若出现宗教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在星期五聚礼结束后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一般为罚赎、道歉,甚至还有鞭刑,这就无形中形成了宗教法治的强制力和清真寺的权威性,这也就说明清真寺具备了相应的司法功能,这对于利用宗教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统治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当代清真寺的发展及其功能
当代清真寺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清真寺不断增多,几乎每个穆斯林聚居村或社区都有一座清真寺,目前我国拥有3万余座清真寺,在青海西宁市目前拥有100余座清真寺,当前各地修建的清真寺更加趋于豪华,样式各异,风格迥异,有些耗资巨大,2013年重建竣工的西宁南关清真寺耗资7 000多万,样式独特,目前成为了西宁南关地区标志性建筑,也为整个城市增添了一道亮丽的人文风景线。当代我国的清真寺发展可以说是历史上发展最快数量最多的时期,这得益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益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
当代我国清真寺从功能上而言,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宗教功能。清真寺本身是因礼拜而生,宗教功能是其首要功能。清真寺为信教群众提供礼拜的场所,同时在清真寺进行宣传伊斯兰教义和文化,这是清真寺本源性的功能。因为在早期穆罕默德就是在清真寺向追随者们宣传伊斯兰,所以到目前为止礼拜、宣教等这些功能依然是清真寺原初性、本质性的功能。
(二)教育功能。清真寺的教育功能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培养伊斯兰专门人才。清真寺在完成宗教活动的同时,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培养伊斯兰教的宗教人才,每个清真寺都有或多或少的专职学员称之为“满拉”。他们在清真寺中学习,并且吃住都在清真寺,由本坊信教群众来供养,有些地方满拉的饮食由教坊的穆斯林家庭轮流承担,人们称其为“吃饭轮”。满拉在清真寺进行系统的专业伊斯兰学习,包括古兰学、圣训学、法学、文学、哲学、理学等。伊斯兰主张求知需吸取百家之长,到不同的阿訇门下求学,所以清真寺满拉的流动性比较大。满拉学成之后举行“穿衣”毕业仪式,相当于大学的学位授予仪式,这也就代表着具有了阿訇的资格,一些地方可以聘请其去做开学阿訇。另一方面的教育功能是面向信教群众,其中含两个层次:一种是阿訇或满拉在清真寺以演讲的形式进行大众教育,演讲在伊斯兰教中被看作是一项直接性的“达哇”手段,穆罕默德就是一位成功的演说家,尤其是他的辞朝演说在世界上很有影响力。演讲在清真寺称之为讲“瓦尔兹”,几乎每个清真寺都会有一个特别的台阶式演讲台,称之为“敏拜尔”,每周五阿訇还在这个演讲台上念“呼图白”。所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演讲宣传教育信教群众是清真寺一项重要的教育功能的体现。另一种是开办学习班进行伊斯兰知识培训工作。这种形式主要是服务于信教群众,一般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基本上是宗教常识的学习,引导学习者按照伊斯兰的要求规范自己的生活。
(三)服务功能。清真寺在一个社区不仅仅是完成宗教仪式或培养宗教人才这样单一性的功能或作用,还具备外延性功能,可称之为服务性功能,当然这其中宗教性服务为主,社会性服务为辅。宗教性服务主要体现在对信教群众的婚丧嫁娶上,比如:教法咨询服务,提供念“尼卡海”等婚姻服务,念“海廷”诵经(诵经则思功补过,勉善去恶,身心诚洁,祷呼于主,无弗准佑也。),清洗亡人,举行葬礼等丧葬性服务,与此之外还有社会福利性服务,比如管理捐赠,为贫困者提供帮助;管理“外格夫”,为无住房者廉价租赁房屋等。
(四)维稳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稳定愈加重要。作为清真寺也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清真寺的宣教功能使其信教群众在意识形态上发生变化,信仰的力量使其服从于宗教服从于阿訇,阿訇在一个穆斯林社区内的引导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阿訇按照社会的要求宣传稳定的作用和意义,结合国家政策讲解伊斯兰教义使其达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效果。
四、清真寺在解纷中的作用
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社会也是在矛盾中前进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各类矛盾,一部分矛盾人们称之为纠纷,在人类社会中处理解决纠纷的方式层次是多种多样的,宗教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尤其是民事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婚姻家庭方面。“每个家庭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每个家庭都会出现矛盾,只不过大小不一,但很多矛盾需要合理解决,婚姻家庭的纠纷是比较普遍的。也是容易升级为难以调解的纠纷。解决婚姻家庭的纠纷,一方面靠家庭(家族)内部力量来解决,另一方面是靠外部力量,在穆斯林教坊社区清真寺是解决家庭婚姻问题的一种途径和力量。笔者在调研时得知几乎所有清真寺的开学阿訇都遇到或处理过婚姻家庭纠纷。
案例:马某某,女,40岁,青海省西宁市人,其丈夫李某,42岁,青海省化隆县人,两人家住西宁市富强巷,育有一男一女,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有时动手打伤马某某,有一天马某某找到清真寺阿訇说明了家里情况请求“者麻提”帮助,当时阿訇以其他人口中听说有些情况便来探望为由到其家中认真劝说。经过两次登门劝说,阿訇通过国法和教法的讲解,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有所改过,清真寺还解决了一些他们家面临的经济困难,从此以后家庭恢复了幸福和安宁。
上述类似案例在农村比较频繁,家庭纠纷的调解劝说使之促成和谐,有些还包括家族纠纷的解决,清真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效果非常明显。一般阿訇以信仰为根本出发点,以教法为依据,这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容易接受,纠纷的解决程序也比较简单。
(二)经济活动方面。回族、撒拉族等民族擅长经商,经商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商业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很多情况下发生买卖纠纷时,人们更喜欢以教法原则处理。一般情况下,阿訇以伊斯兰商业法进行调解,伊斯兰商业法相对比较完善,并且在西北穆斯林聚居区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虽然清真寺纠纷解决不具有强制性,但具有较强的宗教约束力,因为是以信仰为支撑的,所以遵守原则、遵守教法是虔诚穆斯林最基本的素质,也是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当然也有些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清真寺是无法解决的。一般性债权债务关系的纠纷清真寺也处理的比较多,笔者调研时,在很多地方,都发现了阿訇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例,并且大多数人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所以清真寺在处理一般性经济纠纷方面,比较快捷并且具有公信力。
(三)治安管理方面。清真寺在社区中发挥着很重要的协调作用,治安管理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但治安维护需要全民参与,清真寺作为一个社区集体性活动场所,理所当然的承担着治安维护的职责,与此同时,解决一般性治安纠纷清真寺在穆斯林社区也有所作为。尤其在农村,盗窃、财产损害等方面,清真寺经常按照教法进行教育处罚工作,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教法与国法一并处罚的情形。但从人们对其结果的信服程度而言,清真寺的处理方式更具心理约束力,同时,也害怕在社区中失去人们的信任和信誉,所以,人民往往会很好的遵守这种规则。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清真寺在穆斯林社区具有多样性的功能,突显出了社会性的全面功能,随着社会发展,必将会延伸出一些新的功能,从其解纷机制了解和解读其功能时,笔者发现,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民间法、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甚至有的出现了类似于藏区习惯法中出现的双重处罚问题,即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双重处罚。这其实不利于国家法的执行和发展,应当寻求合理的国家法与民族宗教法之间的合理良性互动途径,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总体性全面发展,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水平。通过分析和思考,笔者认为,第一:在社会管理服务中,政府要正确合理的看待清真寺的功能,并且协助其发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功能,借助有益良性的社会功能,从而以他力而作其功;第二,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将清真寺纳入社会解纷机制中,将阿訇等宗教人员确定为司法调解员,加强引导和培训,使其合理利用国法和教法依法进行有效的纠纷解决或调解工作,这样一来,也就更合理利用了清真寺的积极功能,也强化了社会管理。笔者认为,创新社会管理,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提升政府的服务协调能力,尤其要合理利用宗教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有些地方采取极端措施,限制宗教寺院本身的发展,反而引起了信教群众的不满。因此,在民族地区,应当支持和引导宗教寺院服务社会,适应社会发展,只要利用好,引导好,必将会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责任编辑:龙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