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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业碑刻看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农田水利保护

2015-02-03陈小林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3期

陈小林

摘要:清水江流域是我国著名的人工营林业区,林业经济是当地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在伐木、运木过程中常出现破坏农田水利现象。从已收集的林业碑刻资料来看,清水江下游地区苗侗民众能够多层次、多角度处理林农和粮农矛盾,协调两者关系,使二者和谐统一。

关键词:清水江下游;农田水利保护;林业碑刻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3-0037-06

清水江下游地区是我国古代重要采木基地之一,特别是明清时期,官家采办“皇木”和商人买办前来购买优质木材远销全国各地,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且催生了关于林业贸易、林业保护、农田水利保护等大量碑文。尽管对清水江流域碑刻研究成果很多,但主要局限在林业契约、人工育林、木材贸易和林业经济、林业与社会变迁等方面,如,王会湘《从“清浪碑”刻看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贵州文史丛刊,2008年第4期)、李波、姜明《从碑铭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规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2期)、张应强《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等。而从清水江下游地区林业碑刻,特别是以天柱县和锦屏县为研究中心有关农田水利保护方面的文章很少。20世纪初期,日本学者鸟居龙藏《苗族调查报告》中对涉及到该地区的农业作了稀略的记录,杨伟兵《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经济开发及生态-生产结构分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年第1期)、吴大旬、王红信《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的农业管理》(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对清水江流域的农田保护方面在“点”上作了精辟的论述和科学的研究,但是没有以林业碑刻为资料对该区的农田水利保护作详细的研究。从林业碑刻看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农田水利保护,微观细化碑刻资料,主要从保护的措施和特点两个方面入手,探析清水江下游苗侗人们是如何协调林农和粮农矛盾,创造出和谐的生态文明。

一、木材运输对农田水利的破坏

清水江流域多山林,地势起伏大,农田主要在河流地势较为低平的地带,山脚或是山腰之处,而山顶多是林地,平坦肥沃的耕地少,贫瘠的坡耕地比重大,要发展农业,提高粮食产量,农田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全仗车水灌养,且该处桥梁甚密”,水坝桥梁在清水江流域的大小河流随处可见,是木材运输和灌溉农田的重要保证。可是,当木材漂流至水坝桥梁时,需要通过人工托拉木材,损坏水坝桥梁,破坏农田,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如表1所示,水坝、桥梁、农田在伐木运木过程中所遭到的破坏情况。

清水江流域是我国著名的产木基地,木材贸易历来是当地经济的主要收入,是考察地方官员政绩之一,在木材交易过程中出现不法分子勾结地方官员,加上巨大经济效益的吸引,非法的伐木运木现象常常发生。从表1可知,碑刻记录了当时伐木运木者只顾自身利益,引水注田,淹没农田;开挖“洪路”,进行“放洪”;顺水运木,拖木损坏堤坝桥梁,没有及时修补,造成农田水利的破坏等等,都是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所以,保护农田水利已经成为清水江下游农民迫在眉睫的事。

二、清水江下游地区农田水利保护的措施

从天柱县和锦屏县的林业碑刻可以知道,不法分子在伐木运木过程中,常常出现表1所说那样“乘水势俾田坎堤障,撞击崩坏,触目伤心”,“即以随流放木,乃至冲突田坎桥梁”不顾粮农利益,撞坏堤坝桥梁,毁田坎等现象,让人“触目伤心”。因此,如表2所示,清水江下游地区人们从不同方面保护农田水利,维护粮农利益,避免再次让人“触目伤心”的情景。

清水江地区山多地少,主要耕地分布于面积稍大的大坝,多数在溪河两岸或半山腰上;地势起伏,溪河险狭,多筑坝建桥,其一蓄水灌溉,其二便于运输。“田高则架枧以养之,田低则塞堰以灌之,水阻滞则架桥以渡之”,在溪河地区农田则塞堰以灌之,地势较高的农田则架枧养之,溪河上的水坝桥梁多用于灌溉和运输。不法分子在伐木运木过程中破坏农田和水坝桥梁,对农业发展以及交通运输方面都是不利的,因此天柱县和锦屏县人们立碑以警醒不发分子的破坏行为。锦屏县小江放木禁碑提到,“凡放木拖木,必虑畛坎,务在溪内,不许洪水放进田中,不许顺水拖木”,凡是伐木运木者,不许破坏坝身桥梁,不许引洪注田,不许顺水托木。因为在木材外销往往有期限的约束,很多时候为了赶工期,需要加快运送木材的速度。由于山间溪河曲折狭窄,大部分时间水位不能满足输送木材的要求,只能利用溪河涨水的间隙将木材一根根地顺水单漂至集中点编扎。如果溪河久不涨水,就筑堰蓄水冲放。但是,河溪的漂流输送速度是有限的,往往不能同时满足大量输运木材的要求。于是,出现了将洪水放入农田,在田里顺水托木,撞击田坎和沟渠堤坝,并使之崩塌的现象。因此,农田水利保护成为了天柱县和锦屏县地区人们所共识的,必须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从表2可以知道,主要是从警告型、惩罚型、警告和惩罚型措施来保护农田水利。

(一)警告型

立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的天柱县蓝田镇三合贡溪“承先永禁”碑记有“我后人则体前人之遗愿”,前人立碑以警告不法分子伐木运木过程中摧毁良田,破坏水坝桥梁现象。现在因年代已久,碑文内容模糊,后人“体前人之遗愿”,重新立碑示人。清水江流域敬重祖德祖训,用前人对农田和水坝桥梁的保护,使后人遵照先人遗愿,警告不得破坏农田水利就成为了理所当然。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的天柱县竹林乡地坌村“公议禁碑”,记有“今我等公议”,用“众”商议立碑,禁止破坏农田水利是大家所共识的。不法伐木运木者的破坏行为,必定遭到人们的唾弃和啐骂。此类措施主要从温和方面来警告破坏农田水利的不法分子行为。

(二)惩罚型

在巨大林业经济效益促动下,来自全国各地的“水客”和“山客”们纷纷到清水江地区买办木材,“每年,三帮五勃水客来三江买木约有千人,为大资本商人。山客除个别外,资本小。山容数为二三千人”,蜂拥而至的“水客”和“山客”中,有敢于冒险的非法伐木运木者,从林区采伐的木材从山上运至山脚,利用山地坡度做成土木滑道,往下滑行运输木竹,俗称“放洪”。“放洪”即木材伐倒后,在陡峭的山坡上,挖修滑槽,放木顺槽而下滑,此法省力,但须清理凸岩,否则有破损木材之弊。木材滑行通过的槽痕区域,俗称“洪路”。一块林地上“放洪”,常常要经过其他人的林地。木材在沿着山坡下滑的过程中,会冲撞、挤占、碾压所经过路线的树木、植被,毁坏别人家的幼树植株,占压林地,损坏田坎,打平农田,形成不能种植树木和庄家的“洪路”;黔东南多山,但存不住水,修筑水坝以便灌溉由来已久,当“水客”和“山客”们把木材漂流到水坝前受阻,人工托拉木材,损坏了水坝,加上没有及时修补,破坏了运输和灌溉之用的水坝桥梁,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因此,紧靠温和的警告措施是有限的,常常出现禁而不止的现象。如表2所知,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的天柱县邦洞镇“不准开江”碑记载,“一经告发,定即提案严惩,并将所有木植概行充公,决不姑宽。”没有用温和的警告措施,而是提案严惩,把没收的木材充公,决不姑且的严厉惩罚态度,对不法分子的惩罚提到了严厉的法律层面,具有强制性和合理性。表2的惩罚措施里,锦屏县小江放木禁碑和锦屏三江镇圭腮公议禁碑都提到,“当即呈官究治,并将木植充公”“恃强不服,送官究办无虚”,惩办破坏农田水利者,押至府衙,交予官府来惩治,利用政府来保护农田水利,是有力的措施。

(三)警告和惩罚兼用型措施

警告措施和惩罚措施,都不是清水江流域保护农田的唯一方法,为了兼顾林农和粮农之间的利益,提出了可运木条件,超出条件者,必将惩处。如从表2可知,立于乾隆五十四年(1798年)的锦屏县平略镇地芽村内的水坝约示碑规定,在放水拖运木材时,必先要“众人”运送;若坝身遭到损坏,责任在放木人,应当及时补修水坝,警告放木人必须遵守放木规范;如果破坏田坎桥梁者,不及时补修,有意违背者,必将罚银以作修补费用。可见,对于违法者,严厉惩罚是最后的措施。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永禁碑记,立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碑文记有拖木经过田内时候,必须架木檩,避免木材在运输过程中,打平农田,不利作物的生长。如果有违背者,“送官究治”,同样也是警告和惩罚措施兼用。

以上从警告型、惩罚型、警告和惩罚兼用型三个方面保护农田水利,可以看出,清水江下游地区人们多层次、多角度、灵活地处理粮农和林农矛盾。虽然,管理不法分子的伐木运木行为,是收集到的碑文中最突出部分,但是也有维护林农和商人利益的。如天柱县行政公署民国六年(1917年)指令碑,碑文内容是关于保护王吉昌伐木运木,批驳潘秀松等人以为他有损堰坝,破坏农田的阻挠,“判令赔偿实木,按照原价每株折价银三两二钱整”给王吉昌,允许他有“至现存之木七十四株,准由王吉昌自由开放”的权力。由此可以知道,清水江下游的碑文在协调林农和粮农利益关系时,并不是一味打击林农,而是分清是非,合符规定范围内的伐木运木者应受到保护,警告和惩罚的是不法分子,营造出林农和粮农和谐统一的关系。

三、清水江下游地区农田水利保护的特点

从碑文可以知道,为了制止破坏农田水利现象,清水江下游地区人们从人地矛盾突出、敬畏祖训祖德和风水、皇粮赋税等特点阐述保护农田水利的重要性。

(一)清水江下游地区人地矛盾突出

天柱县和锦屏县耕地总体上是山地多,据20世纪80年代统计资料显示,天柱县和锦屏县山地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80%,山地面积大,耕地面积小。耕地面积又受到坡度影响,坡度越大,适合耕种面积越小。如表3是天柱县和锦屏县主要农业地区坡度所占面积的百分比,大致说明该区的适应耕种的农田分布情况。

从表格中可以知道,天柱县和锦屏县地区平均坡度均比全省平均值要高,真正可以适应耕种的良田很少;明朝洪武年问以来,大量军屯人口迁移到清水江下游地区,使清水江人口数量暴涨,如铜鼓卫所(今锦屏铜鼓)军屯人数18036口,汶溪千户所(今天柱县汶溪)军屯人数1112口,天柱千户所(今天柱县)1112口,据吕善长先生研究,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嘉靖年间(1522-1566年),铜鼓及天柱、汉溪等卫所存有正规军屯尚有五千多户,即使按每户4人算,卫所军户人数也不下22000人。加上当地人口,使得人口数量在短时期内猛增,人均耕地面积相对减少,人地矛盾突出。适合耕种的良田是当地人们所珍惜,破坏农田是在毁人们“口粮”。所以,保护农田,是保证人们不饿肚子的前提条件。

(二)清水江下游地区敬畏祖训祖德和风水的特点

清水江流域的人们信风水、敬畏祖先和神灵。位于锦屏县三江镇乌坡村晒谷坪地表的“禁封碑记”,由吴、龙、黄、徐、朱、唐、刘、杨、邹等9姓公议关于坟地下葬的管理规定,认为人杰地灵与风水相关,祖先坟地关系到族群的兴衰,“在昔康熙年问,我长房才富公安葬此山,因其名日才富龙气尽归斯穴,而下岭一带阻地,气脉渐衰,人物有损”。祖坟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损人丁兴旺、人财命运。因此九姓家族商议立此碑,警告不良之徒开挖此地,破坏祖坟风水。清水江下游人们对于祖坟祖德具有崇敬之情,开山伐木、婚姻娶嫁等都讲究祭祖,这种思想是清水江人们认识自我、追本溯源的文化表现。对于风水文化,抛开封建迷信一面,其具有创建和谐的积极性:它提倡自然界是一个生生不息的有机体,所有的生命和物质都是统一于整体,倡导合理利用自然与不伤害生命的功效。清水江流域人们认为风水会带来祸与福,敬畏风水的思想一直是他们共同的信仰。从天柱县和锦屏县收集碑刻有关敬畏祖训祖德和风水方面来保护农田水利,如表4所示:

从表4我们可以知道,天柱县和锦屏县地区人们非常敬重祖坟,认为那是神圣之地,而伐木运木之举难免会损粮田、坏祖坟,这样的行为是不为人们所允许的;桥梁大坝遭到撞击或是托木损坏,破坏了功德,有损风水,要遭到上天的惩罚。因此用敬畏祖先、相信风水来保护农田,具有一种无形而有力的说服力。此外,从表4可以知道,天柱县和锦屏县保护农田水利历来已久,前人定下保护农田和水坝桥梁的规矩、先祖的坟墓等等,破坏有伤风水,有损命脉,必须禁止此行为,已经成为当地人们的习惯法。

(三)国家赋税是保护农田水利的出发点

清水江下游地区在保护农田水利的林业碑刻中,有不少以国家名义颁布,具有威震性和强制性。而在中国古代,赋税是国库不亏的有力保证,历来是统治者所重视的。

清水江下游地区山多田少,但也有面积较大的平坦大坝,比如天柱沿河两岸盆地,长约21公里,宽约1.5公里;温泉、磻溪(锦屏小江上源)、南哨、太拥等地,是1000亩以上的较大坝子,成为主要的粮食产地,是国家征税的对象。因此,保护农田水利,是清水江下游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赋不损的有力保证。

从天柱县和锦屏县的碑刻总会看到有“国赋”字眼,把保护农田提上国家法律层面,具有威震性和强制性。立于天柱县蓝田镇三合聚溪村的“遵古重补”碑记载:“为增补复前事,盖闻谷由田产,赋由田供,田无水则谷不熟,谷不熟则赋不出。”文中提到,谷产于田,田供于赋,而田无水则谷不熟,谷不熟则赋不出的链条式的反应,禁止破坏农田水利,是国赋不损的有力保证;天柱县蓝田镇三合贡溪“承先永禁”碑“况国赋不可空悬,原赖堰坝以为灌溉之功,风水不可损失”。认为损坏农田,关系到国赋,是国家所不允许的。

(四)碑文记有“众”“公立”的特点

从天柱县和锦屏县的林业碑刻,可以看到,碑文内容常常提到“众”“公立”字眼,如锦屏平略镇地芽水坝约示碑记有“乾隆伍拾四年六月初六日众等立”,锦屏县小江放木禁碑②记有“嘉庆十七年五月吉日众田主立”,天柱县邦洞镇光绪三十年(1904年)“不准开江”碑记有“姜锡愠、金,姜精元、椿、年,王长庆众等同立”,天柱县竹林乡地坌村“公议禁碑”记有“地兴众田桥户等议立”。频繁出现“众等立”“众田主立”“众等同立”等。可知:其一,除了以统治者名义颁布外,更多的是民间行为,而民间行为具有广泛性、共识性、长期性、群体性,主体是下层民众,它带有集体传承的性质的特点。因此“众”“公立”是民众集体性商议共同保护农田水利的行为。其二,“民以食为天”,粮农深知,要严谨“口粮”下限,保护产粮的农田和灌溉、运输之用的水坝桥梁是不可以松懈的,因此,众粮农们聚集商议,立碑保护农田水利。

除了以上4个特点之外,还有清水江下游地区保护农田水利方面时间已久,如天柱县邦洞镇“不准开江”碑记有:“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立有碑记,不准开江放木,自应仿照旧章,不得违禁。”而此碑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七月,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时隔112年,这样的长期的保护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地的习惯法。当这些习惯成为社会公认的必须实践的行为时,它就具有了规范的性质,成为习惯规则,一旦社会成员违反这些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习惯规则,其将受到特定权威组织的惩罚与制裁。

综上所述可知,在面对巨大林业经济诱惑之下,清水江下游人民没有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权衡到农田水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到民与食为天的纲领,宁可放弃伐木运木省时省力的渠道,禁止破坏农田水利。也可以从另一方面看到,清水江流域人们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不破坏自然的历史传统,适度调节林农和粮农的矛盾,创造出和谐的生态环境。

四、结语

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效益比种田打粮高。历史上,每年前来购买木材的商人络绎不绝,木材贸易一派繁荣景象。林业经济不仅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和人民生活的主要来源,而且带动了一些相关行业的发展,比如木材加工业等,同时,催生了清水江流域文化繁荣。可以这样说,木材贸易是清水江流域经济文化发展的源动力。但是,在伐木运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农田水利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清水江下游农田主要分布除了在几个不多的大坝外,大多数是在溪河两岸的河谷地带以及半山腰上,而这里又是伐木运木必经之地,每年的破坏良田和损坏庄稼现象屡屡发生;清水江流域木材主要是通过河流运输,当河流水位不高时,伐木运木者就蓄水注田,省时省力地把木材顺水漂流,当遇到水坝、桥梁受阻时,就要人工托过,但托过木材后,造成毁坝坏堤,加上没有及时修补,不利于农业的灌溉和运输之需。

因此,清水江下游人们一边要贩卖木材,一边要保护农田。从天柱县和锦屏县林业碑文可知,人们从人地矛盾突出、敬畏祖训祖德和风水、皇粮赋税等特点来加于阐述保护农田水利的重要性,而对不法分子破坏良田、损坏庄稼、毁坏堤坝的行为,采取警告、惩罚、警告和惩罚兼用三个措施来保护农田水利。此外,对于在规定范围内的伐木运木者应受到保护,体现了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人们在保护农田水利方面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处理矛盾是灵活的。立碑警示人们要保护农田水利,是“民以食为天”的保证,惩治不法分子和商人,创建和谐的生态文化。保护在规定范围内的伐木运木者,使清水江流域在保障农业发展的同时,也开发其自身有利的林业资源优势,为该地区经济文化和谐稳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