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时代媒体的尴尬
2015-02-02吴飞
吴飞
这是一个偷窥的时代,到处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窥视设备:针孔摄像机、红外摄像机等等,令人不及猝防。从公共场合到私人空间,稍不留神,就有可能成为被窥视的对象。同样,你也可以去电子市场购买一套偷窥的工具,摇身一变成为别人眼中的偷窥者。
由隐到显,使人们突然意识到一个偷窥时代的来临。个人的隐私相对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稍有不慎的话,属于自己私密生活的一部分的东西,就有可能成为别人的看料、谈资。
而大众媒介则在其传播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自觉不自觉地成为隐私的暴露者和传播者。而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也有可能通过大众媒介“一夜成名”,仿佛在童话世界中一样,由默默无闻的“灰姑娘”一跃而成令人艳羡的“公主”。
隐私与知情:豪猪之间的距离
豪猪这个经典的哲理故事,已经被演绎过成百上千遍了。生活在当下的人们,也差不多过着与之相似的日子。一方面,他们拿着“知情权”的尖矛横扫四方,另一方面,他们又高高举起“隐私权”的厚盾阻挡着各方的“知情之矛”。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知晓信息意味着占有资源,所以每个人会尽可能多地知晓各种各样的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他人的隐私,由于其不愿为人所知和私密性等一系列的原因,相对其他信息而多出几分神秘,愈发激起人们探究的欲望。而关于一些隐私的报道,也就成了各种媒体竞相追逐,吸引受众注意的“重量级武器”了。
媒体,让我好生为难
知情权,是群众获得公共领域信息的权利;媒体,是社会中使信息得以沟通、流通和支持的平台。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社会公器的神圣角色。据一份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时,有41.41%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介”,比起位居第二的“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高出7.7个百分点。那么媒体在信息的搜集、发掘的过程中,对待隐私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在采访、报道中,又如何协调好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问题呢?
不妨作这样一个假设:所有的都具有相似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如果是这样的话,问题很好解决。因为,以这样自律的媒体首先考虑的是公共意识的提高和良好舆论的形成,他们不会向帕帕拉齐一样,成天追逐别人各种各样的隐私,然后在媒体上大曝特曝,到处抖料,以期得到丰厚的经济上的回报和发行量(收听、收视)的飙升。
事实上,这个假设并不符合真实的情况,社会上各色陈杂的媒体正如形形色色的人一样,对于社会道德有着绝然不同的认识。在一些媒体为扩大影响力大伤脑筋的时候,另一些媒体可能正为着如何维系生存、提高发行量而抓耳挠腮。
澳大利亚传媒大亨默多克说过一句堪称经典的话:怎样提高发行量?方法很简单,降低你的品位。话虽戏语,却是事实。就以英国为例:论及影响力,当数老牌的《泰晤士报》,并且颇有“倚天一出,谁与争锋”之势;然而讲到发行量的时候,《太阳报》就可以骄傲地拍拍胸脯,傲视《泰晤士报》一回了。原因很简单,《太阳报》的总上司就是默多克,默氏十分溺爱他的受众,他们需要什么,《太阳报》就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他们种种任性的要求。
英国人民热爱戴妃,《太阳报》的帕帕拉齐们就像牛虻一样紧紧地盯着她,用他们手中长长短短的镜头记录戴妃生活的细节,就连和朋友开车出去吃饭也不放过,最后酿成车祸,美人玉殒,成为憾事。
驱动悲剧上演的动力是什么?除了几个直接的责任人之外,恐怕公众强烈的窥私欲和一些社会责任和道德水平低下的媒体也难脱干系。
法律上的软肋
法律到哪里去了?当社会中的每个单元没有一个大致相同的判断标准时,当每个成员的自我内在要求不能使他们在社会的博弈中获得公平和公正的时候,人们就不约而同地希望有一个具有公信、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法律似乎就成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庖丁牛刀”。
人们对法律几乎达到了“神”化的崇拜,仿佛任何事只要到了法庭,就能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道是:抬头一尺有王法,举头三尺有神明。然而正是这个“神”,它也有打盹的时候。比如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就找不到它的踪影,只能从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上找到相关的话题。例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就是说,公民的名誉权有法可依了。那么在法律中又是如何界定“隐私”的呢?比较经典的解释是这样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无关的,不便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事情。”与此同时还有这样的解释:“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没有限制。“所谓的公众人物,是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当其个人私事与政治生活、公共利益发生关系、冲突的时候,隐私就不成隐私。但公众人物与政治生活,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法律保护。”这一说法与西方所说的“高官无隐私”、“名人无隐私”之说暗合。
而对于这种界定,仍然是有很大的弹性的。在具体操作的环节上,与审判者的人为因素有不小的关系。在媒体官司呈逐年上升趋势的背景下,侵犯隐私权成为审判中的典型案件。原告动辄以“侵犯隐私”相告,把媒体推上法庭。从审判结果来看,作为被告的媒体获胜的比重并不很大。这样可能会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是,作为公民实现其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媒体,可能会变得的是畏首畏尾,胆小怕事,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公民知情权,并导致媒体社会责任感的降低。另一种是,由于对隐私权侵犯惩罚的威慑力不足,使得一些媒体有了包天的胆色,滥用知情权,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加倍地对个人的隐私进行侵犯,使公民的隐私权进一步地被侵犯和践踏。如果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审判中过重的人为因素得不到解决的话,上述两种情况都是极有可能出现的。
如何在公众知情权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协调好媒体与公民个人隐私报道的关系,在当前的新闻学界和法学界都是一个极富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相关的社会科学的结合,单凭新闻学和法学两个学科是不行的。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媒体社会道德意识的提升,国家新闻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国民整个道德、文化水平的培养和提高。
(作者系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