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还土地如何落实到位
2015-02-01宋振榜
◎宋振榜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的三种情形,这一法则是针对本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的实施而设定。如何将这三种情形处罚到位,这是土地执法长期以来不断面临的问题。有的监督机关对此也未能依法正确理解,致使对土地执法人员不断发生不当的责任追究。
根据房地一体的法律规定,实现交还土地,首先是当事人自拆或处置地上建筑物后,不再占用土地,或者是依法没收或拆除后归还土地。
要想正确解决该问题,必须全面适用相关法律,否则必然是执行了这个法律而违反了另一个法律。
一宗建设用地的开发是由多个法律依顺序调整,涉及多个部门衔接执法,并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
《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是“责令交还土地”。即口头或书面形式,靠的是当事人自觉交还,并未规定强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只要做到了及时制止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有“责令交还土地”的内容,即为履行职责到位。但真正让违法者交还土地,还需要执法机关首先依法清除地上建筑物。
罚款不到位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城乡规划区内,交还土地,首先取决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情况。因为该法是调整各种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内容,即先对建设位置、面积、用途、强度(密度)等条件实施监管。《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虽然已经收回或使用期满,但客观上仍是没有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占地现状。擅自改变用途是改变规划条件的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首先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和监管。《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批准用地的撤销文件,退回占地。根据罚则,对违反规划的行为由规划部门制止、罚款、没收或由政府组织拆除,恢复地貌。这是实施《城乡规划法》许可、监督、处罚为一体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也有衔接规定。据此,规划先行是实施城乡建设监管的前置程序。
经过规划执法,土地管理部门尚可衔接执法,超前则违法。土地管理部门只能依据规划管理情节作出相应行政行为:若规划部门再次批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再次报请政府供地许可;若规划部门依法决定没收或拆除建筑,则交还土地到位;属于改变用途且原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交还土地到位。对于已收回的国有土地或临时用地期满的,因收回或注销土地使用证时已履行了全部土地管理程序,此时,土地管理部门不存在工作内容。
在城乡规划区以外,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不存在规划前置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