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管理城市国有土地
2015-02-01宋振榜
◎宋振榜
城市国有土地是单一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多种来源土地并存的综合区域,1982年修改的《宪法》把这一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规定为国有,即没有集体土地的存在。实践中对其理解和管理很不到位。
城市国有土地在管理上与法理上存在不一致,究其原因,是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也是法制观念淡薄的体现,致使以文件取代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依法管理城市国有土地呢?现将法律规定和历史状况梳理如下,供大家研讨。
一、物权规定的权利
法律是国家意志,全民意志。《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据此,凡属物权归属的程序和内容,只有法律才有权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部门文件均无权作出,相关规范,也只能依照法律作出实施性或应用性规定。对于《物权法》出台以前已经作出的规定,如与法律不一致,应当依法修改或废止。对此《立法法》有相应规定。今年,国务院已启动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清理一批,公布一批,使文件与法律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的统一,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决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物权的种类之一,法律既然规定为国有土地,就应依法规范管理。
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是按国家建制确定,以建设现状命名,也是通俗叫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进行了具体化或技术性叫法,即城市市区或建成区,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是以建成区内外划分的,以便理解和操作。其地域范围是与《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致的。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和命名共分两大类:一类是法律直接以地域范围作规定,例如《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历史上经历了法定工作程序,例如经过国家征收(征用)、政府确权、移民、没收、收购等法定程序。以上情况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只是大家没有分别领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之一,其性质和名称,只能以法律规定为准,其他文件无权规定或擅自改动。
《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是一致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原第四十一条是对法律的实施性规定,是对市区国有土地的操作性指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市区是指建成区,新修的《城乡规划法》也是以此划分的。在此范围内没有集体土地的存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把集体土地划分在了郊区和农村,所以征收土地只能在郊区和农村实施。否则,与法无据。因为征收是特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以地域范围命名。1949年至1956年属农民土地私有时期,当时的县政府颁发有《房屋土地所有权证》;1956年中央颁发《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实行土地入社,自然形成以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形式。1961年中央颁发《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地域范围规定在生产大队;1962年中央颁发《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本)》,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即以地域范围确权给生产小队(现村民组)。从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生。但是,在确定的集体土地中,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的前身。因为入社时,农民有的土地是开垦的国有荒地。当时政策是谁开垦谁收益,因为在其生产队成员耕种范围内,所以也一并规定为集体所有。对此,国土资源部曾有文件专题说明。
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又是以地域范围确定所有权,将被围进城市之内的原集体土地规定为国有,并未规定相应程序。集体土地被划定在城市以外,即郊区和农村。该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城市国有土地将有多种土地形成:一是大家熟知经过征收(征用)的;二是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没收后按国有土地分配的,当时是郊区,现在是市区(建成区);三是解放前市区内资本家和市民私有的,上海市在1982年《宪法》修改后,当年把私有证换为《国有土地证》;四是解放前的寺庙、学校等公地;五是近年被围进市区的都市村庄土地;六是通过有偿使用(出让、租赁和入股)取得的土地,七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划归(收归)国有的,统称国有土地。
以上国有土地又分为三类:一是经过征收(征用)的属划拨土地;二是经过出让、租赁和入股的属于有偿使用土地;三是其他国有土地。前两种都有法定概念,后一种情节多样,暂无法定概念,统称国有,都市村庄土地属于此类。
在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对于都市村庄土地的依法管理:一是在政府不使用时,仍按现状由原村组在村民自治的原则下自主管理,同时受《城乡规划法》调整。二是需要发证的直接换发为国有土地证,但政府应向群众告知清楚相关依据和有关问题;三是政府开发时,应采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五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旧城改造、公共利益等规定和《房屋征收条例》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补偿,土地补偿仍归原农民集体成员共有。具体方法标准由政府自定,有的市曾经依法管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强力推依法行政,落实的标志应是规定与实践相符合。真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逐步实现城市国有土地的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