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5-02-01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国内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最近,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主要涉及5个大问题:一是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二是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三是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四是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五是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企业应如何考虑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出台
最近,财政部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财政部修订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最近,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主要变化包括:一是重新定位总会计核算目标,不仅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二是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做法,广泛采用“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三是完善资产核算内容;四是完善负债核算内容;五是完善净资产核算内容,同时修改部分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名称;六是完善财政收支核算内容,对部分收支类科目名称和核算内容作了调整;七是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和报表格式,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出台
为了确保修订后的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与旧制度顺利衔接,财政部制定了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规定》明确,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域外
欧盟与IASB就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作
最近,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一项行动计划,通过20个关键办法,力求在欧盟境内形成统一的资本市场。此项行动计划旨在通过打破欧盟境内的投资门槛,促进资本流动,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对于欧盟境内的中小企业,欧盟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就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作,考虑是否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对行动计划的反馈意见显示,现有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需要继续提高企业透明度和可比性,才能对欧盟的投资者、立法机构等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大部分意见认为,欧盟不必完全采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实务操作为导向的会计规范,避免过度行政成本,特别是披露相关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新收入准则澄清文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文件 (ASU),即《对客户合同收入准则的小范围完善和实务权宜之计》。该文件是对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同参与的收入准则过渡小组(TRG)讨论结果的反映,主要包括合同终止、销售税列报、非现金对价、过渡期发生的合同修改、过渡期订立的合同。本会计准则更新的生效时间和过渡办法与新收入确认准则保持一致,即比原定生效时间后推一年。
税收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四项所得税政策推至全国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均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技术转让所得而言,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转增股本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出台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 1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指定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共7项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被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在会计核算方面,《通知》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影视等出口服务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根据《通知》,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通知》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煤炭采掘企业巷道增值税进项额可抵扣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通知》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巷道相关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知》明确,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可享受抵扣。同时,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也可享受抵扣政策。
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通知》明确,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契税无须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