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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研究

2015-01-31田昕加

知与行 2015年3期
关键词:黑龙江省经营主体

创新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研究

田昕加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2015年使其带动农户覆盖面达到80%以上。黑龙江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已经建成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但其覆盖面和带动能力与80%的要求相差甚远。本文从分析黑龙江省现有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和局限性入手,重点研究不同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优势和生命力。目的是使如何创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付诸实践,进而做大做强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现代农业尤其是“两大平原”建设的组织化程度。

一、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

全省2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已发展到10.5万个,土地规模经营面积有2 000多万亩,占全省农村耕地面积的1/8[1],部分种粮大户与院校、科研技术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原有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下,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以“两大平原”农业综合配套试验改革为契机,家庭农场得以发展,目前省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家庭农场有98 077个,其中土地面积在1 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有911个。截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突破5万个,入社农户达到60万户,带动农户200万户,覆盖面积超过50%[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现多元化发展模式的同时,拓宽了农业经营范围,延伸到加工、劳务、运输、信息技术、销售等多个领域,延长了产业链条,省内以结合生产要素为手段、规模更大、层次更高、合作性更强的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已发展到267个。目前黑龙江省共有50个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1个,其他级别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1 800多个,共实现销售收入1 100多亿元,在为市场提供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的同时,带领农户有效应对市场风险。

二、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局限性问题及其创新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局限性问题

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发展状况良好,处于稳定发展阶段,但是四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存在各自的局限性。种粮大户是保证粮食产量的重要主体,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模糊不清、生产成本持续增加以及流动资金周转较慢、风险抵御能力较弱等多种问题限制了其发展。相对于种粮大户来说,家庭农场具备较好的生产条件规模,但其在发展中仍存在经营规模水平不高、融资困难、管理水平低、基础设施少、注册程序烦琐等明显弊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处于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但地区发展不平衡、规模小,业务范围窄,内部管理问题多,辐射带动能力弱,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其职能发挥。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偏小,欠完善的生产要素无法满足发展需要,产业链条短,上述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极大影响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体来说,黑龙江省四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局限性问题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土地问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类的中小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的问题突出;合作社、龙头企业类相对大型的经营主体,土地承包周期、土地流转方面的问题凸显。第二,资金问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生产过程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合作社、龙头企业融资问题突出,而流动资金的周转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普遍面临的问题。第三,生产要素问题。生产要素主要分为有形(土地、资金、机械等)与无形(技术、信息等)两方面,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的生产要素需求不同,而其核心是资源配置问题。第四,外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两个方面。农业经营主体需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自身,以寻求长远稳定发展壮大。

(二)创新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总的来说,制约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创新发展时出现的内部制约因素,即土地、资金、技术、文化等因素;另一类是在创新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外部环境的阻碍,即市场、政府等因素。其中,阻碍其发展创新的根本因素是土地和资金问题。

土地因素是制约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率以及土地规模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土地权属模糊不清;农民的土地流转观念淡薄,土地承包周期短;土地经营规模面积仍然较小,无法满足土地连片经营以形成大型规模化发展的需要。资金的匮乏也是严重阻碍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内部因素,阻碍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资金制约因素主要包括资金周转率较低、生产成本提高等资金短缺问题和信贷门槛较高、农业保险投保难、抵质押资产缺乏、信用额度无法匹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等融资困难问题。

除此之外,技术支持匮乏,无法满足市场对于农产品质量和数量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对于成本控制的需求;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分布不均,经营主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供求矛盾较为突出;市场风险难以规避,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农业补贴政策难以真正落实,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不全,商业性保险介入较少等等技术、文化、市场、政府等因素方面的突出问题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三、创新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

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是当前黑龙江省亟须实行的方案。土地承包政策的完善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确,只有确定土地权属才能使政府更好地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实行。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整合,量化入股,形成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分权在掌握股份的农户手中,这样既可以有效明确土地权属,又为农民以土地股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便利。加快土地流转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采取以地换取社保的方式促使农民将土地承包出去,加快土地流转,解决阻碍农业经营主体创新重要制约因素。针对黑龙江省土地流转形式较为单一问题,应当优化土地流转形式,完善农地流转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借助中介服务组织将土地流转体系与服务相连接,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的同时,拓展土地流转形式。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融资方式创新、抵押担保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意义重大。融资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创新途径:第一,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创新模式,互助社成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本或固定资产等形式做担保,取得贷款,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到互助社,由互助社成员自行申请贷款;第二,发挥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大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农民可将固定资产和股权以外的自由资源进行抵押,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实际及抵押物价值进行贷款。针对抵押担保品创新,可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施大棚抵押、畜禽抵押或者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等有形抵押担保,也可采用原材料供给、农产品生产加工等无形契约抵押方式。金融服务创新主要针对银行以及民间贷款企业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支持,适度提高农业保险对于粮食品种的保额,根据农产品市场适度拓宽农业保险范围,开发针对性保险品种和服务。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素质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文化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根据黑龙江省目前情况,更应当加快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提高经营主体的农业专业知识,科学技术应用及推广能力,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农产品研发技术。综合素质的提升对于创新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科学技术的了解及应用,是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否适应并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效率、劳动力等关键途径。文化素质的提高还在于管理水平的提升,管理机制是决定农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优化管理机制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时不可缺少的过程。

(四)运用O2O模式,加强一体化管理

通过自建官方商城、小型网上商场或借助知名第三方平台,实时发布、更新、维护各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动态及产品种类、质量等级、生产厂商、产地、价格等信息数据,采用传统B2C电商模式进行网络经营;建立基于O2O的“云服务”平台,方便消费者准确、快速地查询供给信息,提交订单,完成电子交易。

在供应链信息系统中,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被有效连接起来,实行一体化管理,进行合理的主体间利益分配。产品信息在其中实时、快速、准确流动,该类型农产品的市场供给、价格水平、交易份额及产品安检等信息易于收集、整理和发布,整条供应链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程度高,供应链各主体行为趋于规范,各负其责,加大质量检测力度。

(五)加大农业政策支持力度

黑龙江省需要根据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简化相关注册手续、增加农业补贴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个方面。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数量较少的问题,政府应该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注册程序,增加家庭农场注册数量,使国家提供的诸多扶持优惠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在补贴政策上,政府应该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针对无法享有农业补贴的具体问题,采取如开通绿色通道等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土地经营权的拥有对补贴政策予以相应的调整。此外,政府要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奖惩和纠正,捍卫农业经营主体权利。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黑龙江省发展农业,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实施途径。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应当遵循因时因地制宜原则,即农业经营主体应根据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发展目标。此外,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还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来调整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和经营模式,并在适应市场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辐射带动能力,带领农户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并为农户承担市场风险,提高农户盈利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农村财政研究会.黑龙江省发展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4).

[2]陈佳山.黑龙江省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约因素分析[J].华章,2011,(26).

(本文系2014年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20140106)研究成果;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G201208); 黑龙江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础及创新模式研究”(12B037)部分研究成果。作者系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责任编辑: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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