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调整与完善的战略选择
2015-01-31张晓梅,刘美艳
推进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调整与完善的战略选择
张晓梅,刘美艳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综合能力。伴随着这一目标的确定,农业生产关系调整的问题也成为当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农业生产关系问题是农业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农业生产关系的不和谐,调整不到位,会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还会进一步制约工业化、城镇化进程[1]。
一、现阶段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制度问题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土地面积在全国位列第六,农用地面积3 950.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5%,其中农用耕地面积为1 187.1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0%。可以说黑龙江省是国家的大粮仓,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但目前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乏力,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对农地的蚕食日益加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渐显现,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2]。这些不利因素对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提出了紧迫的要求。从基本层面看,当前农地制度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和土地粗放经营的矛盾,在大量农业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情况下,甚至出现农地大量撂荒的浪费现象;二是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三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农民利益侵害的问题。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权属关系不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不稳定性;农地细碎化经营,土地流转艰难,造成适度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农村土地征占制度缺失,农民的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3]。
(二)农业产业结构问题
黑龙江省的农业产业结构在进入21世纪以后得到了不断改善,农林牧副渔结构更加合理,种植业内部的农作物之间的分配也不断得到调整;黑龙江省龙头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带动农户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使黑龙江省农业产业调整的步伐加快。但黑龙江省农产品加工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程度已达80%以上,而黑龙江省只有50%左右,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占20%左右。黑龙江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低,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产品加工转化的滞后,造成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的相对过剩,建库多、超储多、积压多、补贴多、亏损多等诸多问题。黑龙江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名牌企业或企业集团为数不多,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知名品牌少,市场竞争力较弱,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另外黑龙江省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开发和研究力量分散,科研经费短缺,基础性的技术储备严重缺乏,科研成果转化周期长,企业技术创新也缺乏政策扶持。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系还不够广泛,农户利益得不到可靠的保证,在产业化经营的加工销售环节中得到的实惠不多,而且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适应市场和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三)农业经营主体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出台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黑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是传统农户经营主体占主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近年来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涌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异军突起,但是仍然未能改变传统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使得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涉农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差,市场带动力不足,社会化服务支撑不到位等问题。
二、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农民思想观念比较落后,生产关系调整缺乏动力
没有农民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民的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民的思想素质、劳动意识与农村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还不匹配,农民对于当下利益的获取思想情结严重,不敢从长远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遇事总是凭借直觉和经验来决策,容易跟风。农村劳动力结构老龄化、兼业化现象严重,大部分大龄农户对土地流转持消极态度,这部分农民手中的土地很难进行流转。农民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不足,喜欢墨守成规,害怕变革,害怕既得利益的丧失,总是追求“稳”,以致变革阻力加大。
(二)产品结构雷同,种植业结构模式单一化
粮食面积继续增加使风险增大,蔬菜等积极作物面积持续下降,种植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黑龙江省粮食产量实现11连增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意识到,黑龙江省的粮食播种面积为2.1亿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90%,而且黑龙江省的种植作物主要是玉米和水稻,播种面积分别是5 800万亩和1亿亩,如果出现粮食价格回落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那么农民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三)农业结构调整缺乏科学、系统地规划和引导,农业科技欠发达
这使得产业布局不够合理,不能全面考虑作物种植的配比、龙头企业的分布区域。中国的农业组织结构长期表现为生产组织与流通组织的分割,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低,束缚了农业的发展。中国的技术结构长期以来表现为农业科研主要集中在产中领域,而适应于农业产业化产前、产后的深层次开发性科技成果较少。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普及与推广,促进了农业生产快速发展,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但黑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在生产上的利用率却很低,每年农业科技成果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还不到30%(美国达到8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四)农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不畅,资金支持不足
新品种的培育、改良、引进,新种植方式的应用,新设施的投入,市场开发和产品流通、人才引进等等方面都需要资金支持。对龙头企业的调查中发现,在影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诸多外部因素中,首要因素就是融资渠道不畅。农村金融机构一度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构。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抽水机效应”“马太效应”日益凸显,使其雪上加霜。另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先决条件就是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经营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投入[4]。然而,当前四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较大程度上都面临资金短缺、融资难的困境。据调查了解,在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担保贷款、互助资金和民间借贷,金融服务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保险发展较慢,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基本没有,民间自发性融资比较活跃。
(五)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迟缓,甚至有的政策难以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农户在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时,具有很多先天的不足,需要相应的指导和政策支持,这就需要政府作为宏观主体在客观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政策引导。要求国家在制定相关农业政策和其他调控措施时必须了解和兼顾到农户行为的影响作用。作为政策制定者,必须知道哪些因素决定农户生产以及农户投入行为的需求,同时要研究哪些因素可影响农户劳动力的供给和使用,以及搞清楚农户作为一个生产者的行为如何影响其作为一个消费者的行为,和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三、推进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调整与完善的战略措施
(一)优化农业政策支持环境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需要各级行政机关给予良好政策扶持,良好的政策环境能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其健康稳定地成长发展;另一方面要结合地方实情,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发挥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带动作用。
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落实涉及税收、土地、人才、资金、科技服务等优惠政策。同时,营造良好政策运行环境、媒介舆论环境和农业创业就业环境,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夯实农业发展基础,持续加大对农业财政支持力度,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工流通体系。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建设成本,践行“资本下乡”,通过各种举措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农业。出台相关扶持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鼓励地方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扩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给予政策优惠。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土地、财政资金等资源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等组织,通过与农民签订合同或者建立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更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经营农业,这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改革。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政策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城市资本下乡,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力开发的领域去投资,创新农村融资方式,完善农业保险服务,对增加农业投入、构建产加销一体化机制、开拓农业生态旅游等,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的成长与城镇化推进交织一起,如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规范土地流转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物质基础。加快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对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基础条件、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促进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地区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农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和美丽乡村建设;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资产性收入增加。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 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 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家庭经营,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也无高低、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组合, 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下,农业包含的主要生产关系有土地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经营主体三种,对这三种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情况。在当前大力推进改革的大背景下,农业必须以此为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6],通过把握国家的农业宏观调控政策,明确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推进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关系调整与完善,必须从政策制定、金融支持、土地流转以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几个方面入手,扎实地推进生产关系的战略调整,优化黑龙江省的农业产业结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使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完成从农业大省到农业强省的转变。
[参考文献]
[1]黄道霞.五十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演变[J]. 教学与研究,1999,(9).
[2]蒋伯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期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制的若干理论[J].中共党史研究,2007,(4) .
[3]靳相木.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3,(2) .
[4]陈廷煊.1953—1957年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11-20 .
[5]陈廷煊.农业合作化历史回顾[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4) :1-3.
[6]肖梦.要理顺农业生产关系[J].农业经济,1990,(3).
(本文系2014年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20140111)研究成果。作者张晓梅系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