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开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思考
2015-01-31邱晖
邱 晖
(哈尔滨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6)
龙江发展智库
黑龙江省开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思考
邱晖
(哈尔滨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6)
[摘要]黑龙江省正致力于打造以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为主导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转变传统农村金融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作物种植、生产及销售期间,可以分别考虑使用预付款融资、存货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等产业链金融模式。就黑龙江省目前的情况看,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程度低下、制度性障碍的存在以及金融机构激励的缺乏,形成了农业产业链金融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阻力因素。促进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涉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及通力合作。
[关键词]农业产业链金融;金融服务;黑龙江省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核心部分在于构筑起分工细密而又协作运行良好的农业产业链。为了促进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发展,解决传统农村金融服务的诸多不足,必须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将农业产业链的发展与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发展结合起来,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实现农村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产业链金融的含义与融资模式
农业产业链金融作为涉农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面向农业产业链开展的一种整体性融资安排,对于深化金融服务改革、推进融资模式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产业链金融的含义
农业产业链金融指金融机构面对涉农金融需要,发放信贷时立足于整个农业产业链,通过对信贷协议以及信贷产品的特殊设计,利用产业链整体可控性较强的风险替代单个农户或单个企业可控性较差的风险,满足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融资需求的一种整体性融资安排。由于农业部门的风险高、收益低,向农业部门融资被认为是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的业务[1]。农业产业链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针对单一农户或单一企业授信制度安排的一种颠覆,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要支撑点,面向整个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来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运行提供融资服务。农业产业链金融要求金融机构不再过分依赖抵押担保并突破单体授信,打破金融资源在产业链上不均衡配置的状况,金融机构通过“借力”龙头企业,对整条产业链上各种信息加以整合,从而解除抵押物约束。比如,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交易记录向农户发放贷款,或者通过龙头企业对上下游的客户进行增信,或者基于仓单、应收账款等进行质押。可以说,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捕捉到了农业融资模式创新的关键点与条件[2]。
(二)农业产业链金融的融资模式
1.预付款融资
预付款融资能够解决从粮食种植到粮食被农产品加工企业回购这段时间,由于各种成本所造成的农户资金短缺问题。如果由农户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则难以回避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如果由企业先行垫付,又会大量占用企业的资金,不利于企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融资是比较适合的方法。预付款融资的基本设计思路为:加工企业与合作社签订种植的订单并承诺回购,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加工企业的回购合同向企业发放专用贷款,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要求合作社提供担保,专用贷款以预付款的形式达到农户手中。种植期间结束后,企业按合同回购,并按合同向金融机构支付扣除保证金后的贷款。扣除本息之后,金融机构将尾款支付给农户。预付款融资模式中,加工企业利用回购订单以及自身信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以预付款的形式预付给农户,合作社对预付款融资进行担保。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源于获得贷款的农户的履约能力,金融机构可以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并决定授信的额度和利率水平。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以及补贴农业保险等形式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2.存货融资
存货融资的主体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种植期结束时,企业要按合同对农产品进行回购,并向金融机构支付前期预付给农户的贷款,因此在这个阶段企业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形成大量存货,可以考虑存货融资。存货融资的基本设计思路为:农产品加工企业、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三方签订协议,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存货交付给物流企业作为抵押物,金融机构根据物流企业提供的仓储信息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可以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追加保证金,物流企业根据金融机构的指示将存货发放给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其生产或销售。存货融资模式中,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自身的存货申请贷款,物流企业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存货进行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种授信方式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农产品价格的波动。
3.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适用于农产品销售阶段。农产品加工企业将产成品发往下游企业之后,往往会产生应收账款。此时,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应收账款融资这种方式。应收账款融资的基本设计思路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用以获取贷款。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审核、评估来决定是否接受加工企业的申请。如果金融机构决定接受申请,则通知下游企业确认该项转让。得到下游企业确认后,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时,金融机构从下游企业处得到应收账款款项,并将扣除本息之后的余款支付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转让提前从金融机构处获得销售款,无须额外提供抵押,金融机构获得了拓展业务的机会。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风险的重点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其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以及下游企业按时归还应收账款的可能性。
二、黑龙江省农业产业链金融发展情况
黑龙江省开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已经有10年的历史。近年来,在政府的重视和引导下,农业产业链金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旧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黑龙江省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开展情况
黑龙江省开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最早源于原大庆市商业银行,在中粮集团的引导下,该行自2006年起就致力于对农业产业链金融业务的研究和实践。2007年,面向林甸县的土豆加工企业,大庆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尝试,在得到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承诺后,对种植土豆的农户进行授信,数额达到191万元。大庆商业银行与东北农业大学合作,将更先进的种植技术和更科学的管理方法教给种植土豆的农户,增加了农户的收入,银行的回款有了更大的保证。其后,大庆市商业银行在肇东的海城乡以及五里明镇等地,积极应用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五里明”模式,成为“公司+合作社”模式的典范。2013年,黑龙江省发改委出台了《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与订单、保单和农业全产业链相结合的金融产品。在上述精神的指引下,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在黑龙江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公司+农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银行+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模式得到了更加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一是完善跨境海关业务合作监管制度,完善国际跨境物流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物流技术,加强跨境物流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跨境电子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从金融、海关、商检等各方面加强监管和规范;二是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大力发展辖区虚拟经济,打造互联网特色产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以促进电子商务集群化,降低电子商务专业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降低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成本。
近年来,国际粮价下跌对黑龙江省的粮食生产造成了巨大冲击。应对国际低粮价冲击的出路在于发展规模经济,大幅度降低粮食生产的成本,并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率,打造区域品牌农业,真正实现农区的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然而,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表现得差强人意,根源在于农业固有的低收益、高风险、长周期的特征与金融资本规避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属性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农户以及农村的小微企业是原子式的,他们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分散、量小,且难以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分散的小农生产关系是农村金融难以与农村产业发展融合的根本性制约因素。随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开展,黑龙江省的农业产业格局及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通过政府的招商引资和农业企业的自我发育,大量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纷纷设立。尤其在产业园区中,大量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出现进一步带动了其他生产性服务行业的发展,并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集群。农村产业格局的调整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逐步改变了农村过于分散的市场主体状态,为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为产业与金融的深度结合创造了条件。
(二)黑龙江省农业产业链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程度较低
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或合作社之间,并未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更大程度上表现为简单的买卖关系。当农产品价格发生波动时,农民违约的倾向严重,而企业缺少针对分散农户的惩罚机制。合作社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问题,但仍然有大量的农户游离于合作社之外。企业也很少会对农户的生产提供指导或扶持,当同质化的农产品集中上市时,企业还会利用谈判优势来挤压农民的利益。农户和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产业链条变得松散而脆弱,构成了产业链信贷的障碍。农业产业链金融往往在龙头企业的信用支撑下,面向整个产业链提供融资方案。龙头企业的信用是成功实施农业产业链融资的关键保障[3]。黑龙江省的龙头企业数量仍然比较少,且多数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并没有达到能够为整个产业链的整体信用负责的程度。基于对龙头企业驾驭能力以及经营状况的担心,银行也会缺少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2.农业产业链融资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
黑龙江省在进行土地确权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具体困难,导致进展缓慢,土地抵押价值难以实现,杠杆作用无从发挥。农业产业链金融作为一个应用时间尚短的融资方式,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信用捆绑、担保赔偿、质押物监管等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上尚属空白,金融机构与产业链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也没有清晰的界定,这些因素降低了金融机构提供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缺少主观意愿
三、对黑龙江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的建议
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努力,要以农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基础,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
(一)强化龙头企业的中心地位
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龙头企业是重要一环。对于龙头企业而言,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建设,通过收购、控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壮大自身的规模,提升市场地位。其次,要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关系,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来打造利益联盟。比如,可以通过实施最低收购价来保护农户的利益,还可以通过农户入股、利润返还等措施强化与农户及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减少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再次,可以通过技术扶持、向农户或合作社直接融资、向农户或合作社提供担保等方式加强互信,使整个产业链条更加稳固。
(二)转变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
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金融机构是实施主体。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首先,要改造原有的农村业务模式,开发基于农业产业链的新型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回购协议、仓单融资、反向保理等业务在农村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其次,要注意风险管理方式的转变,农业产业链金融不再要求农户提供相应的抵押品,而是以交易真实性及产业链稳定性作为控制风险的重点,通过开展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降低自身的风险。再次,建设基于整个农业产业链的电子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降低实施产业链融资的成本。
(三)注重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合
开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政府必须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首先,要扶持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向着更加综合和规范的方向发展,通过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及金融机构进行对接;政府应该将更多的优质资源向龙头企业倾斜,对有潜力成为龙头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植;鼓励企业之间通过并购、参股等形式壮大规模,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更多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一体化。同时,搭建企业与农户及合作社之间的桥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项目[5]。其次,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农业产业链金融。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由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中来,根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特点,设计既能兼顾各参与主体利益、又能将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农业担保机构积极发挥担保功能,引导农业担保机构将担保标的物逐步扩展到整个农业产业链,强化产业链各节点之间的联结,使农业产业链的整体信用能够在担保融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降低农业产业链的金融风险,政府还应积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再次,要加强配套支持体系的建设。政府应该致力于加强配套支持体系的建设,来为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要大力发展仓储业和物流业,推进抵押物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开发农村信用评级系统,在贷款的审批发放等方面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合作社以及农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对恶意违约者则施以惩戒。
[参考文献]
[1]宋雅楠,赵文,于茂民.农业产业链成长与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机理和案例[J].农村金融研究,2012,(3):11-18.
[2]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典型案例与理论含义[J].财贸经济,2013,(8):47-57.
[3]陈贺.基于供应链视角的农业产业链融资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1,(7):18-23.
[4]董芳.新型城镇化下农业产业链融资探析[J].西南金融,2014,(11):72-76.
[5]满明俊.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比较与金融服务创新——基于重庆调研的经验与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1,(7):24-29.
〔责任编辑:曲万涛〕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5-0104-04
[作者简介]邱晖(1981-),男,江苏灌云人,副教授,博士,从事西方经济学和金融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5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研究”(15021)
[收稿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