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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前中国军事优抚考评

2015-01-31杜乐秀

知与行 2015年5期
关键词:战争

杜乐秀

(武警警官学院 人文社科系,成都610213)



军事科学研究

全面抗战前中国军事优抚考评

杜乐秀

(武警警官学院 人文社科系,成都610213)

[摘要]中国军事优抚的历史几乎与战争一样悠久,但近代以前,中国在军事优抚上一直侧重于对伤残、阵亡将士及其家属的抚恤,重死而不重生,重恤而不重抚,相关的军事优抚法规也不健全。直到晚清才开始有所更易,在借鉴西方近代优抚制度的基础上,中国的军事优抚制度有了新变化,不仅制颁了一系列优抚法规,而且也切实对一些伤残阵亡士兵及家属予以了优抚,在优抚工作上,无论从范围、力度还是扶助的对象上都有了一些新的气象。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到全面抗战爆发前,由于战争频仍,牺牲颇重,使得无论是国民政府还是北洋政府都非常重视军事优抚,不仅使原有的优抚法规进一步完善,而且优抚机构也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此时的军事优抚依然存在重恤不重抚、重兵不重属等弊端,但却为抗战时期进一步完善军事优抚机构和制度,顺利实施优抚,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战争;军事优抚;全面抗战前

战争是人类恒久的话题,战争与人类历史相伴而行。有战争,就会有军人出征和军人的牺牲与伤残,因而也就有牺牲将士与伤残军人及对其家属的优待抚恤问题。故战时军人(包括阵亡将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等,可说是一切政府所面临的普遍问题。战争常有,优抚问题常有,而对征属之优抚却并不一定常有。在卷帙浩繁的古代史籍中,可以被称为军队优抚待遇特别是对征属优抚的事项的记载几乎大都是草草几笔,很少有专门的记述。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优抚制度历史悠久,对军人的抚恤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诞生于奴隶社会时期,发展于封建社会阶段,成熟于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但据考证,只有到了近代,特别是晚清时期,西方列强纷纷入窥堂奥,为了御辱图强,驱策将士冒锋镝于战阵之间,晚清政府在借鉴西方一些主要国家的军事优抚制度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国军队编制等实际,制定出一些相应的法规,才使中国军事优抚开始形成制度。到民国时期,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选派官员赴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考察军事制度、建制、待遇等,进一步制定了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军队及军属优抚始有现代型的法律依据。

一、近代以前中国军事优抚概述

私有制和战争的需要产生了军队和军事制度。为鼓舞士气,保证战争的顺利进行,统治阶级开始重视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史载,西周在武王时期就曾提出给有伤亡之行军吏士以丧具,使归而葬的优抚思想。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强战斗力,扩大兵源,对征兵服役采取了十分优厚的政策。战国时期,由于战争不断,兵员需求量大,各国为了鼓舞士气,取得胜利,对军队优抚问题极为重视。战国诸雄中,魏国最早实行军事优抚的改革,但当时“改革军事制度而实行优抚政策收效最大、影响最大的要算秦国”[2]。秦国将将士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级都有相应的优待,赏与军功、田宅,享受税邑,还可以以爵位换取免除亲属奴隶身份等。汉朝对将士及家属依然实施赏以土地,免除徭役,对战死的烈士加以褒扬等优抚政策。隋朝规定因战争阵亡及失踪的士兵及残废士兵以及他们的家庭,国家不减少或不收回所授之田。唐朝实行府兵制,对征属的优抚规定为:“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份之地,六年仍追。身还之日,随便先给。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孙未成丁,身份地勿追。其因战伤及笃疾废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3]并规定家属可随军,并给以田地屋宇,以安定军心。宋朝规定:“军士子孙弟姪收为兵,并给赙,除籍后仍给粮两月,即父母年七十以上无子孙者,给衣廪之半,终其身。”[4]元朝实行世兵制,军士实行月俸制,阵亡官兵子弟可承袭爵位,对战死战伤者给予优恤,战死者家中的次丁可酌情缓征,对鳏寡孤独、废疾之人而不能维持生活之军人及家属,采取救济、安抚措施。明朝对阵亡将士的家属施以世袭职位、俸禄的优给优养并存政策。如“优给阵亡将士之家”,对其“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收养”[2]497,军中病故官兵,“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半俸终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给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袭职,给本俸”[5]。甚至将已故将官的外孙女及其生母也纳入优抚的范围。清朝对八旗将士的待遇十分优厚。如成都驻防八旗的定额粮饷,“马兵可养五口之家,养育兵养一口人”。每家并拨给房屋三间,地一亩三分[6]。八旗将士的眷属也享受供给制。规定七岁以上的“食全俸”,6岁以下的为“半口”,减半领口粮。清朝对绿营兵的优待亦较周全,但较之八旗兵要少得多。如绿营兵丁遇有红白事,清朝给予一定的赍赏:“红事赏银2两,白事赏银4两……绿营、新军官兵遇有战事,征调出境,除照支平时俸饷外,还加给行装和盐菜口粮银两,以资赡养家口,免除后顾之忧。”[7]123对阵亡官兵的家属亦给以一定抚恤,除发给恤金外,其“子弟有可训练成才的,即令顶补。兵丁无子弟或子弟年幼不能自立而眷属又无依靠的,每月给赏银5钱,米三斗,至16岁止”。对在军营病故的军官,“所遗眷属如无依靠,可给军官生前的半俸。出征亡故官兵的子弟成丁之后,如因残废仍不能谋生自立的,经查明,可保留兵丁生前的半饷以资赡养,如子弟成丁后病故尚有遗留眷属,也准报明情况取结咨部,给半饷”[2]551-552。

综上可见,近代以前的中国历代王朝虽也注重军事优抚,但其侧重点在于伤残、阵亡将士及其家属的抚恤,重死而不重生,重恤而不重抚,因而其针对的对象和优抚的内容均较狭隘,还算不上现代意义上的优待抚恤。

二、晚清军事优抚的发展

鸦片战争以前,清朝的军队主要是八旗兵(约20万人)和绿营兵(约60万人),“是当时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常备军”[8]。清中叶以前,八旗将士、绿营兵尚可维持较低生活水准。但在鸦片战争前后,由于鸦片输入,白银外流,造成中国社会银贵钱贱,物价上涨,财困民穷,米珠薪桂之严峻局面,加上清朝政治腐败,军官克扣士卒粮饷,绿营遂逐渐蜕变成为“饷糈菲薄……训练不施,兵卒疲弱,战守不足,扰民有余”之师[9],再难担当保卫国家之军事重任。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八旗、绿营兵在太平军面前节节败退,清朝统治岌岌可危,这就为湘军和淮军的兴起提供了条件。虽然其地方团练、兵由将募、兵随将转等军事特色使之颇像一支私人性质的军队,却担负起了安邦定国的重任,因此其优抚工作也具有双重性。湘军统帅曾国藩认为:“兵勇劳苦,须时时存体恤之念。”[10]按照饷银不裕不足以养将佐之廉、作兵勇之气的治军思路,湘军勇丁每人每月俸银四两二钱(后增至四两五钱),“较绿营提高一倍有余”[9]77。按照“厚恤赏功”的原则,湘军对伤亡军官甚为优待,或保官阶议恤,或原职原衔议恤,或从优议恤;对弁勇的抚恤标准虽比军官减半,但亦远优于绿营,从而保证了湘、淮军具有较强的战斗力。

洋务运动中建立起来的新式海军更加重视军事优抚。如李鸿章主持建设的北洋海军,除按传统的军功赏赍优抚官兵外,对阵亡、阵伤的将士,由海防支应局按照不同的军阶予以相应等级的抚恤;对病故将士,大体参照左宗棠所奏定之章程:“兵勇每名给银八两外,其大副以下人等,遇有积劳在船身故者,按一月薪粮给发恤赏;其因病离船尚未开缺旋即身故者,减半给发;倘有在洋因风飘没及阵亡、伤亡者,加倍给予两月薪粮。”[11]有研究者分析指出,与陆军相比,北洋海军优抚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制定海军优抚章程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近代海军的优抚制度,海军优抚标准相对陆军而言,比较优厚。”[12]

甲午战后,袁世凯主持编练北洋新军,在编订新军营制饷章时明确规定了保障军属利益的条文,规定官兵“入伍三个月后,头目每月扣银一两五钱,正兵扣银一两,由饷局按六个月一次,派员会同原籍地方官牌示,定期饬各家属持据亲身赴领,该委员即当面发给”[13]。由袁世凯主持编订的陆军部《恤荫恩赏章程》亦规定了优待新军家属的条文:“(1)新军家属等,原籍地方官自应妥为爱护,毋任土豪、痞棍肆意欺凌;(2)倘该家属遇有涉讼案件,准援照其生衿,一律遣抱以示优异;(3)各该兵丁入伍三个月后,查明堪胜操练,即饬知各该州县,照绿营马兵例,每名准免差徭三十亩以示体恤。”[13]438对阵亡官兵之家属的抚恤,则“另支造报”[14]。有研究者认为,《恤荫恩赏章程》“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见到的一部最完整的封建制度下的优抚条例,它对了解清朝的优抚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5]。1909年,清朝又颁布了《新军死亡和伤残抚恤标准表》,明确规定并规范了新军将士死亡、伤残的抚恤标准。该表将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两档;士兵分为三等;抚恤分为死亡抚恤和伤抚恤两类,死亡抚恤又分为阵亡、因公殒命和积劳病故三种,伤抚恤分为一、二、三等伤三类;死亡抚恤银分为一次性的恩恤银和按年长期领取的恩抚银两种;伤抚恤分一次性的伤赏银和按年领取的恩赏银两种;阵亡抚恤银,从官员正一品的2 000两到从九品的220两不等,士兵从180两到100两不等,每一等次相差40两。

三、全面抗战以前的民国军事优抚

(一)北洋军阀时期的军事优抚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由革命党人主持的南京临时政府就着手制订并实施军事优抚。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陆军暂行给与令》规定:“各士兵官佐一律按章发给俸饷,其官佐及军士兵死亡时当给埋葬费。”[16]为表示对创建民国而英勇牺牲之将士亡灵的抚慰及对其家属的优抚,南京临时政府曾颁布命令:“按照大将军例赐吴禄贞一时恤金1 500元,遗族每年恤金800元。张世膺照右将军例赐一时恤金1 100元,遗族每年恤金600元。周维帧照大都尉例赐一次恤金900元,遗族每年恤金500元。”[17]并对阵亡的王家驹“优给阵亡一次恤金1 200元,遗族恤金每年700元,并准附祀晋鄂两省忠烈祠,以示褒奖”[18]。对于在辛亥革命中牺牲的一般将卒也给以相应的优抚:“凡此次起义诸将士兵卒,或遇害于行伍,或遭凶于暗昧,均按其等级高下,申请赐予一次恤金及遗族恤金,以酬忠烈而励将来。”

北洋政府掌握中央政权以后,出于稳定军心、鼓舞士气、保证兵源的需要,也先后制订了一系列优抚军人的法规政策。如将对陆海军将士的优抚分为奖牌、奖章、勋章、恤赏四项,并图记规定其等次、种类和颁发对象。陆军部也规定:“将士积劳病故一次恤金少校350元,上尉300元,中尉250元。”[19]等等。然因袁世凯死后,中国已成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彼此混战不已之局面,北洋政府制订、颁布的法律法令并不能在各地有效地贯彻实行。因而,各地军阀在其统治区内实行的优抚亦各有不同。但大体说来,优抚的对象主要是文官、警察,其次才是军人。因此在《北洋政府公报》及相关历史文献中,呈请给文官、警察等积劳病故之抚恤的呈文很多,但对军人及家属抚恤的呈文和训令则较少。仅见的有陆军部规定:“将士积劳病故一次恤金少校350元,上尉300元,中尉250元”[19]。大规模的战争后,也有对阵亡将士及伤残将士的抚恤,如直奉战争后,直系将各师旅阵亡伤亡官兵人员数目统计,共1 998名,为使“亡者家属均沾实惠,并借以振兴士气,勉励官兵。共发恤金164 680元”[19]。但由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各地军阀大都实行募兵制,缺少对士兵严格的籍贯、身家等调查,因士兵的籍贯、身家不明,遂使得士兵于从军期间,其家属很少能够享受到优抚的待遇;士兵战死以后,遗族亦无从知晓以及能领到抚恤的比例亦很小。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事优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其中关于军人及家属优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2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重订的《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规定:临战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的官兵分别依例给恤。官兵抚恤的标准,从将级到尉级到士兵,均按级给恤。如对因公殒命者的抚恤,军官从将级到尉级,抚恤金从700~100元不等,遗族年抚恤金从400~80元不等;士兵的抚恤金从80~25元不等,遗族抚恤金从40~25元不等。1929年8月21日颁布的《军官佐退役俸率及给与规则》规定:“凡编余官佐退役俸,按照退时原阶级及国民政府颁布之给与令之百分率计算之,将官百分之三十,校官百分之三十五,尉官百分之四十,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指定之发俸机关按月支领。”[20]1934年10月颁布的《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和1935年4月颁布的陆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均规定:“死亡抚恤,按平、战时分为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3类,以军阶议恤。凡阵亡官佐,生前功勋卓著或临阵率先遇害,或死事极惨,遇害极烈者,以及官佐及士兵遇有特别情况阵亡或伤剧殒命及临阵受伤者,从优晋一级给恤。”[7]125-1261937年颁布的《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规定:凡守土将士亡故者,给遗族一次抚金80元,年抚金50元。

从上引这些法律法规可见,全面抗战以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军事优抚,主要集中于将士的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三类抚恤,重恤不重抚、重兵不重属,对将士出征期间其家属的优抚工作注重不够,因而不能解决出征将士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兵役动员和激励前方将士的士气。另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国家统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各地方军阀虽然表面上承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地位,表示拥护、服从其领导,但实际上依然割据自雄,在军队组织和兵员的招募上仍然保持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由此导致各地军事抚恤的法规、标准及实施等,亦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此一时期所颁布的一些优抚法规和相关优抚措施对抗战时期中国军事优抚逐渐走向成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对解除前方将士的后顾之忧,提振抗战士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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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临时大总统奖恤吴禄贞等令,1912年3月4[G]//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269.

[18]临时大总统等奖恤王家驹文件,1912年3月19日[G]//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270-271.

[19]陆军部呈大总统为官佐韩春融等积劳病故拟请照章给恤文[N]北洋政府公报,1921-08-31,(178):410.

[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军事(一)《军官佐退役俸率及给与规则》[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90.

〔责任编辑:张毫〕

[中图分类号]E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5-0075-04

[作者简介]杜乐秀(1976-),女,四川广元人,副教授,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思想与学术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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